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安委办印发《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落实落细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确保监管到位。
《办法》规定,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煤矿及煤矿上级公司实行分级监管。其中,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市县两级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监管省属煤矿企业(龙煤集团及各矿业公司)及所属煤矿;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产煤县(市、区)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监管中央企业、各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在黑龙江省开办的煤矿企业和市属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属煤矿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对辖属煤矿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管。
《办法》要求,加强地方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积极推行地方政府领导联系包保工作机制。市级政府领导联系有关部门包保各产煤县(市、区),以及辖属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各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县级政府领导联系有关部门包保辖属各煤矿。实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系包保制度,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联系指导各产煤市(地)和龙煤集团,推动龙煤集团各矿业公司包保各煤矿;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系各产煤县(市、区),包保辖属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各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系包保辖属各煤矿。
《办法》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煤矿联系盯守、驻矿盯守、定期巡查、驻矿监管责任,明确主要工作内容,健全完善工作记录、交接班等相关制度措施。要建立健全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执法责任制,加强对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考核。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并对整改消除结果进行现场核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处罚,严肃责任追究,并运用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行刑衔接等措施,促进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