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以下简称“将二矿”)合同管理程序,加强合同过程管控,防范与控制履约风险,维护将二矿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将二矿与相关方签订合同文本的全过程管理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一)负责矿内合同相关条款的会审。
(二)负责矿内合同管理。
(三)负责矿内合同台账的编制、更新工作。
第四条 矿各部门是本业务领域制度的主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业务领域合同项目招标工作。
(二)负责本业务领域合同的起草、签订。
(三)负责本业务领域相关合同条款的会审。
第三章 合同管理细则
第五条将二矿所签署所有合同应当严格遵循《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六条合同招标、谈判、起草、流程审批、签订由各业务科室负责牵头主导,需其他各科室进行配合协助,各科室务必进行配合,不得推诿扯皮。
第七条责任科室需在招标前报送招标计划,并负责招标文件编制,审批及整个招标过程。 第八条 各科室需至少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内进行合同项目的招标或进行续签,并在合同到期前完成新合同的签订,不得影响正常安全生产。因施工条件限制,需在开工前完成合同签订。
第九条 合同起草完成后合同条款需经相关科室会审,符合各项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第十条合同完成科室会审后由业务科室提交合同审批,按公司各科室及领导意见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由责任科室负责打印审批完成合同,完成打印合同的审核和小签。全程负责合同的签字盖章业务,并在合同流程审批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完成后,签订合同业务科室需将合同原件、电子版、合同审批流程、合同扫描件各一份于完成签订3日内报送至经营科,经营科做好合同管理台账,年底经营科统一归档,存入档案室。
第十三条合同签订后,发现内容约定错误或者不明确以及发生合同争议的,由原合同签订部门和人员与供应商就增补、变更有关事项协商;达成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也可以重新签订合同;重新签订合同的,应注明原合同废止。
第十四条 各科室必须无条件配合公司对将二矿合同管理抽查,不得隐瞒合同信息。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应当严格遵守《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及本制度,按制度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经营科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考核机制
(一)因未按本制度执行,公司检查过程中查出问题的,给予部门当月绩效考核2分。
(二)合同签订完成后未及时将资料报送至经营科,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责任科室当月绩效1分。
(三)合同经办人员、业务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照相关制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1.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2.因工作失误致使公司被诈骗或遭受重大损失的。
3.因工作失误致使合同未成立、生效的。
4.因工作失误致使合同被迫变更、解除的。
5.遗失重要证据的。
6.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7.违反本制度要求接受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付款方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8.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情形。
(四)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公司对已纠正或改进的合同管理问题进行改进效果验证,对未及时整改的科室,将给予当月绩效考核1-5分,对于检查中出现重复发生同样合同管理问题的部门,给予当月绩效考核1-5分。
(六)因责任科室未及时签订合同而造成影响的,按影响结果大小,给予责任科室1-5分考核。
第二十条 奖励机制
(一)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经办部门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公司协助处理经济纠纷,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将二矿经营科负责解释。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