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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保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9-17 10:33 来源:煤矿安全网 科技 成果 制度

  第一条 为保守项目内部信息秘密,维护项目组织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项目所涉及部门、机构以及员工都有保守项目信息秘密的义务。员工不准向外界泄露已确定为秘密的有关项目内部情况,或虽未确定为秘密但尚未公开和不宜公开的有关资料、成果等。

  第三条保密范围

  1、本项目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本项目尚未付诸实施的战略、方向、规划及决策。

  3、项目组织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4、项目组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5、其他经项目负责人确定应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四条 密级确定

  项目信息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1、项目开展进行中,直接影响项目组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绝密是最重要的项目信息秘密,泄露会使项目组的权力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2、项目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经营情况为机密级;机密是重要的项目信息秘密,泄露会使项目组的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

  3、项目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秘密是一般的项目信息秘密,泄露会使项目组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属于项目信息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按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第五条 文件和资料的保密管理

  属于项目信息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项目主要负责人委托专人执行。

  1、非项目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六条 拟稿

  1、内容

  拟稿是文件、资料保密工作的开始,初稿形成后,要根据文稿内容确定密级。

  2、要求

  ⑴确定密级力求准确。

  ⑵对文件、资料形成前的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审议稿等,必须同定稿等同对待,并按保密的原则和要求管理

  第七条 印制

  秘密文件、资料,应由机要打字员打印,或依据准印手续到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印制。

  注意要点:

  1、编文号时要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2、对本次项目中产生或被上级组织授权翻印、复印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项目主要领导审定的份数印制,不得擅自多印多留。

  3、严格控制印刷中的接触人员。

  4、打印、衬纸、清样、废页要妥善处理,及时监销。

  第八条 收发

  收发是文件、资料运行中的进出口。收发文件、资料时,应注意:

  1、收进文件,要核对收件单位或收件人,检查信件封口是否被开启。

  2、启封后,清点份数,按不同类别和密级,分别登记、编号、加盖收文章。

  3、发文应按文件、资料的类别和文号及顺序号登记清楚去向,并填写好发文通知单,以便收文单位查点清收,信封要编号并加盖密级章。

  4、收发文件、资料都要建立登记制度和严格实行签收手续。

  第九条 阅办

  阅办文件、资料时的注意要点:

  1、呈送领导批示的文件、资料,应先进行登记,领导批示后,及时退还或由经管文件部门当日收回,领导之间不得横向传批文件,不得把批文直接交承办单位(人)。

  2、凡需有关部门(人)承办的文件、资料,一律由文件、资料经管部门办理。

  3、文件、资料不得在个人手中保留,更不得把秘密文件、资料带到家或公共场所。

  4、控制文件、资料阅读范围,无关人员不得看文件、资料。

  第十条 复制

  复制秘密文件、资料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送阅制度,并和正本文件、资料一样,阅办后按规定立卷、归档或清退、销毁。

  第十一条 递送

  1、递送秘密文件、资料,要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2、项目组织内部一律直送直取。

  3、递送外地的文件、资料,要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递送。凡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外出,一般要有两人以上同行,必须装在可靠的文件包或箱内,做到文件不离人。

  4、递送的秘密文件、资料,一律要包装密封,并标明密级。

  第十二条 保管

  1、秘密文件、资料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安全处。

  2、要集中管理,个人不得保存。

  3、绝密文件、资料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借阅手续,当日收回。

  第十三条 归档

  注意要点:

  1、没有解密的“三密”文件、资料在建立档案时,要在卷宗的扉页标明原定密级,并以文件、资料中最高密级为准。

  2、不宜保留或不属于本项目留存的“三密”文件、资料,要及时清理上交或登记销毁,防止失散。

  3、有密级的档案要以秘密文件、资料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项目信息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项目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 对不准拍照的设备、图表、资料应悬挂明显的标志或采取掩蔽措施

  第十六条 项目工作人员发现项目信息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应立即做出处理。

  第十七条 责任与处罚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300元以上800元以下:

  ⑴泄露项目信息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⑵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⑶已泄露项目信息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⑴故意或过失泄露项目信息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⑵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项目信息秘密的;

  ⑶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十八条 附则

  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1、使项目信息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2、使项目信息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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