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煤炭集团防治水管理办法 (2007年10月10日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大中型煤矿防治水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和《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切实做好神东矿区防治水工作,杜绝重大水害事故,保障职工安全,保护公司资源和财产设备不受损失,保证公司煤炭生产持续稳定发展和各矿井的正常生产,结合神东煤炭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作为公司防治水机构的基本管理制度,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条 公司成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是防治水日常组织领导机构,矿井防治水、雨季三防工作统一由防治水领导小组指挥。由总工程师主抓全公司各矿井的防治水工作。
第三条 公司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地质及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并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各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的研究工作。
第四条 用于防治水工程施工的井上下钻机的购置费用在生产专项资金中解决,钻机由地测公司统一管理和调度,必须满足各矿井防治水工作需要。
第五条 防治水工程所需费用应及时在生产专项资金中予以足额解决。
第六条 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是防治水工作的基础。生产技术部、地测公司和各生产矿井必须依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的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矿区(井)水文地质调查、勘探和观测工作,查明各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的分布规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并根据矿井规划、年度生产接续计划、月度生产作业计划等不间断地提供水情资料和年、月水害情况预报。
第七条 加大防治水科技攻关和新技术推广力度,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水害识别预报体系和快速减灾救援体系。
第八条 各矿井应把防治水工作内容纳入到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中,确保防治水工程质量,保证防治水设施发挥有效作用,形成应有的抵御水害能力。
第九条 各矿井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完善和落实防治水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组织、技术管理和岗位责任制,抢险救灾物质储备、资金储备等;同时要根据本矿水害威胁程度制定矿井水灾应急预案,落实责任,报安监局统一备案并批准发布。
第十条 各矿井要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设置防突水安全出口,规定避灾路线,设置标识牌,并且让全体入井人员熟悉,以备一旦突水,能够迅速安全撤离,避免伤亡事故发生。
第二章 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总工程师职责
1、公司总工程师对本矿区防治水工作负主要技术领导责任;
2、负责组织审查矿区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
4、负责组织审批全公司各矿井较大的地面、井下防治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5、负责组织审批水文地质勘探设计及资金的落实;
6、负责组织审批公司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第十二条生产技术部职责
1、负责全公司各矿井有关防治水方面工作的业务指导,是防治水的技术管理部门;
2、负责对各矿井防治水技术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初审和监督实施工作;
3、负责审查各矿井水文地质勘探设计,施工监督和竣工后组织成果验收工作;
4、负责矿井防治水重点工程的设计审查工作;
5、参与全公司各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动力部职责
2、负责防治水设备、管路的管理工作;
3、负责矿井防治水供电、配电管理工作;
4、参与全公司各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计划部职责
1、参与全公司各矿井有关防治水工程管理工作;
2、参与对各矿井防治水技术方案的审查工作;
3、负责对各矿井防治水专项资金落实及管理工作;
4、参与全公司各矿井灾害与预防处理计划的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安全监察局职责
1、负责全公司各矿井防治水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参与防治水措施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和监督落实工作;
3、参与安技措资金的落实和防洪、排水系统专项资金工程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4、参与全公司各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审查。
第十六条 科技中心职责
1、负责防治水科技攻关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及科技项目的审查,并根据公司分管领导的意见组织落实;
2、负责防治水科技资金的管理工作;
3、参与全公司各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审查工作,
4、参与编制全公司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工作。
第十七条地测公司职责
1、负责协助全公司各矿井编制矿井防治水设计,并负责探放水的设计和施工,是公司防治水的技术职能部门和相应工程的实施单位;
2、负责编制全公司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编制各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设计,并且组织实施。负责查明各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水害因素,并通过分析进行预测预报;
4、负责调查、收集和核实各矿井采空区及相邻小窑采空区范围及积水情况;
5、负责查明各矿井地表水泉、河流、沟谷、水井、水文孔等的流量及水文情况;
6、负责对矿井涌水量、井下各工作面涌水量、采空区水位水量等日常水文观测和分析,并每月进行一次水情水害预报;
7、负责各矿井年度、月度采掘工作面水文预测预报。
8、负责采煤工作面推进过程中写实及剖面测量工作,准确掌握采空区积水位置,为下分层开采探防水提供依据。
9、负责协助各矿井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
第十八条各矿井职责
1、各矿矿长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是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要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保证各项防治水工程和措施落实到位。
2、各生产矿井是防治水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其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地测部门共同编制专项防治水设计,布置月度防治水安排,并组织防治水工程的实施,是防治水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
3、负责防治水工程配套工程的施工,如水沟、排水系统、水仓、排水设施、井口防洪、地面截流等工程的具体实施;
4、配合地测公司制定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矿井年度防治水计划,编报年度水情水害预防处理计划和矿井月度水情水害预报。
5、负责矿井及各工作面排水系统及时形成并完善,按地测公司提供的最大涌水量配备足够能力的排水设备和配套的排水设施,确保排水畅通、及时。
6、负责制定“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水措施及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 地面防治水
第十九条 地测公司必须查清矿区地表水汇流系统的基本情况,掌握矿区历年降水量、蒸发量,各沟流的流量,最高洪水位等基本水文气象资料,以便结合矿区具体条件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第二十条 雨季来临之前,需对各矿井地面的裂隙及陷落区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有漏水聚水的地段,应及时填塞。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每次降雨过后,应及时检查止漏工程是否可靠,是否有新的漏水通道出现,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低于历年洪水位的井口和建筑物,必须采取修筑堵坝、挖掘沟渠等挡水和疏通水路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正在使用的钻孔,孔口必须加盖封好,报废的钻孔应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水流入井下。
第二十三条 各矿井必须在雨季前(6月下旬)对“三防”工作和水害因素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做好“三防”物资的储备工作,确保防治水物资到位,设施完好可靠,水害因素控制准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要在雨季前开展防治水专项监察,强化各生产矿井防治水的基础工作,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四章 井下防治水
第二十五条 采掘工程临近煤层自燃边界、煤层隐伏露头等有突水威胁的地段时,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地测公司要对含水区边界进行准确核定,必要时采取勘探手段进行控制,设计和生产单位应严格按地测公司确定的界线根据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回采。井下出现突水征兆,应立即停掘并及时汇报。
第二十六条 地测公司应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定期调查收集地表水体、各矿井采空区(包括相邻小矿采空区)、充水巷道的积水范围、水位标高和水量,并分析其与作业地段的位置关系,对矿井生产形成危害的积水区,应及时提出探放水设计并组织好施工,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二十七条 开采石炭二叠纪煤层的矿井,要特别注意查明底板下奥灰岩溶水的水压、涌水量和导水通道发育情况。除了对井田范围内奥灰岩含水层进行详细勘探外,工作面回采前,必须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等情况,并采取疏降措施;井筒、巷道穿过强含水层或导水构造带时,必须采取疏降措施或注浆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井下探放水钻孔、疏降水钻孔、注浆堵水钻孔的布设,钻孔技术参数以及施工方法必须符合《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及其它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矿井排水设施(水仓、水沟、泄水通道等)、主要排水设备(水泵、水管和相应配电设备)、防水隔离煤柱的留设,必须依据地测部门提供的水情水害预报资料,达到《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的要求。
第三十条 松散含水层下采煤,必须首先查清含水层水文地质特征,根据水文地质资料进行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然后确定开采方案和疏放水工程实施方案。
第三十一条 对确定开采的煤层顶、底板存在含水层的地段,若受开采破坏形成的导水裂隙带波及强含水层,或开采后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压值小于实际水压值,必须对含水层采取疏降措施,疏降水工程的设计目标应达到疏降水工程结束后,工作面涌水量低于工作面排水能力,不致于影响到工作面的正常回采。
第三十二条 煤层开采后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压值大于实际水压值可以进行带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生产技术部和安监局批准。
第三十三条 布置综采工作面的地段,上覆潜水含水层厚度应小于5m,同时正常基岩厚度应大于20m;布置连采工作面的地段,上覆潜水含水层厚度应小于5m,正常基岩厚度应大于30m。
上覆潜水含水层厚度大于5m,正常基岩厚度小于导水裂隙带高度的地段,必须进行疏放水工作后方可开采。
第三十四条 地测公司应严格按照《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进行矿井和工作面涌水量观测,积累系统的矿井涌水量资料。各矿井应定期检查采空区积水情况和防水隔离煤柱,挡水密闭墙的隔水效果,发现有突水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五条 工作面回采前,若裂隙带可导通上层煤采空区积水时,必须将上层煤采空区积水疏干后方可进行回采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地测公司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公司下年度采掘接续计划,编报水文地质补充勘察计划和探放水、疏降水计划以及设备增加计划,公司总工程师在12月下旬前组织各部门、各矿井进行审定,并根据资金走向列入公司相应计划。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凡违反本《制度》而造成事故者,应按其危害程度追究责任;凡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在防治水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按其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奖惩办法参照《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 矿区防治水规划由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并由防治水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矿井年度防治水计划由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技术的副组长审批,并组织实施。
神东矿区矿井水害主要有四种类型:薄基岩、厚松散含水层地段溃水溃沙,浅埋藏、薄基岩条件下大气降水地表水下漏,上部煤层采空区,同一煤层临近采空区域的采空区或巷道的突水,周边小井突水和奥灰岩溶含水层的突水。
1、薄基岩、厚松散含水层浅埋藏薄基岩条件下大气降水地表水下漏地段的防治水工作。
⑴技术工作
地测公司根据各矿的采据计划,认真分析已有的地质资料对各矿井认为有溃水或溃沙威胁的地段,应及时向公司主要领导和生产技术部提出防治水建议,对怀疑有水害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地段提出水文地质补勘方案。
由生产技术部牵头组织各矿井及地测公司共同编制防治水技术措施和预案。具体实施工作由矿方和地测公司共同完成。
防治水技术措施包括:水文地质补勘方案、疏放水方案、井下水的排放水方案及有关的供电通风措施,其中水文地质补勘方案及疏放水方案由地测公司完成,井下排水供电通风等配套方案由矿方完成。
防治水预案包括机构和人员设置及物质准备等,机构和人员设置由生产部审定,物质准备由地测公司和矿方提出各自所需材料设备清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物供中心统一购置。
⑶措施和预案的审查
由主要领导组织生产部、计划部、动力部、安监局、地测公司和矿方审查。
⑷资金保证
对确定实施的防治水项目地测公司和矿方共同编制施工预算,由计划部负责根据审定的施工预算列入生产专项资金。
⑸组织施工
由公司生产技术部总体负责防治水工程的实施工作,地测公司实施水文地质补勘和疏放水工作,矿方实施井下的排水、供电、通风等配套工程。
2、上分层临近旧工作面,旧巷道和周边小井的防治水工作。
⑴技术工作
地测公司各地测站负责所在矿井的积水范围、水量、水位的监测工作,并完成相应图纸资料,每月下旬向矿方和生产部以书面材料上报,各矿井根据积水资料合理安排采掘工作。
⑵防治水技术措施和预案
各矿对存在本类型水害的地段,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治水技术措施和预案。防治水技术措施包括防水煤柱的留设办法,密闭墙的施工方法及质量要求,积水的疏干降压方案,防治水预案,矿方确定机构和人员设置所需设备、材料清单。
⑶措施和预案的审查
由主要领导组织生产部、计划部、动力部、安监局、地测公司和矿方审查。
⑷资金保证
矿方编制施工预算,计划部根据审定的预算列入生产专项资金。
⑸组织施工
矿方组织施工,生产部和安监局监督实施情况。
3、奥灰水的防治工作
⑴技术工作
地测公司根据资料情况,提出水文地质补勘方案,提供水文地质资料,要经常分析井下资料,预测有无奥灰水通道存在。
⑵防治水技术措施和预案
防治水技术措施
采掘施工队应密切关注作业位置渗水现象,发现有渗水、喷水现象应立即停止作业。
工作面形成后,应采用无线电波坑透等物探手段探测有无断层,陷落柱等导水通道存在。
采掘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采掘设计时应尽量避开在煤层底板破碎地段开采。
防治水预案
主水仓、水泵、排水管路的能力必须满足应对突发水事故的要求,保证供电、通风、通讯设施运行正常。
⑶措施和预案的审查
由主要领导组织生产部、计划部、动力部、安监局、地测公司和矿方审查。
⑷资金保证
主排水系统应在改扩建时期一并形成,维护费用在生产专项资金中解决。
⑸组织施工
由生产技术部总体负责防治水工程的实施工作,矿方和地测公司负责具体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