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矿井防灭火管理一般要求
第一百八十五条总经理和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好井上、下防火措施。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单位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矿井防灭火规划和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二)各种外源火灾的防灭火措施;
(三)自燃煤层开采的防灭火措施;
(四)现有火区的管理和灭火措施;
(五)在火区周围进行生产活动的安全措施;
(六)发生火灾时的通风应变措施;
(七)发生火灾时的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防止灾情扩大的措施;
(八)发生火灾时的矿工自救和救灾措施。
第一百八十六条 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消防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三通和阀门:
(一)所有立井井口;
(二)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硐室内;
(三)井底车场、主要进回风大巷、采区上、下山、工作面顺槽等每隔100m处;
(四)带式输送机巷道每隔50m处,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
(五)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三通和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检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水口方向禁止朝向电气设备。
第一百八十七条 防火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进风井口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维修,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二)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铁门。
(三)井下主排水泵房与主变电所硐室之间应设置防火栅栏铁门。
(四)在采(盘)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当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构筑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进行装饰和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第二节 井下油品储存和使用制度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井下油品储存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本条标注删除线的内容为加油硐室需满足内容,目前公司井下无满足条件的加油硐室)
(一)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者硐室内。
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二)井下柴油运输必须专人负责,柴油油桶不应与其他物料混装,且应避免剧烈振动、碰撞。用矿车运输柴油时,应将油桶与车体固定;使用单轨吊运输时,应自带平底盘,底盘上设置吊挂环,避免悬吊时油桶桶体受力。
(三)轻型防爆运人胶轮车必须升至地面加油。单轨吊挂式机车加油时必须在全风压巷道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车辆加油时应关闭发动机,并应使用专用防爆加油装置。加注完毕及时清理地面油污。
(三)井下运输柴油量不得超过单轨吊机车8h用量,剩余油量必须及时升井,严禁在井下存放。
除加油硐室外,井下其他地点不得存放柴油,硐室储油量不得超过井下所有车辆8h的用油量。储油量增加时,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并应按规定程序批准,最多不得超过井下所有车辆1天的用油量。
(四)加油地点前后10m范围内使用不燃性材料可靠支护,不得存放可燃物,巷道高度不低于4m;地面平整,不应有滴水;不应存放其他电气设备,防爆照明系统线路电压不应超过127V。。
井下加油硐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独立通风。 2.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3.装设向外开启的防火铁门,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闭的通风孔。4.设置火灾监测报警装置,并应配备扑灭燃油火灾的灭火器材。5.除防爆照明系统、防爆加油装置外,不应存放其他电气设备。
(五)加油地点存放不少于0.5m³消防沙,加油硐室配备的灭火器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并不少于1具推车式灭火器。
5.防爆柴油机车司机必须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接班时,必须检查消防器材是否齐全完好检查油箱、水箱是否泄漏,制动系统、电气系统是否有漏气、漏电现象。检查消焰器,清理现有的消焰器。
第一百九十条 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 库存物品的种类和数量参照《煤炭矿井设计防火规范》(GB51078-2015)进行配备,应符合集团公司批准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等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上消防材料库设在井口附近,消防器材运输应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
(二)井下消防材料库设在井底车场中,应装备消防车辆。
(三)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必须有轨道直达井口,并定期检查轨道完好情况。必须保证通向消防器库道路通畅,做到取用消防器材时快速方便。
(四)消防材料库须悬挂消防材料装备明细表,材料挂牌管理,位置醒目,消防器材的安设地点必须保证宽敞、干燥。
(五)井上、下消防材料库由通防队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定期对消防材料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井上下消防器材库设备,材料工具已到报废期的应及时报废注销并重新配备。
(六)金属类器材设备应经常保持清洁、干燥,防止锈蚀。
(七)需定期检验的灭火器等工具器材严格按照检定周期进行检验、更换,保存好生产合格证、出厂日期、鉴定合格证等标识。
(八)水泥、石灰、岩粉、沙等宜受潮失效物资要做好防潮防水措施,做到随时检查及时更换。
(九)消防材料库内一切消防器材和工具不得挪作他用,确保材料、工具齐全完好。
(十)井下消防材料库内配备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使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
(十一)定期更换灭火器材,严禁将过期或失效的灭火器存放在消防器材库内。
(十二)消防器材库内应保持清洁,材料、工具摆放整齐。
第四节 矿井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重要场所防火制度
第一百九十一条 所有地面建(构)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重要场所,都必须安设消防管路和灭火器材。木料场、矸石山等堆放场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第一百九十二条 严禁在主、副井进风井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焚烧任何物质。
进风井口必须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定期维修。
井口房暖风设施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砌筑。
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井口信号工(或把钩工)要严格执行检身制度,严禁人员穿化纤衣服或带火柴、香烟等引火物品入井。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第一百九十三条 对地面建筑物、煤堆、木料场等地点,责任单位应制定严格的防火管理措施。
第一百九十四条 每季度对井上消防设施、防火门、消防材料设备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一百九十五条 主通风机必须安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木料场必须设置地面消防水池,水池水量充足,木料堆放整齐,严格管控生活用火火源,木料场附近严禁烟火并设置齐全灭火器材。
第一百九十七条 地面消防水池必须设置通往煤仓的消防水管路,并安装支管和闸阀,并经常进行喷洒水降尘,按照规定设置灭火器材。严禁生活火源接近煤仓。
第五节 井下防灭火制度
第一百九十八条 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者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须配备干粉灭火器。所有机电设备硐室及爆炸材料库都要存有不少于0.2m3的灭火砂,其中可能发生液体火灾的硐室灭火沙不少于0.5m3。沙箱表层铺满纸质沙袋,沙子要求为细沙,不结块,保持干燥(以不沾手为准)。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1)井下爆炸材料库配备10个8L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分别存放于库房通道两端及距发放硐室门口以外不大于5m的地点。
(2)各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配电点、皮带机头、材料库、井底车场及各采掘工作面分别配备不少于2个8L手提6式干粉灭火器,存放地点: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存放于硐室门口以里距门口不大于5m的地点,皮带机头、配电点存放于距皮带机头、配电点不大于10m处,采掘工作面存放于距工作面不大于100m处,井底车场存放于信号硐室内,材料库存放于库房内,距门口不大于5m处。
第一百九十九条 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当布置在岩层内或者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时,必须锚喷或者砌碹,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者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第二百条 矿井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灌浆、注惰性气体、注凝胶、喷洒阻化剂、加快推采速度、减少丢煤、设置阻燃墙、气体检测等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建立相应的矿井防灭火系统。
必须制定防治采空区(特别是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和三角点)、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
(一)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矿井概况(重点说明地质构造、煤层赋存、煤质、瓦斯、煤尘、煤的自燃倾向性、自然发火期、地温、开拓开采情况、矿井通风、历史发火情况、火区、矿井周边煤矿等)。
2.矿井火灾危险性分析。
3.煤层自然发火预测预报指标体系。
4.井下自燃火灾监测系统。
5.煤矿防灭火系统。
6.工作面重点区域防灭火技术方案(重点说明工作面安装期间防灭火技术方案,工作面采空区、进回风巷道防灭火技术方案,工作面回撤期间防灭火技术方案)。
7.外因火灾防治措施及装备。
8.井下消防洒水系统。
9.防火构筑物及井上、下消防材料库。
10.火区管理。
11.防灭火管理制度。
12.火灾应急救援预案。
(二)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综合防灭火措施是指采取灌浆、注氮、喷洒阻化剂等两种以上防灭火措施。
第二百零一条 采用防灭火灌浆系统,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一) 采(盘)区设计应当明确规定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灌浆系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以及采掘顺序。
(二)安排生产计划时,应当同时安排防火灌浆计划,落实灌浆地点、时间、进度、灌浆浓度和灌浆量。
矿井设计采用工作面埋管灌浆的方法进行预防性灌浆,回采工作面随采随灌。因工作面煤层顶板洛河组砂岩含水层,厚度大,分布广,富水性强,为避免浆液随涌水流出,造成浪费,当采空区出现涌水时,暂停对采空区进行灌浆。
(三)对采(盘)区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内的采空区,应当加强防火灌浆。
(四)灌浆系统必须配套,包括制浆、输浆和灌浆以及供料、供水等设备。输浆管路应敷设到灌浆地点,并形成足够的、有效的灌浆能力。
(五)灌浆材料选择粘土,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不含可燃或助燃材料。
2.粒度直径不大于2mm,细小颗粒(粒度直径小于1mm)要占70~75%。
3.主要物理性能指标:塑性指数7~14;胶体混合物20~35%;含砂量10~30%。
4.易脱水又要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六)应当有灌浆系统防冻、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七)管道选择、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输浆管道采用无缝钢管,管道阀门及管件的公称压力应大于管段承受的压力。
2.输浆管道敷设不宜出现两边高、中间低的凹型管段。
3.巷道内输浆管道应沿巷壁敷设固定牢固,并不得妨碍人员忽然运输设备通行。
4.输浆管道应采取防腐措施。
第二百零二条 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完整的区域风压和风阻资料以及完善的检测手段。
(二)有专人定期观测与分析采空区和火区的漏风量、漏风方向、空气温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等状况,并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
(三)改变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工况以及井下通风系统时,对均压地点的均压状况必须及时进行调整,保证均压状态的稳定。
(四)应经常检查均压区域内的巷道中风流流动状态,并有防止瓦斯积聚的安全措施。
(五)采煤工作面开采后要实现均压,即原工作面进、回风顺槽的防火墙要同处于进风侧或回风侧。
第二百零三条 采用氮气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氮气源稳定可靠。
(二)注入的氮气浓度不低于97%。
(三)至少有1套专用的氮气输送管路系统及其附属安全设施。
(四)有能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的监测系统。
(五)有固定或者移动的温度观测站(点)和监测手段。
在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已封闭采空区的密闭墙或沿空采掘巷道内等地点,设置固定或移动的温度观测站(点),利用安全监控系统、束管监测系统、瓦斯员巡检、人工定期观测等手段对气体成分和温度变化情况进行监测。
(6)有专人定期进行检测、分析和整理有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七)输氮管路选择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注氮管释放口应保持在采空区的氧化带内。
2.在满足输氮压力的条件下可选用耐压橡胶软管,但进人采空区或火区的管路应采用无缝钢管。
3.输氮管路铺设应减少拐弯,并应保持平,在、稳,接头不应漏气。每节钢管的支点不应少于2点,每节软管吊挂不应少于4点。低洼处可设置放水阀;输氮管路的分岔处应设置三通和截止阀及压力表。
4.输氮管路表面应做防锈处理。
第二百零四条 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用的阻化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
(二)必须在设计中对阻化剂的种类和数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参数作出明确规定。
(三)应采取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属构件的措施。
(四)公司开采4煤层采用盐类阻化剂,阻化剂溶液浓度控制在15%~20%。
第二百零五条 采用凝胶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编制的设计中应当明确规定凝胶的配方、促凝时间和压注量等参数。压注的凝胶必须充填满全部空间,其外表面应当喷浆封闭,并定期观测,发现老化、干裂时重新压注。
第二百零六条 采用二氧化碳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液态二氧化碳贮罐必须符合压力容器有关规定,装卸、运输时必须有可靠的措施保障,防止损坏罐体及附属设备。
(二)液态二氧化碳充液、排液、贮存、维护时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格或使用说明书操作,贮罐压力表齐全有效、严禁超额定容量充注。
(三)井下直接灌注液态二氧化碳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并传达至作业区域人员。措施内容包括:作业区域情况描述、贮罐储存运输、操作处置、泄漏应急处理、安全防护、急救和消防措施等内容。
(四)液态二氧化碳的相关操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寒手套,防止发生冻伤。
(五)由地面灌注二氧化碳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使用说明进行。
(六)灌注二氧化碳时,必须实时检测工作区域氧气及有害气体浓度,必要时撤出作业区域内人员。
(七)二氧化碳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检验、计量规定。
1.公司使用的CPW-2.0矿用移动式液态二氧化碳防灭火装置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固定场所存放,每台设备必须编号管理。
2.设备维护保养
(1)绝热性能的保护
CPW-2.0矿用移动式液态二氧化碳防灭火装置采用聚氨酯发泡包扎型贮罐内胆,中间为约100mm厚的聚氨酯泡沫保温层,外包不锈钢板。严禁敲打和磕撞,以免绝热层受到损伤,影响保温效果。
(2 )相容性和清洁度
始终保持贮罐清洁、无油和无脂很重要,因为液态二氧化碳的温度要低于空气液化的温度,这样有可能使得液化空气在管线内和蒸发器表面冷凝。
如更换零件,只能使用已正确清洁过的零件,不要将已使用过的接头或软管用在贮罐上。
(3)检查及故障处理
阀门是否处于正确的启闭位置。
a.压力表、液面计的测量是否准确可靠。
b.设备管道、阀门有无泄漏、堵塞现象。
c.当容器压力达到安全阀的起跳压力,而安全阀不动作,应立即校准安全 阀起跳压力,以保证贮罐的安全。
d.在进行维修之前,必须使贮罐内液态二氧化碳排放完,并使贮罐温度符合环境温度。如需要拆卸贮罐部件,要对所拆下的部件编号,以便重新安装,要始终按与拆卸相反的顺序安装部件,在拆卸过程中要防止被拆下的部件受损,如不能立即重新安装,要彻底做清洁处理,将部件放在聚乙烯防护袋内,用良好的工业清洗剂清洗所有金属部件,所有橡胶部件应在洗涤剂和热水中清洗。用清洁、低压氮气吹干所有已清洗部件,在安装前,要保证所有零件均已彻底清洗和脱脂,清洗可以防止阀门在操作过程中冻结,并可防止液态二氧化碳被污染。当从贮罐上拆卸部件时,要始终记住尽快将暴露的管口堵住。
3.计量仪表定期检查
(1)压力表每年校准一次。
(2)安全阀的启跳及回座压力每年校准一次。
第二百零七条 采煤工作面面后设置阻燃墙防火,结合工作面的现场实际,正常时期每回采20m左右需在工作面运输顺槽、回风顺槽隅角后部各构筑一道阻燃墙,当采煤工作面遇到地质构造时,调整到10m以内。
第二百零八条 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施。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墙,全部封闭。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采区永久性密闭墙的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个密闭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警标(距巷道口小于2m的可不设),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
(二)定期测定和分析密闭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三)定期检查密闭墙外的空气温度、甲烷浓度,密闭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密闭墙墙体。发现封闭不严、有其他缺陷或者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四)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记入防火记录簿。
(五)矿井做大幅度风量调整时,应当测定密闭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六)井下所有永久性密闭墙都应当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
第二百零九条 防火密闭墙构筑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防火永久密闭墙必须采用不燃性建筑材料。
(二)防火永久密闭墙要求墙体结构稳定严密、材料经久耐用,墙基与巷壁必须紧密结合,连成一体。永久密闭一般采用掏槽结构,也可采用锚杆注浆结构。煤巷密闭必须掏槽,帮槽深度为见实煤后0.5m,顶槽深度为见实煤后0.3m,底槽深度为见实煤后0.2m,掏槽宽度大于墙厚0.3m;岩巷不要求掏槽,但必须将松动岩体刨除,见硬岩体。
(三)在倾角超过30°的巷道砌筑密闭时,密闭墙体宜垂直于巷道轴线,并采用基座结构,用以承受侧压和墙体自重。墙基四周必须嵌入巷帮一定深度,岩壁宜大于0.5m,煤壁宜大于1m。墙体上方可充填河砂、黏土或粉煤灰等惰性材料或予以注浆。
(四)对密闭有防爆要求时宜先作防爆密闭,再建筑永久密闭。
(五)在巷帮破裂的巷道中可选用充填型密闭,或对巷帮进行注浆或喷混凝土处理。
(六)要求承受一定的静水或灌浆压力时,宜选用料石或混凝土密闭,并进行承压计算。料石密闭内侧应边砌边用水泥砂浆抹面,静水压力大于0.1 MPa 时,应专门进行设计。
(七)火区密闭和防火永久密闭都应在离底板高度为墙高的2/3 处设直径不小于25mm的检测口,用于观测压差、气温和取气样;离底板高度为0.3m处应安装直径不小于50mm的放水管,并带有水封结构或安装阀门,用于观测水温、释放积水;在密闭的顶部还要安装直径不小于100mm的防火备用管。
第六节 矿井自然发火预测预报管理制度
第二百一十条 2019年8月陕西煤矿安全装备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4煤自燃倾向性进行了鉴定,根据《陕西正通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尘爆炸性、自燃倾向性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AMK/MZ-19013),鉴定结果为Ⅰ类容易自燃煤层。西安科技大学2015年1月对4煤自燃特性参数进行了实验研究,结论为:煤样在初始温度为28.7℃条件下,实际自然发火期为37天。
矿井建立自然发火早期预测预报监控系统,采取矿井监控系统、人工日常巡检和定期取样分析“三位一体”的综合监测方法,及时检测和发现气体浓度、温度变化情况。
(一)煤层的自燃预测
1.防止煤层自然发火,通过对其标志性气体进行分析,依此判定有无发火迹象。
2.高家堡煤矿4煤层以CO、C2H4作为自然发火指标性气体。常温状态下就有CO气体出现,说明4煤层在低温时就已出现氧化反应;C2H4气体只有在超过干裂温度时才出现,在井下一旦检测到,说明浮煤温度超过了裂解温度。
试验指标:
CO浓度达到0.015%且连续呈上升趋势。
监测出C2H4(乙烯)气体。
监测出现C2H2(乙炔)气体。
3.在矿井的自燃危险区建立自燃发火观测点,采用自燃火灾束管监测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在线监测、人工日常巡检和定期取样分析实现系统、定期观测。
观测内容:气体成分、气温、水温等。
4.发火观测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煤层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采区回风巷等地点,应设置发火观测点。
(2)发火观测点应选择在围岩及风流稳定、前后5m范围内断面无变化、支护完好的巷道内。
(3)发火观测点观测内容可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烷、氧气等气体成分和气温、水温等。
(4)自燃发火临时观测点:发生有异常现象,为缩小火区范围以便准确查找火源点而增设的观测点。
(二)人工检测方法
瓦斯检查员必须每天按照指定的巡回检查路线对在煤层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采区回风巷等观测点进行检查,检查路线为:运输顺槽→工作面→回风隅角→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为掘进回风流→掘进工作面。检查过程中使用便携式CO检测报警仪、氧气检测报警仪、光学甲烷检定器检测观测点的CO、CO2、O2浓度;用温度计测定空气温度、水温。
每周至少对采空区、密闭墙进行一次检查。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汇报通防队,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三)自燃火灾束管监测系统
矿井安装有KSS-200煤矿自燃火灾束管监测系统,通过已敷设的束管将监测地点的气体抽至气相色谱仪中进行精确分析,实现对CO、CO2、CH4、C2H4、C2H6、C2H2、O2、N2等气体含量的在线监测。其分析结果每天报矿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工审阅,同时自动存入数据库中,以便今后对各种气体含量的变化趋势进行分析,预报煤炭自燃的趋势。
束管监测点安设位置:监测点应设置在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侧采空区内部、回风巷距工作面10~15m处、密闭区,以及其他可能自然发火的巷道中。
束管管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束管应用吊钩悬挂,并应与动力、通信、信号等电缆分挂在
巷道两侧。
2.管路系统应采取防砸坏、防漏气,防积水、防堵塞等措施,
地面管路还应采取防冻措施。
3.束管端头安设一个水分灰分过滤式气体检测探头,沿路管路要做到吊挂平直、不漏气。
(四)人工定期取样分析
通防队安排监测工每天对工作面采空区、煤巷高冒破碎点进行取样分析一次,每周对所有密闭墙进行人工取样分析一次。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汇报通防队及调度指挥中心,由通防队分析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气体分析由气相色谱仪完成。取样前必须用取样地点气体对取气囊进行2~3次冲洗。气样采集后5小时内必须送至气样分析室进行数据分析,如超过5小时,气样应舍弃不用,重新取样,以保证分析数据准确。
(四)安全监控系统
矿井装备一套KJ76X型安全监控系统对所有的采掘工作面、采(盘)区回风巷、主回风巷、煤仓上部、皮带转载点下风侧等地点均按要求装备CO或温度传感器,实现24小时连续监测。
1.采(盘)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
2.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3.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m~15m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发生火灾时,应能实现报警、急停、自动喷水。
4.采掘工作面回风流、机电硐室内设置温度传感器。
5.压风机设置温度传感器,温度超限时,声光报警,并切断压风机电源。
(五)所有检测分析结果都必须由记录可查,每周至少观测预报1次,有专人定期整理和观测分析结果,并绘制变化曲线。发现自然发火指标超过或达到临界值等异常变化时,立即发出自然发火预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六)发现有人工作的地点或风流中一氧化碳气体的浓度超过或达到24ppm时,需将人员撤出,在通往超限地点的全风压巷道门口设好栅栏,并向通防队及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七)当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在发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必须撤出人员,封闭危险区域。进行封闭施工作业时,其他区域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出。隐患未彻底消除,严禁恢复生产。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出火灾预报:
1.巷道中出现雾气或“挂汗”(温度不同的两段风流交汇处,因水蒸气过饱和而凝聚出现的雾气除处)。
2.巷道中出现火灾气味时,如煤油味、焦油味、松香油味等。
3.从煤炭发热或自燃地点流出的水或空气,其温度较平常增高。
4.空气中有害气体(如CO、CO2等)浓度增加,人体感到不舒服,如头痛,闷热、精神疲乏等。
第七节 矿井火区管理制度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在发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必须撤出人员,封闭危险区域,总工程师负责领导封闭火区的工作。进行封闭施工作业时,其他区域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出。隐患未彻底消除,严禁恢复生产。
(一)封闭火区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缩小封闭火区的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甲烷、氧气、一氧化碳、煤尘、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二)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要建立火区管理台账,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的火区要先向公司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并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三)火区位置关系图应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必须永久保存。
(四)井下火区必须采用永久防火墙封闭,所有永久防火墙都必须统一编号,防火墙的管理和启封都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五)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两侧、煤层倾角小于35度的火区下部区段、火区下方邻近煤层进行采掘时,必须编制设计,报总工程师批准。
第八节 矿井防灭火化学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百一十二条 矿井防灭火使用的凝胶、阻化剂及进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化学材料,应当具有安全性和环保性评估合格有效证明,并制定防范措施。使用时,井巷空气成分必须符合规定。
(一)安全性、环保性评估的内容应当包括:
1.原材料及混成料对人体的危害,混成过程及喷、注过程产生的有害气体对人体的危害,控制及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2.原材料及混成料对设备腐蚀危险性,及防范措施的有效性。
3.原材料及混成料对井下工作环境、水环境的污染程度。
4.混成过程、喷注过程产生温升时,引发矿井火灾和诱发瓦斯煤尘爆炸的危险性,及其防控措施的有效性。
5.混成料的阻燃、抗静电特性。
(二)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安全措施,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用途和使用场所使用材料,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者扩大使用范围。原材料属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存储和运输,严禁将不同组分材料混放、混运。井下禁止存储过期的材料;严禁不同生产厂家的材料混用;严禁使用过期变质的材料。
2.所有化学材料应当采用密封包装,包装容器上必须有牢固、清晰的标识,标志上应当按《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的要求,以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标志符号明确标示出本材料的潜在危害性及其防范措施。井下存放应当选择围岩条件好、无淋水、通风良好、周围50m范围内无其他杂物的地点,并配备消防设施。
3.应当编制专门的施工措施明确具体使用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使用量及施工工艺,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核批准。若采用高分子材料需报矿长批准。严格控制喷、注作业地点人数,施工过程中严密监测空气中的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井巷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5条的规定。喷、注过程可能产生温升时,必须严格执行施工措施确定的喷注量和喷注速率,并监测喷注地点的温度。
4.从事施工操作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操作时必须佩戴好与所使用的高分子材料相适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包括手套、防护眼镜、口罩、工作服和胶鞋等。应使用混合喷注设备,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配比、速率和施工安全措施规定的使用量、施工工艺施工。
5.施工前应将高压供水管路延接至施工地点,并配备干粉、CO2灭火器材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紧急处置方法所明确的必备材料;设专人随时监测CH4、CO、O2和温度变化情况,发现煤体温度及CO异常时立即停止工作面内全部作业,按照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处理。
6.施工期间必须由专职安监员进行现场盯靠,施工结束应当继续监测施工现场CH4、CO、O2、有毒有害物质和温度变化情况,连续观测时间不得低于8小时,每20分钟至少观测一次。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要及时汇报通防队值班队长和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应立即安排人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