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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器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9-16 10:35 来源:煤矿安全网 自救 配备 人员 检查 出厂日期

  第二百七十二条自救器的使用管理由总经理负责,通防队配备专职人员管理安全监察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百七十三条矿井配备防护时间45min的隔离式压缩氧自救器(ZYX45),配备数量按下井人员每人1台和紧急避险设施配备计算,并保持10%的备用量。

  第二百七十四条对新到自救器,必须在1个月内由专管人员配合供应部门对外观(铭牌是否牢固、出厂日期等永久性字迹是否清晰)和气密性进行验收,到矿日期与制造出厂日期相差最长不超过4个月,发现产品不符合标准时,应及时与厂家联系。

  第二百七十五条自救器应逐台建立台帐,记录自救器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编号、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使用人姓名、开启原因、作用效果等。对到期、开启和损坏的自救器要及时更换补充。

  第二百七十六条自救器由实行集中管理,专人专用。公司配备自救器发放室,发放室保持干燥,不应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自救器发放室应配备气密检查仪和金属电刻笔、贮能点焊机、电烙铁等检测维修工具并备有一定数量的保护罩和配件。

  第二百七十七条自救器的专管人员,应负责自救器的日常检查和维护。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气密检查,自救器外壳气密检查要求15秒内压力计水柱压力下降值不大于78Pa为合格。新到货的自救器投用前需进行气密性检查,对不符合标准时,严禁投入使用。

  第二百七十八条入井人员携带的自救器使用年限,从出厂日期算起,单班作业使用有效期为3年,贮存和使用累计时间为5年

  在仓库中保管的自救器,应避免放在日光直射或其它热源直接辐射的地方,自救器不得和易燃易爆物品放置在同一库房内,库房必须通风良好、整洁干燥,不得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自救器携带人员的要求:

  (一)入井前要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损坏时,应交维修室维修或更换。升井后,使用人员应认真检查有无损伤,并擦拭干净,放回原处。自救器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检验。

  (二)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三)平时不准扳动自救器的开启扳手和任意打开自救器。凡开启过的自救器,无论使用时间长短,都应报废。

  (四)携带自救器的人员必须熟悉自救器的构造、性能,正确地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佩戴时必须沉着、敏捷,严格按产品的要求操作。自救器在使用中发热是正常现象,要忍耐短暂的不舒适感。行走时不要惊慌,呼吸要均匀,严防碰掉鼻夹,在未到达安全地点严禁取下鼻夹。

  (五)携带中要避免碰撞,严禁敲击、当坐垫。

  第二百八十条安培中心负责对井下人员进行自救器基本知识的教育与使用训练。新工人下井前,必须接受不少于8小时的培训和训练,并达到在30秒内完成佩用自救器的熟练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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