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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雨季“三防”管理制度 (试行)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9-08 08:28 来源:煤矿安全网 排水 做好 矿区 科科长 排水工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露天煤矿雨季安全生产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结合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以下简称“将二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雨季“三防”是指防雷击 、防洪涝和防排水不畅。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属各部门,各外委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雨季“三防”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成 员:生产副矿长 安全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科科长 调度室主任 安环科科长 煤炭加工部部长 机电科科长 综合科科长 及各外委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

  领导小组职责:

  (一)对将二矿防排水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雨季、汛期前组织全矿防排水检查工作;

  (三)制定、审核露天矿中长期、年度防排水工作计划;

  (四)逐步建立完善露天矿防排水系统,确保年度防排水工程投入;

  (五)负责水害隐患排查与治理的领导指挥、协调工作;

  (六)对直接威胁矿区安全生产的水患,必须采取防治措施

  第六条

  成立雨季“三防”检查小组:

  组 长:生产技术科科长

  成 员:调度室主任 安环科科长 煤炭加工部部长 机电科科长 综合科科长 外委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七条

  检查小组职责:

  (一)各部门负责人作为各责任区防排水第一责任人,检查小组负责组织开展降雨前后矿区及工业广场的防排水检查工作;

  (二)检查小组负责督促检查各自区域内的水害隐患整改工作,严格落实防排水岗位责任制。

  第三章 雨季“三防”工作任务

  第八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企业有关露天煤矿防排水工作规程、规定。

  第九条

  做好矿区地面防洪工作。矿区虽无地表水体、年降雨量小,但每年的雨季暴雨时有发生,为此在雨季来临前由生产技术科组织生产、技术、安监等人员对工业广场建筑、生产设施、变电站等设施,以及采场挡水坝、排水沟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防排水系统畅通,对薄弱地段提出加固、修缮计划

  第十条

  持续做好防排水基础工作,做好采场水情、水害的观察、分析和预报,及时为生产设计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区生产安全需要。

  第十一条

  做好水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在解冻和雨季来临前完成矿区的防排水设施检查,并制定当年的防排水措施,新建的重要防排水工程必须在雨季前完工。

  第十二条

  落实具体防排水工作任务的实施,监督检查各类防排水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矿区内所有防排水工程、设施都要按照制度要求进行常规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保证工程与设施的完好。根据实际情况及防排水中长期规划,露天矿每年安排一定的防排水工程维修费,以保证现有的防排水工程正常发挥作用,并新建急需的防排水工程。

  第十四条

  未经允许严禁破坏或移动防排水设施。

  第十五条

  春季融雪和夏季发生较大降雨时,领导小组成员要24 小时不间断值班,各部门防排水检查小组要在各责任区所在的生产作业区、工业广场及其他可能发生水害的场所巡视,及时处理有关隐患及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

  在汛期应加强与所在地区气象部门业务联系,确保通讯畅通,能及时、准确了解和传递有关气象、水情、汛情预报资料,及时高效的组织防洪抢险工作。

  第十七条

  矿应急物资库在汛期到来之前,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洪物资,如编织袋、沙土、铁锹、雨衣雨裤、工具等,确保防洪期间物资充足。

  第十八条

  防洪期间,当班值班人员要对采场修建排水沟、集水坑及挡水坝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以书面材料向矿领导汇报,并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做好雨季机电安全工作,对矿区供电系统、通讯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并配备充足的备品备件。煤矿排水系统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条

  对矿辖区内的高压线路逐一排查,对存在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问题进行处理,特别是对线路安全通道内的建筑障碍,进行清除。

  第二十一条

  地面建筑物、配电室、供电线路等设施的防雷装置必须进行检查试验,做到齐全有效;主变压器、主电缆等按照规定做好预防性试验、整定校验,保证灵敏可靠。

  第二十二条

  采取防雷电措施,雨季前联系气象部门安装、校验避雷装置;全面检修、调试已经安装的避雷装置和避雷设施,保持完好。

  第二十三条

  雷雨天气人员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当供电回路夜间受到雷电、大风、大雨袭击,造成矿区部分或全部供电回路中断供电时,值班调度员必须立即通知矿值班领导,并通知煤场及排土场等受照明影响地点的工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工作,等待供电。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

  对查出的隐患进行登记并下发整改通知单,责任单位必须全部按时整改完毕。各单位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后,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整改结束后通知相关的督查单位,进行复查。

  第二十

  各单位对存在的水害隐患不按规定的时间进行落实整改的,视隐患威胁情况对整改单位处以2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

  对于逾期不整改者,对责任单位及相关科室进行通报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露天煤矿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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