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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东煤炭集团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9-17 10:34 来源:煤矿安全网 神东煤炭集团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神东煤炭集团矿产资源管理,加快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进程,将矿产资源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确保神东煤炭集团可持续发展和战略资源储备及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矿产资源,神东煤炭集团曾制定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经过近一年的运行,现对2003年11月27日下发的《神东煤炭集团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

  第二条神东煤炭集团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是神东煤炭集团矿产资源管理机构,职责范围如下:

  1、全面负责公司所属生产、在建矿井及规划井田矿业权管理工作。

  2、负责编制公司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

  3、负责公司各类建设项目的土地征用和新建井田的矿产资源申报及证件办理工作。

  4、负责公司各类开采证件的年检、延期、变更及新井田登记、停办、关闭矿井的注销工作。

  5、负责公司所属单位的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各类证件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关材料档案。

  6、参与公司新开发矿井矿产资源的前期调研工作,掌握详细资料,以供领导决策。

  7、参与所属矿井范围内地方小煤矿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司各矿井的安全生产。

  8、负责与地方政府矿产资源和土地管理部门的业务协调工作。

  9、负责公司采煤造成的地表塌陷的搬迁、补偿及闭井后土地复垦管理工作。

  10、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条矿产资源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基本任务是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矿业权管理、采矿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管理、储量申报、矿产资源开发情况考核监管、规范生产矿井开采行为、努力提高资源回收率等。

  第四条神东煤炭集团各业务部门职责:

  1、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矿产资源、矿业权管理、与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

  2、生产技术部:负责地质储量、开采工艺、资源回收、接续规划管理。

  3、各生产矿井:负责矿产资源回收利用,努力提高矿井资源回收率,力争达到国家行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4、神东地测公司:负责矿产资源统计、储量报表编制、煤量验收、各生产矿井资源回收率计算、统计,两级公司及地方政府各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关于资源储量方面的报表、申报材料的编制等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对公司生产矿井周边小煤矿生产情况的监测、填图工作。

  5、神东设计规划院:负责矿区总体规划、生产、基建、规划建设矿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提高矿井资源回收利用率的总体设计规划。

  6、计划部:负责矿产利用申办工作专项前期费的立项、审批、统计等工作。

  7、财务部:负责各生产矿井资源税、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等各类规费的按时足额缴纳,并向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反馈票据复印件。

  第五条神东煤炭集团总工程师是公司矿产资源管理的负责人,各单位正职是矿产资源回收利用的直接责任人,各单位总工程师是矿产资源管理的具体负责人。

  第二章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六条对公司新开发井田、公司现有井田要进行有神东设计院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总体规划,总体规划要本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资源效益协调统一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寻求新资源,要对周边井田和矿区外围进行调研,寻找新的资源蕴藏点。

  第八条对神东煤炭集团规划开发井田,要由资源委和生产技术部、地测公司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要调查清楚矿业权设置情况、矿产资源蕴藏情况、地质情况、周边投资环境情况、开采技术条件、井田内小煤矿分布、开采情况、交通运输情况等。

  第九条根据整体矿区煤炭储量及开发情况,对公司内部原划定的矿井边界进行重新划分,力争最大化的整合资源,变中小型矿井为特大型矿井,矿井生产规模要与井田储量相适应。

  第十条资源整合要作为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工作,根据矿井可行性研究,可能合并的井田要优先考虑合并,新申请井田时在申请划定范围时就要考虑资源整合,新建矿井设计、矿井改扩建设计要最大限度的考虑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要本着提高资源回收率、便于集中布置、尽可能实现无盘区开采,最大限度的减少资源浪费的原则,进行设计优化。

  第十一条矿井设计时,要根据井田面积、煤层赋存条件及相关的地质构造,尽可能实现综合机械化开采,要统筹兼顾全井田的煤层分布情况,布置大巷、生产系统、首采工作面时,必须有利于矿产资源最大化的回收利用。

  第十二条矿井设计要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即煤层厚度合理选择采掘设备,充分考虑国内外先进的开采装备,即可能实现设备采高与煤层厚度相匹配。

  第十三条各生产矿井要根据煤源结构的调整,合理有序的开采矿产资源和安排产量,在安排接续和产量规划时,要统筹兼顾矿产资源利用、煤质、市场、开采技术条件等的关系,要统筹兼顾主采煤层、非主采煤层的关系,要统筹兼顾整装区块和边角区块的关系,要统筹兼顾现有生产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合理安排矿井开采顺序和接续关系。

  第十四条 各生产矿井要重视前期地质勘探和生产补充勘探,勘探工作必须优先于开采或接续设计,以提供可靠的地质依据,便于合理布置矿井接续和优化矿井设计。

  第十五条 生产矿井在制定年度生产规划、安排工作面接续时,要考虑资源的充分回收利用,年初根据产量计划,必须制定详细的矿产资源回收计划,要详细计算资源回收率,并进行方案比较,在开采方案、接续计划审查中,矿产资源回收率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六条 对于无法采用长壁综采开采的边角区块、“三下”煤柱,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采用短臂式开采,短臂式开采方案必须报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生产技术部会审并备案。

  第十七条 各生产矿井的年度接续计划及图纸和中长期生产规划及图纸必须报公司审查,并报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各生产矿井在每季及年末要进行开采总结,针对当季、当年的开采情况,总结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地表塌陷、裂隙回填等方面的经验和不足,并报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

  第十九条 各生产矿井在开采的同时要首先考虑矿山环境治理、生态工程建设,制定长远的矿井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粉尘治理规划,要注意工作面浮煤的回收、地面塌陷和裂隙的回填、绿化等环保措施的实施,并跟踪实施效果。

  第二十条 任何矿井在设计、生产时不得有随意丢弃边角块段的现象,对暂时不能开采的煤层或块段要有保护措施,注销无法开采块段储量时,必须首先以文件形式向公司汇报,经公司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注销,任何单位不得随意丢弃资源储量。

  第二十一条各生产矿井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回采,无地质构造或其他特殊条件不得随意降低采高。

  第二十二条 各生产矿井在布置工作面切眼或回撤通道时,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不得随意提前布置切眼,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提前布置回撤通道,造成煤量呆滞。

  第二十三条 各生产矿井不得留有丢弃不采的可采地段,不得以呆滞煤量的方式变相丢煤。采煤工作面必须按设计规定的开切眼和停采线位置进行施工和回采,生产过程中禁止滥留煤柱,任意丢煤。

  第二十四条 各生产矿井回采率严格执行《神东煤炭集团关于回采率管理制度》,对于随意丢煤浪费矿产资源、回采率达不到要求、不按照设计回采或布置工作面等行为,按照公司回采率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必要时追究主管人员、矿总工程师、矿长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会同生产技术部、安监局、地测公司,加强对周边小煤矿的监管,防止周边小煤矿越界开采形成对公司矿产资源的破坏和给生产矿井的安全构成威胁。

  第二十六条 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矿业用地范围内新设置建筑物的监管,加强对矿业用地或井田内土地使用权的监管,防止因地面建筑造成矿产资源压覆。

  第二十七条 地方部门或企业在井田内申请建设地面建筑时,总协调单位为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请时,必须进行细致的调查了解,并向公司汇报,经公司同意后方可与申请单位签订协议,但申请用地单位必须进行资源补偿。

  第三章 矿业权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神东煤炭集团所属的采矿权、探矿权必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进行登记,避免因权属不清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失。

  第二十九 条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要会同地测公司、设计院,对神东煤炭集团接续区即神东煤炭集团外围井田进行调查,对有开发利用价值而没有矿权设置的井田要积极争取并进行申请登记。

  第三十条对神东煤炭集团接续区内暂时未开发的井田要进行管理,在神东煤炭集团接续区内的小煤矿申请扩界、扩层等事宜时,总协调单位是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接到相关申请时,要进行详细的调查,并上报神东煤炭集团决策。

  第三十一条对于井田边界附近的孤立块段确因开采条件受限公司无法开采时,从综合利用资源的角度出发可以有偿划给地方煤矿开采,但必须由地方煤矿按市场运作方式给予经济或资源补偿,不得将资源无偿交给地方企业开采。

  第三十二条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要积极与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及各界广泛接触,及时了解周边井田矿业权设置情况,积极与国土资源部门协调,尽量避免在神东煤炭集团接续区内设置新的矿权和原有小煤矿的扩界扩层。

  第三十三条各生产矿井要密切注意井田周围小煤矿的开采动态,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地测公司负责进行实时监测,及时掌握小煤矿采掘情况,避免周围小煤矿越界开采对公司矿业权造成侵害。

  第三十四条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要积极协调地方关系,与地方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共同加强对周边小煤矿的管理和监督,避免公司矿业权受到侵害并确保公司生产矿井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公司安监局负责对各矿周边小煤矿的封井、密闭进行实施检查,并对矿区小煤矿的着火、透水、与大矿贯通等事故建立档案,对关闭矿井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十六条神东地测公司要加强对周边小煤矿的测绘上图,建立档案,并根据最新测量结果每季更新一次小煤矿档案图纸,向公司总工程师汇报并送资源委备案。

  第三十七条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是新申请矿权的具体办理单位,要根据申请办理进展情况及时委托编制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环评报告、地质灾害评价、压覆矿藏评估等相关申报文件。

  第三十八条以上除环评报告由环保处负责委托之外,其余报告由资源委具体负责委托,但必须按神东煤炭集团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矿证管理

  第三十九条全公司的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正本由相关使用单位管理,副本由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要设专人管理,并建立相关材料档案。

  第四十条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每年由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组织进行年检,公司内部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各生产矿井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本矿井的年检资料准备齐全并报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各生产矿井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月内,要将申请延续采矿许可证的相关资料准备齐全并报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到采矿许可证登记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各生产矿井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矿区范围、矿山名称、开采方式有变更的情况,生产矿井准备申请变更资料,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到采矿证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三条生产矿井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井的,生产矿井准备资料,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到采矿许可证登记机关办理采矿证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勘查许可证由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到期延续、勘探工程进展情况申报、勘探费用投入申报等工作要按照相关要求按时向相关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申报。

  第四十五条在勘探许可证范围内完成勘探工作,勘探报告经国土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后,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要及时根据国家关于颁发采矿许可证权限到相关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勘探许可证转采矿许可证的相关手续。

  第五章 储量申报

  第四十六条神东煤炭集团总工程师是神东煤炭集团储量管理负责人,所有向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的储量数据必须经过公司总工程师审核。

  第四十七条 神东地测公司负责储量平衡表、三量报表的编报直接单位,神东煤炭集团储量要以地测公司提报数据为准,地测公司要为其提报的储量数据的真实可靠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 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向地方国土资源部门提报储量数据,任何单位、生产矿井不得直接向地方部门提报相关储量数据。

  第四十九条 地测公司要健全储量台帐,各地测站、各生产矿井要将每月储量动用情况、采出煤量情况进行准确统计,并上报地测公司,由地测公司统计汇总并由总工程师审核后报公司生产部、资源委。

  第五十条 地测公司在每月向公司呈报当月产量报表时,要将各生产矿井的相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数据一并报生产技术部和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地测公司在每季末将本季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三量变化、储量动用及开采损失等情况以图、表、文的形式报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

  第六章 资源管理考核

  第五十二条公司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考核工作由生产技术部、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地测公司、总调度室、煤质处等单位负责。

  第五十三条 考核标准执行《国家矿产资源法》、《神东煤炭集团关于回采率管理制度》、《神东煤炭集团储量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回采率和储量管理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考核,本办法执行情况由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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