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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边坡巡查制度 (试行)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9-07 16:10 来源:煤矿安全网 边坡 巡查 技术科 生产 现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和收集边坡变形动态信息,促进边坡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发现边坡安全隐患及时处理,保证露天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并结合露天煤矿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露天煤矿边坡巡查相关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 组织机构

  为有效提高边坡巡查质量及频次,实现露天煤矿边坡巡查区域全覆盖、无死角,要求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把边坡日常巡查管理工作常态化,特成立露天煤矿边坡巡查小组:

  组 长:生产技术科副科长

  副组长:安环科科长 调度中心主任

  成 员:

  (一)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采矿专业技术人员。

  (二)调度监控中心值班主任、值班员及生产现场管理人员。

  (三)安环科当班安全管理人员。

  (四)外委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现场当班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巡查小组组长和副组长负责制定边坡巡查路线和重点巡查区域,负责落实边坡巡视小组巡查工作的完成情况,负责审核巡查小组制定的各类边坡隐患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人员每星期对露天矿边坡巡查1次,雨后等特殊情况时需增加巡查次数;采矿技术人员在巡查生产现场作业区域时查看边坡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有无超挖坡底等情况。 (三)调度中心监控人员重点在降雨等特殊天气情况下,通过监控设备查看采场边坡稳定情况;值班主任及现场作业人员在生产现场巡查时把边坡巡查纳入日常巡视范围。

  (四)安环科当班安全人员在巡视现场时把边坡巡查纳入日常巡检范围。

  (五)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现场当班管理人员,重点巡查设备工作区域边坡变形情况,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时先停止作业,报矿调度中心、生产技术科后,将人员及设备撤离至安全地点,待调度中心和生产技术科采取安全措施,确认现场安全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三章 边坡巡查规定

  第五条 边坡巡查内容

  (一)巡查对象:采场边坡、外排土场边坡、采场地表。

  (二)巡查主要内容:

  1.整体边坡:边坡上是否有裂隙、大块浮石、伞檐。

  2.滑坡片帮区:危险区域是否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有无扩大趋势,是否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3.到界台阶:保持台阶的安全坡面角,不得超挖坡底;每个台阶采掘结束,及时清理平台上疏松岩土和坡面上的浮石;临近最终边坡,必须钻角度孔并预裂爆破。

  4.边坡水处理:是否有防止地表水渗入边帮岩体弱层裂隙或直接冲刷边坡的措施

  5.矿区防排水:在雨季前是否需要对露天矿的截洪沟和排水设施进行清淤。

  6.采场地表:采坑周边是否存在不均匀沉降或滑坡变形引起的裂隙。

  7.排土场边坡:是否存在排土场不均匀沉降和贫化煤着火发热塌陷情况。

  8.边坡施工:边坡施工质量要求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第四章 隐患处理与考核

  第六条隐患处理

  (一)边坡巡查过程中发现隐患应现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未能确定变形因素的隐患及时通知生产技术科技术人员现场实地查看,提出处理措施。

  (二)发现采场及排土场边坡有滑坡征兆时,应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对设有运输道路,采运机械和重要设施的边坡,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三)巡查人员对巡查处理情况要及时记录留存,对发现边坡存在潜在滑动危险的情况要立即报告矿调度中心、生产技术科和矿领导,必要时需撤离人员设备。

  (四)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制定整改计划,并组织复查。

  第七条 对落实整改不到位或者逾期不整改的,参照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处罚。

  第八条对未按制度进行边坡巡查工作的责任人处以月度绩效考核1-2分/次。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本制度由将二矿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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