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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9-16 09:49 来源:煤矿安全网 瓦斯 抽采 甲烷 巷道 通风

  第一节 矿井通风系统

  第十二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实行分区通风。高家堡煤矿设计采取分区式通风的方式,矿井开采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方式,抽出式通风方法;矿井开采中后期在井田东区、西区和西南区各增加一进一回两个风井,解决由于开采范围大通风负压过大的问题,实现分区式通风。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时只能布置一个采区生产。

  新采区设计,必须同时设计通风内容;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对风量计算、通风系统、防尘系统、安全监控系统、防灭火系统、避灾路线要有明确规定,并经通防部签字。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安全措施,由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煤矿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通风能力,保证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井下出现采掘工作面个数超核定数、风速超限、瓦斯超限、不合理串联通风的,等同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独立通风的工作地点供风量必须符合集团公司《矿井需要风量计算办法》及上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特殊地点的供风量可由矿总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确定,并制订措施严格执行。矿井的需要风量至少在每季初进行一次计算,并根据现场生产情况每月进行修改。同时根据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的具体情况与机电部门配合进行主要通风机工况点的调节,调节主要通风机工况点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矿井总进风量与需要风量之比不低于100%,不高于115%。

  第十四条 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7%,计算矿井有效风量率时应以进风为依据,计入有效风量的地点包括:

  (一)独立通风的回采工作面和备用工作面。

  (二)独立通风的掘进工作面(有效风量为工作面20m范围内实际风量加局部通风机处计算的防止循环风风量之和)。

  (三)独立通风的硐室。

  (四)独立通风的人行道及其它巷道、专为冲淡瓦斯而独立供风的其它巷道。

  第十五条 坚持正规开采。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采区准备巷道施工;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通风系统中,严禁出现老塘通风和不合理的扩散通风、串联通风。矿井通风系统要做到合理、稳定、安全、可靠,保证正常生产时和生产不均衡期间的需要风量。

  第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严禁采用扩散通风。掘进工作面开工前首先安设通风设备,在正常通风的前提下方可施工;采煤工作面不准采用扩散通风带采煤柱。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必须尽早形成通风系统,缩短串联通风的时间和单巷长距离通风的长度。采煤工作面应布置局部反风系统,使工作面能够达到进风巷、回风巷风流方向互换。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第十七条 综合机械化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 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巷道贯通前应编制专题贯通措施,内容应包括:通风、防治瓦斯、爆破管理、防止冒顶和透水等内容,并报请技术、地测、通风、安监、总工程师审批。通风部门要制定好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确保贯通后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并按需要配足风量。

  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每班必须检查风筒的完好状态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甲烷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甲烷浓度超限时,必须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两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贯通时,必须由带班矿领导在现场统一指挥。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也必须遵守上述有关规定。

  第18条 井下各地点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硐室、设置风门巷道、水闸门内、风窗口不在此限)。

  第19条 矿井的风量分配必须严格按照按需分配和自然分配的原则执行,采掘工作地点严禁出现角联通风,严禁在主要进风巷或采区进风巷中任意增加矿井通风阻力。

  第二十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每季至少要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第二十一条 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在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开掘巷道,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采区的进风中。

  上述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二条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一)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二)每个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三)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四)井下爆炸物品库、井下充电室、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井下压风机房、油脂存放硐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煤仓上方、井下新掘进内、外水仓应实现全风压通风。井下爆炸物品库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者主要回风巷中。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

  (五)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实现甲烷电闭锁(个别机电设备是指未在已有甲烷传感器断电控制范围内的机电设备)。

  (六)矿井总进风道与总回风道、采区进回风上山、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严禁平面交叉。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之间严禁跨皮带建风门、挡风墙,对车场、绕道、进回风联络巷必须留足构筑风门的距离(不小于5m)。

  第二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一)同一采区内1个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1个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二)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三)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包括串联掺新)中被串联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吸风量要小于串联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吸风量,杜绝发生循环风。

  上述各种串联通风,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必须装设甲烷传感器,在此种风流中,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表

名 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硫SO2

0.0005

硫化氢H2S

0.00066

氨NH3

0.004

  (四)一次串联指一个采煤或掘进工作面回风串入另一个工作地点或串联掺新到风流中进入其它地点;两个采掘工作地点的回风进入到同一工作地点为二次串联通风;回撤工作面回风串入进风巷道按串联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当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1m/s。

  (二)在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

  第二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当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第二十六条 矿井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有效通风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矿井、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有效通风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4/5。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巷道普查,绘制到1:2000或1:5000的工程平面图上,并制定巷道维护扩修计划,每季度进行检查考核。

  (一)一般失修巷道定义:巷道局部变形,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10%,但不影响通风、运输、行人。

  (二)严重失修巷道定义:巷道变形严重,断面小于设计断面的2/3,影响通风、行人或运输安全。

  第二十七条 矿井反风设施要齐全、有效,遇灾变需进行反风时,必须在10min内改变巷道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得小于正常风量的40%。反风设施、回风井口各风门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当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也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每年要至少进行一次“一通三防”救灾演习。

  第二十八条 矿井必须装备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备用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在建井期间可安装一套通风机和一部备用电动机,进入二期工程(指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车场施工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

  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主要通风机至少每月由矿井机电部门检查一次。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有记录可查。

  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盖),防爆门(盖)应布置在出风井同一轴线上,其断面积不应小于出风井的断面积。防爆门(盖)应靠主要通风机的负压保持关闭状态,并安设平衡重物或其它措施,以便防爆门易于开启。防爆盖应用重油封闭油槽使其严密不漏风。防爆门(盖)还应有反风闭锁装置,保证在反风时实现闭锁。

  防爆门(盖)每3个月检查维修一次。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试运转和通风机性能测定,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试。

  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

  第二十九条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压力表)、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当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当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

  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因检修、停电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变电所在停电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生产调度指挥中心。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领导组织全矿井工作人员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第二节 矿井测风制度

  第三十条 测风工作由测风员负责,测风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一)每10天至少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测风结果按旬报总工程师,按月(次月5日前)报集团公司通风防尘部。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采煤工作面回撤期间,要每天进行测风。

  (二)测风必须在规定位置(测风站)进行,不得随便改变。

  测风牌上应包括测风地点、测风时间、巷道断面、平均风速、实测风量、所需风量、温度、瓦斯、二氧化碳、大气压力及测风人等内容。通防队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测风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测风员》进行,测风的同时,必须测定甲烷、二氧化碳浓度以及空气温度,发现问题,立即汇报通防队值班队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每次测风结果都必须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并向技术主管汇报测风结果和现场发现的问题。

  (三)测风员必须参加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反风演习、通风阻力测定、应急演练、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并做好原始记录。

  (四)测风员必须及时把井下风量分配情况填绘到矿井通风系统图上,并及时填绘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三十一条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以采掘工程平面图为底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绘制通风系统图严格按集团公司通风防尘部下发的图例绘制。通防队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矿井通风系统图由通防队、通防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安全监察部、矿山救护队各保存一份,每季度报集团公司通风防尘部一份。还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通防队必须有指导生产的通风系统图牌板,由技术员或测风员绘制,并及时填图。

  第三十二条 采掘设计中进、回风联络巷、交联巷道必须能够直接或间接风量测定。采区(工作面)设计中必须明确采(盘)区测风站、工作面临时测风站位置。

  第三节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者局部通风机通风。每一掘进巷道均有局部通风设计,选择合适的局部通风机和匹配的风筒,并由通防部部长签署意见,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局部通风设计应包括:掘进巷道通风方式、巷道总长度、所需风量、局部通风机型号、风筒规格、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主备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局部通风机及电气设备安装位置、供电系统及供电系统图、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措施,并要符合集团公司局部通风安全生产标准标准。通防队接到局部通风设计后,按照设计内容及审批意见安设局部通风机并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使用、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人员实行挂牌管理。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上应填明使用地点、局部通风机型号、功率、风筒长度、风筒直径、供电地点及管理人员等,并使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或安设消音器。局部通风机必须保证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电停风。对于有计划停电停风的地点,必须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并制定有计划停风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停风前经矿调度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实施。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示标志,禁止人员入内。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停风区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甲烷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停风区中甲烷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救护队负责实施。

  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掘进工作面或回风流中甲烷浓度大于3.0%时,安全监控系统应对局部通风机进行闭锁使之不能启动,只有通过密码操作软件或使用专用工具方可人工解锁;当掘进工作面且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低于1.5%时,自动解锁。

  (二)局部通风机部件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各部件连接完好。局部通风机安装必须吊挂或垫起,离地面高度大于0.3m,距铁路、运输皮带、各类车辆运行宽度大于0.5m。前后10m范围内巷道支护完好,无淋水、积水、淤泥和杂物。

  井下使用的局部通风机必须性能良好,运转超过6个月应上井检修。

  (三)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或局部供风地点回风口大于10m,不发生循环风,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风速必须符合表2规定。

  表2 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井 巷 名 称

允许风速 (m/s)

最低

最高

架线电机车巷道

1.0

8

运输机巷,采区进、回风巷

0.25

6

煤巷和半煤岩巷

0.25

4

岩巷

0.15

4

其他通风人行巷道

0.15

 

     

  (四)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并按规定进行试验,同时将试验结果填写到现场悬挂的管理牌板上。当局部通风机停风后,能够切断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证在恢复通风后只能人工复电。局部通风机供电必须安装使用“双局扇、双电源、自动换机、自动分风”装置,双局扇必须同等能力,实现“三专”“两闭锁”(“三专”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两闭锁”即风电、甲烷电闭锁)。局部通风机供电必须实现双路专线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个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矿井的“双电源”为专用电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每15天至少由安全监测工和使用单位维修工进行一次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试验,每天由局扇司机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同时将试验结果填写到现场管理牌板上。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五)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岩巷不得超过8m,煤和半煤岩巷不得超过5m;使用掘锚一体机、盾构机等特殊掘进机械设备的掘进工作面,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可按局部通风机有效射程测算;风筒口出风量符合集团公司《矿井需要风量计算方法》和作业规程有关规定要求。

  严禁随意拆开或损坏风筒。

  (六)使用的风筒必须阻燃、抗静电,并有煤安标志。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不被摩擦、挤压。巷道内悬挂风筒的拉线统一使钢丝绳,钢丝绳至少每隔5m进行一次固定。风筒吊挂高度不低于1.8m(受现场特殊情况影响除外)。每20m风筒水平垂直方向不得超出50mm的偏差(受巷道变坡地点影响的不在此限)。

  风筒接头严密(手距接头0.1m处感到不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要双反压边,无丝绳或者卡箍捆扎,硬质风筒接头加垫、螺钉紧固。风筒实行编号管理,编号及时(迎头50m除外)。

  严禁工作面停风爆破或拆除末端风筒爆破。

  (七)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与使用的风筒筒径一致,交叉风筒不安设在巷道拐弯处且与2台局部通风机方位相一致,不漏风。

  风筒穿过风门(风窗)墙体时,在墙上安装与胶质风筒直径匹配的硬质风筒。

  风筒拐弯处用弯头或者骨架风筒缓慢拐弯,缓慢拐弯时风筒折皱不得大于100mm,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采用过渡节,先大后小,无花接。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时,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压入式供风的局部通风机供风量要小于抽出式局部通风机的风量,杜绝发生循环风。

  (九)喷浆作业时,要用废旧物料保护风筒,严禁直接将喷浆料喷洒到风筒上,当班喷浆作业后及时冲刷并清擦风筒。若发现风筒上喷浆料未冲刷干净或喷浆时未保护风筒,一律按损坏风筒进行追究责任。

  开门口作业时,要用废旧物料保护风筒,严禁断开风筒作业。

  (十)井下各施工地点必须有足够的备用风筒,以保证正常生产。每个掘进工作面至少有2节(10米/节)备用风筒,备用风筒距工作面不得大于200米。备用风筒要上台上架,码放整齐,严禁乱扔乱放。

  (十一)损坏的风筒不得乱扔乱放,必须及时转运地面处理。井下各地点未经通防部允许严禁将风筒挪做它用,严禁用风筒当篷布使用掩盖设备、开关、电缆、材料,制作雨棚、防尘罩等。

  (十二)新开门口施工地点,由施工单位提前一周申请局部通风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开票领取风筒。

  通防队负责完成局部风机、风筒安装、风电、甲烷电闭锁安设工作,经通防部验收合格后交给施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领取风筒并吊挂,炮掘迎头移设耙装机或综掘迎头每50米由通防队统一拉绳吊挂整理一次,施工单位做好风筒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十三)局部通风地点需变更施工单位时,由通防部组织施工单位双方对现场局部通风机、风专开关、电缆、风筒、安全监控设备进行交接,并填写交接单。

  (十四)月末由通防部组织通防队、结算中心,对各使用单位井下使用、备用和地面库存风筒数进行盘点考核。

  (十五)风筒月度考核标准

  1.各风筒使用单位月底风筒在用数,等于上月风筒在用数加本月领退风筒数,减去本月风筒损耗数。

  2.各地点风筒合理损耗标准:炮掘工作面,允许损耗风筒20%,即每施工100米巷道最多允许损耗20米;煤巷及半煤岩巷综掘工作面,允许损耗风筒最多10%,即每施工100米巷道最多允许损耗10米;全岩综掘工作面,允许损耗风筒10%,即每施工100米巷道最多允许损耗10米;非掘进工作面风筒允许损耗5%,即每施工100米巷道最多允许损耗5米。

  3.使用单位月底风筒损耗超出规定的,超损耗的风筒由使用单位支出。

  第四节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矿井总进、总回、采区进回风巷道内必须设置测风站,测风站应进行刷白,有明显的标志,并设有测风记录牌,其设置、建筑按《煤矿安全规程》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执行。其它通风地点设置测风点,并悬挂记录牌板。

  (一)测风站(点)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其长度不得小于4m,前后10m巷道内无分支风流,不应有障碍物或拐弯、断面扩大或缩小等局部阻力。

  (二)如若设立测风站(点)的巷道断面不规则,其帮顶应用木板或其他材料衬壁呈固定形状断面,该断巷道长度不得小于4m。

  (三)测风站(点)内应悬挂测风记录板。

  第三十六条 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不得设置风流控制设施。采区应尽量减少通风构筑物,减少漏风,提高有效风量率;要加强通风巷道维护,保证风流畅通。

  通风设施(指永久密闭、风门、风窗和风桥)墙体采用不燃性材料构筑,其厚度不小于0.5m,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密闭、风门、风窗墙体周边按规定掏槽,墙体与煤岩接实,四周有不少于0.1m的裙边,周边及围岩不漏风;墙面平整、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并进行勾缝或者抹面或者喷浆,抹面的墙面1m2内凸凹深度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厚度应大于20mm,并抹有不少于0.1m的裙边。

  每道设施有规格统一的施工说明及检查维护记录牌(内容包括地点、编号、墙体厚度、使用材料、建筑时间、施工负责人、检查人、维护人、检查维护内容等)。

  设施5m范围内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淤泥。

  第三十七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条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风门每组不少于两道,严禁单道风门。过风门时要开一道关一道,严禁同时打开或撑开风门。风门墙体应刷白,木质门扇要进行防腐处理,同时要有明显标注“风门前后5m内严禁堆放杂物”的字样。

  主要进、回风大巷及采(盘)区进、回风巷之间风门应设反风门(无压风门、自动风门除外),其数量不少于两道,同时要装有闭锁装置和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列车通过的风门按规定设置和管理,并有保护风门及人员的安全措施,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当安设自动风门或者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者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m。

  风门前后各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门框要包边沿口,有垫衬;行车风门门扇下边缘不得高于轨道面15mm,并要包边减少漏风,并有底槛;门扇厚度不低于30mm,并应进行防腐处理,四周接触严密(以不透光为准,通车门底坎除外),门扇平整不漏风,门扇与门框不歪扭。墙垛通过管线的,应预留穿墙孔。风门水沟要设反水池、反水管或挡风帘,预留的电缆、管路孔要堵严。

  第三十八条 调节风门应设在回风巷道侧,主要进风巷严禁设置调节风门(窗)。调节风窗的大小由通防队技术员或测风员根据生产的需要调节。调节风门的质量应符合风门质量要求。调节窗应设在风门的上方,由带有刻度调节板调节。

  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的支护和风门、风窗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

  第三十九条 风筒穿过风门墙体时必须在墙上安设与胶质风筒等径的硬质风筒或伸缩骨架风筒。

  第四十条 井下风门的规格尺寸统一规定,以便门扇能够调换使用。

  第四十一条 自动风门必须能够闭锁,还须具有手动开启功能,并有防止夹伤人员的措施。使用的电气产品要防爆性能良好,有煤安标志。

  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风门不被同时打开或通风设施不被破坏,各地点的通风设施应由就近施工单位每班指定兼管人员负责管理,确保风门不被同时打开和通风设施不被破坏。

  第四十三条 密闭位置距全风压巷道口不大于5m,设置措施管、观测孔、束管,密闭内有水时设返水池或返水管,并按标准设置栅栏(距门口小于2m的可不设)、瓦斯检查牌板、警标、检查箱、说明及检查维护记录牌。

  第四十四条 密闭应刷白,并写有明显的“密闭前5m内严禁存放物料”的字样。

  第四十五条 废弃巷道及采空区必须在弃用之时起24小时内密闭完毕。

  第四十六条 永久密闭建筑标准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原则

  1.密闭墙体应具有足够的承压强度、足够的气密性能和使用寿命。有冲击地压倾向性地点的永久密闭必须具备抗冲击性能。

  2.永久密闭应优先选择充填方式封闭。

  (二)一般规定

  1.密闭位置应选择在动压影响小、围岩稳定、巷道规整的巷段内。巷帮破裂的巷道封闭后,应对密闭周边巷道进行注浆加固处理,如注水泥或其它非高分子防灭火加固材料等。

  2.永久密闭墙体必须与巷壁紧密结合,连成一体。

  3.采空区密闭内气体浓度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气体分析,并检查密闭墙的完好状态及漏风情况。

  4.密闭实行建档管理,密闭台帐内容包括:密闭材料及墙体厚度、施工时间、封闭长度、封闭区基本状况等。

  5.密闭施工必须做到一工程一措施,密闭内需要注浆的地点必须制定完善的防溃浆措施,保障注浆安全。

  (三)建筑标准

  1.至少要建筑两道厚度不小于800mm砖或料石密闭,砖或料石必须使用水泥砂浆砌筑,两密闭之间间隔至少4m,中间使用黄土或沙石充填,并灌注水泥砂浆,要确保填实、充满。外墙要建筑2道防倒加固墙垛,墙垛高度不低于密闭墙的2/3高度。(见图1、图2)

  2.密闭周边要按规定掏槽见硬底、硬邦,与煤岩结实(砌碹或锚喷巷道除外)。

  图1永久密闭侧面图

  图2 永久密闭正面图

  第四十七条 风桥两端接口严密,四周为实帮、实底,用混凝土浇灌填实;桥面规整不漏风。

  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4/5,呈流线型,坡度小于30°;风桥上、下不安设风门、调节风窗等。

  在进风中需设置风门或调节风窗时,设在风桥的前面;在回风中需设置风门或调节风窗时,设在风桥的后面。且要远离风桥,以免增大进、回风压力差,增加风桥漏风。

  第四十八条 风门及采空区密闭每周、其他设施每月至少检查1次设施完好及使用情况,有设施检修记录及管理台账。

  第四十九条 井下通风设施要建立台帐,进行编号,建立牌板进行管理,并做到现场、台帐、牌板“三对口”。

  第五十条 通风设施的拆除必须由通防队或救护队进行,拆除密闭必须有专项措施,并由救护队负责进行。

  第五十一条 其它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执行。

  第四章防治瓦斯管理制度

  第一节 瓦斯检查人员配备规定

  第五十二条 瓦斯检查人员要选择责任心强,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瓦斯检查工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第五十三条 瓦斯检查人员的配备要满足矿井瓦斯检查的需要。采掘工作面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

  采掘工作面每班检查次数不少于3次,间隔时间为2~3小时,检查时间要均衡。

  对于未进行作业(无任何作业人员)的采掘工作面,可能涌出或积聚甲烷、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甲烷、二氧化碳浓度。

  第二节 矿井瓦斯、煤尘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矿井每年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瓦斯、煤尘等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每季修改一次,并下发到井下各有关单位,传达到每一名员工,经考试合格,方可下井。

  第五十五条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有关人员召开一次“一通三防”通风例会,并制定处理措施,上报集团公司。

  第五十六条通防队必须按规定配齐专职瓦斯检查员,进行瓦斯检查,杜绝瓦斯超限作业。

  第五十七条通防队必须保证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其断电装置的完好性,保证工作正常,报警、断电灵敏可靠,发挥作用。

  第五十八条通防队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配备专职测尘员进行粉尘监测。总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或者采用实时在线监测,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粉尘粒度分布及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SiO2含量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第五十九条各施工单位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标准完善各类防尘设施,保证防尘设施齐全,灵敏可靠,使用正常,并及时清扫、冲刷煤尘,杜绝煤尘堆积。

  第六十条通防部、通防队必须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合理,各用风地点达到风量充足,符合要求,杜绝无风、微风作业。

  第六十一条加强电气设备的管理,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现象。

  第六十二条下井人员必须佩带自救器,严禁携带烟火和穿化纤衣服下井。

  第三节 瓦斯检查员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条瓦斯检查员要树立起热爱本职工作,虚心好学的劳动态度;且要具有很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六十四条瓦斯检查员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操作规程》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同时执行瓦斯检查制度。

  第六十五条 瓦斯检查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同时,还应配备温度计、一氧化碳检测仪、检查手杖、记录本、笔等,有硫化氢气体危害的地点,还应佩带硫化氢检测仪器。

  第六十六条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杜绝空班、漏检、假检现象的发生。

  第六十七条瓦斯检查员负责向区队汇报的内容:“一通三防”工作现场情况及区队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值班队长和生产调度指挥中心。

  第六十八条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填写瓦斯牌板、记录手册,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甲烷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上井后及时填写瓦斯日报表,填写数字清楚、准确,并做到瓦斯牌板、记录手册、瓦斯日报表“三对口”。

  第六十九条瓦斯检查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参加班前(后)会学习。严格执行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制度,杜绝早上井、晚下井现象的发生。严格执行上标准岗,干标准活,杜绝井下违章作业。

  第七十条瓦斯检查员要对所使用的仪器爱护和珍惜,严防仪器被磕碰,如遇故障不能排除,不得擅自拆装维修。严防仪器丢失,如若丢失,按仪器原价赔偿。

  第七十一条 瓦斯检查严格执行“三签字”制度(瓦斯员、班组长、爆破工)和“三对口”制度(瓦斯检查员手册、记录牌板和瓦斯日报表)。

  无爆破作业时,“三签字”制度可由瓦斯员、班组长、安监员执行。

  第七十二条 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执行盯头盯面瓦斯检查的在本头面瓦斯检查牌板处交接班,执行巡回检查的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

  第四节 “一炮三检”管理制度

  第七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爆破作业地点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只有当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甲烷浓度低于1.0%且无瓦斯积聚时,才准装药爆破。

  每次爆破必须将检查瓦斯结果填写在“一炮三检”手册和牌板上。

  第七十四条装药前瓦斯检查员必须首先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是否低于1%,如果超出规定范围,严禁装药。检查瓦斯后,把检查结果填写在“一炮三检”记录手册和牌板上。

  第七十五条装药工作结束后,必须在爆破前再次对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的甲烷浓度进行检查,如果超出上述规定范围严禁放炮,只有待采取措施,甲烷浓度降1%以下时,并把瓦斯检查结果在“一炮三检”手册和牌板上做好记录后,才准放炮。

  第七十六条放炮结束后,瓦斯检查员首先对爆破地点的甲烷浓度进行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必须立即处理,若经过处理瓦斯浓度不能降到1%以下,不准继续作业,并把瓦斯检查情况记录在“一炮三检”手册和牌板上。

  第五节 矿井通风、瓦斯异常分析制度

  第七十七条通风、瓦斯异常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井下采、掘工作面出现的:突然停风,风量不稳定,忽大忽小。甲烷浓度较大,经常处于临界状态;甲烷浓度较小,但变化幅度较大;甲烷浓度逐渐增大;打钻时喷孔、顶钻、卡钻等现象。

  第七十八条通风、瓦斯异常汇报

  (一)采掘工作面无风、风量减小或出现风量忽大忽小变化异常时,现场瓦斯检查员或带班人员要立即汇报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值班人员立即通知总工程师,由总工程师安排相关人员到现场查明情况及原因。

  (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测到瓦斯异常时,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通防队、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汇报,同时,继续观察瓦斯异常变化情况,并做好瓦斯异常情况记录。

  (三)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及通防队值班领导接到监控室值班人员瓦斯异常汇报后,必须立即通知井下跟班领导、现场专职瓦斯检查员或就近瓦斯巡检员赶赴现场,查明原因,并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当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预警值0.8%、不超过1%时,现场瓦斯检查员要迅速查明原因,及时汇报现场管理人员及公司现场跟班领导,并发出预警信息。同时协同现场施工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瓦斯超限。

  2.当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1%时,现场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发出警告,切断电源、设置警戒,同时向矿调度值班人员汇报。接到汇报后,调度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主任、通防队长、总工程师汇报。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查明原因,制定措施,并由现场跟班矿领导、通防队领导组织实施,立即进行处理。

  (四)采、掘过程中出现煤体位移或钻孔施工过程中喷孔、顶钻、卡钻等瓦斯动力现象时,现场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发出警告、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警戒,同时向矿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汇报。矿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值班人员接到汇报后,必须立即向矿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主任、通防队长、总工程师、总经理汇报,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查明原因,制定措施,并由现场跟班矿领导、通防队领导组织实施,立即进行处理,防止瓦斯事故发生。

  第七十九条通风、瓦斯异常分析

  (一)分析范围

  出现通风异常,瓦斯监测数据异常、瓦斯基础参数超标的采掘工作面、采(盘)区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及其它通风地点。

  (二)分析重点

  1.采掘工作面发生无风、微风、循环风;

  2.正常情况下,风量突然减小或出现风量忽大忽小变化异常;

  3.采、掘工作面突然出现瓦斯涌出变化,幅度较大;

  4.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甲烷浓度经常处于临界值;

  5.采掘工作面爆破后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1%;

  6.采掘过程中出现煤体发生位移及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生喷孔、顶钻、卡钻等瓦斯动力现象;

  7.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5m3/min,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3m3/min;存在其它瓦斯涌出异常情况。

  (三)分析内容经人工检测与安全监控系统数据比对,确系通风、瓦斯异常,分析以下内容:

  1.通风系统情况:通风机独立回风系统、风量变化、通风设施、主(局)扇运行情况等;

  2.地质构造情况:煤层赋存、地层产状、构造形态等;

  3.采掘工艺情况:采掘方法、循环进度、落煤量等;

  4.瓦斯抽采情况:抽采工艺,抽采系统运行状况。

  (四)分析方法

  1.成立以总工程师为组长,通防副总、通防部、安全监察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通防队、生产区队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分析小组,对瓦斯异常信息进行分析,查找出问题原因,制定预防、整改措施,并做好分析记录、建立瓦斯异常涌出分析台帐。

  2.瓦斯数据分析方法采取即时分析和定期分析两种。即时分析法:人员检查或监测数据出现瓦斯异常时,要由总工程师组织,分析小组成员参加,对瓦斯数据异常进行分析,找出问题原因,并制定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改。定期分析法: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每周开展一次分析会议,对一周内出现的瓦斯动力现象和瓦斯异常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制定防范措施。

  3.在矿井瓦斯地质图上标注瓦斯异常点,标明甲烷浓度、瓦斯涌出量,在分析台帐上记录异常原因、发生异常时的生产活动情况及处理措施等。

  (五)其它要求

  1.每月底制定瓦斯检查点计划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采掘工作面、采(盘)区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及其它需要分析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条件变化时,及时调整瓦斯检查次数。

  2.地测部要做好超前地质预测预报工作,为预测瓦斯变化趋势提供参考。

  3.通防队、通防部要经常对瓦斯调度台帐的数据进行分析,安全监控室值班人员要时时观察监控系统各种信息,发现瓦斯监测数据超过预警值或处于快速上升等异常情况时,要立即向通防队和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及相关领导汇报,并做好记录。

  4.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通过各部门进行严格审查。

  第六节 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第八十条瓦斯检查员具体负责各采掘工作面、对可能积聚甲烷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如总回风道及其它硐室)的瓦斯检查工作。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应由通防队技术员提出、报通防部审查后,由公司总工程师确定,列入每月的作业计划中,检查点的增加由值班队长负责安排,检查点的减少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能执行。编制瓦斯检查点设置的同时必须绘制瓦斯检查点巡回检查路线图。

  第八十一条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八十二条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原则:

  矿井采掘作业地点、矿井总回风道、一翼回风道、采区回风道,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爆破作业起爆地点和可能涌出或可能积聚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等,其检查地点的设置、检查次数、检查周期、检查方式由公司总工程师按有关规定确定并实施。

  (一)采煤工作面

  1.采煤工作面在进风流、回风隅角、工作面(设在回风巷道中,距离工作面≤10m)、工作面回风流(设在回风巷道中,距离全负压回风口10~15m)设置检查点。

  2.串联通风的采煤工作面,须在被串联工作面进风口以里10~15m处加设瓦斯检查点。

  3.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在带式输送机头、移动变电站、破碎机处设置瓦斯检查点。

  4.对采煤工作面高冒处、密集处等地点,瓦斯检查员要随时检查,瓦斯涌出异常时及时设点检查瓦斯。

  5.工作面进风巷、回风巷机电设备处设置瓦斯检查点。

  (二)掘进工作面

  1.掘进工作面在掘进工作面(迎头5m范围内)和掘进回风(距离全负压回风口10~15m处)设置检查点。

  2.高冒处、躲避所等地点瓦斯检查员要随时检查,瓦斯涌出异常时及时设点检查瓦斯。

  3.串联通风时,被串联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外3~5m范围的进风流中。

  4.巷道中有机电设备处设置瓦斯检查点。

  (三)硐室

  1.泵房:泵房与变电所联通时在风流下风侧设置1个检查点。泵房与变电所为两个相互独立的空间时在泵房和变电所各设1个检查点,设点位置为风流下风侧。

  2.火药库:在火药库回风侧设置1个检查点。

  3.避险硐室。在避险硐室回风侧外通道门口设置1个检查点。

  4.水仓:水仓入口处设隔离警示栅栏,栅栏距离大巷进风口不得超过6m,在栅栏外设置1个检查点。

  5.电瓶车充电硐室: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增设氢气浓度检查点。

  (四)采(盘)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在每个采(盘)区回风巷在全负压回风口10-15米处设置瓦斯检查点。

  (五)密闭:在每个密闭前设置1个检查点,依次检查墙体外、墙体内气体成分。

  (六)爆破地点及起爆地点:在已编制规程措施需要进行爆破的施工地点设置瓦斯检查点,具体要求按 “一炮三检”相关要求设置和检查。起爆地点指爆破工准备起爆的躲身地点。

  (七)其他有人作业的地点或需要设置瓦斯或其他气体检查点的地点及检查次数按临时计划执行。

  第八十三条检查周期、内容及记录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工作面回风和掘进工作面、掘进回风流等设置的检查点甲烷、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每班检查3次,气体温度每班检查3次,间隔时间2-3小时。采煤工作面、煤巷综掘工作面硫化氢浓度每班检查3次,间隔时间2-3小时;割煤时对工作面(采掘机身处)、下风侧30m、50m处硫化氢浓度进行检查。

  上述地点检查内容由负责该地点的瓦斯检查员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温度计、甲烷氧气检测两用仪和一氧化碳检测仪、硫化氢检测仪检查,并按规定记录在现场瓦斯牌板、瓦斯记录手册上,告知现场盯班干部或安全负责人,升井后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二)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工作面回风、掘进工作面、掘进回风流等地点在节假日停产、临时停工期间每班检查1次。

  上述地点检查内容由负责该地点的瓦斯检查员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温度计检查、两用仪和一氧化碳检测仪进行检查,并按规定记录在现场瓦斯牌板、瓦斯记录手册上,如该地点有人工作要告知现场盯班干部或安全负责人,升井后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三)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的甲烷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采(盘)区回风巷每班检查1次。

  上述地点检查内容包括甲烷、二氧化碳和气体温度等项目,由负责该地点的瓦斯检查员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和温度计检查,并按规定记录在现场瓦斯牌板、瓦斯记录手册上,升井后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四)硐室和其他在用机电设备均纳入检查范围内,每班检查1次。

  上述地点检查内容为甲烷、二氧化碳和气体温度等项目,电瓶车充电硐室增加氢气检查项目。由负责该地点的瓦斯检查员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氢气检测报警仪)、温度计进行检测,并按规定记录在现场瓦斯牌板、瓦斯记录手册上,升井后填写瓦斯检查班报。当甲烷出现异常或超限报警时,检查人员立即汇报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和通防值班人员,进行分析处理。

  (五)爆破地点的检查执行“一炮三检”规定。

  检查内容为甲烷,由负责该地点检查瓦斯的瓦斯员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在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进行检查,并按规定记录在现场“一炮三检”牌板和“一炮三检”记录手册上。

  (六)起爆地点的检查。起爆前,由瓦斯检查员检查起爆地点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时,不准起爆。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现场的起爆前甲烷浓度检查牌版上。

  (七)密闭(挡风墙)检查点每周检查1次。

  检查内容包括墙内外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气体温度、水温和压差等项目,由负责该地点的检查工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一氧化碳检测仪、温度计和观察现场设置的压差计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将检查结果留存记录在现场检查箱内、瓦斯记录手册上,升井后填写密闭检查记录。检查工或其他有关人员进入栅栏(花墙)前需进行安全性检查(包括有害气体和氧气检查)有危险时,停止正常检查,迅速汇报通防队值班干部和生产调度指挥中心。

  (八)栅栏外风流中的甲烷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

  检查内容包括栅栏外甲烷、二氧化碳、温度等项目,由负责该地点的检查工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温度计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将检查结果记录在现场瓦斯检查牌板、瓦斯记录手册上,升井后填写检查记录。

  (九)瓦斯积聚或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采取专项措施,按措施要求进行检查、记录和汇报。

  (十)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员必须每班测定1次炮眼(或钻眼、锚杆眼)内的瓦斯含量,以便掌握前进方向煤岩层中的瓦斯变化情况。

  (十一)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十二)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氧化氮、一氧化碳、氨、二氧化硫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但若一旦出现超标现象,则连续每天监测。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监测有害气体时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地点。应当在正常生产状态下采样。

  (十三)流动电钳工和机电设备包保责任人对设备的检查结果必须记入检查手册。

  (十四)所有人员检查手册用完后交给通防队值班人员,留存备查,交旧手册后领用新检查手册。

  第八十四条瓦斯检查点的测定标准:

  (一)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的甲烷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均应在测风站内测定。

  (二)测定甲烷、一氧化碳、氢气浓度应在巷道风流的上部,测定二氧化碳浓度应在巷道风流的下部。

  巷道风流划定为:有支架的巷道、距支架和巷道底各为50mm的巷道空间内的风流,无支架或用锚喷、砌碹支护的巷道距巷道顶、帮、底各为200mm的巷道空间内的风流。

  (三)采(盘)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浓度,在巷道内的测定部位和巷道风流的划定与本条第(二)款相同。

  (四)采区回风流中的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浓度,应在该采区全部回风流汇合后的风流中测定,每班至少测定1次。

  (五)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浓度,应在距采煤工作面煤壁线10m以外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测定,取其最大值为测定结果,并填在工作面的牌板上。

  (六)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浓度的测定,在风筒口至进入全风压风流间进行,并取其最大值为测定结果。

  (七)采煤工作面风流划定为距煤壁、顶(岩石、煤或假顶)、底(煤、岩石或充填材料)各为200mm(小于1m厚的薄煤层采煤工作面距顶、底各为100mm)和采空区的切顶线为界的采煤工作面工作空间的风流。而采用充填管理顶板时,采空区一侧应以挡矸(砂)帘为界。在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以及一段未放顶的巷道空间至煤壁线的范围内空间,都按采煤工作面风流处理。

  (八)掘进工作面风流应是掘进工作面到风筒出风口这一段巷道的风流。

  (九)采煤工作面爆破地点为沿工作面煤壁方向的两端各20m范围内的采煤工作面风流。壁式采煤工作面采空区内顶板未冒落时,还应测切顶线以外(采空区一侧)不少于1.2m范围内的甲烷浓度。

  (十)掘进工作面爆破地点为爆破的掘进工作面向外20m范围内的巷道风流,并包括本范围内的局部瓦斯积聚。

  (十一)硐室内的甲烷测定应在回风口或高冒处进行,取最大值为处理标准;氢气测定应在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进行,取最大值为处理标准。

  (十二)其它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地点按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标准执行。

  第八十五条 瓦斯检查牌板的位置。

  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检查牌板应设在距工作面煤壁20m内的回风巷道中,回风流瓦斯检查牌板应设在距工作面回风出口以里10~15m处;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牌板应设置在距迎头50m以内的巷道中,回风流瓦斯检查牌板应设在距工作面回风出口以里10~15m处;临时停工不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其工作面风流瓦斯检查牌板设在距迎头5m以内;硐室瓦斯检查牌板设置在调节风门处;回风道瓦斯检查牌板设在测风站内;其它地点瓦斯检查牌板设置在有人工作的位置。瓦斯检查牌板要悬挂于顶帮完好、无滴水的醒目地点,书写要清晰、准确。

  第八十六条瓦斯浓度符合下列规定:

  (一)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甲烷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二) 采(盘)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甲烷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对因甲烷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甲烷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四)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五)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甲烷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甲烷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瓦斯措施,报矿(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混合风流经过的所有巷道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混合风流经过的所有巷道内的供电。

  (六)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严禁装药、爆破。

  (七)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甲烷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第八十七条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检测,对井下的独头盲巷或临时停工停风地点要检查瓦斯、设置栅栏,挂上警戒牌,严防人员入内。

  第八十八条 对现场出现的问题自己难以处理时,必须立即报告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和通防队值班人员,然后按照指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八十九条 瓦斯检查员要注意检查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电机处和采掘面的死角。

  第九十条 临时停风巷道检查栅栏处时,瓦斯检查员不得进入栅栏以内检查,只能检查靠近栅栏处上方。

  第九十一条密闭墙检查时,要先检查栅栏处及墙前瓦斯浓度,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方可进入栅栏检查墙体观测孔;检查硐室时,要检查硐室里端靠近回风处。检查上述地点时,要密切注意一氧化碳浓度和温度,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向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汇报。

  第九十二条 检查路线要严格按照指定路线进行,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无空班漏检、无虚报瓦斯现象。

  第七节 瓦斯检查员请示、报告及交接班制度

  第九十三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照瓦斯巡回检查图表进行巡回检查。

  第九十四条 瓦斯检查严格执行“三对口”制度,即瓦斯检查员手册、记录牌板和瓦斯日报表内容一致。

  第九十五条 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制度,井下指定地点应有明显标志,并有记录可查,其记录内容包括:交接地点、时间、交班人、接班人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九十六条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班中请示汇报制度;每班汇报次数不低于三次,发现问题立即向区队如实汇报。(汇报内容应包括:所辖范围内的通防设施完好情况、风筒距迎头距离、局扇运行情况、防火设施、防尘设施完好情况、防治瓦斯监测等情况)。在现场发现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时,有权立即停止该地点的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报告矿(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值班人员或通防部(队)值班人员请求采取措施处理。

  第九十七条两班瓦斯检查员在指定交接班地点处准时交接班,交班人交清本班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情况:

  (一)交清分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若有异常是如何处理的,是否需要进一步处理和应采取何种措施。

  (二)交清分工区域内各种设施,包括通风、防尘、防火以及监测监控等有关设备和装置的状态,是否需要维修、增设或拆除。

  (三)交清分工区域内原来和新发生的各种隐患,当班处理情况和需要如何继续处理。

  (四)交清领导对某项工作者批示的落实情况和还需要请示的问题。

  (五)其它应该交接的工作内容。

  (六)接班人对交接内容了解清楚后,交接班人必须在交接手册上互相签字,交完班后交班人方可升井。

  第八节甲烷、一氧化碳超限事故分析制度

  第九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必须进行分析,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制定出安全治理措施:

  (一)采煤工作面风流、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甲烷浓度大于或等于1.0%的。

  (二)采用串联通风被串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巷甲烷浓度大于或等于0.5%的,采用串联通风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甲烷浓度大于或等于0.5%的。

  (三)当停风区中的甲烷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甲烷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四)当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的一氧化碳浓度达到10~20ppm时,要安排专人在该风流中进行取样校对,确认测量数据准确,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当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的一氧化碳浓度超过20ppm必须立即汇报通防部、通防队,及时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五)当工作面回风隅角一氧化碳浓度超过24ppm或甲烷浓度超过1.0%时,要设置导风筒,将回风隅角的一氧化碳或甲烷导出,保证所有作业人员的安全。并随时进行测量分析,找出升高的原因,制定出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九十九条 对出现瓦斯报警现象的处理方法:

  (一)当出现甲烷、一氧化碳报警现象,要及时安排瓦斯检查员,对该地点的甲烷浓度进行检查,首先判定是甲烷、一氧化碳浓度超标,还是仪器本身故障。同时制定出相应的措施。

  (二)当甲烷、一氧化碳浓度超标而报警,必须停止工作面的一切作业工序,同时安排测风工对该地点的风量进行测定,以保证工作面的风量满足作业规程要求,使甲烷、一氧化碳浓度逐渐下降。

  (三)只有当工作面风流中的甲烷(一氧化碳)浓度降到1%(24ppm)以下,方可恢复工作面的生产。

  第九节 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第一百条 通防队必须按照瓦斯涌出量与涌出形式、采掘工作面数量与检查内容和次数、路线长短与行走难易程度,绘制瓦斯巡回检查路线图和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瓦斯检查员必须按照瓦斯检查计划的范围和路线进行检查。

  第一百零一条 瓦斯巡回检查区段中的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包括机电硐室、避难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第一百零二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按照划定的瓦斯巡回检查区段,严格执行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值班队长和生产调度指挥中心。

  第一百零三条 严禁瓦斯检查中出现“空班、漏检、假检”现象,记录数据要准确、齐全,字迹要清晰、工整,严格执行“三签字”制度(瓦斯员、班组长、爆破工)和“三对口”制度(瓦斯检查员手册、记录牌板和瓦斯日报表)。

  第十节 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四条 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煤科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2015年对开采的4煤二盘区煤层瓦斯基础参数进行了测定,测定结果为:4煤二盘区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在0.63~0.82m3/t之间,瓦斯压力为0.12MPa;2019年对4煤三盘区煤层瓦斯基础参数进行了测定,测定结果为:4煤三盘区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在0.72~0.75m3/t之间,瓦斯压力为0.14MPa。因工作面瓦斯涌出量低,现未抽采,由机电队负责定期对系统进行运转,做好检查维护工作。

  根据西区地勘期间瓦斯含量预测最大值的校正值,4煤层瓦斯含量最大为5.04ml/g.daf。矿井应加强西区瓦斯参数测定工作,掌握瓦斯赋存规律。机电、通防部门需加强地面及井下抽采统日常检查维护工作,以便工作面煤层瓦斯含量增大或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增大,依靠风排不能解决瓦斯问题,满足不了抽采达标规定时,瓦斯抽采系统能够随时投入使用。

  第一百零五条 抽采瓦斯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并有防雷电装置。其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

  (二)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三)必须使用水环式真空泵。瓦斯抽采泵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抽采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有1套备用,备用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即:

  (四)地面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它电气仪表都应采用矿用防爆型。泵房应有双回路供电,并应有防雷电、防火灾、防洪涝、防冻等设施。

  (五)泵房必须有直通矿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的电话和专用检测管道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氧气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泵房内必须建设瓦斯抽采参数监控系统。

  (六)泵房附近管道应设置放水器及防爆、防回火、防回水装置,设置放空管及压力、流量、浓度测量装置,并应设置采样孔、阀门等附属装置。放空管设置在泵的进、出口,管径应大于或等于泵的进、出口直径,放空管的管口要高出泵房顶3m以上。

  (七) 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测各参数,做好记录。当抽放瓦斯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报告。如果利用瓦斯,在瓦斯泵停止运转后和恢复运转前,必须通知使用瓦斯的单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

  第一百零六条 瓦斯抽采管网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上下敷设的瓦斯抽采管路的管径应按最大流量分段计算,并与抽采设备能力相适应。管径要统一,变径时必须设过渡节。井下抽采管路严禁采用玻璃钢管。

  (二)主管、分管、支管及其钻场连接处应装设瓦斯计量装置,每个抽采钻孔的接抽管上应留设钻孔抽采负压和甲烷浓度(必要时还应观测一氧化碳浓度)的观测孔;抽采钻场、管路拐弯、低洼、温度突变处及沿管路适当距离(间距一般为200~300m,最大不超过500m)应设置放水器,确保及时排除管路中的积水,必要时应设置除渣装置,防止煤泥堵塞管路断面;抽采管路分岔处应设置控制阀门,阀门规格应与安装地点的管径相匹配。

  (三)倾斜巷道中,管路应设防滑卡,其间距可根据巷道坡度确定,对28°以下的斜巷,间距一般取15~20m。

  (四)抽采管路应有良好的气密性且不得与带电体接触。应采取防腐、防砸坏、防带电及防冻等措施。通往井下的抽采管路应采取防雷措施。

  第一百零七条 抽采瓦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用瓦斯时,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流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

  (二)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抽采管路应当安设一氧化碳、甲烷、温度传感器,实现实时监测监控,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三)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封闭的采空区瓦斯时,必须注氮置换,注氮量大于抽气量,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四)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

  (五)井下抽采采空区瓦斯时,必须在抽采管路吸气口附近设置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

  (六)抽采瓦斯管路选用PE等高分子材料管材时,应根据管材阻燃、防静电性能衰减程度定期进行检验,对不合格管路进行更换。在采掘工作面支路与主干管路连接处、主干管路分支处、主干管路每隔 200m位置需用等径10m以上无缝钢管进行间隔连接,预防火灾延燃。

  第一百零八条 抽采方法及工艺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矿井井上(下)条件、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开拓开采部署、瓦斯来源和涌出特点等情况选择先进、适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艺,设计瓦斯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效抽瓦斯时间、预期效果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设计相关文件应当由总工程师批准。

  (二)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应当进行验收,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图及其他竣工验收资料(参数表等)应当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瓦斯抽采工程竣工资料(图)除应有与设计对应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各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如喷孔、顶钻、卡钻等)等内容。

  (三)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时封孔、连接抽采,并确保钻孔封孔严实和准确记录钻孔接抽时间。

  第一百零九条 抽采达标评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公司总工程师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1.未按规定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

  2.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不能达到下列要求的:

  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当以预期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制条件。

  抽采达标规划包括:抽采达标工程(表)、抽采量(表)、抽采设备设施(表)、资金计划(表),抽采达标范围可规划产量(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等。

  年度实施计划包括:年度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范围及相对应的年度产量安排(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设备设施(表)、施工队伍、抽采时间、抽采量(表)、抽采指标、资金计划(表)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矿井应当积极试验和考察不同抽采方式和参数条件下的煤层瓦斯抽采规律,根据抽采参数、抽采时间和抽采效果之间的关系,确定矿井合理抽采方式下的抽采超前时间,并结合抽采工程施工周期,安排抽采、掘进、回采三者之间的接替关系。

  3.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或者不能达到下列要求的:

  公司应当根据矿井井上(下)条件、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开拓开采部署、瓦斯来源和涌出特点等情况选择先进、适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艺,设计瓦斯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根据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情况,推广使用高位岩石钻孔隅角瓦斯抽放技术。

  预抽煤层瓦斯的工艺方案应当在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基础上进行,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

  卸压瓦斯抽采的工艺方案应当根据邻近煤层瓦斯含量、层间距离与岩性、工作面瓦斯涌出来源分析等进行,采用多种方式实施综合抽采。

  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应当包括为抽采达标服务的各项工程(井巷工程、抽采钻场和钻孔工程、管网工程、监测计量工程、放水除尘排渣等管路管理工程)的布局、工程量、施工设备、主要器材、进度计划、资金计划、接续关系、有效服务时间、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及预期抽瓦斯量和效果等。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设计应当由公司总工程师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效抽瓦斯时间、预期效果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设计相关文件应当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下列要求的:

  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应当进行验收,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图及其他竣工验收资料(参数表等)应当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瓦斯抽采工程竣工资料(图)除应有与设计对应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各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如喷孔、顶钻、卡钻等)等内容。

  5.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

  6.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

  7.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

  8.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判用相关测试条件的。

  (三)预抽瓦斯效果应当满足如下标准:

  1.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满足表3规定的,判定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表3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日产量(t)

可解吸瓦斯量(m3/t)

≤1000

≤8

1001~2500

≤7

2501~4000

≤6

4001~6000

≤5.5

6001~8000

≤5

8001~10000

≤4.5

>10000

≤4

  2.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计算的瓦斯抽采率满足表4规定时,其瓦斯抽采效果判定为达标。

  表4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5≤Q<10

≥20

10≤Q<20

≥30

20≤Q<40

≥40

40≤Q<70

≥50

70≤Q<100

≥60

100≤Q

≥70

  3.采掘工作面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低于1.0%时,判定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4.矿井瓦斯抽采率满足指标规定时,判定矿井瓦斯抽采率达标。

  表5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矿井瓦斯抽采率(%)

Q<20

≥25

20≤Q<40

≥35

40≤Q<80

≥40

80≤Q<160

≥45

160≤Q<300

≥50

300≤Q<500

≥55

500≤Q

≥60

  第一百零一十条 矿井应当建立瓦斯抽采达标技术档案,瓦斯抽采不达标,不得组织采掘作业。

  第十一节 瓦斯日报表的审批制度

  第一百一十一条 瓦斯日报表的审批执行如下规定:

  (一)瓦斯检查日报表、安全监测日报表、通风情况日调度报表,每天早会时由通风队负责报送总经理、总工程师审阅签字。签字的日报表保存1年以上。

  (二)瓦斯检查日报表由瓦斯检查员填写,数字真实有效,严禁伪造、涂改数据。签字程序为瓦斯检查员、通防队值班队长、通防部部长、总工程师、总经理。当需要签字的人员不在时,可委托相关负责人签字。

  第十二节 独头盲巷的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报告。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对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或风筒断开等原因导致的临时停风或风量不足的地点,要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其栅栏位置应在距巷道门口不大于5m的地方全断面设置,栅栏孔规格不大于200×200mm,要牢固可靠。

  停工区内甲烷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表6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和停风在24小时以上的必须封闭,封闭一律用砖、沙、水泥等砌筑,厚度不低于0.5m,在封闭前必须将外部连接的铁路、架线、管路、电缆、外露钢丝锚网等导电体切断,避免杂散电流引爆瓦斯。对密闭或打栅栏的盲巷,都要编号并建立台帐,填入通风系统图和盲巷管理牌板,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表6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 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硫SO2

0.0005

硫化氢H2S

0.00066

氨NH3

0.004

  第十三节 排放瓦斯的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三条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放积聚的瓦斯。排放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的内容包括:

  (一)编制措施由通风部门负责,措施应包括瓦斯积聚地点、时间、积存量、排放时间、排放方法、排放瓦斯控制浓度的要求、停电撤人范围、现场负责人分工等。措施要经公司总工程师、安全监察部、机电部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以及救护队等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执行。

  (二)明确控制排放的方法,禁止采用“一风吹”,措施中要根据瓦斯涌出量、供风量,计算排放量和排放时间,确保排出的风流在全风压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超过1.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不超过表6规定。要在排放瓦斯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安设甲烷报警断电仪或甲烷报警仪。

  (三)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气设备的位置,通讯电话位置,甲烷传感器的位置,必须做到文图齐全,并在图上注明。

  (四)明确断电和撤人范围,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所有通往此范围的巷道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或设专人警戒(专人警戒位置要在新鲜风流中),禁止其他人员进入。

  排放瓦斯前的切断电源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执行,并在变电硐室设专人看管。

  (五)瓦斯排放结束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在通风系统、供电系统和电气设备完好,而且排放瓦斯巷道的甲烷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氧气浓度不低于20%及局部通风机前后20m范围内甲烷浓度都不超过0.5%,并稳定30min无异常情况后,方准指定专人人工复电。

  (六)明确责任范围,排放瓦斯工作要统一指挥,人员要有明确分工。凡需启封密闭排放瓦斯,不论甲烷浓度高低,封闭时间长短,必须由救护队排放。实行2个总指挥到岗后排放。地面总指挥,由公司总工程师或安全总监担任,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指挥;井下现场总指挥,由公司通防副总工或安全副总工担任,在井下协调指挥。

  第一百一十四条 瓦斯排放实行分级管理:

  凡因停电、停风或其它原因造成瓦斯积聚需采取措施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放瓦斯之前,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供电设备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确保其浓度均不超过0.5%,同时局部通风机不发生循环风时,方可进行瓦斯排放。

  (二)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在恢复通风前,经检查或计算停风区内甲烷或二氧化碳浓度均不大于3.0%,且排放瓦斯回风路线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和地点时,在请示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后,可以由瓦斯检查员在现场生产单位队(班)长和安监员的配合下,按本单位制订的常规排放瓦斯措施进行瓦斯排放,并将排放情况报集团公司通风防尘部。

  (三)巷道甲烷浓度超过3.0%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查、签批后由救护队实施排放。同时将措施报集团公司通风防尘部备案,处理情况及时报通风防尘部。

  (四)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排放瓦斯时,必须有安监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禁止排放瓦斯。若发现违章排放瓦斯,必须责成其立即停止,并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排放瓦斯其它注意事项

  (一)参加排放人员的矿灯及所携带的甲烷检定器等,要符合防爆要求。

  (二)巷道甲烷浓度超过3.0%或启封密闭排放瓦斯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矿山救护队员进入停风区内检查瓦斯时,必须配戴氧气呼吸器并严格执行矿山救护有关规定。

  (三)在高浓度瓦斯(甲烷浓度大于3.0%)区域的电气设备,排放瓦斯结束后,要把电气开关盖打开,排除内部积聚的瓦斯后,方可人工复电。

  (四)排放结束后,要经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确无危险后,方可汇报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和生产单位恢复工作。

  (五)所有报集团公司的措施,必须经通风、安监、机电、调度、救护等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经公司总工程师审签。

  (六)每次瓦斯排放都要建册登记。

  (七)制订的常规排放措施要报集团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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