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三条爆炸物品严禁乱扔、乱放和私藏。
(一)井下使用炸药、电雷管必须分开存入专用的爆炸物品箱,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爆炸物品箱必须完好且上锁,箱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并且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安全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物品箱放在爆破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当班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全部退回爆炸物品库,严禁私藏,
以上各项,每违反一项,对爆破工按照严重三违处理,对当班跟班队长、班长进行责任追究。
(二)丢失一个电雷管或掐一个电雷管脚线对爆破工按交易额200元进行收购。
(三)洗煤厂每班洗出的爆炸物品必须妥善保存,做好记录并立即向通防队、通防部、保卫部汇报,不得私自处理,严禁将洗选出的爆炸物品乱扔乱放。否则,对操作人员、班长每人按交易额200元进行收购。
(四)洗煤厂每班洗出的的爆炸物品若有丢失,必须立即汇报人保部及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进行分析处理。若不及时汇报,被发现后除按有关规定加倍处罚外,追究有关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五)严格井口检身制度,因检身不严、致使有人将爆炸物品带上井,对井口检身人员按交易额200元进行收购。
(六)对违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等有关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矿井将视情节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辞退的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报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工区区队干部要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爆炸物品管理方面的教育,因教育跟不上,造成违反上述条款发生,区队干部均负有连带责任,对区队所有干部按交易额500元进行收购,依次类推。
(八)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发现、拣拾无主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上报通防队、通防部、保卫部。
(九)对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上报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少事故危害程度、抢救事故有功的集体和个人,矿井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