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爆破作业地点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只有当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甲烷浓度低于1.0%且无瓦斯积聚时,才准装药爆破。
每次爆破必须将检查瓦斯结果填写在“一炮三检”手册和牌板上。
第七十四条装药前瓦斯检查员必须首先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是否低于1%,如果超出规定范围,严禁装药。检查瓦斯后,把检查结果填写在“一炮三检”记录手册和牌板上。
第七十五条装药工作结束后,必须在爆破前再次对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的甲烷浓度进行检查,如果超出上述规定范围严禁放炮,只有待采取措施,甲烷浓度降1%以下时,并把瓦斯检查结果在“一炮三检”手册和牌板上做好记录后,才准放炮。
第七十六条放炮结束后,瓦斯检查员首先对爆破地点的甲烷浓度进行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必须立即处理,若经过处理瓦斯浓度不能降到1%以下,不准继续作业,并把瓦斯检查情况记录在“一炮三检”手册和牌板上。
上一篇:瓦斯检查员管理制度
下一篇:矿井通风、瓦斯异常分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