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四条 爆炸物品装卸、运输,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装卸、押送。
(一)装卸人员应严格按要求的品种、规格和数量搬运,作业前要检查运输工具是否完好,清除运输工具和车辆内的一切杂物。
车辆应熄火、制动,不应在装卸现场添加燃料和维修车辆。
(二)提供爆破器材的民爆公司负责将爆破器材运到地面爆炸物品储存库,通防队负责安排专职人员将爆破器材从地面爆炸物品储存库运到副井口,从副井口装入专用矿车转运至井下爆炸物品临时发放硐室。
爆炸物品运送到井下爆炸物品临时发放点时,要及时入库,并进行入库登记。
(三)装卸爆破器材时,保管员要认真清点好数量,并填写交接清单存档,做到帐目清楚、数字准确。
(四)地面爆炸物品的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安全员、押运员应在现场监装,无关人员和车辆禁止靠近,运输车辆离库门不应小于 2.5m。
(五)遇雷雨、暴风等恶劣天气,禁止进行装卸作业;路面有冰雪时,应采取防滑措施。装卸作业的场所严禁明火,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应有带电的设备。装卸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六)运输车辆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七)装卸人员在作业时不应穿戴化纤制品的衣物和穿带钉子鞋,不准携带烟火和通讯工具。 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炸药、雷管箱。
(八)严禁野蛮作业,不准拖拉,翻滚、脚踩包装箱(袋)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
(九)包装破损、数量不清的爆破器材不准发运和入库。
(十)装卸雷管时,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层间必须垫软垫。
(十一)装卸作业结束后,场所必须清理干净,不许遗留爆破器材,并于保管员做好交接。
(十二)在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使用专用车辆,装好爆破器材后,加锁专人护送。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别运送,严禁混装、混送。
(十三)禁止将爆破器材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