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五条 通风队设有专职防尘班组。其它区队设置兼职防尘人员。
综合防尘工作必须实行全矿上下齐抓共管,矿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防尘工作负责。各生产和辅助区队队长对本单位的防尘工作负责,并明确一名副队长分管综合防尘工作。
第一百六十六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地面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蓄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h的用水量,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防尘用水水质要达到下列要求:
(一)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30mg/L。
(二)悬浮物粒度直径不得大于0.3mm。
(三)水的PH值在6~9范围内。水质必须至少每季测定化验1次。采区巷道、采掘工作面巷道管路中要安装过滤器, 每月至少要冲冼1次过滤设施。
(四)水的碳酸盐硬度不应超过3mmol/L。
(五)浊度≤5NTU。
(六)大肠菌群<3个/L。
(七)BOD5<10mg/L。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井下防尘管路的管径选择,要满足生产和防尘用水的需要。防尘管路应当敷设到所有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并安设支管和阀门,三通阀门便于操作。
三通阀门安装高度宜设置在距巷道底板0.8m~1.6m范围内;管路位于皮带里侧的,阀门应引至行人侧;管路位于顶板或吊挂高度超过1.8m的,阀门应引至行人侧巷帮。
皮带巷管路每隔5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皮带里侧的阀门要引至行人侧;其它管路每隔10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每条巷道内应配备冲尘软管。防尘管路要吊挂或垫起,吊挂平直,不漏水,并进行防腐处理。
综采或综掘工作面供水管路必须安装水压表,水压不低于2MPa。
采掘工作面防尘系统不健全不得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