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瓦斯检查员要树立起热爱本职工作,虚心好学的劳动态度;且要具有很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六十四条瓦斯检查员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操作规程》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同时执行瓦斯检查制度。
第六十五条 瓦斯检查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同时,还应配备温度计、一氧化碳检测仪、检查手杖、记录本、笔等,有硫化氢气体危害的地点,还应佩带硫化氢检测仪器。
第六十六条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杜绝空班、漏检、假检现象的发生。
第六十七条瓦斯检查员负责向区队汇报的内容:“一通三防”工作现场情况及区队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值班队长和生产调度指挥中心。
第六十八条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填写瓦斯牌板、记录手册,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甲烷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上井后及时填写瓦斯日报表,填写数字清楚、准确,并做到瓦斯牌板、记录手册、瓦斯日报表“三对口”。
第六十九条瓦斯检查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参加班前(后)会学习。严格执行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制度,杜绝早上井、晚下井现象的发生。严格执行上标准岗,干标准活,杜绝井下违章作业。
第七十条瓦斯检查员要对所使用的仪器爱护和珍惜,严防仪器被磕碰,如遇故障不能排除,不得擅自拆装维修。严防仪器丢失,如若丢失,按仪器原价赔偿。
第七十一条 瓦斯检查严格执行“三签字”制度(瓦斯员、班组长、爆破工)和“三对口”制度(瓦斯检查员手册、记录牌板和瓦斯日报表)。
无爆破作业时,“三签字”制度可由瓦斯员、班组长、安监员执行。
第七十二条 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执行盯头盯面瓦斯检查的在本头面瓦斯检查牌板处交接班,执行巡回检查的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