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照瓦斯巡回检查图表进行巡回检查。
第九十四条 瓦斯检查严格执行“三对口”制度,即瓦斯检查员手册、记录牌板和瓦斯日报表内容一致。
第九十五条 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制度,井下指定地点应有明显标志,并有记录可查,其记录内容包括:交接地点、时间、交班人、接班人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九十六条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班中请示汇报制度;每班汇报次数不低于三次,发现问题立即向区队如实汇报。(汇报内容应包括:所辖范围内的通防设施完好情况、风筒距迎头距离、局扇运行情况、防火设施、防尘设施完好情况、防治瓦斯监测等情况)。在现场发现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时,有权立即停止该地点的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报告矿(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值班人员或通防部(队)值班人员请求采取措施处理。
第九十七条两班瓦斯检查员在指定交接班地点处准时交接班,交班人交清本班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情况:
(一)交清分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若有异常是如何处理的,是否需要进一步处理和应采取何种措施。
(二)交清分工区域内各种设施,包括通风、防尘、防火以及监测监控等有关设备和装置的状态,是否需要维修、增设或拆除。
(三)交清分工区域内原来和新发生的各种隐患,当班处理情况和需要如何继续处理。
(四)交清领导对某项工作者批示的落实情况和还需要请示的问题。
(五)其它应该交接的工作内容。
(六)接班人对交接内容了解清楚后,交接班人必须在交接手册上互相签字,交完班后交班人方可升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