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篇 总 则
第二篇 通风制度汇编
第一章 通风部分
第四节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第六节 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节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第九节 盲巷管理制度
第十节 巷道失修维修检查制度
第十一节 煤矿通风技术管理制度
第十二节 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第十三节 瓦斯检查及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四节 瓦斯排放制度
第十五节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十六节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第十七节 通风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第十八节 通风设施构筑管理制度
第十九节 通风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第二十节 通风设施验收移交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节 反风演习制度
第二十二节 密闭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节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节 通风仪器、仪表保管、维修和保养配备数量及检测制度
第二十五节 瓦斯检查交接班制度
第二十六节 瓦斯异常及时汇报调度制度
第二十七节 光干涉甲烷测定仪、便携仪使用制度
第二十八节 防止瓦斯检查空班漏检制度
第二十九节 瓦斯超限处理制度
第三十节 安全奖惩制度
第三十一节 瓦斯基本参数测定制度
第三十二节 瓦斯日报报送审阅审批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节 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节 配风、调风制度
第三十五节 串联通风审批、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节 通风设施及风道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节 防止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节 局部通风机安装、验收管理制度
第四十节 采空区通风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节 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节 瓦斯超限停止作业撤人制度
第四十三节 矿井及各作业地点停风、无风、微风情况下的撤人制度
第四十四节 矿井通风瓦斯异常分析制度
第四十五节 瓦斯治理目标考核制度
第四十六节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节 瓦斯超限预警分析和处置制度
第四十八节 矿井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制度
第四十九节 风电焊使用管理制度
第五十节 采空区盲巷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节 通风牌板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节 通风例会制度
第五十三节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节 专业隐患排查制度
第五十五节 “一通三防”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五十六节 “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综合防尘防灭火部分
第一节 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二节 地面防灭火规定
第三节 外因火灾防治规定
第四节 采煤工作面防灭火管理规定
第五节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六节 综合防尘齐抓共管责任制度
第七节 防尘措施管理制度
第八节 隔爆措施及验收管理制度
第九节 巷道冲洗、刷白制度
第十节 粉尘监测制度
第十一节 防尘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二节 综合防尘考核奖惩制度
第十三节 综合防尘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节 综掘工作面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十五节 炮掘工作面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十六节 综合防尘检查验收制度
第十七节 个体防护制度
第十八节 井上下消防材料库管理制度
第三章 监测监控部分
第一节 监测监控、通讯系统管理制度
第二节 通信管理制度
第三节 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管理制度
第四节 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
第五节 监测监控中心值班及交接班制度
第六节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第七节 值班制度
第八节 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
第九节 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十节 监测监控中心值机员交接班制度
第十一节 视频监控管理制度
第十二节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第十三节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第十四节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监测监控异常上报制度
第十五节 监测监控管理工作制度
第十六节 监控系统防雷保护制度
第十七节 甲烷传感器中断追究制度
第十八节 瓦斯监测日报表审批制度
第十九节 监测监控人员值班制度
第二十节 甲烷传感器标校制度
第二十一节 瓦斯监控系统设备调试、校正制度
第二十二节 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制度
第二十三节 系统故障信息传输制度
第二十四节 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维护制度
第二十五节 系统故障信息反馈制度
第二十六节 甲烷传感器报警追究制度
第二十七节 瓦斯超限信息反馈制度
第二十八节 瓦斯信息传输制度
第二十九节 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维护制度
第三十节 甲烷传感器使用制度
第三十一节 安全监控设备的故障处理制度
第四章 爆破部分
第一节 爆炸材料领退管理制度
第二节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第三节 “三人连锁、一炮三检”放炮制度
第四节 放炮管理制度
第五节 火工品管理规定
第三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第一章 管理人员部分
第一节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节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节 兼通风副总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节 安全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 通风部门
第一节 通风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节 通风段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章 部门班组
第一节 通风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节 瓦检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节 巷修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节 局部通风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节 监测队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篇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汇编
第一章 通风科部分
第一节 部门管理职责
第二节 主任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三节 通风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四节 监测监控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 监测监控部分
第一节 部门管理职责
第二节 监测监控中心主任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三节 监测队队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四节 监测队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五节 监控值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六节 监控维护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七节 监测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第八节 通讯维护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九节 通讯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三章 通风部分
第一节 部门管理职责
第二节 通风段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三节 瓦检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四节 测风测尘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五节 瓦斯检查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六节 通风设施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七节 防尘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八节 风筒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九节 木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十节 仪器仪表维修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一章 通风部分
第四节 风筒工操作规程
第五节 设施工操作规程
第六节 木工操作规程
第七节 测尘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节 光干涉甲烷测定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维修工操作规程
第九节 排放瓦斯工操作规程
第十节 防灭火工操作规程
第二章 监测监控部分
第一节 监测工操作规程
第二节 监测监控中心值机员操作规程
第三节 通讯工操作规程
第四节 监测监控维修工操作规程
第五节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维修工操作规程
第一篇 总 则
煤矿通风是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防治瓦斯煤尘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煤矿通风系统不仅能有效合理的满足通风要求,而且对井下火灾、瓦斯以及煤尘爆炸的防治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煤矿通风系统在煤矿中担负的使命越来越大,它对煤矿正常生产和安全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井下要生产就要有人,人没有氧气就不能生存。因此煤矿通风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起到主导作用,特编制此《通风管理制度汇编》。
煤矿通风的基本任务是:1.供给井下足够的新鲜空气,满足人员对氧气的需要;2.稀释并排除井下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保证安全生产;3.调节井下气候,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4.提高煤矿的抗灾能力。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通风安全管理制度由矿长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编制。本汇编包括通风安全管理制度汇编、通风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通风各工种操作规程三部分。
1.通风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包括:“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综合防尘技术管理制度、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
2.通风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汇编包括:矿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通风矿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段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瓦斯检查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测风测尘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等各项工种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3.通风操作规程汇编包括:主要通风机司机操作规程、防尘工操作规程、设施工操作规程、监测工操作规程、值机员操作规程等各项工种的操作规程。
煤矿企业对各项制度实施应全方面、全过程的管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各项制度负责人要做好制度汇编落实、补充、修改工作。
2.要定期对各项制度进行定期复查。
3.从制度汇编下发之日起,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管理干部必须每月学习一次通风制度汇编。
煤矿企业必须自觉接受煤矿管理部门和监察机构对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必须认真、及时地进行整改。
煤矿企业存在制度不落实、不实施的情况,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进行追查处理,以便吸取教训,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
第二篇 通风制度汇编
第一章 通风部分
第一节 煤矿通风管理制度
一、煤矿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必须保证煤矿通风系统稳定、合理、可靠;改变全煤矿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经通风矿长、总工程师、矿长等相关部门领导审查批准;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联锁的正向和两道反向风门。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内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1.采区进、回风巷道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将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
2.煤矿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0条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3.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供风量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规定,严禁无风、或微风作业,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改变采掘工作面的风量要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4.煤矿各类巷道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规定。否则,必须调整风量或改变巷道断面,加强通风设施和主要通风机装置的管理。减少煤矿漏风,提高煤矿有效风量率,保证煤矿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加强回风巷道维护,杜绝出现高阻力区段。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的2/3。
二、煤矿必须建立测风制度,由测风员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测风牌板上,每次调整通风系统时也要进行测风,并以旬报的形式报有关矿领导及相关部门,否则,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
三、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
四、《煤矿安全规程》第152条规定,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当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1.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1m/s。
2.在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
五、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墙,全部封闭采区。《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
六、由资质部门组织每3年进行1次煤矿通风阻力测定,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通风阻力测定。《煤矿安全规程》第156条
七、防爆门每季度检查维修1次,主要通风机每月检查1次。每年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
八、每季度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煤矿安全规程》第159条,反风结束后,应编制反风演习报告。
九、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由施工部门负责安装,必须安设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的距离不小于10m,且支护完好、无淋水、无积水、无杂物;局部通风机离地面高度应大于0.3m。《煤矿安全规程》第164条
十、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巷道必须安设2台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具备相互独立的双回路电源,并能实现自动切换。
十一、通风设施由通风部门负责构筑,密闭墙、风门风窗墙、风桥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构筑,保证严密不漏风。其中密闭、风门、风窗墙体厚度不小于0.5m,墙面要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并进行勾缝或抹面,每平方米内凸凹不应大于10mm。
十二、密闭、风门、风桥前后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漏顶、杂物、积水和淤泥。
十三、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甲烷传感器,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煤矿安全规程》第150条
十四、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当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煤矿安全规程》第151条
十五、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当引入回风巷。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煤矿安全规程》第167条
十六、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实现甲烷电闭锁。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煤矿安全规程》第168条
十七、通风科要从设计上严格把关,设计联络巷及采面车场时,要考虑构筑风门的位置及尺寸大小,两道风门的距离,应能保证运输和行人要求。一般情况下,行人或人工推车风门间距不小于5m,绞车运输不小于10m,机车运输不小于一列车长度,设计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修改,并每次对通风科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十八、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风科、安检室、通风段、监测队各生产段队等有关部门技术人员参加,每月召开一次通风专业例会,总结本月通风管理工作,确定下月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及通风工程计划,由通风科做好会议记录,对于旷会者进行处罚。
十九、通风段要完善井下的正反向风门、安全门检查,每月要进行一次正、反向风门检查,确保所有的风门都能正常关闭,严密不漏风。需要施工风门时,由通风科根据设计向通风段下达施工通知单,通风科要提前编制风门施工技术措施,报有关领导批准;施工前由通风科、通风段共同在现场确定风门位置。风门施工,要及时进行连锁,连锁绳不能过紧或过松,要保证一道风门打开时,另一道风门正常关闭,若两道风门距离超过5m时,中间要加上滑轮,两个滑轮的距离不得超过5m。
二十、通风段施工风门必须保证符合“三化”要求,即标准化、自动化、联锁化,大小风门要做到自动关闭和连锁,每处的风门施工结束后,做到工完料净,由通风段报通风科,由通风科组织安检室、通风段、接管使用段队人员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验收单一式两份,分别由通风科、通风段保管。通风段要做好通风设施管理台帐。
二十一、相关部门要为施工风门创造条件,施工风门地点的轨道必须按设计铺设。需要调道时,由通风科下达调道通知单,施工部门必须按要求调整轨道,否则,每拖延一个小班,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十二、施工风门时要按设计进行,风门两侧预留电缆孔各4个,风水管路孔各1个,需要过风筒时要预留风筒洞,水沟必须设挡风帘。风门墙体各种孔洞不用时先堵严抹平,并标上标记。
二十三、对井下所有的通风设施、隔爆设施实行就近管理的原则,由通风科对通风设施管理责任区域每月进行一次划分,并以通知单的形式下发各有关部门。两风门之间、风门前后各5米,不准放置矿车、材料、配件、杂物等,发现撞坏风门、打开风门不关按违章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十四、施工部门若需从通风设施上过电缆或安接管路,至少提前一天与通风科、通风段取得联系,由通风科负责协调有关事宜,凡未经通风科同意私自在通风设施上挖洞过管线,对责任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十五、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同一采区内1个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1个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者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巷道中装设甲烷传感器,且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5、150条的要求。
二十六、因受地压影响,风门变形严重,需扒掉重新构筑时,通风段按要求重新构筑,巷道断面不符合构筑风门要求时,由通风科下通知给责任段队,进行扩巷调道。
二十七、由通风段对失修巷道进行认定,做好失修巷道统计,通风科按照通风段统计的失修巷道,按月做好巷道失修率报表。
二十八、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若巷道失修率高于规定时,通风科要及时向分管矿领导汇报,及时进行维修,否则对于通风科进行处罚。每个采区或采面的进回风巷的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80%,对于失修巷道由通风科编制专项措施落实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修复。
二十九、风门、挡风墙、密闭、栅栏等通风设施,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损坏,对损坏通风设施的行为,按违章处理,并按原值的5倍对责任部门进行处罚。
三十、因生产需要,安装风机、巷道贯通等进行通风系统调整,通风科必须提前制定调整方案,报通风矿长和总工程师、矿长等相关部门领导批准后,由通风科、通风段进行实施,由通风科及通风段做好通风系统调整记录。
第二节 煤矿瓦斯防治管理制度
一、煤矿必须设立有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满足工作需要的瓦斯防治专业队伍技术人员。
二、由通风部门负责组织每2年进行1次瓦斯等级鉴定《煤矿安全规程》第169、170条。煤矿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第135条
三、煤矿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第139条
四、各巷道施工及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提前完善通风、防尘、防灭火、监测等设施,否则不得开工。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及时封闭采空区。
五、每10天至少对煤矿进行一次全面测风,严禁出现循环风、无风、微风巷道,测风结束后根据测风结果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煤矿有效风量不能低于87%,漏风率不能大于 5%,否则,必须查明原因,报总工程师组织处理。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测风、调风。测定结果按旬报送矿有关领导及通风科、通风部门。
六、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同一采区内1个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1个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者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巷道中装设甲烷传感器,且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5条的要求。
七、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当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1m/s。
(二)在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
(三)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煤矿安全规程》第152条的要求。
八、每月应召开1次瓦斯防治专题研究会,研究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九、通风部门每月应编制瓦斯检查地点设置计划,报通风矿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签字。
十、巷道排放瓦斯前,通风部门必须制定专项排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报矿长、通风矿长、总工程师审批,并指定专人现场协调指挥,做到责任到人。排放瓦斯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严禁“一风吹”。《煤矿安全规程》第176条
十一、通风瓦斯日报、瓦斯监测日报每日应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签字,并有记录,一矿多井的煤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当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煤矿安全规程》第180条
十二、岩巷掘进工作面在揭露煤层前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防止误揭煤层。
十三、每月组织一次煤矿瓦斯治理综合分析例会,并对对本月瓦斯防治工作进行总结,对下月瓦斯灾害分析,要求逐头逐面。
十四、通风段负责制定瓦斯“一分三定”巡回检查图表及瓦检点设置计划,瓦检员必须严格按照瓦斯“一分三定”巡回检查图表及瓦检点设置计划进行瓦斯检查,发现瓦检员出现空、漏、假检按”三违“严肃处理并开除。
十五、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放炮必须使用炮泥和水炮泥,放炮时必须使用放炮喷雾及净化水幕。
十六、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作业地点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上齐传感器,并保证传感器吊挂位置准确灵敏可靠。
十七、井下通风设施每月至少全面检查一次,瓦检员除检查管辖区域内瓦斯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外,还应对管辖区域内通风系统、监控系统、防尘设施、通风设施、隔爆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必须及时汇报矿调度。
十八、井筒施工以及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开采煤层时,必须按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在距煤层垂距10m 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者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者其他异常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煤矿安全规程》第177条
十九、掘进工作面打钻时,如果发现有地质构造变化、发生喷孔、顶钻、卡钻等,必须停止掘进,报请矿长、通风矿长、生产矿长、总工程师共同研究制定有效的措施,方准恢复正常掘进。
第三节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煤矿 “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煤矿“一通三防”及其主要灾害安全生产事故,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煤矿是“一通三防”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煤矿管理机构,执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及技术规范,落实各级人员及各工种岗位责任制,组织实施“一通三防”工作,按规定完善煤矿“一通三防”系统,搞好现场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2.煤矿必须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煤矿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煤矿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煤矿安全规程》第139条
3.煤矿每年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煤矿要积极引进、推广、使用“一通三防”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提高煤矿“一通三防”管理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
4.煤矿每15天至少要组织一次“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检查,检查出的隐患问题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五落实”进行整改,检查结果要有记录,并在安全会议上进行通报。
5.煤矿要成立“一通三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煤矿“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对从业人员开展“一通三防”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工作。
6.通风部门负责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及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及时向上级监控部门反映网络故障,并由专业人员处理各种故障。
7.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及其他安全措施上报、审批制度。
8.要及时与有资质部门联系,将瓦检仪器、风表、甲烷传感器等安全检测仪器进行校验、强检。
9.煤矿必须保持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必须根据生产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通风系统,杜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风、循环风、微风及无风作业,并根据煤矿通风网路的变化情况,及时绘制通风系统图。
10.需要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通风系统调整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由通风段实施,其它任何单位不得调整通风系统。
11.各巷道施工及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提前完善通风、防尘、防灭火、监测等设施,否则不得开工。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及时封闭在空区。
12.煤矿每年应制定井巷维修计划,加强巷道维修,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2/3.进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
13.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后,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工作面电源,设置栅栏和警戒,警戒人员要在现场交接班,严禁任何人进入停风区,并向矿调度室汇报。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停风区内瓦斯浓度低于0.8%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0.8%或瓦斯浓度不明确时,必须先采取瓦斯排放措施。停工时间较长,需停风24小时以上时,必须撤出停风巷道内所有电气设备,进行封闭,并设点检查瓦斯,同时还必须切断通向停风区的水管、轨道及其它导体。
14.煤矿要建立如下安全管理记录:煤矿测风记录、瓦斯检查记录、巷道贯通记录、排放瓦斯记录、反风设施检查记录、综合防尘检查记录、煤矿反风演习结果报告单、主要通风机司机交换班记录等。
第四节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三、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和瓦斯参数测定的煤矿范围
(一)2年内未开展瓦斯等级鉴定的低瓦斯矿井必须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二)开采煤层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瓦斯压力超过0.74MPa的、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未鉴定之前按突出矿井管理。
四、低瓦斯矿井每2年进行1次瓦斯等级鉴定。
五、煤矿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煤矿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7~9月份)进行鉴定;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中各取一天(间隔10天),每天分三个班(或四个班) 进行测定。
六、非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完成前,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
(四)开采同一煤层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不得定为非突出煤层。未按规定在六个月内完成突出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级。
七、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必须对所开采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进行鉴定。原鉴定为不自燃但同一矿区同一煤层相邻矿井鉴定为自燃或曾经发生过煤层自燃现象的煤层应重新进行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在未重新鉴定前按照自然发火煤层管理。
八、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煤层)的鉴定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鉴定机构承担。低瓦斯矿井鉴定工作,由具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炭企业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
九、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由具备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或机构承担。煤层瓦斯参数的测定工作,不具备测定能力的煤矿企业,由具有煤层瓦斯参数测定能力的机构现场取样测定。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煤层)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煤矿企业委托相应机构承担鉴定工作的,应与鉴定机构签订合同,鉴定机构对鉴定结果负责。
十、开展瓦斯等级鉴定的企业或机构必须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要求配齐人员、仪器仪表,编制鉴定计划、做好组织分工、组织开展人员培训,严格执行鉴定方法、标准和程序,严格规范鉴定报告编制和审查,确保数据采集的真实性和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十二、鉴定结束后,鉴定结果报送煤炭行业相关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五节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一、各分管煤矿领导负责审批所分管专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总工程师负责全矿的安全技术工作,对所有生产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
二、通风技术部门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负责编制作业规程和通风安全技术措施。
三、通风措施的编制和审批:由相关部门提供有关图纸和资料,以《煤矿安全规程》为依据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作业规程通风部分及通风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和分管矿长,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并签字生效下发到有关部门,施工队组织学习贯彻(学习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签字)。
四、通风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审批:由技术、采掘、机电、运输,通风施工部门人员负责提供信息,根据现场情况以及《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要求,由通风技术员进行编制专项措施,确定施工方案,并组织生产调度、技术、安全、通风等部门进行审批签字,最后由总工程师签字审批,并下发有关部门。
五、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后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贯彻签字摁手印,并将安全技术措施复印送至施工部门、安检室等涉及部门。
六、煤矿必须做到“一工程、一措施”严禁无规程无措施作业,施工后需要验收的,必须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七、工程结束后,通风段和通风科负责将安全技术措施存档,严禁通风安全技术措施及设计丢失。
八、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措施,需经相关部门及通风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生产矿长、总工程师审查签字,矿长签批后生效,审批后的措施送至相关部门存档。
第六节 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
为建立“瓦斯检查、监测监控”监督机制,强化监督体系,坚决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瓦斯超限责任追究制度如下:
一、瓦斯超限事故界定
1.瓦斯管理责任事故
(一)未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
(1)采煤工作面每班必须安排一名工作面瓦检员。
(2)掘进工作面每班必须安排一名工作面瓦检员。
(3)井下所有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安排专人进行瓦斯检查。
(二)未每月制定完善煤矿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及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采掘区域地点发生变化未随时修改补充的。
(三)未根据煤矿通风系统划分瓦斯检查地区、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路线、检查时间和内容。
(四)同一地点同一班内的瓦斯检查间隔时间超过4小时,前后误差超过20分钟的。
2.瓦斯超限直接责任事故
(一)未按规定检查各地点瓦斯浓度:
(1)瓦斯煤矿,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2次;
(2)瓦斯涌出异常的工作地点,有专人随时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
(3)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4)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5)采后密闭墙外和盲巷栅栏外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6)挡风墙外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7)机电硐室、水仓等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8)通知的其他临时增减点及检查次数。
(二)未将每次检查结果填写在瓦斯检查记录手册和检查地点的瓦斯检查公布牌上的。
(三)检查记录手册、井下牌板、瓦斯检查台账(或瓦斯检查调度台帐)数据未做到“三对口”的。
(四)井下记录牌板瓦斯检查员、班组长未签字的。
(五)瓦斯检查记录报表瓦检员、通风段长、通风矿长、总工程师、矿长未审阅的。
(六)瓦斯检查牌板填写、悬挂不规范的。
(七)瓦斯检查员未在指定地点交接班,未在手册上签字交接的。
(八)瓦检员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未及时组织处理、未向调度室、跟班领导汇报的。
(九)出现瓦斯问题,相关段队及管理人员未积极组织处理的。
(十)班中临时停风的地点,相关段队未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和警戒的。
(十一)停风时间达到或超过24小时,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35条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未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煤矿安全规程》第175条
(十二)当班出现的重大通风、瓦斯等问题,未制定措施报矿长、总工程师、通风矿长批准,进行处理的。
(十三)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0%的。
(十四)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的。
(十五)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的。
(十六)放炮时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的,未在“一炮三检”表上签字确认的。
(十七)监测工未对瓦斯传感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未对甲烷传感器与理研进行对照,及时填定对照表和牌板。
(十八)跟班领导当班时,未对采掘作业面等重点区域的瓦斯传感器检查对照一次以上的。
(十九)采掘瓦斯检查员、巡回瓦斯检查员未及时将瓦斯浓度上报监测监控中心,“三对口”内容与实际不符的。
(二十)瓦斯监测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
(二十一)瓦检员脱岗、虚报、假报瓦斯情况的。
3.重大瓦斯超限责任事故
(一)瓦斯超限致使出现死亡以上的事故。
(二)瓦斯超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至50万元。
(三)瓦斯超限造成停产4小时以上。
(四)煤矿主扇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上的。
(五)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运20分钟以上。
(六)瓦检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七)微风、无风、循环风作业的。
(八)发现瓦斯超限不处理,继续作业的。
二、瓦斯超限事故责任追究程序
1.发生瓦斯超限事故后,现场管理人员、班长及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如实地向调度室监测监控中心及当班值班领导、跟班干部汇报,并积极组织处理。
2.接到瓦斯超限事故报告后调度室要按事故分类及业务技术负责人的分工及时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同时通知各部门负责人进行事故调查。
3.事故调查由安检室主任、事故区域段长、现场管理人员共同参加,安检室负责事故调查和事故的分析、认定、追查等。
4.发生2%以下的瓦斯超限,由矿总工程师负责人、通风矿长、安全矿长组织安检室、通风段等部门进行追查,并将结果备案。
5.发生2%及以上的瓦斯超限,由矿长组织各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进行追查。
6.调查结束后,安检室负责按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客观的事故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材料,以及处理意见报矿长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三、事故处理
1.管理责任范围内发生一次重大瓦斯责任事故,追究主管矿领导责任,并对其进行处罚,免去责任段段长职务,并进行处罚。
2.重大瓦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立即除名处理。
3.区域范围内发生一起瓦斯超限责任事故,对责任段段长进行处罚。
4.瓦斯超限直接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处以罚款,并立即除名。
5.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处理,擅离职守的除按照上述规定罚款外,立即除名。
6.因瓦斯超限后不积极组织处理,造成事态扩大,导致人员伤亡、设备报废,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瓦斯超限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的承担全部责任。
四、事故处理后的相关规定
1.事故处理报告要以文件形式报送有关部门,存档备查。
2.事故直接责任部门、段队在事故处理后要吸取教育,将事故处理报告通报至所有作业人员,使所有人员都要按规定受到教育,同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保证不再发生瓦斯超限事故。
3.对于瓦斯超限事故,因通风段监督不力,检查不到位的,要按责任大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节 煤矿测风管理制度
一、煤矿必须建立测风制度,配备足够的测风工坚持正常的测风工作。每10天对煤矿采区的进、回风量,采掘面以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进行一次全面的测风。因井下风量调整或主要通风机工况变化等原因,使井下风量发生较大的变化时,由通风部门领导安排测风工及时进行全面测风。
二、采煤工作面测定进、回风巷道的风量;掘进工作面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测风员要根据测风结果计算风筒百米漏风率,在测风结果上标明。安装和更换局部通风机后要及时进行测定。
三、主通风机的外部漏风量至少每年测定一次。
四、煤矿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正规测风站,采掘工作面以及其它巷道的测风点建立临时测风站,测风站内必须悬挂测风牌。
五、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工作面以及通风巷道的风量,通风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测风次数。
六、对于测风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隐患(如配风量不足、系统不畅、设施损坏、风筒漏风、风速超限等),通风段必须及时处理。
七、测风时将巷道计划风量、实际风量、风速、断面、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时间和测定人员及时填写到测风站的测风牌板和测风记录本上,数字要齐全清楚。测风记录本和测风牌上的数字必须保持一致,严禁弄虚作假。测风员在测风过程中如发现通风系统有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向调度汇报,待通风系统稳定后重新测定风量《煤矿安全规程》第137条。
八、煤矿内各地点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6、138、139、140条规定, 煤矿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供风量符合煤矿风量计算细则的要求。
九、煤矿必须配备足够的测风员,测风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风量测定结果每旬以图表形式报矿长、通风矿长、总工程师等。当煤矿风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矿长、总工程师、通风矿长、调度汇报。
第八节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改变通风系统前,通风部门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42条。掘进巷道贯通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总工程师、通风矿长批准,技术、安检、通风干部现场跟班指挥,贯通后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积聚。
1.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每班必须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2.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一)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
(二)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3.煤矿地质测量部门要随时掌握贯通巷道掘进进度,当两掘进巷道相距20m(综掘巷道50m)时,地测部门必须向总工程师报告,同时向有关部门下达贯透通知书,通风部门在接到贯透通知书时,要提前做好通风系统调风准备工作:一是贯通前准备所需材料、二是如何实现安全贯通、三是贯通后调风方案、四是贯通时领导跟班,巷道一旦贯通,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4.贯通巷道相距只有20m(综掘50m)时,只准从一个头向对方掘通,不得对掘,被贯通的巷道必须停电、撤人、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若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停止对方工作面的掘进、进行处理。《煤矿安全规程》第143条。
5.贯通巷道必须安设直通电话,每次装药放炮前,都必须与被贯通巷道的瓦检员取得联系(若无专职瓦检员,由掘进工作面放炮员与瓦检员共同到被贯通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等情况),只有贯通巷道和被贯通巷道内通风正常、且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
6.每次放炮前,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及“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并指定专人在对方工作面栅栏以外全负压通风的地点设置警戒。
第九节 盲巷管理制度
一、凡煤矿独头巷道、无通风系统的硐室、未掘通的巷道及通向采空区的巷道,其长度自负压风流巷道与该巷交叉入口处算起,无独立通风系统且超过6m而未安装局扇的即为盲巷。
二、盲巷内严禁人员进入,盲巷口由通风段安排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三、停工区内CH4或CO2浓度达到3.0%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35条时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并切断通往封闭区的管路、轨道和电缆等导电物体。
四、掘进工作面因停电或其它原因临时停风时,必须立即切断独头巷内的一切电源,人员撤至全风压风流中的进风巷中,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五、恢复盲巷时或其它停风区域必须事先按照煤矿瓦斯排放制度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后由兼职救护队员操作执行。
六、采煤工作面在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
七、煤矿对采空区地表塌陷应及时填堵。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10日内对地表裂隙进行全部填堵,填堵后出现裂隙的应进行再次回填。
八、建立停采封闭记录,记录应记录采煤工作面名称、工作面安装时间、开采时间、停采时间、支架撤除时间、封闭时间、封闭负责人、管理人。
第十节 巷道失修维修检查制度
为了确保煤矿正常生产通风顺畅,从而减小局部通风阻力,需定期检查煤矿巷道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特制订巷道维修检查制度。
1.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护歪倒。
2.扩大和维修井巷连续撤换支架时,必须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井巷时,人员能够撤退的出口,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
3.需设专人定期对煤矿巷道及其它巷道进行普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做好记录,并按通风科制定的专项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4.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5.修复旧巷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1%,二氧化碳不得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时才能作业。
6.失修巷道要及时维修,确保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
7.每旬由通风段巷修班组进行一次巷道巡回检查,对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如期未整改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8.每季度由通风段巷修班组进行一次全煤矿巷道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落实到责任人,限期整改,如期未整改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一节 煤矿通风技术管理制度
一、生产部门和通风等相关部门每年安排采掘计划时必须核定煤矿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煤矿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煤矿安全规程》第139条
二、必须建立测风制度,由测风员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测风牌板上。《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
三、改变通风系统前,通风科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四、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煤矿安全规程》第143条
五、巷道贯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贯通时应由通风段和通风矿长现场跟班指挥,贯通后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积聚。
六、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
七、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当安设自动风门或者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者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55条
八、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严禁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当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煤矿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153条
九、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墙,全部封闭采区。《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
十、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煤矿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测定1次。生产煤矿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煤矿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煤矿通风阻力测定。《煤矿安全规程》第156条
十一、防爆门每季度检查维修1次,每年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煤矿安全规程》第159条
十二、生产煤矿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每季度应当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煤矿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煤矿安全规程》第159条;反风结束后,应编制反风演习报告。
十三、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由施工队组负责安装,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设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的距离不小于10m,且支护完好、无淋水、无积水、无杂物,局部通风机离地面高度应大于0.3m。
十四、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巷道应安设2台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具备相互独立的双回路电源,并能实现自动切换。
十五、通风设施由通风段负责构筑,密闭墙、风门风窗墙、风桥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构筑,保证严密不漏风。其中密闭、风门风窗墙体厚度不小于0.5m,墙面要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并进行勾缝或抹面,每平方米内凸凹不应大于10mm。
十六、密闭、风门、风桥前后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漏顶、杂物、积水和淤泥。
十七、煤矿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者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的煤矿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未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一旦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5条的规定,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及相关领导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148条
十八、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5条规定。
十九、煤矿必须按季度要求绘制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煤矿,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以及绘制煤矿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煤矿通风网络图。
第十二节 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一、通风段每月按检查瓦斯区域制定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及瓦斯检查“一分三定”,规定瓦检员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次数、检查内容、检查时间等内容。对瓦斯涌出异常的掘进工作面,由通风科编制有针对性的瓦斯管理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设专职瓦检工,并实行现场交接班。
二、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及瓦斯检查“一分三定”由通风段段长、技术人员、瓦检班(组)长共同协商编制,并随着井下生产变化情况及时修改。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及瓦斯检查“一分三定”应报矿总工程师、通风矿长等领导审查、签字批准,另报通风科、安检室备查。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不在指定地点交接班的进行处罚。
三、瓦检员要严格按照通风段编制的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进行瓦斯巡回检查,每班不少于二次,严禁瓦斯检查中的“空班、漏检、假检”现象发生,并做到井下记录、检查手册及地面监控调度记录“三对口”,每旬对“三对口”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发现一次不对处罚责任人,并进“三违”学习班学习。
四、采掘工作面每次检查瓦斯时,必须按照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及瓦斯检查“一分三定”规定的瓦检点进行检查,采煤工作面检查进风流、工作面风流、上隅角、回风流、电气设备等地点;掘进工作面进风流(局部通风机附近)、工作面风流、回风流、局部超高处、机电设备等。
五、发现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瓦斯超限,要及时撤出工作面所有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和挂上“禁止入内”警示牌,并汇报矿调度室,否则,每次按要求处罚瓦检员、跟班班组长、段长。
六、瓦检员要对本班分管区域的通风设施、甲烷传感器、局部通风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矿调度室及监测监控中心汇报;凡上级领导检查出的问题,而瓦检员未提前汇报,对其进行处罚。
七、瓦检员除检查有毒有害气体和空气温度外,每次巡回检查必须检查“一通三防”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向矿调度室及监测监控中心汇报,由矿总工程师、通风矿长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八、瓦检员按巡回检查图表及瓦斯检查“一分三定”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检查制度:
1)瓦检员按巡回检查图表及瓦斯检查“一分三定”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检查,要求每次巡回检查时间不超过4小时,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分钟,不得漏过一个地点。
2)检查的内容是负责检查责任区内瓦斯、二氧化碳的浓度、通风系统、通风设施、检查放炮制度的执行情况、火工品的管理、检查巷道失修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汇报通风段或调度室,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九、井下瓦斯检查结果,由瓦检员填写在瓦斯检查单、检查地点记牌、瓦斯检查手册上,检查结束后由瓦检告知施工地点带班段长瓦斯浓度情况,并由施工地点带班段长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升井后瓦检员把每次的检查结果认真填写在瓦斯检查台账上并由班长签字,必须做到“三对口”,当瓦斯浓度超过《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十、规定瓦检员在现场交接班的地点:
1)所有采掘工作面的瓦检员在工作面进行现场交接班,真正做到“他不来,我不去”,“交不清,我不去”,并且双方都交接记录上签字,严禁脱岗、漏岗、逃岗。
2)上一班发现或遗留的问题必须向下一班交代清楚,并由下一班人员着手处理,接班人员接班后必须对自已所管辖区域内的通风系统、瓦斯、通风设施、安全监测等逐一检查,各班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不留于形式,违反制度者严肃处理。
十一、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都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时,方可开动机器。
十二、煤矿因停电和检修,主扇停止运行或通风系统受到破坏以后,严禁工人入井作业,送风后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检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煤矿安全规程》第175条
十三、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悬挂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汇报,严禁在瓦斯浓度超限的区域内进行任何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175条
十四、采掘工作面中二氧化碳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煤矿安全规程》174条
十五、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煤矿安全规程》第173条。
十六、采区回风道、采掘工作面回风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煤矿安全规程》172条
十七、煤矿总回风或一翼回风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总工程师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煤矿安全规程》171条
十八、严格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的监督考核,凡发现瓦斯检查员脱岗,虚报、假报瓦斯情况的,坚决给予开除处分。
十九、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二十、对于易存在的瓦斯积聚区,要进行瓦斯检查,发现体积大于0.5m3,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二十一、对于局部积聚的瓦斯,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经矿各级领导、安检、机电等部门审批,方可执行。
第十三节 瓦斯检查及监督管理制度
一、瓦检员必须严格按照责任范围和瓦斯检查制度进行瓦斯、二氧化碳及温度的检查,通风段每月都要按照生产安排明确规定瓦检员的责任范围、检查内容和检查地点,瓦斯检查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80条。
1.巡回瓦检员管理制度
(一)负责总回风、变电所、以及采掘工作面之外无人作业地点瓦斯巡回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监测监控中心汇报。
(二)协助重点工作面段长抓好瓦斯管理和通风管理。
(三)负责全矿通风系统检查与管理,发现设施损坏或者系统风量发生变化及时汇报工作,由通风部门值班负责人组织处理。
(四)负责防尘、监测、隔爆等设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监测监控中心,以便及时处理。
(五)负责当班工作完成情况的检查,并向监测监控中心汇报。
(六)主扇、局扇停电停风时应立即向矿监测监控中心汇报,并按矿监测监控中心安排组织撤人,站岗等工作。
(七)负责全煤矿停风后恢复通风后变电所、水泵房等地点瓦斯检查并及时向矿监测监控中心汇报。
2.跟班瓦检员管理制度
(一)负责本作业地点及其相关(指定)范围内通风、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煤尘及其它安全设施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否则视情节追究责任。
(二)负责放炮执行并落实“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制度。
(三)检查瓦斯时同时检查该地点监控传感器的显示数据,并记录在瓦检手册上,在向监测监控中心汇报瓦斯时一并汇报。
(四)必须在现场交接班,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五)发现局扇停电停风时应立即向监测监控中心汇报,并按监测监控中心安排组织撤人、站岗和临时撤人地点瓦斯检查等工作。
(六)煤矿采掘工作面以及利用局扇通风的巷道修复或巷道回收工作面,都必须安设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瓦检员安排必须做到一人一头、一人一面,如发现缺岗漏检或代岗情况,必须追究通风段当班值班负责人的责任。
(七)瓦检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按“三违”进行追查处理。
(八)瓦斯检查次数规定:采掘工作面,利用局扇通风的巷道修复或巷道回收工作面、排放瓦斯尾巷、有电器设备的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二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瓦斯涌出量变化较大的采掘工作面、石门揭煤工作面,必须增加检查次数,经常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井下硐室、有人工作的全风压风流巷道、密闭墙前栅栏处、总回风道、临时停工但未停风的采掘工作面,每班都要安排巡回瓦检员进行瓦斯检查,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九)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的瓦斯检查点:工作面、溜头溜尾、上隅角、机轨巷及其机电设备和局部漏顶处。掘进工作面必须设置的瓦斯检查点:工作面迎头、掘进巷道全长风流中及其局部漏顶处、机电设备、局扇及其启动装置前后10米范围内。
(十)瓦斯检查员每次认真检查各自范围内的通风、瓦斯、二氧化碳、煤尘以及“一通三防”安全设施的完好使用情况,查完瓦斯浓度之后,必须将检查时间和检查结果及时填写在记录手册和记录牌上,并按规定向监测监控中心汇报。瓦斯检查记录、瓦斯记录牌板、地面瓦斯台账(或监控调度日志)要“三对口”,并且一班汇报三次监测监控中心调度,有特殊情况必须随时汇报。
(十一)煤矿总回风或一翼回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测定必须在测风站内进行。对高冒顶、采煤面未垮落的老塘、密闭墙前和无支架区域内的瓦斯检查,人员应站在安全地点,用小木棍将长胶管送至应测地点进行测定。
3.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管理规定:
(一)采区进风巷、采掘工作面进风巷及其它进风巷道中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5%时,采区、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作业地点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二)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钻打眼;爆破附近20米以内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
(三)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采煤工作面,经采取措施后,其回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仍不能降到1%以下时,可按小于1.5%进行管理,但必须制定切实可行、安全可靠的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煤矿安全规程》第174条。
(四)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及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包括局扇电源),撤出人员,汇报监测监控中心,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若工作面为局扇供风的独立巷道,撤出人员之后,还必须在巷道出口处设上栅栏。
(五)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六)煤矿采掘工作面都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报警断电仪,并有专人检查、维护、调校,保证准确,控制灵敏。采掘工作面瓦检员检查瓦斯时,必须同时检查该地点甲烷传感器的显示数据,并记录在瓦斯检查手册上,再向监测监控中心汇报瓦斯的同时一并汇报甲烷传感器的显示数据,发现有问题要及时向监测监控中心请示汇报。
4.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治理规定:
(一)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涌出量较大时,应采用挂风幛、打挡墙方法进行处理,不得采用负压引排和机械压风吹散的方法进行处理。
(二)回采工作面上隅角采用挂风幛处理瓦斯时,瓦检员必须根据现场情况调整风幛长度和角度,以保证上隅角瓦斯浓度降到最低值为宜。风幛挂好后,其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调整。若有冒顶矸石或其他物体意外压死风幛时,采煤段队现场施工人员有责任配合瓦检员进行处理,严禁人为损坏风幛。
(三)采用打挡墙方法处理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时,施工挡墙由采煤段队自行负责。挡墙质量由安检员和瓦检员现场监督。
(四)放炮地点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瓦检员必须同时检查放炮员是否按规程要求装药放炮,以及附近通风设施是否完好,否则瓦检员有权停止该工作面作业。
(五)加强掘进巷道的设计管理和施工管理,避免出现报废巷道而产生盲巷,避免冒顶,若有盲巷,通风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予以处理,若有冒顶,施工部门应及时将冒顶孔洞充填接实。
(六)因局扇停电停风等原因造成独立工作面的瓦斯浓度超过1%时,必须按排放瓦斯管理规定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七)瓦检员入井前,必须对自己的光干涉甲烷测定仪进行对气路系统、光路系统及外观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光干涉甲烷测定仪不得入井,另行换一台合格的光干涉甲烷测定仪。若在井下发现瓦检员使用不合格的光干涉甲烷测定仪,必须追究瓦检员的责任。瓦检员还必须带长度不小于1.2m的胶管,以便检查高处瓦斯。
(八)瓦检员必须在工作面地点交接班,其具体办法为:采煤工作面在离工作面50m范围内,掘进在该工作面迎头,其它地点在其责任范围的巷道内,交接时,必须将其责任范围内的通风、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煤尘情况、“一通三防”设施安全使用情况等交接清楚。
(九)通风部门的负责人入井,必须携带光干涉甲烷测定仪及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对所经线路各点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同时还必须检查瓦检员的工作执行情况和“一通三防”设施完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帮助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汇报调度室后,方可离开现场。
二、凡发现井下风流有变化,必须立即检查瓦斯,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要立即汇报调度室。
三、井下发现瓦斯积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排除积聚瓦斯或立即予以封闭,在未处理前,附近20m范围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四、凡发现瓦检员脱岗、漏检、假检、虚报瓦斯等,一律给予开除工作的处分。
五、煤矿每月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业例会,研究布署加强管理、防治瓦斯的措施。
第十四节 瓦斯排放制度
凡是停风的作业施工地点,都必须按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瓦斯排放,严禁无安全技术措施排放瓦斯,排放瓦斯是一项慎重细致的工作,必须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加强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明确排放瓦斯人员名单,责任落实到人头,排放瓦斯的有关人员要在瓦斯排放前学习和掌握瓦斯排放的专门措施。
1.局扇排放巷道内瓦斯
(一)局扇排放巷道瓦斯按照瓦斯积存程度要分级管理。
(1)临时性停风,经检查停风区域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由现场瓦斯检查员直接启动风机进行瓦斯排放。
(2)临时性停风,经检查证实停风区域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在1-3%时,由通风段和现场瓦检员配备相关设备按照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瓦斯排放,安检员、电工进行协助。
(3)停风区域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在3%-5%时,通风科要制定专门的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经矿长、安全矿长、通风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救护大队由矿领导及通风部门与机电部门现场协助救护大队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4)排放密闭内、连通已采区、老空区等处的瓦斯时,由矿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技术主任审查后报主管矿长、总工程师批准,然后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实施,现场指挥由矿山救护队员协助进行。
(二)瓦斯排放措施中应明确排放瓦斯路线,风流方向,风量控制设施位置,警戒设置位置,断电范围,各种电器设备、通讯电话、瓦斯传感器的位置等内容,做到图文齐全。
(三)瓦斯排放要明确停电撤人的范围,凡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巷道、硐室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与排放瓦斯相连通的巷道口应设专人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四)排放瓦斯必须严格控制排出瓦斯量,严禁采用“一风吹”的方式,排放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排放过程中严禁产生一切火花。
(五)在煤矿主要进风巷道开口或采煤面进风顺槽开口,共排放瓦斯风流必须串入新鲜风流时,排放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全负压风流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进行控制。
(六)排放串联通风巷道瓦斯时,应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扇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扇所负担的区域瓦斯排放结束后,第二台局扇才能按照有关规定送电排放瓦斯,排出瓦斯所流经的区域内必须撤出人员,切断所有电源。
(七)排放临时停风区(巷内已有风筒)的瓦斯时,可采用扒开局扇消音器前第一节风筒或预先安设三通,控制进风量的方法控制排出的瓦斯量来排放瓦斯,严禁采用断续停开局扇的办法控制瓦斯浓度。
(八)排放密闭内,连通已采区、老空区的瓦斯时,要先测量密闭墙瓦斯,当密闭墙处瓦斯浓度在1.5%以下时,方可用工具将密闭墙两帮各扒开一个小口,进行通风(密闭墙处瓦斯浓度在1.5%以上时要先用局扇排除密闭墙处瓦斯),当密闭内瓦斯浓度降到1.5%以下时,方可将密闭墙口逐淅扩大,然后由外向里逐节增加风筒进行排放。延接风筒的工作应由矿山救护员佩戴氧气呼吸器来完成。
(九)所有排放瓦斯人员不准进入风筒出口3m以外的区域。风筒出口处3m以内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3%,氧气浓度不得低于20%。
(十)排放瓦斯的风筒不得有死弯,不得受挤压,风筒必须接牢,杜绝风筒断开事故。
(十一)排放瓦斯过程中,应使用光干涉甲烷测定仪及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多功能气体检测仪检查瓦斯浓度和其它有毒有害气体,在风筒出风口新鲜风流中读取数据。
(十二)排放瓦斯时,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大于0.5%,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
(十三)排放瓦斯后,经检查证实,整个巷道内瓦斯浓度稳定在1%以下。二氧化碳稳定在1.5%以下。氧气浓度不低于20%时,无局部积存且稳定30分钟后,方可人工复电,排放工作方能结束。
(十四)排放瓦斯结束后,排放负责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
(十五)排放停风时间较长的巷道或密闭的巷道、连通采空区的巷道的瓦斯时,必须携带测氧仪器、多功能气体检测仪。
2.全风压排放瓦斯
(一)利用全风压排放采煤工作面瓦斯时,必须采用短路渗新办法控制瓦斯排出量,保证排出风流与渗新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不得超过1%。
(二)利用全风压排放连通采空区巷道的瓦斯或利用全风压排放、系统复杂的巷道瓦斯时,必须由矿制定出详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总工程师组织进行。
(三)采煤工作面不得使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
3.所有瓦斯排放工作必须按专项瓦斯排放安全措施严格执行,且及时填写停风区域排放瓦斯记录。
第十五节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一、煤矿开拓或者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风量计算、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选型和使用等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162条
二、施工部门依据批准的局部通风设计,负责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铺设与回收。局部通风机安装必须按安装要求进行。
三、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4条规定。不得发生循环风并必须符合最低风速要求。局部通风机向工作面供风时,在局部通风机主扇停止运转时,备扇必须保证能够自动转换开启;局部通风机必须同时与工作面电源连锁,当局部通风机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能够立即自动切断工作电源。
四、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且顶板完好、无淋水,方便检修和行人的位置,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通风机如放在局部通风机架上,距底板高度要小于0.3米,如吊在巷道顶部,应保证吊挂牢固且不影响设备及行人通行。供给局部通风机的全负压供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吸风量,以免发生循环风。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164条规定。
五、煤巷和半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完善以下安全装备:上齐双局部通风机、双电源、自动倒扇,实现“三专两闭锁”,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上齐防尘消防供水管路、净化水幕等。动力线为阻燃电缆,照明、通讯、信号使用标准电缆。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使用乳化炸药,毫秒电雷管,并按要求使用专用发爆器爆破。有专用电话,所有职工必须佩带自救器,所有电气设备均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六、岩巷掘进工作面参照煤巷和半煤巷掘进工作面的有关要求进行装备。
七、局部通风机要求设备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集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不漏风),坚持使用高效、低耗、低噪音的局部通风机,5.5KW以上局部通风机必须装有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和除尘局部通风机除外)。
八、局部通风机供风量应满足工作面排出炮烟、稀释瓦斯、保证温度不超过有关规定和有害气体及矿尘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且保证风筒出风口风量不小于设计风量,风筒出口距工作面最大距离全煤巷不大于5M,岩巷及半煤岩巷不大于7M,全岩巷不大于10M;工作面最少使用2节耐崩风筒。
九、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与使用的风筒筒径一致,交叉风筒不得安设在巷道拐弯处且与2台局部通风机方位相一致,不漏风;风筒拐弯处用弯头或者骨架风筒缓慢拐弯,不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采用过渡节,无花接。
十、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管理牌板的内容为:地点、型号、风筒长度、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等,字迹要清晰。
十一、局部通风机除瓦检员、监测工、维修人员试验局部通风机外,其它任何人员不准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自动倒扇每天由瓦检员和电钳工共同试验一次并及时填写局部通风机转换记录;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试验每15天进行一次。《煤矿安全规程》第164条
十二、计划内停电、检修等原因要停局部通风机时,需提前申请,并制定相应的停电、停风撤人安全技术措施;恢复通风前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是否超过0.5%,巷道内的瓦斯浓度是否超过1%,只有两处都不超限的情况下,才能送电送风。如果巷道内超过1%必须立即制定瓦斯排放措施进行处理。《煤矿安全规程》第165。
十三、无计划停电、停风或其他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停风,无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施工人员都必须报告本部门和矿调度室、通风段、安检室、机电段等部门。安检室要把此事当作未遂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追查,严肃处理。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格按规定组织排放,无计划停风、停电调度室要做好记录,以存备查。
十四、风筒的阻燃、抗静电性能符合有关规定;风筒必须吊挂平直逢环必挂,一般风筒吊挂高度距巷道底板不小于1.5M,风筒无破口(末端20米除外),接头严密不漏风,无反接头;风筒拐弯处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折深不超过100mm,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插接、倒接;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通风段要提高风筒的安装质量,加强风筒的日常管理。耙斗机或综掘机后成巷段必须拉永久局部通风机风筒拉线,必须做到逢环必挂。通风工负责风筒、吊挂、调整和回收,破口的粘补及通风质量的监督检查,使用好反压边,发现破口及时修补或更换。风筒吊挂要达到平、直、稳、紧、逢环必挂,缺环必补,风筒末端必须有风筒钢圈,并用铁丝吊挂牢固,通风工要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加强维护。
十五、施工部门要做好风筒的日常保护工作,做到无磨损、拖地、车刮、挤压、脱节、崩坏等现象,风筒要及时向工作面延接,并有保护末端风筒防崩坏的措施。
十六、风筒必须实行全部编号管理, 编号位置设在风筒接头处,红底(圆形)白字,字体为10厘米,风筒编号从风机前第一节至迎头后,编号要紧跟耙斗机或综掘机,不得滞后。每个掘进工作面必须备有不少于2节的备用风筒,风筒必须放在专用风筒架上并挂牌管理。回撤时,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不得损坏风筒和风筒吊环,回收后要及时升井入库;风筒接头严密,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反压边,无丝绳或者卡箍捆扎,软质风筒接头加垫、螺钉紧固。严禁出现无编号或编号混乱的现象。
十七、掘进工作面需要装设局部通风机时,必须提前提出申请安装单,并报通风段、通风科等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按措施安装。
十八、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域中最高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十九、停风区域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甲烷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二十、停风区域甲烷浓度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由救护大队进行瓦斯排放。
二十一、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得超过1.5%,且混合风流经过的所有巷道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当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煤矿安全规程》第176条
第十六节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一、煤矿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通风阻力测定,煤矿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煤矿通风阻力测定《煤矿安全规程》第156条规定;煤矿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采用抽出式通风方式。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超过规定时,必须采取措施,把漏风率降到规定指标以下。《煤矿安全规程》第158、159、160、161条
二、主通风机运转平稳,无异声,无喘振现象。能力足够运转工况的排风量应大于等于煤矿需要风量加内部漏风量加外部漏风量之和。
三、主要通风机运转工况的装置效率应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四、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主要通风机及其供电系统的日常管理和月检查由机电部门负责,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工作由机电矿长负责。
五、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台主扇作备用,备用主扇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在建井期间可安装1台通风机和1部备用电动机。《煤矿安全规程》第164条
六、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七、装有主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季度检查维修1次。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煤矿安全规程》第159条
八、主要通风机停风、反风时,必须提前由通风科编写好停风、反风安全技术措施,经上报审批后,在规定的时间按计划实施反风演习;主要通风机至少每月检查1次。同型号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每月倒开一次。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
九、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并绘制特性曲线,以便和生产厂家给定的曲线相比较和指导煤矿的通风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并及时对主要通风机的特性曲线进行修正。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由总工程师和通风矿长、机电矿长共同负责。测定整理的技术资料除煤矿通风、机电部门保留外,还必须存入矿技术档案长期保存。主要通风机性能测试,要先写出测试方案报告,内容包括:测试时间、测试指挥及参加人员,机电、通风人员组成若干工作组。测试方法:包括测压位置,风量测定方法、机电参数、转数测定方法及位置等,通风机性能测定要绘制测量示意图并提前制定防止瓦斯积聚、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
1.测定时,通风机应在低负荷工况下启动,随时注意电机的负荷及各轴承的温升,尤其是轴流风机在驼峰点附近,如发现超负荷等异常现象,应立即关闭电动机,停止测量,进行处理。同一工况的各参数应同时测定。应处理好主要通风机与井下通风的关系,避免发生瓦斯及其它事故。
2.新主要通风机系统设计时,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必须考虑为主要通风机性能测试提供合理空间。
十、停电域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变电所在停电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矿长或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煤矿,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恢复主要通风机通风时,必须关闭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
十一、煤矿应制定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火灾(可假设事故地点)时主要通风机的运转状态。主要通风机可保持运转、停风、反风以及救灾。通风系统应考虑主要通风机之间的关系及相互影响。并写入煤矿灾害处理计划。
十二、主要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主要通风机司机必须立即查明原因,如果可行应立即起动备用主要通风机,并向矿调度室报告;矿调度室要立即通知矿长和通风矿长、总工程师等有关矿领导,以便采取应急措施。矿调度室要将主要通风机停风的时间、原因及恢复的时间报告相关领导和上级部门。事故后,要由矿组织分析,将结果报上级部门。
十三、煤矿主要通风机停风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并向矿调度室报告。矿长和总工程师应根据停风后的具体情况和《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所规定的行动原则,迅速决定全煤矿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的断面积。
2.回风井与风硐的交点到防爆门的距离,比该点到主要通风机吸风口的距离至少要短十米。
3.防爆门应靠主通风机的复压保持关闭状态,并安设平衡重物或其他措施,以便于防爆门易于开启。
4.防爆门的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并有防腐和防抛出的措施。
5.防爆门应严密封闭不漏风,如果采用液体做密封材料时,在冬季应选用不燃的防冻液。
6.装有摩擦轮提升设备井楼的矿井,防爆门可不设于回风井同一轴线上,在两侧设卸压防爆门。一旦发生爆炸事故时爆炸的冲击波可以冲开防爆门卸压。
十五、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主要通风机每个班次必须安排2名专职司机同时值班。值班司机必须由业务好和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值班司机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值班司机必须熟悉风机的性能、控制系统和反风系统,并能熟练操作。
十六、主要通风机调整风机工况时,必须提前3天编制措施、计划,经审批后按程序办理操作票(由通风科制定),操作票要有安检室、通风科、机电段、总工程师、机电矿长、通风矿长等领导签字,措施审批后要进行贯彻,待办理完以上手续方可进行风叶调整,风叶调整时禁止停风作业。
十七、主要通风机每次倒台时,由机电段、通风科、调度室、安检室、总工程师、机电矿长签操作票,办完手续后,机电矿长负责组织机电段有关人员进行倒风机操作。严禁值班人员或管理人员私自随意倒风机。
十八、主要通风机因故障停电或因操作不当造成停风时,主要通风机操作值班人员要立即通知调度室、机电段、通风科和值班矿领导,上述各部门的领导必须立即赶至主要通风机房,先启动备用主要通风机,然后组织人员对故障调查处理。
十九、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段电源,工作人员在带班段长或班组长的带领下立即撤至入风大巷中待命,同时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煤矿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恢复通风、送电工作应按有关措施要求执行。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充分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二十、煤矿每年要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当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煤矿安全规程》第159条
第十七节 通风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一、煤矿通风设施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二、煤矿永久性通风设施的施工必须由通风科编制设计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由总工程师、通风矿长等矿领导审查签字,其设计方案内容包括:设施位置、规格、施工顺序、辅助性设施和装置,并绘制设施位置和周边巷道的局部关系平面示意图,设施的主视图、侧视图。
三、煤矿通风设施构筑后统一编号刷白存档管理,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
四、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条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煤矿废弃的溜煤眼、风眼必须对上下口进行封闭。《煤矿安全规程》第144条。
五、通风设施的拆除必须办理申请单,经通风部门,通风矿长同意后方可执行,拆除时必须有通风负责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对私自拆除、破坏设施的责任人一定要严肃查处。
六、煤矿通风段每月对井下通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填写通风设施检查维修记录,并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
七、井下通风设施的增加、减少必须在24小时内反映在通风系统图上。
八、回采工作面结束开采前一个月,由通风科填写停采通知单,经通风、安检、施工段队等有关部门和矿领导批准后实施。停采的划定位置要求能满足采空区封闭要求。
九、井下建筑永久密闭所需用的料石不准用井下矸石或煤块代替。
十、永久密闭两侧必须抹面(封口里除外) ,且不少于两次,墙面平整。有条件的可对密闭四周进行喷浆,以减少漏风。
十一、煤矿通风段人员必须稳定,人数要充足,确保通风设施构筑及时,质量符合标准。对出现亏欠的、不符合标准的通风设施,要严肃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二、煤矿材料部门供给的通风物料费用计划要和合理、质量要保证。
第十八节 通风设施构筑管理制度
煤矿设施是煤矿通风系统调整的主要构筑物,对其有一定要求如下: 永久密闭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规格质量要求:墙体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5m,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岩巷密闭上下要砌在顶底坚实的岩石上,煤巷密闭(挡风墙)两帮见实煤后掏槽深度不小于0.3m,见硬底硬帮与煤岩结实,并抹有不少于0.2m的裙边。密闭内有水的设反水池或反水管,确保不漏风。墙面平整(1m内凸凹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雷管角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
2.管理要求:密闭前后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密闭前无瓦斯积聚。密闭前后5m内无杂物、积水和淤泥。密闭前要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和检查牌(进回风巷道之间的风墙除外)。已采空的密闭设置距通风巷道的距离不得超过6m,否则应补打临时墙或永久墙。 临时密闭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临时调风或封闭盲巷时可以采用临时密闭。
2.临时密闭的厚度根据用途和巷道条件的不同确定。一般用途的,厚度不小于0.3m。
3.密闭设在顶帮良好处,四周见硬顶硬帮,否则要掏槽与煤岩结实。
4.密闭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
5.密闭前设栅栏、警标。 永久风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并安设联锁装置。主要进回风道之间的风门应同时安装反向风门,两道风门的距离,应能保证运输和行人要求。一般情况下,行人或人工推车风门间距不小于5m,绞车运输不小于10m,机车运输不小于一列车长度。
2.风门墙体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3m。风门墙体要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3.墙体周边要掏槽(砌碹巷道要砌碹前掏槽,掏槽深度不小于0.2m),见硬顶、硬帮,要与煤岩接实。
4.墙垛平整(1m内凸凹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雷管角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
5.风门门框要包边沿口衬垫,四周接触严密(不透光为准,通车风门底坎除外)。门框要有83°~85°的倾角,门扇门框不歪扭。
6.风门门扇用不少于50mm厚的木板制成,门扇平整不漏风。门带要采用50mm×50mm以上规格的角铁制作,并有一道以上加强筋。风门包边沿口的压条使用宽30mm,厚度为5~10mm的木条,压条与风门边齐,沿口外露不超过50mm。风门周边全部要包边沿口。
7.风门能自动关闭,通车风门要能自动开关,通车风门不能自动开关的,要设专人负责开关,专用行人的风门可适当缩小,也可以在大风门上安装一个小风门,必须同时连锁。
8.通车斜巷一般严禁设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破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9.风门水沟要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车风门每边要设600mm宽底坎,底坎高于地平面50mm,正反向风门之间的底坎高出风门外底坎50mm。电缆、管路孔要堵严。
10.风门前后各5m内巷道要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11.风门要有管理牌,并注明负责人、构筑日期、构筑部门等。
12.永久风门必须预留过线管,并封堵严密。
13.不使用的风门、风墙要及时拆除。 临时风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使用风布帘、皮带帘等不符合规定的设施控制风流(不包括巷道顶帮和工作面上隅角处理瓦斯积聚)。
2.需要构筑临时风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机车运输不小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m。风门能自动关闭。通行电机车及斜巷运输的风门要有报警讯号,否则要设专人看守。风门墙需设在顶、帮良好处,前后各5m内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风门四周要接触严密,木板墙要鱼鳞搭接,墙面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风门门框要包边沿口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与门框接触严密,通车风门必须设底坎、挡风帘(运输机道风门也要设风帘)。电缆或管路不得在风门门框内或调节风窗内穿过,电缆孔或管路孔封堵严密。 调节风窗断面的大小应根据配风计划或生产所需风量来确定。 栅栏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栅栏设置地点:瓦斯超限区、密闭墙前、临时停风地点、废弃巷道等处。
2.栅栏设置位置:栅栏位置设置:密闭前1m(误差±100mm)(距巷道口不足1m的密闭,栅栏外侧沿巷帮设置),现有密闭沿巷帮设置的不再构筑栅栏。其他巷道设在距离通风巷道3m(误差±100mm)位置。
3.栅栏设置标准:栅栏应采用木条制作,木条宽度为50mm(误差±2mm),厚度12mm~15mm,高度1.5m(误差±50mm,圆弧形巷道沿圆弧形布置),竖向木条超出最上面的横木200mm(其中100mm的尖头),栅栏颜色采用黄色(上方200mm采用红色)。栅栏最上方的一根横木和最中间的两根立木必须与巷道生根,需要生根的栅栏条必须在其栅栏条背面各加一根50mm×50mm的筋骨,确保栅栏稳固,栅栏孔规格为200mm×200mm(误差±10mm)。栅栏条与巷帮和底板都必须接触,绑扎木条的铁丝采用16#铁丝,生根的地方可采用双股16#铁丝或8#铁丝绑扎。铁丝绑扎必须由左下到右上的顺序,绑扎时拧3圈,然后外露的铁丝头不得超过2cm,铁丝的末端必须指向栅栏内侧(标准为外侧观察不到铁丝末端)。
4.栅栏牌板吊挂:栅栏上必须悬挂“禁止入内”警标。警标牌板位于栅栏中央,上沿与最上方一根横木上边沿一样高度,栅栏上严禁悬挂其他任何牌板。
5.栅栏移交:栅栏构筑完好后,通风段书面申请验收,并准备好验收移交表格,验收由通风科组织接管段队和通风段、安检室同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通风段2天内交给验收移交生产段队。
6.栅栏管理:栅栏未经验收,管理责任为通风段;栅栏验收后,管理责任为生产段队。任何人不得私自构筑、拆除、破坏栅栏,否则对责任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无责任人由部门负责人承担处罚。
7.不按要求构筑的栅栏(特殊情况必须由总工程师批准),对通风科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8.日常检查的栅栏问题根据管理责任纳入“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 测风站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井下设置测风站的地点包括煤矿总进风、总回风、主要大巷、采区上下山进回风巷。
2.测风站应设在平直巷道中,其长度不得小于4m,前后10m内无风流分支、无拐弯、无杂物、断面无变化。
3.测风站应设在巷道支护完好处,要有鲜明的标志。断面必须规整光滑,支架巷道应用木板或其它材料补帮并用灰沙抹光。
4.测风站应设置测风记录牌板,牌板上应标明测风的断面积、平均风速、需要风量、实际风量、空气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等参数,并填写测风日期、测风员姓名。
八、密闭验收制度
1.密闭施工完毕后,通风段提出书面验收报告,由通风矿长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5天之内必须验收完毕。
2.为了确保永久、临时设施的建造质量,施工中必须坚持三验收(掏槽验收、施工中检查验收、竣工验收)。发现不按设计施工,必须及时推倒重建,对弄虚作假责任者,必须严肃追查处理。
3.通风段未申请,该封闭墙不予验收。验收合格现场签字确认,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需重新构筑,该封闭墙不予验收,并进行处罚。
4.验收合格后,通风技术员将密闭具体位置及时进行填图。
5.通风设施必须建立台帐,详细记录密闭具体位置、墙体内预留管路详细数据、支护形式及材料回收情况等。
九、永久、临时设施的日常管理标准
1.煤矿建造的永久、临时密闭前5m内,巷道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淤泥,无瓦斯积聚。
2.煤矿建造的永久、临时设施必须建立管理台帐,并与图纸、通风设施管理牌板、现场实际相符。
3.瓦斯检查员每班负责检查1次所在区域的永久、临时密闭。
4.密闭墙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反馈,针对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实施。
5.密闭墙检查存在弄虚作假的,按严重“三违”论处。
6.因检查不到位、维护处理不及时、质量不合格,造成墙内瓦斯等有害气体涌出的,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节 通风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一、由通风科负责安检室参加煤矿通风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对煤矿通风质量标准化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验收,并及时向有关矿领导汇报检查验收情况。对有关部门进行通风质量标准化验收检查时,被验收部门必须派一名干部参加。
二、对于“一通三防”设备、设施需要进行移交管理的,由移交部门通知通风科,通风科派检查人员进行竣工质量验收。
三、凡涉及到“一通三防”方面的施工项目完工后,施工部门必须通知通风科组织验收。
四、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一通三防”问题,由通风科下发整改通知单,施工部门要及时落实问题的整改处理,并向通风科反馈,请示复查。
五、通风质量检查验收中,通风科检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按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执行。
六、验收或移交必须有记录,经参加验收或移交人员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节 通风设施验收移交管理制度
一、通风科负责煤矿通风设施质量验收和移交工作,对有关部门进行通风质量标准化验收和移交时,被验收部门和接收部门均必须派一名领导参加。
二、对于“一通三防”设备、设施需要进行移交管理的,3天内由施工部门书面通知通风科组织验收和移交,通风科在接到书面通知后3天内组织施工部门、接收部门等进行验收和移交,施工部门没有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的不予验收,并且业务部门不予核算工程量,核算部门不予结算;通风科3天内不予验收的对通风科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凡涉及到“一通三防”方面的施工项目完工后,施工部门必须通知通风科组织验收。
四、验收不合格的,对部门负责人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一通三防”问题,由通风科下发整改通知单,施工段队要按规定时间落实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并向通风科反馈,请示复查,复查仍然存在问题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五、通风质量检查验收中,通风科等验收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按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执行,不按标准进行验收的对验收人员进行处罚。
六、验收必须有记录,经参加验收或移交人员签字后生效,记录表格由通风科负责制作和保存,保存最少1年。
七、通风设施的构筑质量由班组长现场负责,通风管理人员随时进行检查验收,凡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通风设施要重新拆除并构筑,拆除前要制定措施,并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如何保证拆除设施过程中通风系统安全可靠。
第二十一节 反风演习制度
一、每季度应当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煤矿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反风结束后,应编制反风演习报告。《煤矿安全规程》第159条
二、反风演习前,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科、机电段、通风段等部门制定反风演习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提前由通风科负责报矿领导审批。
三、反风演习时必须由矿长担任指挥,总工程师、安全矿长、通风矿长、机电矿长协助、生产矿长、通风、机电、通风科等部门人员密切配合。
四、反风演习前,机电段必须对主要通风机及井上下电气设备进行全面检查,通风科、通风段必须对井下反风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反风演习计划内容必须包括:
1.煤矿概况。主要介绍煤矿的采掘布局、通风、排水及安全出口等情况。
2.反风演习的依据和目的。“生产煤矿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并“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煤矿安全规程》第159条
3.假想事故处理。
4.反风方式、反风方法和设备操作顺序。机电段必须明确操作责任人和操作步骤。
5.反风准备。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落实反风演习期间的各项工作,明确责任人、责任部门和操作流程。
6.通风科负责编制专项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措施必须要有针对性,由矿总工程师负责贯彻落实,禁止使用通用措施。
7.机电段负责编制专项停送电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必须明确停送电操作顺序和责任人,由机电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六、煤矿反风演习持续时间不少于2h。
七、反风演习开始前和结束后,由调度室负责汇报。
八、反风报告必须在反风后20天内由通风科负责组织编写。
第二十二节 密闭管理制度
为规范煤矿密闭管理工作,以防止密闭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发生为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密闭管理要求
1.临时停工的巷道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并悬挂“严禁入内”警示牌。因停电或其他非人为因素造成的临时停风巷道。必须立即撤出人员至新鲜风流中,并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悬挂“严禁入内”警示牌。
2.停工区内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35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并切断通往封闭区的管路、轨道和电缆等导电物体;井下盲巷、老空巷道、报废巷道必须按永久密闭要求设置密闭。
3.密闭和栅栏设置的地点应加强支护,密闭距巷道口不得超过5米,栅栏必须设在巷道口边。
4.密闭前必须按规定悬挂管理牌板、警标和设置栅栏。
5.井下密闭、栅栏统一由通风段定期检查和维护。
6.设置密闭或栅栏前必须将延伸到巷道溜子、风水管、风筒、电缆、道轨等物件全部撤出。
7.密闭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严禁漏风,并符合以下质量要求:
(一)永久密闭
(1)对已回采完毕的采煤工作面、采区及长期不使用的盲巷,必须砌筑永久密闭加以封闭。
(2)规格质量
1)密闭位置应选择在顶帮坚硬、未遭破坏的煤岩巷道内,尽量避免设在动压区。
2)用不燃性材料(包括水泥、砖、料石等)砌筑。
3)墙厚根据用途和自然条件确定:
①采煤密闭
适用范围:回采结束的采区及长期不使用的盲巷封闭。
施工标准:断面小于20m2,水泥墙厚度不小于0.5m,砖墙厚度不小于0.75m,料石墙厚度不小于0.8m;巷道断面大于20m2应适当加厚。砌筑2道同规格的墙中间间隔2m,先充填黄土,待黄土夯实并下沉稳定至3/4时,再将剩余的1/4用高分子材料充填密实。
②一般永久密闭
适用范围:煤矿进、回风井之间,主要进、回风巷之间和采区进、回风巷之间不使用的联络巷的封闭;采煤工作面尾部预留巷道与采空区相连通的联络巷封闭。
施工标准:瓦斯煤矿回采工作面尾部预留巷道与采空区相连通的联络巷砌筑1道厚度不小于0.5m厚的砖墙,墙体距尾留巷道距离不得超过6m。
4)永久密闭应设在距巷道口5~6m处。密闭周边应掏槽(砌碹巷道应砌碹前掏槽),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掏槽只能用大锤、钎子、手镐或机械施工,严禁采用放炮方法。掏槽深度:根据顶板压力大小,与煤帮连接见实煤后帮槽0.2~0.3m,底槽0.2~0.3m,顶槽0.1m;与岩石连接见实岩后帮槽0.2m,底槽0.2m,顶槽刨出麻面。
5)用砖、料石砌筑时,竖缝应错开,横缝应水平,排列应整齐,砂浆应饱满;灰缝应均匀一致;干砖应浸湿;墙心逐层用砂浆填实。
6)密闭内有水的应设反水池或反水管;采空区密闭(至少在进回风侧各1道密闭上)应设观测孔、措施孔,孔口应封堵严密。
7)墙面必须平整,并抹有不少于0.2m的裙边。砖墙应抹面(每平方米凸凹不超过10mm),打光压实;料石墙应勾缝,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保证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8)永久密闭墙应刷白。
(3)管理要求
1)永久密闭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和淤泥等现象。
2)永久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3)永久密闭前应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和检查牌(入、排风之间的挡风墙除外)。说明牌应注明:地点、砌筑日期、材料、砌筑厚度、面积等;检查牌上数据应填写齐全,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瓦斯、氧气浓度,日期、检查人等。
4)封闭采区的密闭施工前要将封闭方案报总工程师等矿领导审批,施工过程中通风科应进行质量抽查,施工完毕由通风科组织验收。
(二)临时密闭(包括风墙)
(1)适用范围及施工标准
适用范围:临时性的调风、封闭暂时停工的盲巷或双巷掘进工作面联络巷之间,可用临时密闭(挡风墙)。
施工标准:瓦斯煤矿掘进在联络巷中间砌筑1道厚度不小于0.37m挡风墙;其它超过1周的临时密闭,应采用0.37m的砖闭。
(2)规格质量
1)密闭应设在顶帮良好处,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
2)密闭四周接触严密。用砖、料石砌筑时,竖缝应错开,横缝应水平,排列应整齐,砂浆应饱满;灰缝应均匀一致。
二、巷道密闭的启封、拆除
1.密闭启封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长、总工程师、通风矿长、安全矿长等领导批准后,组织施工人员学习贯彻方可施工。
2.启封密闭的风机安设必须符合通风管理的有关规定。
3.启封、拆除密闭前必须对密闭内有无水患进行勘查,对存在水患的密闭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批准后方作业。
4.启封密闭排瓦斯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1.加强责任落实,对密闭检查施工中不认真负责,走过程而引发事故的,将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2.管理要求:
(一)临时密闭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二)临时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三)临时密闭前应设置栅栏、警标和检查牌。
(四)风墙两侧可不设置栅栏、警标和检查牌板,但必须经常进行有害气体的检查,保证氧气和有害气体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五)密闭前必须设置密闭管理牌板、密闭检查牌板、揭示警标。密闭每天检查一次,每次检查数据及时填写在检查牌板上。
第二十三节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一、煤矿每年由通风矿长、总工程师等领导组织按规定对通风安全仪器、仪表装备数量核定一次,并编制核定报告;安全仪器仪表使用部门根据(AQ1029-2019)相关规定配备足够通风安全仪器仪表;每类仪器的备用量不小于应配备使用数量的20%,仪器的调校、维护及收发和送检工作有专人负责,按期进行调校、检验,确保仪器完好;井下监控设备的完好率必须为100%,有监控设备管理台账,传感器、分站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待修率不超过20%。
二、通风段要有专人对所有通风仪器仪表实行统一保管。应健全煤矿通风仪器仪表发放登记,管理台帐和检修调试记录。
三、凡到货的仪器仪表应当进行登记。包括仪器名称、规格型号、出厂、到货、开始使用时间、生产厂家以及仪器随带的说明书和图纸等,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四、仪器仪表及说明书的借出要限期收回。出现故障时要及时送交安全仪器仪表检定维修站维修;个人使用的仪表,由本人管理,使用要加强爱护,严禁其他人乱动,否则,由此造成的仪表损坏,由本人负责。用钱仔细检查仪表是否好坏,发现异常及时修理或更换,严禁非专业人员乱拆乱卸,否则,由此造成的仪表损坏,由本人赔偿;本人使用的仪表,不得私自借给外单位或他人使用,否则对其进行处罚。
五、仪表小的维修工作,由通风仪表维修室工作人员维修,对较大的故障,不能修理的仪表要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单位修理,不得影响工作;各种仪器仪表要按照规定日期进行标校,保证仪器的精度满足要求;各类仪表要有足够数量的备用品,使用坏不能修理的仪表,每年清查一次,并打报告联系有关部门及时报废。
六、长期不用的仪器仪表,应将里面的电池或溶液等及时取下和放出。以免电池泄漏腐蚀和溶液沉淀堵塞。对需要充电的仪器仪表应每月进行一次保护性充电,确保其不过放电。
七、仪器仪表应按规定进行调试、校正。特殊情况下随时进行校准,并认真做好记录。
八、仪器仪表维修人员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九、仪器仪表按检定周期检定。过期和检定不合格的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对于超过检定周期和检定不合格的校正仪,标校员不得提供给使用和有权拒绝提供使用。
十、各类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在使用中,若发现有异常症状时,应立即进行检修、校正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不得带病工作。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仪器仪表。
十一、根据需要煤矿每年年初编制配件计划,报总工程师审批予以落实,确保仪器有足够的配件。
十二、仪器仪表要按规定定期进行清洗、加油和保养等工作。
十三、仪器仪表及说明书的借出要限期收回。
十四、仪器仪表如有丢失或损坏的,可依据情节轻重,由通风段对使用者进行处罚。
十五、仪器仪表在存放过程中,应放在通风良好、不受日光直射、不受灰尘污染地点,并要上架、统一分类,保持干燥,避免受潮。
十六、仪器使用前必须先检查仪器零点是否准确。否则应重新调试,标准后方可发出。
十七、仪器使用时必须开机预热,15分钟后方可读数。
十八、仪器携带、悬挂使用时不得猛烈摔打、碰撞和挤压,应避开淋水。
十九、仪器、仪表的保管由专人负责,并建立仪器、仪表台帐。
二十、做好仪器、仪表的到货验收工作。
二十一、严禁在井下拆卸或维修仪器,严禁随意调校仪器的技术标准。
二十二、仪器使用后应及时交还。
二十三、仪器的维修、调校必须有专人负责。
二十四、损坏或丢失仪器必须按原价赔偿。
二十五、保管好各类仪器、仪表。
二十六、及时做好各类仪器、仪表使用前的培训工作。
二十七、协助上级领导认真做好安全装备的科学合理选型工作,做好仪器仪表作用情况及汇报工作。
第二十四节 通风仪器、仪表保管、维修和保养配备数量及检测制度
一、通风段对其使用的安全仪器仪表全面负责。
二、安全仪器仪表使用部门根据(AQ1029-2019)相关规定配备足够通风安全仪器仪表;每类仪器的备用量不小于应配备使用数量的20%,仪器的调校、维护及收发和送检工作有专人负责,按期进行调校、检验,确保仪器完好;井下监控设备的完好率必须为100%,有监控设备管理台账,传感器、分站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待修率不超过20%。
三、通风仪器仪表购进后必须由有资质部门对仪器仪表进行鉴定,并取得检验合格证;每年按规定对通风仪器仪表进行复检。
四、使用部门对所属安全仪器仪表要进行建档管理,出现故障及时送交安全仪器仪表检定维修站维修。
五、仪表小的维修工作,由通风仪表维修室工作人员维修,对较大的故障,不能修理的仪表要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单位修理,不得影响工作;各种仪器仪表要按照规定日期进行标校,保证仪器的精度满足要求;各类仪表要有足够数量的备用品,使用坏不能修理的仪表,每年清查一次,并打报告联系有关部门及时报废。
六、凡到货的仪器仪表应当进行登记。包括仪器名称、规格型号、出厂、到货、开始使用时间、生产厂家以及仪器随带的说明书和图纸等,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七、长期不用的仪器仪表,应将里面的电池或溶液等及时取下和放出。以免电池泄漏腐蚀和溶液沉淀堵塞。对需要充电的仪器仪表应每月进行一次保护性充电,确保其不过度放电。
八、仪器仪表应按规定进行调试、校正。特殊情况下随时进行校准。
九、仪器仪表维修人员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十、仪器仪表按检定周期检定。过期和检定不合格一律不得继续使用。
十一、各类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在使用中,若发现有异常症状时,应立即进行检修、校正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不得带病工作。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仪器仪表。
十二、煤矿每年年初编制配件计划,报矿总工程师、通风矿长、通风副总予以落实,确保仪器有足够的配件。
十三、仪器、仪表标校遵守以下规定:
1.安全仪器、仪表的计量检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计量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的有关规定。
2.仪器标校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方可上岗。标校室要保持干净卫生,保证室内环境能满足检定环境条件要 求。
3.建立各种仪器、仪表的管理台帐,使用台帐及仪器仪表的检修记录, 并认真做好记录。对于计量检定的各种原始记录要按规定时间存档,并由专人统一保管。
4.计量标校人员对安全仪表要严格按照检定周期进行检定, 认真填写检定记录卡,字迹要工整清晰,数据准确无误,不得乱 涂乱划。
5.对于超过检定周期和检定不合格的校正仪,标校员不得提供给使用和有权拒绝提供使用。
6.对于检定不符合计量检定标准的安全仪表,严禁发放使用并提交处理意见或报废申请, 做好记录, 否则要追究检定人员的责任。
7.各种仪器检定周期要严格执行计量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周期进行检定。
十四、光学瓦斯检测仪必须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仪器由通风段统一保管(正在使用的除外),放在通风良好、干燥的环境中,防止碰撞。
2.通风段建立仪器管理台帐,并定期检查其完好情况,并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进行检定,正在使用的仪器要及时维修校正,保证其完好,校正数据应记录清晰完整,并妥善保管;仪器要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备用品,对不合格的仪器及时进行报废。
3.发放的仪器实行专人专机,严禁多人共用一台仪器,否则对责任人进行处罚;仪器应定期更换药品,否则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4.经检修后的仪器必须色谱清晰,各部位螺丝紧固,气流畅通不漏气,经标校后达到使用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5.在进行仪器维修时要使用专用工具,轻拿轻放,保证维修后的仪器达到技术要求,并认真填写维修记录,字迹要工整 清晰,数据记录准确无误。
6.发现人为损坏仪器的,一经发现,应按实际损伤情况予以赔偿。
7.仪器发放、标校室禁止非工作人员入内,工作时间内严禁脱岗、 干私活等工作以外的事情,并保持仪器维修室和发放室干净整洁。
十五、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一氧化碳检测仪必须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一氧化碳检测仪应由通风段统一管理,实行专人专用,并放在通风良好干燥的地方。
2.通风段建立管理台帐,记清仪器的名称、型号、厂家、 在册数量、 使用数量、备用数量等内容, 并定期检查其完好情况。
3.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一氧化碳检测仪应按照其校验周期进行校验, 校验记录应清晰完整并妥善保存。便携仪应有足够的备用品,发现不合格的要打报告及时报废。
4.便携仪发放在灯房执行,发放时要凭牌、按编号发放,不得随意乱发或转借他人使用并及时填写发放记录。
5.发出和收回的便携仪要在记录本上记清领交人的姓名、日期、时间,做到记录清楚有据可查,凡当日不交者,依照有关 规定进行处罚。交接班时要将本班仪器的收发情况交接清楚, 防止丢失仪器。
6.便携仪使用归还时必须完好,如发现有损坏现象,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照价赔偿。
第二十五节 瓦斯检查交接班制度
一、交接地点:巡回瓦斯检查人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进行交接班。如工作面设专职瓦斯检查员,其交接班地点在该工作面悬挂瓦斯牌板处。
二、交接内容:交待清楚当班的通风、防瓦斯、防火、防尘情况及“一通三防”设施的完好情况,并用电话向矿调度室进行双人汇报,矿调度室要应认真作好记录。
三、交接要求:
1.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交接班。
2.交接班要做到“手对手”、“口对口”,把本班遗留的问题交接清楚,并在工作面瓦检交接记录及瓦检手册上双方进行签字。
3.交接班双方在指定地点交接完毕后,就地用电话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员要做好汇报记录,随后调度回拨电话,以确定瓦斯检查员是否在规定地点汇报。
4.填写“交接记录”要字迹清晰,交接时间、地点、交接人、现场存在问题等要填写清楚。
四、瓦检员交接班时,要将本班未完成、待处理及注意事项交接清楚。
五、接班时接班人发现交班人不在指定地点交接班时,必须立即汇报矿调度及段队,然后按瓦斯检查计划图标和瓦检点设置计划进行瓦斯检查。
六、交班人发现接班人存在醉酒状态时,必须立即汇报矿调度及段队,然后听从矿调度或段队领导安排。
七、凡不按规定要求交接班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节 瓦斯异常及时汇报调度制度
为加强瓦斯管理,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落实各部门的管理责任和提升防范事故的能力,杜绝瓦斯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瓦斯管理规定
1.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煤矿安全规程》第172条
2.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爆破。《煤矿安全规程》第173条
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5.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二、瓦斯异常汇报程序
1.井下采掘工作面及其他有人员作业地点发生瓦斯超限的,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向矿调度室监测监控中心汇报。
2.矿调度室监测监控中心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必须按下列要求向有关领导汇报:
(一)凡发生瓦斯超限达到1%及以上、小于1.5%的,必须立即向调度室值班主任、值班矿领导、通风科、安检室、通风矿长、总工程师、矿长等领导汇报。要求发生瓦斯超限地点立即停止生产,查明现场超限原因。
(二)凡发生瓦斯超限达到1.5%及以上的,必须立即向调度室值班主任、值班矿领导、通风科、安检室、通风矿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矿长等领导汇报。并要求瓦斯超限地点立即停止生产、撤出人员、查明现场超限原因。
(三)发生瓦斯超限后,要在下列时间内报告:瓦斯浓度≥3%的10分钟内,瓦斯浓度<3%的30分钟内。
3.所有瓦斯超限必须进行统计记录。
三、瓦斯异常汇报、记录内容规定
1.调度室监测监控中心接到汇报和向上汇报瓦斯超限情况时,必须认真填写瓦斯超限记录,并保存备查。
2.瓦斯检查工汇报内容包括:瓦斯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汇报人姓名等。
3.调度室监测监控中心接收瓦斯检查工、监控值班员汇报后,做好汇报记录:瓦斯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汇报人姓名;向上汇报及领导安排记录:汇报时间、接受汇报人姓名、瓦斯超限情况、瓦斯治理措施、瓦斯治理结果、恢复供电和恢复生产情况等。
4.调度室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记录包括:瓦斯超限传感器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断电时间、复电时间等。
四、瓦斯异常或超限的界定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应按照瓦斯异常统计:
1.采掘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风流瓦斯浓度≥1.0%;
2.采区回风巷风流瓦斯浓度≥1.0%;
3.被串工作面进风流瓦斯浓度≥0.5%;
4.煤矿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浓度≥0.75%;《煤矿安全规程》第171条
5.有计划排放瓦斯,第一汇风点下风侧10m处瓦斯浓度≥1.5%;
6.其它地点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七节 光干涉甲烷测定仪、便携仪使用制度
一、便携仪的使用范围
煤矿矿领导、爆破工、采掘段段长、通风段段长、机电段段长、运输段段长、工程技术人员、瓦斯检查员、监测工、班长、流动电钳工入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煤矿安全规程》第180条
二、瓦斯检查工入井时必须携带光干涉甲烷测定仪。
三、便携仪使用管理制度
1.办理仪器领用牌:由各部门统一到通风段办理,各部门要将使用人的部门、姓名、从事工种或职务和一寸照片交到通风段,由通风段统一办理,办证时要做到使用人、照片和部门三者相符。
2.使用人转岗或调动部门必须在调令下达的三日内将旧牌交回通风段,需继续使用的由通风段重新登记办理,否则,对使用人调出部门处以罚款。
3.使用者要对证牌进行妥善保管,使用人出现证牌丢失要立即向通风段挂失并由所在部门开具证明重新补办,否则造成仪器丢失对责任人进行处罚。证牌丢失人员在通风段挂失后,由于发放员不负责任造成仪器丢失的对发放员进行处罚。证牌出现水洗,进水等不能正常使用的,发放员有权拒绝发放仪器,责令使用人重新补办或由所在部门和通风段开具双重证明领取,同时对使用人进行处罚。
4.使用人在持证领取仪器时,必须人证相符,不能代领,若人证不符或代领,发放员将不予发放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严禁转借仪器,发现一次使用人转借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发放员严禁无牌发放仪器,否则按相关制度执行。
5.使用人在持证领取仪器时,要认真检查仪器的使用性能,只有确认仪器的使用性能完好后,方可交证签名领取仪器,仪器领走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由使用人承担。
6.使用人在升井后必须及时(必须当班)将仪器交回仪器室 ,经发放员检验合格后将仪器收回,发放员做好记录并发还使用人证牌。凡不按规定在当班交回仪器者,每超过一班对责任人进行处罚,累计计算。
7.凡因使用过程中造成仪器进水或损坏的、拆卸仪器、丢失仪器的责任人进行处罚,由通风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8.便携仪和光干涉甲烷测定仪必须定期送有资质的安全仪器检定部门进行检定校验,经检定合格的仪器方可投入使用。
9.仪器发放员必须做好发放记录(包括领取人姓名、部门、领取时间、机号、交还时间),发放仪器时要仔细检查仪器的工作状态,严禁发放不完整、损坏的仪器,否则对发放员进行。
10.仪器校验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对便携仪和光干涉甲烷测定仪进行调校,及时对损坏仪器进行维修,保证每台仪器性能完好,并认真做校验记录。
11.罚款由通风段制作表,每月一次,经通风段段长或通风矿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后从处罚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八节 防止瓦斯检查空班漏检制度
一、加强劳动纪律,严格请销假制度
1.由于班前饮酒而造成无法上班的,即使补办请假条,也要扣除前一天的出勤并加重处罚,否则停工并按旷工处理。
2.严禁每班瓦检员出勤人数少于井下分区数。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批准休班,捎假、电话请假均视为旷工。
3.如果当班出勤人数少于井下分区数,值班段长必须提前安排其他班或替补瓦检工替班,凡拒不执行者,一律停工。
4.对不请假,私自休班的人员进行处罚并累加处罚。
5.严格按照交接班时间进行交接班(±30min),不交接班的按“三违”处理(具体交接班时间按照矿有关要求进行)。
二、严格井下、班中汇报制度
1.严格井下汇报时间,规定入井后现场交接班并向调度室汇报,现场交接班汇报时间:
早班原则上9:20之前必须汇报结束;
中班原则上17:20之前必须汇报结束;
夜班原则上1:20之前必须汇报结束。
(具体交接班时间按照煤矿有关要求进行)
2.严格井下现场交接班时间
严格井下现场交接班,确保井下瓦检员的连续性,并将本班的情况一一的交接下一班,两个人“手对手”“口对口”签字交接后才算结束本班瓦斯检查任务。
三、跟班班组长随机检查制度
跟班班组长在井下负责本班的安全和生产外,在自己来回走动的时间内必须对瓦检牌板进行检查,如果发现空班漏检按严重“三违”处理本区域瓦检人员,确保瓦检工将本区域的瓦斯检查点全部检查。
四、设施、局部通风等问题反馈
通风段要求每位瓦检查员将本区域的通风设施、风筒、甲烷传感器、风速传感器以及无计划停风、微风、无风等各种特殊情况及时进行汇报。通过对异常情况的汇报来确定瓦检员的行走路线,并可以通过汇报的早晚和其他人的汇报时间对照,同时也利于段队及时处理隐患。
五、检查证件和仪器等
1.瓦检员必须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在上岗前加强实习,确保熟悉井下瓦斯巡检路线,能够正确的操作光干涉甲烷测定仪,正确的选择瓦检点和具体瓦检位置。
2.由分管班组长不定期的抽查光干涉甲烷测定仪的完好情况,对于光干涉甲烷测定仪不能正常使用而带入井下的认定为空班漏检。
六、安检员督察
安检室监督检查瓦检员现场瓦斯检查情况,包括是否按照要求操作光干涉甲烷测定仪,是否选择合适的测点等。这样来杜绝空班、漏检现象发生。
七、人员定位查询
监测监控中心通过人员定位系统来确定瓦检员是否进入工作面进行瓦斯检查等。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来确保瓦检员能够按时、按路线、按要求的检查各个工作面和瓦检点的瓦斯,从而确保煤矿的瓦斯检查规范,确保瓦斯检查无空班漏检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九节 瓦斯超限处理制度
一、瓦斯超限报告处理制度
凡出现瓦斯传感器报警,无论是瓦斯超限还是误报警,必须严格按照以下制度进行处理:
1.当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工作地点瓦斯超限,即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报警时,工作地点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由跟班段长或班组长组织,将人员撤出工作地点到新鲜风流中,同时安排电工依次对各设备的开关停电打闭锁,直到配电点馈电位置,切断工作面电源,并及时向矿调度室监测监控中心、本段值班班组长、段长汇报。并派人在通往超限区域的所有入口处设立警戒,防止其他人员进入超限区域。
警戒区域内,在未查明瓦斯超限报警的原因、瓦斯超限未得到处理前,除瓦检员、安检员、现场跟班班组长、段长外,其他人员未经调度室允许严禁入内。
2.地面监控系统发出瓦斯报警信息后,监测值机员必须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
3.值机员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向通风矿长、总工程师及值班矿领导汇报,并通知通风段安排专职瓦检员赶赴现场查明原因,同时通知井下施工段队做好组织撤人、断电工作,通风段做好处理瓦斯超限的准备工作。
4.发生瓦斯超限报警后,报警区域现场跟班段长、班组长必须协助通风段瓦检员共同查明瓦斯超限原因。
5.瓦检员到达瓦斯报警超限地区后,应对瓦斯报警超限地区进行全面瓦斯检查,在查明瓦斯的具体情况和报警原因后,及时向矿调度室,请示现场处理方案。瓦斯超限报警现场处理方案由矿总工程师、通风矿长确定。
6.值班调度员向井上下各部门传达瓦斯超限报警现场处理方案,井下施工地区由跟班班组长、段长及井下带班矿领导组织现场人员按照矿调度室的指示统一行动,所有人员必须服从指挥。
7.瓦斯超限处理结束后,恢复送电前必须由瓦检员对瓦斯超限区域及局部通风机开关附近10m内的瓦斯浓度进行检查,符合送电条件后向变电所及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通知变电所确认后方可送电。变电所未接到调度室的送电通知前,不准擅自向停电区域送电。
8.接受汇报和向上级汇报瓦斯超限时,必须填写瓦斯超限记录,并保存备查,瓦斯超限记录应包括:瓦斯超限起止时间、超限地点、超限浓度等。
9.正常的甲烷超限断电闭锁测试试验必须通知监测监控中心,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不按瓦斯超限处理。
二、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制度
1.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制度
(一)发生瓦斯超限后,安检室必须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成立瓦斯超限追查小组,并组织小组成员召开追查分析会。
(二)追查分析会应当通知现场有关人员、业务部门领导参加,查明发生瓦斯超限的经过、原因及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写出调查报告。
(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追查小组的正常工作。
(四)追查小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责任部门及其业务部门负责处理、落实。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进行处罚。
(五)采掘工作面或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1.5%时,由安检室负责组织追查,通风科、生产段队、通风段参加。
(六)采掘工作面或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大于1.5%且小于3.0%时,由矿总工程师、通风矿长、安全矿长等矿领导组织追查,安检室、通风科、生产段队、通风段参加。
(七)采掘工作面或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3.0%或超限时间大于30min时,必须立即向矿长、总工程师、通风矿长、安全矿长等矿领导报告,并由矿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由矿长、总工程师、通风矿长、安全矿长等领导共同组织追查,矿相关部门参加。
2.瓦斯超限事故处理制度
(一)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3昼夜以上的按一级非伤亡事故处理。
(二)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2小时以上的按二级非伤亡事故处理。
(三)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运,使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时间大于30分钟或局部瓦斯积聚浓度超过3%以上的按三级非伤亡事故处理。
(四)采掘工作面或其他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超过1%,达不到等级事故的,无论何种原因对责任部门进行处罚,给予责任部门主管段长进行处罚。
(五)因段队瓦斯传感器管理不善(进水、爆破崩坏)等原因造成瓦斯误报警,对责任段队进行处罚。
(六)有计划的停电、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不做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有计划的采取释放瓦斯措施造成的瓦斯超限,持续时间不超过3min时,不做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
(七)因瓦斯传感器自身原因造成的误报警,由通风科、机电段、安检室、监测监控中心共同查明原因,视不同情况给予处理。
(八)在发生瓦斯超限后隐瞒及谎报、故意延期迟报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节 安全奖惩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职工奖惩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结合煤矿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安全奖惩制度》全矿职工必须遵守,并按《安全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二、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人员、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进行处罚或其它处分。
三、对千人负伤率、重伤、死亡事故超过规定指标的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在安全设施上有发明创造的或安全技术革新,明显改善安全条件的。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并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
五、发现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措施,及进上报,避免或减轻事故危害的,给予奖励。
六、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敢于同违章现象作斗争的,给予奖励。
七、对于日检、15天专项检查、月检和上级部门检查中,同一隐患反复出现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八、处理各种重大事故,表现突出或抢险救灾有功的,给予奖励。
九、对于生产部门及各职能部门在每月不发生重伤以上事故,轻伤不超过规定的,给予奖励。
十、对于在全年不发生重大事故、各项指标不超的情况下,给予年终重奖。
第三十一节 瓦斯基本参数测定制度
一、为了提高瓦斯治理工作的预见性、准确性、可靠性,增强工作落实的责任性,煤矿不具备测定瓦斯基本参数条件的,必须委托有资质部门进行瓦斯基本参数测定,因此特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总工程师对瓦斯参数测定工作的实施负组织领导责任;通风科对瓦斯参数测定负技术指导责任和瓦斯含量的具体测定责任;通风段对瓦斯基本参数负具体测定责任。
三、瓦斯基本参数及意义
1.瓦斯基本参数指煤层瓦斯压力、煤层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瓦斯基本参数分原始基本参数和残余基本参数。
2.原始基本参数用来衡量在原始状态下的煤层突出危险性,生产过程中瓦斯涌出量的大小,治理的难易程度的指标,是瓦斯治理工作计划、技术方案、施工措施的制定与落实的依据。
3.残余基本参数用来衡量所采取瓦斯治理措施的有效程度,是否达到了开采的标准,是生产过程还需要采取何种程度的安全技术措施的依据。
四、测定方法
1.煤层原始瓦斯压力、透气性系数采用现场测定法测定,即在现场打钻孔测定瓦斯压力和根据钻孔内瓦斯压力的变化进行计算。
2.煤层原始瓦斯含量采用现场和实验相结合的方法测定,即通过取煤样测定吸附常数和工业指标,利用取煤样点及其附近的原始瓦斯压力计算获得。
3.残余瓦斯含量采用直接法测定,即在现场打孔取煤样直接测定和计算获得。
4.残余瓦斯压力采用间接法计算,即根据在该区域测得的吸附常数和残余瓦斯含量计算获得。
五、原始瓦斯基本参数测定的要求
1.在每个采区的主石门及其附近(或每个区段)向每一层可采煤层布置3个间距不小于10m 的钻孔测定瓦斯基本参数。
2.在较大的地质构造带至少布置3个间距不小于10m的钻孔测定瓦斯基本参数。
3.在每个区段机巷掘进过程中的煤层赋存正常带和异常带各取一个煤样测定吸附常数,计算煤层原始瓦斯含量,以校正钻孔测定的瓦斯含量。
4.以一组钻孔测得的最大瓦斯压力、最大瓦斯含量为该区域原始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若已校正,就以校正值为准),最小透气性系数为该区域的透气性系数。
六、测定分工与程序
1.煤层原始瓦斯压力、煤层透气性系数由矿井测定,测定值存档。
2.测定吸附常数、△P、f值的煤样由矿井采煤样。
3.煤矿做煤炭的工业分析,并将分析值报瓦斯研究所。
4.瓦斯实验室测定煤层吸附常数、△P、f值,并根据对应的瓦斯压力、工业分析值计算出煤层瓦斯含量,然后返送矿井。
5.采用直接法测定煤层瓦斯含量的钻孔由煤矿通风科设计、总工程师审批后,通风矿长或通风副总工程师现场指导实施。煤矿测定人员现场取煤样送资质部门,资质部门测定、计算出瓦斯含量值返送煤矿。
6.直接测定煤层瓦斯含量的器具由煤矿运送。
7.煤矿应建立完整的瓦斯基本参数档案。
第三十二节 瓦斯日报报送审阅审批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瓦斯管理工作,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保证煤矿安全生产,依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通风段长负责瓦斯日报的报表编制、上报、回收瓦斯日报表,并永久保存。
三、在瓦斯汇报记录中的当天最大CH4.CO2浓度等数据及最大值中选取较为重大的“一通三防”问题,编入瓦斯日报表。
四、每天的瓦斯日报表,由通风段段长审查数据是否正确、重点内容是否齐全,初审后签字,然后报送矿总工程师等领导审签,然后报送矿长审签。通风段对审签过的瓦斯报表必须存档保存。
五、瓦斯日报初审人发现当班瓦斯气体异常变化的记录时,初审人应及时向煤矿调度室、煤矿总工程师、矿长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违反本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六、瓦斯日报必须按本制度规定进行管理,不得有瓦斯日报表漏审漏签现象的发生。违反本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七、瓦检段瓦斯日报表要清楚,不得有涂改、模糊现象。
八、矿长、总工程师或通风矿长审阅报表后下达的有关瓦斯管理的指示,通风段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要及时反馈上报。否则,影响生产或安全,甚至造成后果的,按矿有关规定处理
九、瓦斯日报表必须在次日矿早调度会前报出。矿早调度会前审阅签字完毕。违反本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十、经审签的瓦斯日报表必须完整存档,一年内不得销毁,由通风段负责每月进行汇总,不得有缺页,并装订成册,存档备查。瓦斯检查手册每月装订成册并存档。违反本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节 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管理制度
一、放炮洒水喷雾管理制度
1.煤矿放炮施工必须坚持放炮洒水或放炮喷雾以及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并纳入到采掘作业规程和措施之中。
2.在放炮施工过程中,工作面按规定开启洒水设施。
3.洒水喷雾设施,由通风段防尘工负责安设,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和使用。
4.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5.冲洗煤(岩)壁巷帮工作应在工作面放炮后恢复工作前人工从工作面风筒出口以外1米处对着巷道逐步向里冲刷巷道的面帮,顶板及支架等。一直冲洗到工作面为止。
6.装岩洒水工作在爆破之后装(煤)岩之前,用水喷洒在(煤)岩堆上,使其湿润,避免装货时粉尘飞扬。
二、净化风流管理制度
1.主要进风大巷,入风斜巷、采区入、回风巷道、采面运、回顺,采掘工作面及回风处都要设净化风流,采面运、回顺设在距工作面不大于50米和距回风口不大于30米的位置;掘进工作面设在距工作面不大于30米的和不大于50 米的位置,并且要覆盖巷道全断面。
2.净化风流由通风段防尘工负责安设,安设后移交给施工单位管理和使用,所有净化风流都必须完好且成雾状。
3.采面采煤机作业时、掘进工作面放炮后必须打开净化风流,确保降尘效果。
4.安设净化风流的大巷有产尘作业时,必须由作业单位负责打开净化风流,各大巷净化风流每日白班由负责区域瓦检员负责视大巷的干湿度情况进行开启净化风流,并要视大巷的干湿度控制净化风流开启时间的长短。
5.净化风流的维护工作由通风段负责,对有问题的净化风流要及时处理。
三、水炮泥管理制度
1.水炮泥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进行使用。
2.水炮泥由放炮员保管,放炮前,按照每次放炮所需的数量进行灌注,灌注水量适中,对漏水的水炮泥不得使用,灌注完的水炮泥整齐码放或装入袋中。
3.当班放炮结束,放炮员清理水炮泥,统一存放,严禁乱丢乱放。
四、隔爆设施管理制度。
1.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巷道地点,除必须采取防尘,防爆的措施外,还必须采取隔爆措施。
2.隔爆设施的安设、维修、使用。在矿井开拓开采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巷道净断面除满足运输、支护、通风等要求,还要有安设隔爆设施的空间。
3.隔爆设施的使用。纳入到井下生产的作业规程和措施之中,由通风段防尘工负责安设,采掘工作面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使用,大巷等处隔爆设施由通风段负责管理使用。
五、测尘管理制度
1.粉尘检测工作由通风段具体负责。
2.矿井要配备专职的粉尘检测人员和足够的检测设备,测尘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准上岗。
3.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643条要求,对井上、下主要产尘地点都要进行粉尘浓度测定。
4.粉尘测定必须按程序进行,测定数据必须准确,并认真做好记录,将测定结果及时上报。
5.粉尘检测仪器必须完好,并且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检定,以保证测定数据的准确性。
第三十四节 配风、调风制度
一、通风科在编制采区及工作面设计时,必须根据该地区瓦斯情况编制出相应的通风设计。采掘工作面及井下各硐室的配风量,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通风段负责井下各工作地点的风量管理,当工作面风量或其他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调整配风量,保证安全生产。
三、井下通风系统或重大的风量调配工程必须由通风科通风技术员制订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报请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改变通风系统后,通风段测风员必须对相应区域的风量进行测定,发现问题在现场及时处理。
五、通风段测风员负责按照通风科给出的通风系统调整方案,调整通风系统,调整后的通风系统要求稳定可靠,并将个地点的实测风量以图表形式上报通风段、通风科、总工程师、通风矿长相关领导。
六、调风以后的48小时,通风段必须加强值班,随时了解井下调风区域的风量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现场测风员必须认真负责,及时检查和汇报井下通风情况。
七、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第136条规定。
第三十五节 串联通风审批、管理制度
一、因井下生产衔接安排必须实行串联通风时,应由通风科编制详细的串联通风安全措施,报煤矿总工程师等矿领导审批签字,并严格按措施执行。措施未批准以前,不得实行串联通风。
二、串联通风安全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串联区域概况(串联工作面名称、瓦斯涌出量、通风系统及全风压供风量等)。
2.对串联通风的队组在风机运转、监测监控、瓦斯管理、综合防尘、防灭火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3.对被串联通风段组在进风流瓦斯检查、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4.串联通风的时间要求及其它安全措施。
5.明确被串工作面瓦斯、局部通风管理要求,传感器安设位置及管理要求。
6.串联风措施中必须附通风系统图、监控系统布置图,断电系统图、避灾路线路等图纸。
三、严禁出现二次串联。串联通风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50条的规定进行管理。
四、电话工必须保证串联工作面的通讯畅通、可靠,以便发生事故时相互联系。
五、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将串联通风时间和范围缩小到最小限度。
六、串联风措施审批后必须对串联风段队、通风、监测等涉及段队进行措施贯彻,并签字摁手印。
七、串联风工作面瓦检员、监测工必须现场交接班。
八、测风员每天必须到串联风工作面进行测风,如发现工作面风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汇报矿调度及矿领导。
九、局部通风机设专人管理,每天由瓦检员和电钳工共同进行局部通风机转换试验,并及时填写转换试验记录。
十、井下带班矿领导每班必须到串联风工作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节 无计划停风的登记、分析、追查制度
为杜绝或减少无计划停风,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发生无计划停风时,当班瓦检员必须及时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在接到瓦检员的汇报后要及时向通风段值班人员、安检室汇报,并登记在“局部通风机停风记录(无计划停风记录)”上。登记时应注明停风地点、停风时间、停风原因、恢复通风时间等。
2.发生无计划停风后,由机电矿长、通风矿长、安全矿长、安检室负责组织有关段队、通风段、机电段等单位负责人进行认真追查,两天内完成追查处理,对责任者按规定进行处罚。
3.对无计划停风的追查,安检室要对追查的结果形成追查报告,并上报相关领导,经矿领导审核后进行全矿通报。
第三十七节 通风设施及风道管理制度
一、通风设施是构成通风系统,防止有毒有害气体事故的基础设施,全矿职工和所有单位都必须要爱护,确保其完好。故意损坏通风设施,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通风科负责通风设施的设计,通风段负责按标准对井下所有通风设施进行施工,杜绝出现不合格设施,采区通风设施构筑完毕后,移交给生产段队进行管理,生产过程中如果发生或发现设施损坏,要及时通知通风段进行维修,保证通风系统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三、任何人不得将一组风门同时打开,否则按严重“三违”论处。运输设备或物料经过风门时,必须小心谨慎,不得损坏风门。当设备或物料的长度或宽度超出风门规格时,必须事先与通风段取得联系,通风段指派专人在现场配合工作,不得强行通过风门,以免造成损坏及其它不良后果。
四、通风段负责对全矿风道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对于损坏严重的风道,通风段要及时汇报给有关领导和部门,进行处理。
五、通风设施施工后必须由通风段提出申请,通风科组织相关部门及接收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后及时进行移交。
六、通风段每月至少对井下通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填写通风设施检查维修记录。
七、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5条规定。
八、风道的卫生按矿划定的责任范围,分片进行管理,按规定周期进行清扫、冲洗。
第三十八节 防止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
一、为了杜绝重大瓦斯事故,进一步强化局部瓦斯通风管理,严格防止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发生,特制订“防止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
二、凡是事先未批准随意停止局扇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或局扇本身电气故障以及机械故障而引起的停电停风,无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电停风,均须登记到调度室和上报有关单位及负责人。
三、总工程师、通风矿长对局部通风管理负全面责任,每月要开专门会议,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及原因进行专题分析,对存在问题责成专门议题解决,并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将问题内容详细记录。用来备查。
四、通风段应对所辖范围的局部通风设施(包括局扇、风筒等)作为一项重要日常管理内容,妥善保护,严禁损坏,并要对局部通风设施所在地的环境安全管理全面负责,会同生产,机电等部门搞好局部通风管理工作。
五、通风段在做好瓦斯管理的同时,要监督生产,机电等部门的局部通风管理工作,并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事故及时进行登记、负责。
六、机电段对局扇的供电系统“三专两闭锁”的安装,检修,维护全面负责,并不准随意停电拆装,保证局扇连续运转,闭锁灵敏可靠。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七、安检室对上述工作,要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对事故进行分析,落实责任者,严肃处理。
八、每台局扇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每天由瓦检员与电钳工共同对局部通风机进行一次风机转换试验,并及时填写转换试验记录。
九、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停局扇,如需停开时,必须经煤矿有关领导及通风部门同意。
十、因拆修,检查等原因要停局扇时,须提前办理报批手续,并制定相应停电,停风排放瓦斯措施,报煤矿总工程师等领导批准。
十一、局扇安装前必须测定安装地点风量,只有在巷道全风压供给风量多于局扇吸入风量时,方可安装,否则不得开始送风,严禁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
十二、加强对风筒管理,避免风筒脱节,破损及时修补,防止微风作业,如因此发生工作面瓦斯超限,以事故论处,由安检室负责追查处理。
十三、煤矿井下采掘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及加强瓦斯检查和监测,综合防尘,防爆防火,安全爆破,否则不许开工。
十四、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瓦检员按瓦斯巡回检查计划检查有毒有害气体,否则不许开工,瓦检员必须加强责任心,按规定检查,不准空班漏检。
十五、加强对井下高低压电缆的专职维护,严格按规定敷设、吊挂,对绝缘不合规定的电缆必须及时更换,有机械伤痕的要立即冷补或升井热补。
十六、必须加强对生产人员,通风人员,机电人员的有关安全、通风、瓦斯知识的培训,通风人员要熟悉机电、生产方面的知识。从事机电、生产的人员要熟悉通风瓦斯方面的知识,要严格组织考试,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十七、因故造成的无计划停风停电时,应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及时向煤矿调度室值班员汇报。
十八、凡突然发生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掘进班长、段长要配合瓦检员立即组织撤人,并将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打好栅栏,或安排专人设警戒,禁止一切人员进入。
十九、煤矿带班领导必须立即查明突然停电停风的原因并进行处理,并对局扇开关的电源停送电。实行送电时应由瓦检员检测瓦斯浓度情况,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当瓦斯积聚浓度超过3%,应制定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配合救护大队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二十、瓦检员对无计划停电停风要及时向调度汇报,调度记录无计划停电停风台帐,并及时向矿总工程师及生产部门、机电部门、安检室、填发事故通知单,各单位要查明原因,当造成瓦斯积聚事故时,由矿安检室负责事故追查,对责任单位及责任者进行处罚。
二十一、安检室一定要加强通风、瓦斯管理,减少无计划停局扇,列入主要日程,安排专人认真掌握情况,并加强监督检查,并对所发生的事故要组织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节 局部通风机安装、验收管理制度
为提高煤矿局部通风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局部通风机安装使用标准,保证掘进工作面的正常供风,特制定本制度。
使用局部通风机的单位安装施工前,按要求认真填写局部通风机安装申请单,开工前5天必须将局部通风机安装申请单分别送通风段、机电段、安检室、通风科、总工程师等领导进行审批。审批后由通风段进行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安装完成后由机电段、安检室、通风科等部门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发局部通风机验收报告,使用单位方可正常使用。
1.局部通风机机壳应无变形,机壳上应有转动方向标志,其检查孔插板应严密,运转正常无杂音。
2.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并保证不发生循环风现象。
3.局扇安装地点顶帮应牢靠、无淋水,进风口5m 范围内应无杂物,进风口边缘离地、帮、顶的距离应不小于0.3m。
4.局部通风机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集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螺丝必须压紧,严禁出现漏风现象。
5.局部通风机上架管理,上架安设风机吸风口下边缘离地高度不得小于0.3m,最外部距轨道外侧不得小于50cm。特殊情况下,局部通风机可以吊挂,吊挂点必须用Φ16-18mm、长1600-1800mm的罗纹钢锚杆(至少4根),深度不小于1400mm,锚固力不低于5T,用双螺帽被紧,吊挂点不少于4个。吊挂风机必须用不小于Φ18.5mm钢丝绳绳套,风机吊挂在巷道合适位置。5.5KW以上局部通风机要装有消音器,且消音效果符合规定。
6.局部通风机必须使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严禁甩掉不用。当局部通风机主机停止运转时,能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中的一切电源。
7.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通风机,能自动切换,并有主、备机标示。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
8.局部通风机验收每处不合格,对通风段安装局部风机人员进行处罚。
第四十节 采空区通风管理制度
一、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当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153条
二、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墙,全部封闭采区。《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
三、为保证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安全可靠,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必须及时放顶。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措施进行处理。《煤矿安全规程》第105条
第四十一节 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落实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加强煤矿“一通三防”管理,控制瓦斯超限,特对煤矿“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和严厉查处瓦斯超限事故做出如下安排部署。
一、指导思想
从两个方面落实安全生产年工作要求。1)围绕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工作体系这个重要核心,着力解决通风系统、监测监控、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2)强化煤矿瓦斯治理,严格瓦斯超限分析处理制度,有效控制和减少瓦斯超限次数,杜绝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1.建立健全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四方面下功夫。通风管理要达到系统合理、风量配置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瓦斯管理要做到各生产环节瓦斯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监控系统要达到在线运行率100%、监控覆盖率100%、迅速处置率100%;管理方面要形成责任明确、制度健全、奖罚严明、督查到位的长效机制。
2.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可防、可控”、瓦斯事故可以杜绝、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坚持以瓦斯“零超限”为目标,对瓦斯超限要严格按事故进行分析追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制定防范措施,有效控制瓦斯超限。 组织机构 为了确实加强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和将严厉查处瓦斯超限事故工作措施落实到实处,煤矿成立年度“一通三防、瓦斯零超限”管理组织机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通风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
机电矿长、其他副总
成 员:通风科、安检室、机电段、通风段、采掘段及其它辅助单位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段,主任由通风段段长担任。 治理内容 1.一通三防管理方面:
(一)建立健全通风瓦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一通三防”管理的业务工作。必须设立专门的通风段,配备足够的通风专业技术人员,同时要求瓦斯监控中心、瓦斯检员、测风员等必须纳入通风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二)煤矿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主要通风机,巷道断面、煤矿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场所的配风量,满足安全生产的需求。
(三)煤矿通风系统完善独立。改变全煤矿通风系统时,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并履行报批手续。巷道贯通前,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四)煤矿通风阻力合理,各地点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有效风量不低于87%;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主要进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三分之二。
(五)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最低风速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规定,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
(六)按规定设置和管理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并保持完好。
2.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
(一)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的要求布置、安装和管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系统可靠,连续运行。
(二)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三)监控系统按要求设置风速、风压、一氧化碳、温度、烟雾、设备开停、风门开关等传感器。
(四)严格执行各作业地点和其它必须检测瓦斯的地点同时实现“光干涉甲烷测定仪、报警仪、甲烷传感器”三同时管理。
(五)瓦斯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试和校正。采用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每15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15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采用激光原理的甲烷传感器每6月至少调校1次,并及时填写调校记录,一氧化碳、风速、温度传感器等其他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六)煤矿必须在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设置工作面、回风甲烷传感器,工作面上隅角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于工作面上出口,距工作面不得大于10m,回风甲烷传感器设置于距回风口10~15m处。
(七)煤矿地面监测监控中心必须24小时专人值班。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八)煤矿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等重大隐患报警时,必须立即通知煤矿值班领导,由煤矿值班领导负责组织隐患排查,及时排除隐患。
3.瓦斯超限分析
(一)瓦斯超限事故由总工程师或通风矿长负责,对瓦斯超限事故进行分析整理。
(二)调度室负责通知所有参加分析的段队及相关人员。
(三)值班人员负责填写瓦斯超限记录,准确记录超限地点、时间及超限值。
(四)值班人员要执行三班作业,按时交接班,每班2人,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和空岗,当班监测道瓦斯超限时,监测机房值班人员要及时通知调度室,调度室汇报当日井下带班矿长及其他矿领导,同时通知当班相关人员,班后分析。
(五)通风段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必须及时对瓦斯超限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排查隐患。
4.瓦斯超限分析处理参加人员
由总工程师或通风矿长分析,参加人员有通风矿长、安全矿长、通风副总、通风段长、安检室主任、调度室主任、机电段长、施工段段长及现场相关人员。
5.瓦斯超限汇报处理程序
(一)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出现异常,存在上升趋势达到预报警时值班人员汇报值班领导,值班领导立即赶到监测监控中心了解情况并做出安排,尽量在超限前控制住上升的趋势。
(二)瓦斯浓度有上升趋势时,值班人员的汇报顺序为:
通风值班人员、矿调度室。矿调度室接到超限通知后,立即通知通通风段、安检室下井查明瓦斯超限的情况和原因,进行处理。
五、现场管理
1.煤矿必须健立健全瓦斯治理工作机构。必须按规定配备采掘、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入井作业。
3煤矿必须正常开展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4.瓦斯巡检必须正常运行,瓦斯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三对口”(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牌板(或调度汇报台账)和瓦斯台账数据一致)管理。
5.瓦斯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并规范填写交接班记录。
6.凡瓦斯浓度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的瓦斯积聚区进行瓦斯排放时,必须制定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二节 瓦斯超限停止作业撤人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指令、规程、条例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
二、认真学习规程知识,熟练掌握各种瓦斯检测仪器的使用的方法,并持证上岗。
三、坚持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一炮三检”制度,做好预防工作,达到有事先知。
四、熟悉掌握避灾路线和使用自救器。
五、如果发现以下地点瓦斯超限时,停止作业立即撤人:
1.总回风巷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撤出井下工人。
2.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者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煤矿安全规程》第173条
3.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时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m³的空间内,聚集的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范围内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5.如果发现以上情况必须先撤出人员,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按排放瓦斯措施执行,进行瓦斯排放。
六、瓦斯浓度超限撤人的规定
(1)工作面发生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要及时向段长或跟班领导报告,安检员、瓦斯检查员、跟班班组长或跟班领导要向矿调度室汇报瓦斯超限地点及瓦斯浓度情况。
(2)由当班班组长或跟班领导、瓦斯检查员带领工人按瓦斯避灾路线进行撤离。
(3)当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而小于3.0%时,由矿调度室值班人员通知通风科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对瓦斯浓度超限区域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当瓦斯浓度超过3.0%时,制定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煤矿相关部门配合救护大队进行瓦斯排放。
第四十三节 矿井及各作业地点停风、无风、微风情况下的撤人制度
一、教育职工学习安全知识、提高思想素质、了解安全规程、掌握安全知识。
二、井下所有管理人员和停风、无风、微风地点的工作人员要听从跟班领导安排,密切配合、督促撤人。
三、对井下停风、无风、微风区域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撤出停风、无风、微风区域内的作业人员。
四、对停风、无风、微风已撤人的地点要打设密闭、设置栅栏、揭示警报、禁止人员入内。
五、煤矿测风员每10天对煤矿进行全面测风,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汇报矿调度及矿领导采取措施。
六、瓦检员、安检员等其他人员发现井下有无风、微风、停风巷道应立即向矿调度汇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七、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对停风、无风、微风地点落实好“三违”活动。
第四十四节 矿井通风瓦斯异常分析制度
为加强矿井通风、瓦斯管理,分析排查通风、瓦斯异常隐虑,实现现超前预警、超前治理,社绝通风、瓦斯事故,根据矿井实际,特指定《矿井通风瓦斯异常分析制度》
一、通风、瓦斯异常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井下采、掘工作面出现的:突然停风,风量不稳定,忽大忽小。瓦斯浓度较大,经常处于临界状态;瓦斯浓度较小,但变化幅度较大;瓦斯浓度逐新增大;打钻时喷孔、顶钻、卡钻等现象。
二、通风、瓦斯异常汇报
1.采掘工作面无风、风量减小或出现风量忽大忽小变化异常时,现场瓦斯检查员或带班人员要立即汇报调度室,值班人员立即通知通风段、安检室、总工程师和主管矿领导,由总工程师安排相关人员到现场查明情况及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监测到瓦斯异常时,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矿调度、通风段、安检室、值班矿领导汇报,同时,继续观察互斯异常变化请况,并做好瓦斯异常情况记录。
3.值班矿领导及通风段、安检室值班领导接到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瓦斯异常汇报报后,必须立即通知井下矿级带班领导,现场专职瓦斯检查员或就近瓦斯巡检员赶赴现场,查明原因,并采取以下处置描施:
(一)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预警值0.8%,不超过1%时,现场瓦检员要迅速查明原因,及时汇报现场管理人员及矿级带班领导,并发出预警信息。同时协同现场施工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瓦斯超限。
(二)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时,现场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发出警告,切断电源、设置警戒,同时向矿调度值班人员汇报。接到汇报后,调度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安检室主任,通风段长、通风矿长、通风副总、总工程师等领导汇报。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查明原因,制定措施,并由现场矿级带班领导、跟班管理人员组织实施,立即进行处理。
4.钻孔施工过程中喷孔、顶钻、卡钻等现象时,现场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发出警告、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警戒,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汇扱后,必须立即向安检室主任、安全矿长、通风矿长、通风副总、总工程师、矿长汇报,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查明原因,制定措施,并由现场矿级带班领导、跟班管理人员组织实施,立即进行处理,防止瓦斯事故发生。
三、通风、瓦斯异常分析
1.分析范围:出现通风异常,瓦斯监测数据异常、瓦斯基础数超标的采掘工作面、采区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及其它通风地点。
2.分析重点
(一)采掘工作面发生无风、微风、循环风时;
(二)正常情况下,风量突然减小或出现风量忽大忽小变化异常时;
(三)采、工作面突然出现瓦斯涌出变化,波动幅度较大时;
(四)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值时;
(五)采掘工作面爆破后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时;
(六)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生喷孔、顶钻、卡钻等瓦斯动力现象;
(七)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存在其它瓦斯涌出异常情况。《煤矿安全规程》第169条
3.分析内容经人工检测与安全监测系统数据比对,确系通风,瓦斯异常,分析以下内容:
(一)通风系统情况:矿井通风系统、分区通风情况、风量交化、通风设施、主(局)扇运行情况等;
(二)地质构造情况:煤层默存、地层状、构选形态等;
(三)采掘工艺情况:采掘方法、循环进度等;
4.分析方法
(一)成立以总工程师为组长,通风矿长、通风副总、通风段、通风科、生产段队及其他相关入员组成分析小组,对瓦斯异常信息进行分析,查找出问题原因,制定预防、整改措施,并做好分析记录、建立台帐记录。
(二)瓦斯数据分析方法采取即时分析和定期分析两种。
即时分析法:人员检查或监测数据出现瓦斯异常时,要由总工程师组织,分析小组成员参加,对瓦斯数据异常进行分析,找出问题原因,并制定针对性措范进行整改。
定期分析法: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每月开展一次通风瓦斯专题会议,对一个月内出现的通风瓦斯情况、瓦斯异常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制定防范措施。
(三)在矿井瓦斯地质图上标注瓦斯异常点,标明瓦斯浓度、瓦斯涌出量,在分析台帐上记录异常原因、发生异常时的生产活动情况及交理措等。
5.其它要求
(一)每月底制定瓦斯检查点计划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采掘工作面、采区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及其它需要分析地点的瓦斯查次数。条件变化时,及时调整瓦斯查次数。为预测瓦斯变化趋势提供参着。
(二)通风段要经常对瓦斯日报表、监控日报表等台帐的数据进行分析,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时时观察监控系统各种信息,发现瓦斯监测数据超过预警值或处于快速上升等异常情况时,要立即向安检室、通风段、通风矿长和总工程师及相关领导汇报,并做好记录。
(三)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经矿领导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严格审查签字通过后,由矿井各部门严格贯彻实施。
第四十五节 瓦斯治理目标考核制度
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落实瓦斯治理责任制,保障安全投入,完善矿井瓦斯防治系统,强化现场管理,加强职工培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严防瓦斯事故发生。特制定如下考核制度。
1.严禁井下任何地点无风、微风作业。出现一次对责任人进行处罚一次。
2.严禁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出现一次对责任人进行处罚一次。
3.严禁无计划停电停风,出现一次对责任人进行处罚一次,造成局部地点瓦斯超限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进行处罚一次。
4.严禁风筒距迎头的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进行处罚一次。
5.严禁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出现一次对责任人进行处罚一次。
6.严禁局部通风机“一风吹”排放瓦斯,发现一次对责任人进行处罚一次。
7.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供电,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两闭锁,如发现供电不合理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进行处罚一次,不能实现两闭锁功能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进行处罚一次。
8.严禁采掘工作面瓦斯积聚,瓦斯积聚发现一次对责任人进行处罚一次。
9.通风设施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如因维护不当,造成设施损坏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10.在设施损坏后不能及时维修的,造成风流混乱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11.各采掘工作面和硐室以及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必须充足,配风合理、风流稳定,如出现配风不合理,发现一次对责任人进行处罚一次。风量不足发现一次对责任人进行处罚一次。风流不稳定发现一次对责任人进行处罚一次。
12.监控系统必须保证24小时不间断运行,并实时监控井下各个地点的瓦斯浓度变化情况,如因系统故障,不能及时传输数据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13.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在岗,声光报警气发出报警信号时,必须立即向值班矿长汇报,并做好记录,如值班人员没有立即汇报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没有做记录发现一次对责任人进行处罚一次。
14.井下各种传感器的安设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AQ 1209-2019中得规定,杜绝传感器的位置安设不当和不按规定安设,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传感器安设位置不当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在规定地点没有安设传感器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15.井下安设的各种传感器每班必须有巡检员巡回检查各个地点传感器的完好情况,并定期维修、保护,不巡回检查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不定期维护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16.必须每15天进行一次“瓦斯电、风电闭锁”测试,每次测试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时间,不按规定进行测试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测试时间超过规定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没有做好测试记录发现一次对责任人进行处罚一次。
17.标校的时候必须使用规定的气体进行标校,不得使用浓度不符合规定的气体进行标校,发现一次对责任人进行处罚一次。
第四十六节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为依法确保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程序保质量完成工程,提高矿井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增强综合抗灾能力,实现本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是指煤矿按规定标准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
安全费用的提取
第三条根据上级文件,高瓦斯矿井安全费用按30元/吨进行提取,其他矿井安全费用提取按15元/吨进行提取,按照要求安全费用的提取报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和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煤矿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安全费用的提取,有关煤矿分类标准,严格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第四条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严格按照《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财建[2001]119号)规定,进行提取使用。
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①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热害治理等支出;
②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教、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③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④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⑤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⑥安全生产宜传、教育、培训支出;
⑦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⑧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⑨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安全费用使用原则
第五条专款专用原则 安全费用必须用于安全生产的相关支出,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费用不得挤占和挪做它用。
第六条重点保障原则安全费用资金分轻、重、缓、急,重点保障矿井通风系统、安全监测监控设施、矿井防治水、矿井安全供电及提升运输安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完善。安全费用资金要使用到消灭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事故发生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部位。
第七条突出效果原则 安全费用资金投入最终要落实到使用效果上,根据专用资金计划和成本资金计划,通过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质量把关和竣工验收,投入运行后要达到预期的目的。
安全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矿井安全费用计划审定后要存档;各级科室部门按规定对安全工程实行效能监察。
第九条年度安全工程计划、项目安排必须征求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的意见。
第十条安全工程必须建立项目责任制度,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安措工程项目责任终身负责制。签订包干责任书,责任书中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的协调组织工作,对项目“工期、质量、造价和投资效果”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严格安全工程的立项、设计、实施、进度、质量和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各业务保安部门对安全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二条必须列出组织实施计划进度表和实际工程进度表。
第十三条安全费用项目实施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管理,有关业务部门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安检室必须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四条设备支出按照招投标价格对外签订供货合同,生产、机电、通风、安检、财务等有关部门必须参与招投标,生产、机电、通风、安检等部门必须参加设备验收。
第十五条由安检室牵头,组织财务等相关部门每季度对矿井安全费用项目进度、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各实施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必须按照年度安全费用实施计划所确定的时间组织实施;不能按照计划时间组织实施的项目,要及时修订计划,说明原因和修订后的实施时间费用等,经相关部门把关同意、分管领导批准,否则安检室严格按照计划下达的任务、时间考核兑现。
第四十七节 瓦斯超限预警分析和处置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煤矿现场瓦斯管理,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是事故就要分析追究”的理念,严格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分析,查找管理、技术上的漏洞,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少瓦斯超限次数,杜绝瓦斯事故,特制定瓦斯超限预警分析和处置制度。
一、瓦斯超限预警分析领导小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矿长、通风矿长、机电矿长、生产矿长
成 员:生产段队、通风段、安检室、通风科等相关部门
领导小组在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和开展瓦斯超限预警分析和处置制度的各项工作。
二、事故分析的基本要求
1.瓦斯超限事故由总工程师负责,对瓦斯超限事故进行分析整理。
2.调度员负责通知所有参加分析的部门及相关人员。
3.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负责将瓦斯超限记录填写完整、准确将相关资料准备好。
4.监测监控中心要执行三班作业,按时交接班,每班1人,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和空岗,当班监测到瓦斯超限时,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及时通知调度员,调度员汇报当日值班矿长,同时通知当班相关人员,班后分析。
5.通风矿长或通风副总接到瓦斯超限情况汇报,必须及时组织通风专业人员对瓦斯超限情况进行分析,采取措施,排查隐患。
三、瓦斯超限预警分析处理参加人员
由总工程师主持分析,总工程师不在时由通风矿长或通风副总主持分析,参加人员有通风段长、安检室主任、调度室主任、机电段长、通风科、责任单位负责人及现场相关人员。分析处理记录由通风段负责保存。
四、瓦斯超限汇报处理程序
1.瓦斯浓度出现异常,存在上升趋势达到预警值时由监控人员汇报值班领导,值班领导立即赶到监测监控中心了解情况并做出安排,尽量在超限前控制住上升的趋势。
2.瓦斯浓度超限报警达到1%时,监控人员的汇报顺序为:通风值班人员、矿调度室。矿调度室接到超限通知后,立即通知通风段、安检室下井查明瓦斯超限的情况和原因,并按瓦斯排放制度中的排放要求立即进行瓦斯排放。
五、瓦斯超限分析会召开程序
1.瓦斯超限分析会由当班值班人员提前通知分析会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
2.分析时由通风段先汇报瓦斯超限基本情况,然后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矿长、通风副总主持会议,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相关人员分析处理。
3.分析处理完毕后,由通风段于第二日向各部门和施工单位下发分析处理通报。
六、责任追究考核制度:
1.凡井下发生无计划停风,对责任人及段队长进行处罚,因无计划停风或损坏风筒造成工作面瓦斯超限的由安检室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分析。对责任人及段队长进行处罚。
2.凡发生瓦斯超限,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由于不负责任,没有监测到,或监测到而没有通知调度室值班调度员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3.凡调度员接到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瓦斯超限通知,记录不清,或无记录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没有及时通知当班跟班矿领导、段长、瓦检员、放炮员以及关部门人员班后进行瓦斯超限分析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4.凡是值班人员接到调度员告知瓦斯超限时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或班后不组织分析的、对值班人员进行处罚。
5.凡是接到瓦斯超限分析通知的人员,无故不参加事故分析的进行处罚。
6.瓦检员、放炮员由于自身原因,(如风筒距迎头远,不接风筒的;违章一次起爆的;炮后不进迎头检查,风筒被埋压风量达不到迎头的)造成瓦斯超限的,对责任人及段队长进行处罚。
7.因无计划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的,每发生一次,对责任人及段队进行处罚。
8.因机电部门调试风机切换造成瓦斯超限的,每发生一次,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9.对监测设备维护、检修不及时,甲烷传感器不能按时标校的,造成甲烷传感器或系统故障发生多次或大面积故障断电的,对责任人及段队进行处罚。
10.瓦检员、放炮员玩忽职守,对无计划停风隐瞒不报的,由安检室进行分析,对责任人进行罚款。矿井无人区、已采区、密闭墙发生瓦斯超限事故及异常情况,瓦检员不能及时查明原因、准确汇报调度室和通风值班人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11.在因检修或有计划停风停电时,排放瓦斯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排放瓦斯有关规定进行排放的,发生排放瓦斯时超过排放瓦斯规定限度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节 矿井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制度
为保证煤矿安全生产,预防煤矿井下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对人体的危害,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以下制度。
1.加强对瓦检员的安全管理,要求每班必须有瓦检员对井下采掘工作面、钻孔内等地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
2.瓦检员须携带光干涉瓦斯检测仪、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仪、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对有害气体进行检测,要求每班应至少对瓦斯、一氧化碳检查二次。
井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一氧化碳 CO:浓度0.0024%
硫化氢 H2S:浓度0.00066%
瓦斯 CH4:浓度1.0%
3.氧化氮、一氧化碳、氨、二氧化硫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煤矿安全规程》第661条
4.一旦发现出现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限,瓦检员要立即向调度室、通风段汇报,调度室接到汇报后要立即向总工程师等矿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作业地点人员应立即撤出危险区,并立即进行通风,直至达到《煤矿安全规程》允许浓度方可进行作业,通风部门相关领导和通风技术员要立即组织分析事故、查明原因,预防事故扩大。
5.瓦检员每次检测结果必须上报,并要填写在手册上,手册数据应与井上台帐一致。
第四十九节 风电焊使用管理制度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由矿长和其他矿领导及相关部门领导批准签字后,由制定措施技术员对涉及员工进行措施贯彻,贯彻后签字按手印后方可施工,并遵守下列规定:
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必须有段以上领导现场指挥、专职瓦检员检查有害气体情况、专职安检员确认现场施工环境安全。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当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焊接前应当清理或者隔离焊碴飞溅区域内的可燃物。上述工作地点应当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收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完毕后,作业地点应当再次用水喷洒,并有专人在作业地点检查,发现异常,立即处理。
6.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者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7.井下使用风电焊必须有风电焊作业专项安全措施。不准一个措施长期使用,更不准一个措施多地点使用。
8.风电焊完工后彻底熄灭所有火源,对风电焊物体降温,并在现场观察1小时以上,确认无残留火源后方准离开。
9.风电焊作业前、完工后必须必须有瓦检员在现场随时检查瓦斯并向调度室汇报。
第五十节 采空区盲巷管理制度
一、采煤工作面上、下盲巷(上、下隅角) 必须及时回撤巷道内的设备材料、盲巷长度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距离。
二、超过扩散通风距离(6米)的盲巷要实行局扇供风或导风筒供风,否则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长期停风的盲巷必须在24 小时内封闭完毕。
三、废弃的巷道必须及时进行回撤、封闭。
四、临时停工、停风造成的盲巷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恢复工作时要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并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瓦斯检查工作。
五、封闭的盲巷必须在密闭前断开轨道、管、线。
六、采、掘工作面接近盲巷需要启封利用时,必须制定密闭启封瓦斯排放的安全技术措施。
七、采煤工作面结束后,采空区必须在45天之内进行永久性封闭。每周观察采空区内的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变化情况,发现有异常情况,进行气体分析。
八、在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安排上应尽量避免出现盲巷。凡因地质、设计、施工等原因造成盲巷的,掘进巷道施工中途不准停工,应一次送到位,如确需停工,必须报煤矿总工程师批准。
九、井下所有掘进面必须备有标准栅栏。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因停电等原因临时停风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撤出人员、禁止人员入内或派专人看守,并向煤矿调度汇报。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 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35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并切断通往封闭区的管路、轨道和电缆等导电物体。
十、由于临时停电造成的临时停风的地点恢复通风时,必须检查瓦斯。当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按有关规定组织排放瓦斯。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必须提前制订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排除盲巷内积聚的瓦斯。采区报废的尾巷, 要及时组织回撤,并按规定及时进行封闭。
十一、长度超过6m 的盲巷要采取通风措施,否则必须予以封闭。长度虽不超过6m ,但有可能积聚瓦斯的地点,也必须进行通风或予以封闭。封闭剩余的尾巷,要在巷道口打上栅栏,禁止人员进入。瓦斯检查员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密闭附近的瓦斯。
十二、采空区密闭每周至少检查一次设施完好情况,其他设施每月至少检查一次设施完好情况,并有设施检查维修记录及管理台账。
十三、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进行作业。
第五十一节 通风牌板管理制度
一、通风牌板种类包括风门管理牌板、密闭管理牌板、瓦斯检查牌板、测风站牌板、局部通风管理牌板等。
二、通风牌板型号为400mm×600mm。
三、通风牌板吊挂标准:
1.通风设施(风门、栅栏、密闭等)附近牌板吊挂标准:统一固定在设施的左侧(沿进风侧看)距离设施500mm(含裙边),牌板下沿距离腰线300mm(巷道无腰线,则距底板1300mm)。遇到巷道左侧有电缆吊挂可以吊挂在巷道右侧,标准不变。
2.机电设备瓦斯检查牌板吊挂在机电设备下风侧3m范围内,牌板下沿距离腰线300mm(巷道无腰线,则距底板1300mm)。工作面瓦斯检查牌板距离工作面30~50m。
四、通风设施牌板内容主要包括:设施名称、地点名称、施工日期、断面、材质、施工负责人、验收人、编号等基础数据。
五、测风站牌板内容主要包括:地点名称、巷道断面、设计风量、实际风量、需要风量、温度、测风人、测风时间等基础数据。
四、井上、下通风管理牌板必须保持干净整洁。
五、凡每处不合要求对责任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节 通风例会制度
一、例会时间安排:
1.瓦斯防治专业例会在月初召开
2.“一通三防”例会和瓦斯治理综合分析例会合并在月末召开。
3.其他紧急会议根据煤矿生产情况由通风矿长、总工程师等领导组织随时召开。
二、主持人:总工程师、通风矿长
三、组织部门:通风科、通风段
四、例会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通三防”例会
1.通风科、通风段通报本月的“一通三防”检查问题情况。
2.通风科通报本月的“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情况和下月“一通三防”生产计划。
3.通风科、通风段汇报当月“一通三防”存在问题及需矿解决的问题。
4.各段队汇报本部门发生的“一通三防”问题及需矿解决的问题。
5.通风矿长、总工程师安排相关技术、通风管理工作。
6.通风矿长、总工程师对本月“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解决“一通三防”所需人、财、物方面的投入。
7.学习上级等与“一通三防”有关的文件规定及相关标准、规范等知识。
瓦斯防治专业例会
1.通报上月的瓦斯防治情况。
2.针对上月的瓦斯防治情况,分析原因,查找根源。
3.制定本月防治瓦斯的专项措施。
4.学习瓦斯防治新技术和国家等行管部门下发的关于瓦斯治理的文件。
瓦斯治理综合分析例会
1.对本月瓦斯防治工作进行总结。
2.对下月瓦斯灾害分析,要求逐头逐面。
3.针对瓦斯灾害分析相关部门制定瓦斯灾害防治计划。
4.下月通风设施的责任划分区域。
五、会议纪律规定
参加会议必须签到,无故不参加会议或迟到、早退、会议期间手机响铃,对责任人进行处罚,罚款由通风科开罚款单,安检室执行。
六、通风例会必须总结工作中的不足,并安排年、季、月通风工作,应有记录可查。
第五十三节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煤尘、矽尘、噪音等职业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
一、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各专业副矿长
成 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职业病预防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室,主任由安检室领导兼任,成员为相关参与人员。
二、加强职工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工作
1.定期组织职工学习有关劳动卫生知识、防粉尘、防毒、防噪音、防止工业有害气体对人体的损害等职业病的防治知识。
2.由指定医院、通风科指定专人,安检室安排时间,结合不同工种,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学习培训,全面提高职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3.学习培训结束后对职业病防治知识进行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4.安检室结合生产实际,利用黑板报、宣传栏、广播等定期对职工进行有关职业卫生知识宣传,使职工了解和掌握职业病防治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5.安检室必须要定期对职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三、尘、矽肺病预防管理制度
1.煤矿井下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尘设施台帐和管理制度,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组织生产。
2.掘进巷道必须采取湿式打眼,爆破使用水炮泥,爆破、装岩(煤)必须采取洒水和净化水幕等防尘设施,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
3.采煤应采取湿式打眼,爆破使用水炮泥,出煤时必须进行洒水降尘。采煤工作面采煤机必须具备完整的内外喷雾装置,移架子时必须打开架下水幕。
4.井下煤仓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等必须安设喷雾装置,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
5.在煤岩层中钻孔必须采取湿式打眼。在难以使用湿式钻机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6.通风段必须建立粉尘监测台帐,全尘每月测2次,粉尘分散度和游离SiO2每6个月测1次,有呼吸性粉尘的采掘工作面每月测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一旦发现粉尘浓度超限,立即向矿总工程师汇报。《煤矿安全规程》第642条
7.相邻两个掘进工作面由于没有建立独立通风系统而采取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应设置净化水幕等降尘装置,以降低粉尘浓度。
8.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喷雾流量应当与机型相匹配。无水或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者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煤矿安全规程》第647条
9.岩巷或半煤岩巷喷浆拌料时,必须开启喷雾洒水装置,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10.施工段队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尘,定期清扫或冲洗巷道中的沉积煤尘。同时对主要大巷必须每年至少进行刷白一次。
四、管理制度落实方案
1.每月至少组织2次防尘检查,由通风科、安检室负责。
2.每月对全尘测定2次,由通风段具体负责。
3.井下各掘进工作面的洒水管路及喷雾装置的完好情况由防尘工负责检查、记录和汇报,通风段具体负责。
4.对井下各采煤工作面的洒水管路及喷雾装置的完好情况,由各班的瓦检员负责向调度室进行汇报,调度室再向通风负责人汇报。
5.对井下各煤仓、转载点的喷雾、洒水等防尘装置的完好情况每10天一次巡检,由通风段段长具体负责。
6.每月对粉尘测定结果进行核定分析,由通风科、通风段具体负责。
7.对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定期进行督促落实,由安检室具体负责。
8.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及综合防尘方面的宣传教育,每月至少出一期关于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板报,尽快提高职工的个人防护意识,由安检室、通风科具体负责。
第五十四节 专业隐患排查制度
一、每15天由通风分管专业的矿领导组织一次“一通三防”、爆破专业隐患排查。
二、“一通三防”、爆破专业隐患排查由分管专业矿领导、通风科、通风段、安检室、机电段及有关生产部门人员参加。
三、“一通三防”、爆破专业系统隐患排查,主要是着眼于大系统的安全隐患。
四、“一通三防”、爆破专业系统隐患排查主要由通风科、安检室、通风段负责组织。
五、“一通三防”、爆破专业系统隐患排查要有记录,具体工作由安检室、通风段负责。
六、排查出的隐患按照“五落实”原则落实整改,同时,由安检室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台帐,对重大隐患进行跟踪管理。
七、对“一通三防”、爆破专业系统无法治理整改的隐患,由分管专业矿领导牵头,通风段整理后(报送安检室)提交煤矿综合隐患排查治理会议。
八、通风段要将每次的系统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安检室。
第五十五节 “一通三防”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规范“一通三防”技术管理,明确责任,防止事故发生,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1.通风系统改造设计。煤矿增减风量、改变总回风巷、调整风机能力、改变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改变一个采区通风系统,由矿通风科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煤矿通风矿长、总工程师、矿长等相关领导审批。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142条
2.串联通风措施。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对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通风,必须编制安全措施经矿通风矿长、总工程师等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实施。
3.煤矿反风技术措施。由总工程师组织通风科编制,经有关部门会审、矿通风矿长、总工程师等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实施。
4.巷道贯通措施。由通风科编制,经有关部门会审、生产矿长、通风矿长、总工程师等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实施。
5.瓦斯排放措施。由通风科编制,经有关部门会审、通风矿长、总工程师等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实施。
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改造。由矿通风科编制改造设计和系统改造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部门会审、矿通风矿长、总工程师等领导审批。
7.局部通风设计。由通风科在作业规程中编制,经有关部门会审后,由矿通风矿长、总工程师等领导审批。
8.井下电、气焊。由施工部门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机电段、通风段、安检室、通风科会审签字,并明确措施的执行人员,由通风矿长、总工程师等领导审签、矿长审批。
9.煤矿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由通风技术员编制,报通风矿长、总工程师等领导批准。
10.“一通三防”责任制。煤矿各级领导、各部门、“一通三防”各工种责任制,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矿长审批。
11.各部门必须按上述规定权限做好各类技术措施的审批和上报工作。违反上述规定,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六节 “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一、通风科负责“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的保管工作(非业务范围内的除外)。
二、设置“一通三防”技术资料专用柜,并实行分类、分项、分盒按一定的顺序统一贴标签管理。可实行多盒存放,但标签必须一致。根据需要,各种资料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三、建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通风科每月对通风各种报表、台帐、图纸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改正。技术负责人要定期对技术资料的存放进行检查,确保“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的完整。
四、煤矿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煤矿,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应当绘制煤矿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煤矿通风网络图。《煤矿安全规程》第678条
五、各种报表要做到准确无误,且报送及时。
第二章 综合防尘防灭火部分
第一节 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
一、为切实加强煤矿防灭火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煤矿各煤层必须经过省煤田地质测试研究中心检验,确定煤层自燃倾向性;通风部门负责制定井上、下防灭火措施,延伸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煤矿安全规程》第260、596条。
三、 煤矿防灭火管理遵循的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监测预报、综合治理
2)机构完善、职责明确、管理到位、落实有力
四、必须加强全员防灭火知识教育和培训,强化全员防灭火意识,建立专业的防灭火队伍,提高防灭火工作的技术水平和救灾、避灾能力。
组织与职责
一、成立煤矿防灭火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其他副矿长
成 员:通风科、安检室、通风段等相关部门
为了加强防灭火管理工作,成立防灭火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部门,通风部门干部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防灭火职责
1)矿长为煤矿防灭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煤矿防灭火工作,负责井下防灭火工作所需人、财、物的落实;
2)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井下防灭火技术业务工作,负责每年组织生产、通风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煤矿火灾防治的安全措施,负责煤矿井下防灭火措施的实施,负责井下防灭火工作资金的安排使用。
3)机电矿长负责井下各机电硐室、皮带、压风机等机电设备的防灭火工作。
4)通风矿长负责煤矿的具体防灭火工作,负责组织制定防灭火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等;负责组织审查防灭火安全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每周召开一次防灭火工作例会。
5)通风部门负责煤预防和煤矿火灾的处理。
6)生产部负责优先选择有利于煤矿火灾防治的开拓布置、回采工艺的管理,及时处理受压的煤柱、巷道。
7)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机械火、摩擦火、电焊的管理。
8)地测部门负责在地质、测量方面预防外因火灾。
9)安检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防灭火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日常的明火管制。
10)供应部门负责煤矿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11)培训部负责职工防灭火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12)调度室负责发生火灾事故后立即启动事故救援预案。
五、井上、下应当设置消防材料库,配足消防器材,且每季度检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煤矿安全规程》第258条。
六、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每季度检查1次。《煤矿安全规程》第249条
七、井下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八、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者用火炉取暖。《煤矿安全规程》第251条
九、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用品入井;井下或硐室不许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运输和使用时都必须有安全措施。
十、井下各硐室及采掘电器设备集中地点都必须设置防火砂箱和灭火器,防火砂不得少于0.2m³,防火砂箱单箱重量不得超过20公斤,灭火器8kg不得少于2个,灭火器应定期检查,过期必须更换。
十一、严禁采用少装炮泥、动力线放炮、明火放炮、放糊炮等违规放炮行为。
十二、井下电缆必须使用阻燃橡胶电缆,输送带也要使用阻燃胶带。
十三、井下硐室必须在岩层中开凿,支护材料应采用阻燃材料。
十四、进风井口应当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定期维修检查;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煤矿的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250条
十五、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室。
十六、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长批准,并严格执行,且停止危险区的一切工作。
十七、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应当制定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46条
十八、在煤矿主要进、回风巷道、皮带运输巷必须安装一氧化碳、温度、烟雾等传感器,通过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能够对井下各个地点的初期火灾进行实时监控。
十九、及时封闭与采空区联通的巷道及各类废弃钻孔;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进行永久性封闭。
二十、通风段负责人除定期检测观测点各种数据外,还要不定期检测密闭前气体成分;不定期测定有水的采空段密闭返水池流水温度;对井巷中的可燃物和潜在火源分布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向煤矿通风负责人或煤矿主要负责人上报,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二十一、在防治煤矿火灾方面,煤矿必须制定完善的《预防煤矿外因火灾综合措施》,措施中具体规定消防水池、消防管路、消防材料库的设置要求及火源、可燃物的管理等内容。严禁在井下使用明火作业,以上措施在井下施工过程都能严格执行。
第二节 地面防灭火规定
一、安检部门对地面封闭式煤场的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并定期对相关消防、防尘、照明线路、电气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线路老化等问题要及时处理,一条不符合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1)储煤场必须安设消防洒水管路,并在落煤处设置喷雾,落煤时要打开喷雾,以防煤尘飞扬,当煤场存煤超10天,要对堆积煤体进行洒水浸湿,以防自然发火。
2)煤场内必须设置灭火器、消防管路、消防栓、水龙带等消防设施,必须能够覆盖煤仓周围,并定期维护确保处于备用状态。任何人不得带烟火进入煤场。铲车及其他运输车辆进入煤场时必须配备灭火器。
3)煤场内不得从事明火作业,照明线路要经常检查更换防止老化及产生火花。煤仓必须定期进行清理,无死角,煤场内不得遗留及存放油脂等易燃物。
4)如果发现煤仓内温度、瓦斯、一氧化碳浓度出现异常时要立即汇报,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地面煤仓进行电焊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电焊火花掉入煤仓。
二、煤仓由皮带段负责消防及日常防灭火管理工作。
1)仓内上部沿煤仓周围必须安设洒水喷淋装置,皮带机头溜煤眼处必须设置净化水幕、烟雾传感器,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每发现一处不完好或缺失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2)煤仓上作业平台必须设消防洒水管路,消防栓,水龙带,并定期检查,处于备用状态。每发现一处不完好或缺失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3)仓上电火焊作业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由总工程师批准, 且作业时要将仓内存煤放空,并检测仓内瓦斯情况。不按要求执行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皮带段对所辖区域内皮带走廊等地点的防灭火工作负责。每条不符合要求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1)皮带必须运转正常,不得与托辊、架子摩擦产生高温及火花。
2)皮带转载处设净化水幕,并定期对皮带走廊(巷)进行冲刷除尘, 严禁皮带下遗留浮煤。
3)皮带走廊(巷)内必须设消防管路、消防栓及水龙带并处于备用状态,皮带机头处放置灭火器,沙箱等消防器材,并设置温度及烟雾传感器;严禁在皮带走廊(巷)、皮带头机房携带明火、抽烟。
4)皮带头机房必须设置洒水装置,并对机房进行定期洒水、清扫, 防止煤尘堆积,皮带下不得有浮煤,皮带头设温度及烟雾传感器,皮带头机房内的灭火器材及沙箱必须保持完好,数量充足,机房内不得存放油脂、棉纱等易燃物,遗留在地板上的油污必须及时清理。
四、供应部负责地面消防材料库的管理,按要求备足消防器材并建立台账,并定期检查和更换,严禁挪作他用。油库作为防灭火重点区域,要编制专门的防灭火措施,并报相关领导及部门审批。油库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有明火及供电线路,并有防雷电装置,库内 配备灭火器,沙箱等消防器材。任何人不得带烟火进入油库区域,并严格遵守车辆进入油库的相关规定。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机修车间必须在指定的场区位置进行电火焊作业,作业地点10米范围内不得有可燃性物质,并配有足够的防灭火器材。 地面其他区域的电火焊作业必须编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并由总工程师和其他矿领导及部门批准,遵守本规定关于电火焊作业的相关要求。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六、为防止烟火入井,煤场等堆积易燃物地点距离进风井的距离不得小于80m否则对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进行处罚。风井工业广场,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工棚及休息间等,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对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七、地面井口房、风井主要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进风井暖风道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应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对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八、每周由安检部组织对煤矿地面建筑物进行防灭火安全检查,对供电线路是否老化,是否使用大功率取暖设施,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损坏、过期,消防洒水管网供水是否正常、阀门开启是否灵活,消防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消防水池供水情况、消防材料库材料是否充足、齐全等进行全面排检,发现问题要求及时整改。
九、必须设置地面消防水池,且要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十、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需要进行的,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第三节 外因火灾防治规定
一、井下作业的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矿灯。任何人不得穿化纤衣服入井,不能将火柴、烟草带入井下。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严禁在井下用明火和明电照明。
二、井下车场、井底水泵房、变电所、辅运大巷、胶带运输大巷及与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其他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三、每个生产盘区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由通风段负责日常管理,消防材料库建在辅运大巷中段一侧,便于材料的运输。库内存放的砂子、粘土及灭火器、常用灭火器材要满足井下消防和防火的需要,并建立台账,消防材料和工具要定期检查和更换,并不得挪作它用。发现一处缺失或不完好对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由机电段负责在井下车场、变电所、消防材料库、工作面上下入口、主要联络巷风门入口、皮带巷道机头15m范围内等处设置消防喷头且有专门的消防供水管路,每周由安检部组织进行检查,保证供水正常,消防喷头完好。发现一处不完好对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进风井口、避难硐室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运输和人员通行,而且要定期检修。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各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液力偶合器、空气压缩机、放置设备列车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均应按其防火性质,配备适量的灭火器材。并按照“谁的区域谁负责”的原则对灭火器材进行日常管理,相关人员要熟悉灭火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
六、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从事此类作业,每次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矿长、总工程师和其他矿领导及相关部门批准签字,并遵守如下规定。
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2)在作业地点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并至少配备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气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作业点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只有在检查作业地点周围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作业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6)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
7)施焊作业必须选派瓦检员、安检员在现场进行自始至终的检查与监督。
8)井下施焊火种只能使用火柴,不准使用打火机或其他火种,火柴必须由瓦检员或专职监管人员携带和保管,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查人员汇报火柴使用情况。
七、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送至使用地点;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防在盖严的铁筒内,并用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仍,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的洗涤剂。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八、机电部门对井下电气及机械设备的防灭火负责。
1)井下变电所电源采用双回路供电。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在变电所设置避雷器,均埋地敷设,井口附近设 2 处集中接地,防止地面雷电波及井下引起瓦斯、煤尘爆炸及火灾。
2)井下变压器及低压配电系统采用中性点不接地方式。
3)井下电气设备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地点等级,选用矿用本质安全型和矿用防爆型设备,其防爆等级选择必需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对易产生高温、高热和明火的胶带输送机等设备设置温度、烟雾传 感器。
4)井下中央变压所及中央水泵房电缆敷设采用电缆沟内敷设。其余采用沿巷道吊挂敷设。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所列规定正确敷设。电缆之间的连接采用符合其电气性能的防爆接线盒,敷设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施工。
5)井下低压馈电线上设漏电保护装置及短路、过载保护,低压电机应设单相保护。
6)局扇供电实施“三专”,也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并对局扇实行“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保护。
7)井下电气设备的选择、安装、检查、维护、停送电管理应按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杜绝电器失爆,要正确运用过负荷继电器与熔断器 , 采取预防电气设备失控引火的措 施。
8)对井下的机械设备要安装良好,经常检查维修,预防机械 摩擦引火,保证设备不“带病”运行。
9)必须制定车辆管理办法,保证井下运输车辆完好,定期对 车辆进行检查,防止车辆起火。
10)回风大巷消防供水管路,每100米设一个阀门。通风段保证每 1000米设净化水幕,机电段负责供水管路及阀门的日常维护,通风段负责净化水幕的日常维护。
九、掘进队长是掘进工作面 防灭火第一责任人,按防灭火规定做好掘进工作面防灭火工作。
1)在钻爆作业的掘进面,只准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严禁使用变质炸药。每次放炮时,都必须把炮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不装或少装炮泥放炮,严禁用矸石、煤粉代替炮泥封堵炮眼,严禁放糊炮、放明炮,以防 放炮引起火灾。
2)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机及各配电点处要配备灭、火器沙箱等消防器材。
3)综掘机割煤时,使用好内外喷雾,在巷道规定位置安设净化水幕,定期对巷道进行冲洗,严禁煤尘堆积。
4)加强可燃物和油脂管理,洒在底板上的油脂必须清理。剩余油脂,棉沙及油桶必须及时回收到地面。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5)皮带巷及溜子道浮煤必须及时清理,保证托辊润滑,防止皮带跑偏摩擦起火。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6)皮带巷下风侧设置烟雾传感器及一氧化碳传感器。
7)掘进工作面的压风机必须设在有独立通风的巷道内,且有专人看护,压风机处配备灭火器、沙箱等消防器材。
十、皮带段负责井下主要胶带大巷、皮带、皮带机头 硐室的防灭火工作。
1)必须定期冲刷巷帮,定期清理皮带底部浮煤,杜绝皮带托底摩擦现象,底板粉尘厚度不得超过 2mm连续长度不得超过5m,转载处要设置喷雾,机头硐室配备灭火器、沙箱等灭火器材且在胶带大巷每50米设置消防洒水阀门,配备20米水龙带并由皮带段负责日常维护和使用。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2)选用阻燃抗静电胶带,必须按标准要求设置主机 ,滚 筒、衬垫及非金属材料均抗静电及阻燃,配套的所有电气元器件均隔爆,同时必须安装胶带输送机火灾报警和自动洒水灭火装置。
3)皮带托辊及各运转部位必须润滑,运转灵活,皮带严禁跑偏,防止摩擦起火。
第四节 采煤工作面防灭火管理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巷道设计必须遵循“三减”原则,即 减少大巷开口、减少联巷、减少风桥。
二、采煤工作面的风桥等通风设施的施工,原则上由矿内通风部门施工,严禁外委和转包。通风设施的施工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和连带责任追究制。
三、凡施工通风设施的回采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对前后10米范围内的顶板进行补强支护,防止压裂而造成漏风。
四、采工作面必须配备防灭火装置,采煤队必须对 装置进行日常的检修和维护,处于完好状态。设备出现不完好,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采煤工作面不得向采空区和联络巷密闭墙处丢弃油桶、绵纱、油脂、枕木、大料、木板等易燃物,发现一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六、采面顺槽间联络巷闭墙的设计必须首先满足防灭火要求。施工闭墙前必须将其中的浮煤、易燃物等全部清理彻底,严禁将可燃、易燃物品充填进闭墙内。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七、采煤工作面在回采期间要控制好采高,原则上不得留有顶底煤,以减少采空区遗留的浮煤;皮带巷底皮带下不得有浮煤,保持干净。
八、回采工作面回撤完毕后,必须在5天内完成采空区临时封闭;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完成永久封闭工作。封闭采空区前应对停采线以外巷道围岩进行喷浆封闭,严禁留有浮煤、油桶、绵纱、油脂、枕木、大料、木板等易燃物。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九、采煤工作面的皮带机头硐两巷、设备列车处必须备有沙箱、灭火器和灭火工具,灭火器要按规定定期检查更换。
十、皮带巷要每天检查皮带跑偏情况,电器设备不得有失爆现象,机械设备要定期维护保养并加注安全可靠的润滑油,以防摩擦起火。
十一、采煤工作面严禁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焊接作业。
十二、采煤工作面的压风机严禁放在进风流,应安设在具有独立通风系统的联络巷内,并设专人看管。
十三、皮带巷要设置温度、烟雾传感器,回风巷口和工作面上隅角要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十四、工作面两顺槽必须按规定设置隔爆水棚。
十五、通风段每天安排专人对采煤工作面所有闭墙内外 的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温度、压差进行观测,同时对闭墙的完好程度进行检查,如有异常应及时汇报处理,若闭墙周边围岩受损由通风部门安排对其处理。
十六、通风部门要对工作面所有闭墙建立档案,从设计、施工和验收入手,实行“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
十七、采空区漏风供氧是引起煤自燃的重要原因。采空区漏风有两个原因,一是通过工作面漏风,主要是通过进风隅角进, 回风隅角漏出;二是通过联巷密闭向采空区漏风。
1)如果发现工作面上下隅角顶板冒落不严,必须加强退锚杆(锚索)工作;漏风严重时,可安排采煤队在工作面每推进50米,在工作面进、回风隅角处各施工一道封堵墙,充填隅角漏风通道。封堵墙沿工作面推进方向下部宽3m顶部宽1m沿工作面摆布方向长度,外侧接触煤壁,内侧靠近支架,封堵墙材料为黄土袋。
2)发现从联络巷密闭及周边煤柱逸出瓦斯时,瓦检员要每班进行观察,并汇报瓦斯情况,通风段要及时对闭墙进行注浆封堵。
第五节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是煤矿的五大自然灾害之一,对煤矿的安全生产和员工的身体健康都会造成极大的危害。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防治粉尘危害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煤矿综合防尘工作中的职责,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杜绝井下粉尘堆积和有效降低粉尘对井下员工的危害,防止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煤矿防尘工作的实际情况,本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和“谁使用、谁管理、谁维修、谁保养”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建煤矿或生产煤矿每延伸一个新水平,通风部门负责应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鉴定。《煤矿安全规程》第185条
二、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科制定年度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煤矿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者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并及时填写检查记录。《煤矿安全规程》第187条
三、煤矿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主要运输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和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
四、风流净化水幕的安装要求:
1.煤矿及采区主要进、回风巷应各安设一道风流净化水幕。
2.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必须各安设两道风流净化水幕,第一道距工作面煤壁30m,第二道距工作面煤壁80-100m。
3.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三道风流净化水幕,第一道距掘进面30-50m,第二道距掘进面80-100m,第三道距回风巷口10-15m。
4.运输巷道内应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应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井下临时进行巷修的地点下风侧不大于10m处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
5.距锚喷作业地点下风流方向100m内应设置两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且喷浆机下风侧不大于10m处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
6.在装煤点下风侧20m内,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
7.净化水幕的安设位置应选择在巷道断面规整、无拐弯、避开电气设备、避开通风安全设施且风流保持稳定的地点。
五、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煤矿,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煤矿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掘进煤巷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与其相连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与其相连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冲洗沉积煤尘;应当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通风部门负责在煤巷掘进巷道内按照断面每平方米不少于200L水量安设隔爆水棚,安装位置为距前头不小于60m且不大于200m的位置,每周应检查1次。《煤矿安全规程》第186、187条
六、主要大巷、主要进回风巷由通风部门每月至少冲刷1次积尘。
七、施工部门负责对放炮前后进行喷雾洒水,放炮前后对工作面30m范围内巷道周边洒水冲尘。装煤前,对距离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周边和装煤堆进行一次洒水。
八、距离工作面20m范围内的巷道,每班至少冲洗一次(在每班交班时必须进行一次冲尘);掘进20m以外的巷道每旬至少冲洗一次、采煤及综掘20m以外的巷道每原班冲洗一次,采煤入风巷每周冲洗一次,并清除堆积浮煤。
九、采掘工作面应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注水设计和效果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十、通风部门负责井下粉尘测定工作,做好原始测定记录。
煤矿必须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1.总粉尘浓度,井工煤矿每月测定2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2.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
3.粉尘中游离SiO2 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煤矿安全规程》第642条
十一、加强个人防护,井下职工必须按规定佩带防尘口罩。
十二、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矿,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应当安设隔爆设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88条
十三、各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维修、谁保养”,主要进风大巷及采区进风巷的净化水幕由通风科组织验收后交施工队使用和管理,每班要开启示1-2小时,发现问题以书面形式向通风科汇报;主要回风大巷及采区回风巷的净化水幕由通风段安装、使用、维护。所有净化水幕及装卸载点喷雾装置必须悬挂管理责任牌,并写明责任人。凡检查发现一处净化水幕或喷雾装置雾化效果不好,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十四、巷道冲尘管理:采掘工作面的浮尘清理工作由各施工队负责;各掘进施工部门每旬至少要对工作面后20m以外积尘冲洗一次;主要胶带运输大巷及采区胶带集中巷内的积尘(煤尘厚度达到2mm连续长度达到5m认为积尘)由运输段队冲洗;其余巷道的冲刷由通风段负责。大巷刷白每年要进行一次;对管线上的积尘,由各责任部门定期清理。凡检查发现有积尘超过1mm的巷道,对责任部门进行处罚。所有积尘冲洗要有记录备查。
十五、主要轨道运输大巷的水管发生漏水时由运输段及时处理,否则,每拖延一天给予一次罚款。
十六、个体防护规定:所有采掘机司机、支架工、喷浆工、打眼工等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若检查发现违反规定者,每次对施工人员、跟班班组长分别进行处罚。
十七、通风段要根据采掘工作面的情况合理分配风量,选择适宜的风速,并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以利于除尘;同时要做好粉尘测定工作,按要求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并把测定结果及时上报总工程师、通风矿长和通风科,否则,违反规定每次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十八、防治粉尘工作的日常检查工作由防尘工负责,每班至少对井下的防尘设施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如有空班漏检或发现问题不报者,每次对防尘工进行处罚。
十九、通风段每半月向矿领导报送一份测尘报表,以便各级领导掌握粉尘情况和采取对策。
二十、防尘系统的规划、设计及投产验收等应有通风部门人员参加。
二十一、通风段应按时填制防尘系统图及防尘设施管理牌板,做好测尘记录。
二十二、各部门要做好隔爆设施记录、冲洗巷道记录,做到整齐、清楚、数字准确与现场相符。
二十三、采煤机应有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无水或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
第六节 综合防尘齐抓共管责任制度
第一条 矿长对综合防尘工作全面负责,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综合防尘工作开展情况,解决综合防尘工作所需人力、物力和资金,及时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保证综合防尘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条 通风矿长、通风副总、总工程师直接领导综合防尘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综合防尘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通风段长协助通风矿长、总工程师抓好煤矿综合防尘工作,并解决综合防尘的各种问题。
第三条 各分管矿长,对所分管的工作中有关综合防尘的工作负责。
第四条 各生产采区的主要领导在分管矿长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业务中的综合防尘工作;通风段、安检室对各生产采区所承担的综合防尘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通风科对煤矿综合防尘的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负责组织制定每年度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相关管理制度;参与审查煤矿采区防尘系统设计,审批采掘作业规程中的综合防尘措施;负责呈报综合防尘报表;负责井下防尘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矿井应当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者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煤矿安全规程》第187条
第六条 通风段、安检室负责对有关防尘法规及各项防尘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采煤段负责采煤工作面范围内的防尘管路的安装与维护;负责分管范围的防尘设施的管理、使用及维护;负责分管范围的巷道的粉尘冲刷,负责本部门使用、管理的机电设备和电缆积尘的清理;负责做好职工的个体防护工作。
第八条 掘进段负责新掘进的巷道的防尘管路的安装与维护;防尘设施的管理、使用及维护;负责辖段范围的巷道的粉尘冲刷,负责本部门使用、管理的机电设备和电缆积尘的清理工作;负责做好职工的个体防护工作。
第九条 机电段负责井下主要运输巷道的防尘管路的安装与维修。
第十条 运输段负责井下主要运输巷道的粉尘冲刷工作,巷道底板积尘的清理工作,负责主、副井筒粉尘的清理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各皮带机转载点的喷雾洒水设施的使用、管理与维护;负责清理各转载点前后20米范围内顶板、底板及巷帮的煤尘;负责本部门使用、管理的机电设备和电缆积尘的清理工作;负责做好职工的个体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 通风段负责全煤矿粉尘测定及各种防尘内业材料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全煤矿隔爆设施的安装与维护。
第七节 防尘措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 煤矿应具备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煤矿主要运输巷道、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防尘用水应当过滤《煤矿安全规程》第644条。皮带巷的水管按每隔50米、其他巷道按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各相关部门在各自分管的范围按上述要求上齐防尘管路三通、阀门等设施,并保证三通、闸门能正常使用。
第二条 煤矿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当敷设到采掘工作面,每隔100m 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当每隔50m 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 m3的水量。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时,应当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开采下部水平的煤矿,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以利用上部水平或者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煤矿安全规程》第249条
第三条 (一)应当在地面建永久性消防防尘储水池,储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储水池的一半。
(二)防尘用水水质悬浮物的含量不得超过3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 值在6~9范围内,水的碳酸盐硬度不超过3mmol/L。
(三)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防尘用水应当过滤。《煤矿安全规程》第644条
第四条 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
第五条 采、掘工作面作业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巷道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第六条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必须各安设两道风流净化水幕,第一道距工作面煤壁30m,第二道距工作面煤壁80-100m;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三道风流净化水幕,第一道距掘进面30-50m,第二道距掘进面80-100m,第三道距回风巷口10-15m。
第八节 隔爆措施及验收管理制度
一、每年初,由通风科、通风段根据煤矿实际,编制煤矿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煤矿安全规程》第187条
二、通风段负责井下隔爆设施的安装、维护、管理工作。
三、煤矿主要运输大巷、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和掘进工作面、采煤运输巷及回风巷道、必须安设隔爆水棚。
四、隔爆水棚的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不得低于如下值:主要隔爆棚段400L/m2.辅助隔爆棚200L/m2
五、水棚的排间距应为1.2—3m,主要隔爆棚段的长度不得小于30m,辅助隔爆棚段的长度不得小于20m。
六、首排距工作面距离不得小于60m,但不得大于200m。
七、水棚距离顶梁(无支架时为顶板),两帮(柱)的间隙不得小于100mm,棚组内的各排水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棚段的巷道需要挑顶时,其断面积和形,应与其前后各20m长度的巷道保持一致。
八、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
九、水袋之间的间隙与水袋同支架。巷壁之间的间隙之和不得大于1.5米,特殊情况不得大于1.8米两水袋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1.2米。
十、水棚安装完毕,水袋内必须加满水,并悬挂隔爆设施说明牌。
十一、水棚设专人管理,每周检查一次,并及时填写检查记录。发现水袋损坏,必须及时更换,并随时补充水量,保持水量充足,及时填写记录。《煤矿安全规程》第187条
十二、隔爆设施的验收检查:
(一)隔爆设施的架子由使用通风段制作。
(二)隔爆设施的安设位置和质量构筑完成后,通风科验收,验收表格通风科负责准备、通风段负责保存。
(三)隔爆设施至少每周全面检查一次,检查有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安检室对全煤矿的隔爆设施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吊挂质量、水量不足的要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并纳入“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凡是拒不整改的部门给予责任部门处罚,并对隐患升级处理。
第九节 巷道冲洗、刷白制度
一、主要进风大巷由通风段每年至少刷白一次。
二、主要胶带运输大巷及采区胶带巷由运输段负责每10天至少冲洗一次。
三、主要轨道运输大巷及采区轨道上山由运输段负责每月至少冲洗一次。
四、具体要求:
距离工作面20m范围内的巷道,每班至少冲洗一次(在每班交班时必须进行一次冲尘);掘进20m以外的巷道每旬至少冲洗一次、采煤及综掘20m以外的巷道每原班冲洗一次,采煤入风巷每周冲洗一次,并清除堆积浮煤。
五、管线上的积尘由各责任部门清理,进风巷内每半月至少清理一次,回风巷内每周至少清理一次。
六、运输段负责的胶带机头、机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指派专人班班进行冲洗。
七、个别产尘大的地点按通风段每月划分责任区域的管理部门指派专人班班进行冲洗。
八、所有巷道冲刷和巷道刷白要有记录可查,各责任部门每月将记录升井存档,存档时间不得少于1年。
九、所有巷道必须保证无粉尘堆积(粉尘厚度达到2mm连续长度达到5m认为积尘),发现有积尘必须在当班冲洗。
十、其他巷道按通风段每月责任区域划分的责任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巷道冲尘。
十一、冲刷巷道过程中要加强对电气设备的防护,并将电气设备上的水及时擦干。
十二、凡不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巷道冲尘的部门对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对于屡次出现的问题将加倍处罚。
第十节 粉尘监测制度
一、矿通风段配备专职测尘员从事全煤矿测尘工作,业务由通风段负责领导管理,测尘人员和仪器配备必须满足煤矿测尘工作需求。
二、测尘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同时还必须接受专门的测尘技术培训,经考试取得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工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从事测尘工作。
三、按以下规定开展测尘工作。
煤矿必须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1.总粉尘浓度,井工煤矿每月测定2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2.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
3.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煤矿安全规程》第642条
四、测尘所用的仪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并按规定及时维修、定期校正,并有详细记录可查,并按期进行计量检定。
五、每次测尘结束后第3天将测尘数据形成报表,向总工程师、通风矿长、通风副总、通风科各提供一份测尘报表。以便各级领导及时掌握防尘、测尘情况和采取对策。
六、测尘必须有记录,并建立台帐,记录、台帐保存不少于1年。
七、测尘员要在测定过程中对测定地点及其周围防尘设施的安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进行监督和责令有关部门安设及正常使用,对拒不听从者有权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直至停止施工部门继续作业。
八、对于不能按要求进行测尘的对通风技术负责人进行处罚,测尘员进行处罚。不能按时上报测尘报表的对通风段负责人进行处罚,每推迟一天加倍处罚。
第十一节 防尘监督检查制度
一、综合防尘检查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部门自查与互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达到综合防尘检查制度化。
二、通风段每月定期不定期对全煤矿进行综合防尘检查,综合防尘检查要深入到井下生产现场的每一个地点,特别应加强特殊作业地点和边远地点的检查。
三、通风科每季度检查通风段的防尘系统图、隔爆设施台帐、仪器仪表台帐、测尘原始记录等资料。
四、通风科及安检室要强化对综合防尘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必须立即督促整改。被检查地点的相关部门应按照整改通知单的要求立即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改正。
五、对不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或在检查中不认真、不严格、留安全隐患的以及对隐患不按期整改的,对其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二节 综合防尘考核奖惩制度
一、洒水管路中,未按规定设置三通阀门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掘进工作面没有设置或没有使用综合防尘措施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处罚。
三、各运输系统未采取防尘措施,造成矿尘飞扬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未进行定期除尘,造成巷帮、底板等积尘连续长度超过5米,厚度超过2毫米。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防尘用的静压水池,水质达不到要求,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六、井下使用的隔爆水槽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七、对“一通三防”隐患限期未整改的(特殊原因经主管部门批准除外),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八、对综合防尘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对其进行奖励。
九、在煤矿综合防尘方面为煤矿提高标准和解决一定资金的,对其进行奖励。
十、连续3个月在煤矿日检、15天专项检查、月检隐患排查中及上级部门检查中未检查出综合防尘方面隐患问题,对通风段防尘工进行奖励。
第十三节 综合防尘责任追究制度
一、煤矿防尘供水系统不完善,供水能力不足的,造成事故隐患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未按规定制定年度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的,追究相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三、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作业规程编制、防尘设计不完善,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在煤矿日检、15天专项检查、月检隐患排查中及上级部门检查中防尘问题反复出现,追究相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五、在工作中发现故意损坏防尘设施、隔爆设施,追究相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六、防尘设施、隔爆设施安设位置、数量不正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规定的,追究相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七、放炮作业时不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不冲洗煤壁巷帮,追究相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八、采煤工作面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取煤层注水措施,注水设计不符合AQ1020规定的,追究相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九、各类井巷工程项目验收中,防尘设施不完善、不齐全,造成采掘工作面停产将追究负责安装、施工部门负责人责任。
十、未定期对主要大巷、主要进回风巷进行冲尘的,追究相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井下各产尘地点防尘设施不齐全和不能正常使用的;巷道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的将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十二、在上级各类检查中,凡因综合防尘方面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节 综掘工作面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一、掘进作业规程中必须详细制定本工作面的综合防尘措施,画出本工作面的综合防尘系统图,并标出各类防尘设施、设备、隔爆设施的相对位置。
二、巷道内按规定铺设防尘洒水管路,吊挂平直,接头严密不漏水,皮带道每隔50m、其他巷道每隔10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和管接头,并配备25m软管。
三、供水管路系统中还必须按要求安设过滤装置。
四、综掘机必须有齐全完好的内、外喷雾,雾化程度高使用正常。
五、各转载点必须有完好的喷雾洒水装置,位置要固定,使用正常,各转载点水压不低于0.4 MPa,每个喷嘴流量不得小于15L/min,每个转载点喷雾不少于2个喷嘴。
六、净化水幕要求灵敏可靠,雾化效果好,使用正常,并能封闭全断面,并做到停机则停,开机则开。水幕水压不低于0.4MPa,每个喷嘴流量不小于2L/min,喷嘴间距不大于500mm。
七、定期冲刷积尘。巷道300米以外要做到每旬冲洗一次,300米以内每天冲洗一次,工作面30m范围(第一道水幕前)要班班冲洗。
八、掘进机司机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九、新开工的综掘工作面,防尘系统不完善,防尘设施不齐全,不得投产。
十、综掘队工作职责与范围:整条巷道要保持支护完好、无杂物、积水、淤泥。负责所辖区内的供水管路安装(永久性管路)及日常维护、维修,直至撤离所辖责任区。
第十五节 炮掘工作面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一、作业规程中必须详细制定本工作面的综合防尘措施,画出本工作面的综合防尘系统图,并标出各类防尘设施、设备、隔爆设施的相对位置。
二、工作面打眼时必须采用湿式打眼,使排出的煤粉呈糊状,严禁干打眼。
三、爆破时必须使用水炮泥,严格执行水炮泥装填规定。
四、爆破前后对工作面30m范围内巷道周边进行冲洗。装煤(岩)时,必须进行洒水湿润煤(岩)。
五、各转载点必须有完好的喷雾洒水装置,位置要固定,使用正常。
六、距工作面20m内必须安设爆破喷雾,做到爆破时正常开启,雾化好,能封闭全断面,距回风口10-15m处安设一道净化水幕。
七、巷道内按规定铺设防尘洒水管路,吊挂平直,接头严密无漏水,皮带道每隔50m、其他巷道每隔10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和管接头,并配备25m软管。
八、定期冲刷积尘。巷道做到每旬冲洗一次,工作面30m范围要班班冲洗。
第十六节 综合防尘检查验收制度
一、日检、15天专项检查、月检中把综合防尘列为重点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制定措施按“五落实”进行整改,整改后由检查问题提出人进行验收。
二、针对上级部门检查中发现的综合防尘方面的问题,指定措施按“五落实”进行整改,并由矿领导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报告,上报上级检查部门。
三、各部门每天在检修设备的同时,必须检查维修防尘设施及仪器仪表,并对容易积尘的地点进行冲洗。
四、新开掘的巷道,必须同时完善防尘设施,否则不准开工。
五、掘进工作面30m以内防尘设施(如放炮喷雾、防尘管路及阀门),采煤转载点喷雾由防尘工负责安装,安装后由通风段上报通风科,通风科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后移交使用部门。
六、井下必须及时清理巷道的浮煤,对煤尘大的地段进行冲洗。
七、通风部门及通风科、安检室负责对防尘设施、隔爆设施的安装位置、数量进行检查;井下所有地点冲尘后,通风部门及通风科、安检室负责对冲尘地点进行检查验收,对谎报冲尘情况的人员按“三违”处理。
八、冬季要做好防尘管路的防冻工作。
九、回采工作面在投产前验收时,必须同时按标准验收防尘设施、设备、隔爆设施的完好情况,否则不准投产。
第十七节 个体防护制度
井下降尘设施使用及防尘口罩佩戴标准 单 位 作业类别 降尘设施 个人佩戴防尘口罩 掘进队 割、炮(出)煤期间 开启掘进机内外喷雾,各转载点喷雾及回风流水幕 工作面、回风流内人员佩戴口罩 打眼期间 湿式打眼 工作面、回风流内、打眼人员佩戴口罩 喷浆期间 开启喷雾 喷浆地点、回风流内人员佩戴口罩 采煤队 司机操作采煤机 开启采煤机内外喷雾,各转载点喷雾及回风流水幕 工作面、回风流内人员佩戴口罩 打眼 湿式打眼 工作面、回风流内、打眼人员佩戴口罩 人工落煤及攉煤 开启喷雾 工作面、回风流内人员佩戴口罩 其他 井上、下煤仓 开启喷雾 作业地点人员佩戴口罩 机电段 皮带运转(生产)期间 开启各转载点喷雾和净化水幕 所有在回风流作业人员佩戴口罩 通风段 在上述期间、上述范围内、作业的人员 备注:1.个人佩戴口罩:主要指(段队)井上、下作业人员。
2.对不按规定执行者,给予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八节 井上下消防材料库管理制度
一、消防材料库应上锁管理,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配置消防器材。
二、每季度应当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填写记录。《煤矿安全规程》第258条;
三、在检查过程中,对发现有遗丢、损坏设备和器材现象的要立即报告,争取补救措施,并追查原因和作好记录。
四、在检查过程中对发现有失效的设备和器材的要立即报告,及时更换,保证灭火器等设备的完好率。
五、在检查过程中对消防作业中损耗的材料也要及时的清点给予补给。
六、井上、下消防作业后,消防作业人员应及时将其设备器材归还消防材料库,有关部门要给予清点并做好台帐。
七、消防设备、器材是用于预防和扑救火灾的安全防护设施,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和移动消防设备和器材。
八、不准在消防设备和器材旁堆放杂物,不准将消防设备和器材挪用作为非消防用途。
九、消防材料库内要保持整洁、卫生、通风良好。
十、消防材料库内严禁明火、不得存放任何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十一、井上消防材料库钥匙分别由安全矿长、矿调度负责保存管理,井下消防材料库钥匙分别由安全矿长、矿调度及井下消防库就近片区的瓦检员负责保存管理。
十二、井下消防库瓦检管理员在得到矿领导或调度通知后,要能第一时间赶赴消防库及时打开消防材料库库门,以应对突发事件。
十三、井下消防材料库钥匙不得随意由他人代为保管,井上、下消防材料库钥匙必须在矿调度、瓦检员交接班时交给下一班人员,若发现消防材料库钥匙丢失,查明原因对其责任人进行严重处罚。
十三、不得偷盗或故意毁坏消防器材。
十四、无关人员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消防材料库。
十五、其他未尽事宜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第三章 监测监控部分
第一节 监测监控、通讯系统管理制度
一、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是为了实现对井下瓦斯、温度、一氧化碳、人员位置变化、通讯系统等进行实时监测监控,能够实现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超限报警、断电、闭锁和通讯系统实时监控。并具备实时上传监控数据功能。为更好的落实安全生产,有效提高安全管理,充分发挥监测监控系统功能,确保监测监控系统监测的连续性、准确性,煤矿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煤矿安全规程》第487、495条
二、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或者专用电源,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改接或者拆除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时,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491条
三、监测监控系统各工种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四、矿调度室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当监视监控信息,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并及时填写或打印报警断电月报,报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签字。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应当记录备案。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由监测监控中心值机员负责。《煤矿安全规程》第494条
五、监测监控工负责全系统稳定运行工作,并且负责具体操作和故障处理工作。
六、系统维护人员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进行日常维护、检验工作。
七、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负责当班故障的报告与处理,填写当班记录、打印报表等工作。
八、监测监控巡检员负责日常巡检,传感器位置的调整,校验对比等日常工作。
九、监测部门负责对井下传感器及分站进行维修校正。
十、井上下监测电缆线路维护由机电人员负责。
十一、井下工作面搬家,监测监控设备及电缆的移动由机电人员负责。
十二、掘进工作面传感器要悬挂在距工作面(风筒的另一侧),距顶板小于300mm,距煤壁大于200mm处,放炮时要把探头移至放炮员躲避地点,放炮后再挂回规定的标准位置,这个工作由井下当班带班长或放炮员完成;
十三、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传感器应悬挂在距回风巷口10-15米的地方,标准同上,由瓦检员完成;
十四、采掘工作面传感器的安设位置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传感器的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98条规定设置。
十五、监测工每天对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传感器显示的瓦斯浓度是否与光干涉甲烷测定仪监测的一致,如不一致要及时校正并及时填写对照记录。
十六、监测工入井时要携带必要的工具和材料,对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故障要在8小时内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在8小时内更换,要向地面监测监控中心值机员汇报具体情况,并做好记录;
十七、瓦检员对传感器吊挂错误,强制送电,或者擅自甩掉系统不用的现象,有权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有权停止作业,并向调度室汇报进行严肃处理;
十八、瓦检员对所管辖区域内的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与维修工联系,如果维修工不在,要向调度室或监测监控中心汇报;
十九、维修工要确保监测监控系统在所管辖区域内的正常运转,严禁强制送电或甩掉系统不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十、调度室要向监测监控中心了解当日井下监测情况;
二十一、监测监控人员发现异常要及时通知调度室人员,并做好记录;
二十二、每3个月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等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2年。录音应当保存3个月以上。《煤矿安全规程》第488条
二十三、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时,必须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有线调度通信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通信、电源线缆的敷设,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并及时更新。《煤矿安全规程》第488条
二十四、矿用有线调度通信电缆必须专用。严禁安全监控系统与图像监视系统共用同一芯光纤。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主干线缆应当分设两条,从不同的井筒或者一个井筒保持一定间距的不同位置进入井下。设备应当满足电磁兼容要求。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入井线缆的入井口处必须具有防雷器。
二十五、通讯系统必须连续运行。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应当能保持系统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4h。
二十六、监控网络应当通过网络安全设备与其他网络互通互联。
二十七、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主机及联网主机应当双机热备份,连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当在60s内自动投入工作。
二十八、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煤矿有关人员应当按瓦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有线调度通信系统调度台必须设置在矿调度室,全面反映监控信息。矿调度室必须24h有监控人员值班。《煤矿安全规程》第489条
二十九、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当设置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当设置压力传感器。
三十、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当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三十一、主要风门应当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煤矿安全规程》第503条
三十二、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当引入回风巷。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井下充电硐室必须安设氢气传感器。《煤矿安全规程》第167条
第二节 通信管理制度
一、以下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煤矿地面变电所、地面主要通风机房、主副井提升机房、压风机房、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井底车场、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蓄电池机车充电硐室、猴车(异型轨人车)等候室、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采区和水平最高点、避难硐室、爆炸物品库等。
二、有线调度通信系统应当具有选呼、急呼、全呼、强插、强拆、监听、录音等功能。
三、有线调度通信系统的调度电话至调度交换机(含安全栅)必须采用矿用通信电缆直接连接,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严禁调度电话由井下就地供电,或者经有源中继器接调度交换机。调度电话至调度交换机的无中继器通信距离应当不小于10km。《煤矿安全规程》第507条
第三节 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管理制度
一、煤矿传感器的安设位置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传感器的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范围设置如下。《煤矿安全规程》第498条 设置地点 报警浓度/% 断电浓度/% 复电浓度/% 断电范围 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 ≥1.0 ≥1.5 <1.0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低瓦斯和高瓦斯煤矿的采煤工作面 ≥1.0 ≥1.5 <1.0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1.0 ≥1.0 <1.0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0.5 ≥0.5 <0.5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机 ≥1.0 ≥1.5 <1.0 采煤机电源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 ≥1.0 ≥1.5 <1.0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 ≥1.0 ≥1.0 <1.0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 ≥0.5 ≥0.5 <0.5 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0.5 ≥1.5 <0.5 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 掘进机、连续采煤机、锚杆钻车、梭车 ≥1.0 ≥1.5 <1.0 掘进机、连续采煤机、锚杆钻车、梭车电源 采区回风巷 ≥1.0 ≥1.0 <1.0 采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 ≥0.75 — — 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 ≥0.5 ≥0.5 <0.5 机车电源 井下煤仓 ≥1.5 ≥1.5 <1.5 煤仓附近的各类运输设备及其他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二、井下下列地点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煤矿安全规程》第499条
1.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和回风隅角。
2.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
3.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巷;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
4.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
5.煤仓上方、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
三、井下下列设备必须设置甲烷断电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煤矿安全规程》第501条
1.采煤机、综掘机。
2.采用防爆蓄电池的运输设备。
3.其他需要安装的移动设备。
第四节 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
一、加强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延长使用寿命,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确保正常、安全、稳定运行,为煤矿的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二、设备选择:要选择技术先进、质量高、经济耐用、符合井下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购进的设备要技术材料齐全,有防爆合格证和煤安标志,以及仪器、仪表安全合格证,经监测队负责人验收签字,方可入库备用。
三、设备管理:做到分类编号登记,帐物相符,购入、试验、验收、安装调试,投入使用后的维护修理实行专人负责,报废、借入、借出要报请矿长批准,牌板、台帐、编号入档工作要及时。
四、设备使用:要严格按照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标准化进行安装,要配齐经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持证上岗,实行包机挂牌管理,设备要合理安排,按照规程操作使用,发现故障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五、设备维修:必须执行预防为主,实行计划检修,按照规程规定定期检修调校标定,检修过的设备必须符合标准,谁检修谁负责,并由机电矿长检验合格签字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设备的检修要根据说明书和规程规定的时限,组织有技术、有经验的专职人员统一安排进行检修。
六、现场管理:
1.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的电源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控停止运行的,必须报矿调度室、通风矿长、总工程师、矿长,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2.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
3.监控必须实时监测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的变化情况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4.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5.防爆型煤矿安全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容量必须为本质安全型型号。
6.当班瓦斯巡检员和电工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确保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稳定、正常。
第五节 监测监控中心值班及交接班制度
一、矿调度室监测监控中心值机员与井下系统维护电工共同值班,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交接班制度,严禁违规操作。
二、认真执行节假日值班制度,一般问题及时处理,遇疑难问题或突发事件,应报告值班领导,以便组织力量及时解决,做好值班记录。
三、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值班纪律,严禁空岗、离岗或调整值班,保证两大系统的平稳运行。
四、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严格做到在调度室“口交口,手交手”,交清当班所发生的事项和未处理的问题。
五、爱护公物,保持室内清洁,交接班时要交清公物,杜绝空班、空岗现象,做到“你不来,我不走”按时交接班。
六、完善交接班记录台帐,认真填写记录内容,并在记录上签字。
七、对当班未处理的重大问题,交接班时要重点说明情况,下班人员对出现的事故或隐患问题进行跟踪落实,并及时汇报,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八、对监测监控系统当班运行情况,要交接清楚,确保各台帐运行正常。
第六节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要建立设备台帐及报表等记录。
二、监测监控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定期保存,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同时协助通风、技术人员对煤矿的安全状况进行分析、研究。
三、监测监控中心监控值机员及时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并及时填写或打印报警断电月报,报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签字。
四、煤矿必须绘制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变更图纸。
五、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具有“MA”标志证书。
六、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当监视监控信息,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并报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签字。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应当记录备案。《煤矿安全规程》第494条
七、监测监控系统维护人员进行每月系统维护,日常检修记录,设备校验要保存记录。
第七节 值班制度
一、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加强煤矿安全监管,提高煤矿安全防范意识,预防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建立本制度。
二、监测监控中心实行三班轮流值班制度,每班一人,一班八小时。
三、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要求,认真填写各种台帐、记录。
四、值班人员要定时检查井下电话和对外联络电话是否畅通,发现问题立即解决,无法解决立即上报矿领导。
五、值班人员要遵守设备操作规范,并负责网络系统运行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出现故障,要及时处理或上报。
六、值班人员交接班时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要仔细核对数据记录是否正确和设备运行状态是否良好,如发现数据记录不正确或不全,有权拒绝接班。
七、值班记录和煤矿井下反馈信息数据由接班人员上报值班领导。
八、煤矿瓦斯监控日报表次日由接班人员上报矿长、总工程师、通风矿长,矿领导审核签字并存档,发现重要情况要及时处理解决,并对当班系统运行情况和值班记录负责。
九、值班期间严禁打游戏、聊天、打牌或做其他任何影响工作的活动。
十、要及时完成领导和上级交付的工作任务。
第八节 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
一、为保证安全监控设备灵敏可靠,安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定期调试校正,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在设备验收时、安装前也必须调试校正。检修监测监控设备人员,必须按机电设备完好要求保质保量检修好,不完好不得入井安装;安装图像监视系统的煤矿,应当在矿调度室设置集中显示装置,并具有存储和查询功能。《煤矿安全规程》第509条
二、检修调试分站主板时,主板调校正常后,必须在地面分站上运行24小时以上再入井安装,确保主板的可靠性,并做好检修记录;采用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每隔15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一次。特别是甲烷传感器,除检验零点恒流外,还必须校验满度,由检修人做好检修记录。新传感器必须经检修人员调校正常后方可入井使用;携式甲烷检测仪的调校、维护及收发必须由专职人员负责,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煤矿安全规程》第496条
三、为保证甲烷超限断电和停风断电功能准确可靠,每隔15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可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电的,每半年测试1次并有测试签字记录;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煤矿安全规程》第492条
四、采用激光原理的甲烷传感器每6月至少调校1次,并及时填写调校记录,一氧化碳、风速、温度传感器等其他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五、监测气体的安全仪器及设备,应采用空气样和相应的标准气体样进行调试和校准。
六、所有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检查分站、电源箱、传感器的连接线缆数据接口、外壳、显示屏完好性,以保证仪器的正常使用;
七、监测监控中心应保持室内清洁,每班擦拭清理电脑及数据接口等设备的浮尘,试验鼠标、键盘等是否正常;
八、检修人员必须保证地面有多套完好无缺的分站,有足够的甲烷传感器和开停传感器,以便备用;井下监控设备的完好率为100%,并有监控设备台账,传感器、分站备用量不小于应配备数量20%,待修率不超过20%。
九、焊接好的分站插头、小线插头,接线人员必须了解其接法,不得乱接,以免造成设备损坏;
十、检修人员必须掌握仪表的使用及操作,在检修时,应按操作要求做到安全用电,防止触电及其它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发现设备漏电时,必须及时汇报处理;
十一、检修人员要保证检修台的整洁卫生,要把检修好的设备有条理地放好,不准乱堆乱放、好坏不分。
第九节 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一、矿调度室必须设立监测监控中心,负责瓦斯数据、通风设备运行状态二十四小时连续监控工作;监测队必须设立专人负责监控系统安装维护工作,及时维护计算机网络,熟悉监控系统各项设备、设施的安装、调控、使用,熟练掌握网络各种软件、硬件的使用方法,保证机器设备和网络正常运行。
二、监测监控中心负责对系统运行和系统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大问题(瓦斯超限报警等)按规定程序及时向矿调度室、监测监控中心负责人、分管“一通三防”通风矿长、总工程师、矿长等有关领导汇报,汇报处理结果记录备案。
三、监测监控中心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与生产调度员联合职守。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处理,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填写监测监控中心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并及时填写或打印报警断电月报,报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签字。
四、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若发现某地点瓦斯传感器显示值变化较大,应向分管“一通三防”的通风矿长、总工程师等领导汇报,并及时和施工部门、通风段、监测人员联系查明原因;如果瓦斯传感器显示值达到1%,应向通风矿长、总工程师和矿长等领导汇报,按照瓦斯超限标准执行。
五、监测监控中心的监控主机和备机必须状态完好,并均不得兼作他用,联网主机必须全部安装正版系统和应用软件,并必须安装正版可更新防病毒软件,每三天进行更新和查杀病毒,禁止登陆无关网站和开设共享功能,以免感染病毒。
六、值机员要实时监控系统运行状态,严格执行监控系统的操作程序,有专人定期负责对系统检查和维护,至少每天检查和维护一次。
七、及时掌握系统运行情况,如发现有关机及监控设备中断等故障时,要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领导进行汇报,值机员只能对系统进行操作,软硬件出现问题必须由专业人员处理。
八、监控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及时做好监控运行情况记录。
九、不准任何人在专网上网、玩游戏等,不准滥用来历不明磁盘,做到专机专用。
十、非本监测监控中心工作人员严禁进入工作机房,非工作人员不准擅自随意操作机器。
十一、监测监控中心工作机房要保持肃静,严禁吸烟和大声喧哗,要保持良好的办公和监控环境。
十二、监测监控系统使用的原厂家安装的操作系统平台、系统软件及应用软件不得随意更换。如系统存在问题,需要更换时,必须请示通风矿长、总工程师的矿领导。
十三、系统增加、修改测点配置,必须经过监测监控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执行。
十四、对现场已拆除的分站和传感器,当班人员在监测监控主机上删除其端口设置,删除端口必须保留历史数据。
十五、任何人不得随意对监测监控系统的主控机、服务器及其他辅助设备进行开、停操作。
十六、分站、测点设置增减,参数修改必须由通风段报通风矿长、通风副总、总工程师签字后,调度方可执行。
十七、系统运行出现故障时,必须在2小时内处理完必,由值机员向监测队长下达维修命令。
十八、各使用部门要爱护监测设备按规定要求使用,出现人为损坏按价赔偿。
十九、按规定要求配齐监测维护工,保证井下24小时有人维护。
第十节 监测监控中心值机员交接班制度
一、值机员交接班时间为每天早6:40---7:30分完成交接班工作。
二、当班值机员要将当日工作情况认真填写在工作日志上,如有未完成的工作,交接班时要向接班人详细说明。
三、当日有重大情况、问题时当班人员要及时反映给接班人员,对不能处理的事,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四、交接班时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以及系统运行日志,确保准确无误,核对无误后交接班双方签字。
五、当班人和接班人在交接班时对网络监控设备设施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当班人要对工作环境范围内的卫生做到勤打扫,至少在交接班前清扫、擦洗一次,做到窗明几净,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一节 视频监控管理制度
一、视频监测监控中心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出入视频监测监控中心。未经许可,视频监测监控中心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参观。
二、视频监测监控中心的信息按保密信息进行管理,所有信息独立备份、建档,未经许可,禁止查阅、复制、公布和销毁。查阅、复制、销毁信息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做好登记。
三、视频监测监控中心实行24值班制度。必须24小时专人值守,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对监控图像、视频等数据信息进行有效存储。
四、监控值班人员发现违法违规的行为,发现重大或紧急警情时,5分钟之内向值班矿领导,相关部门领导和保卫部门报告;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记录。
五、监控值班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做好监控、报警、交接班和值班记录等工作。监控值班人员要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填好值班记录。每一班要做值班交接,下班人移交上班人,值班记录中要注明以下信息:交班人、接班人、交班时间、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等。
六、监控值班人员发现监控画面“黑屏”或传输不正常时,5分钟内报告相关负责人,相关维护人员应及时恢复监控画面。
七、值班人员应经常观察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八、监控值班人员要做到“身不离椅”、“眼不离屏”,发现警情做到及时、准确、有效地发出指令。
九、监测监控中心的值班人员要经常保持机房及设备的清洁卫生。
第十二节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一、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闲杂人员不得进入监测监控中心。
二、掌握监控电脑的参数设置,熟练操作监控电脑,能够根据主副机运行状况及时映射网络服务器,调整报表设置。
三、值班人员24小时监控所有(测点)设备及UPS电源运行状况,每隔1小时对所有(测点)被监控设备巡回检查1次,发现异常,及时汇报该区域值班人员。
四、监控值班人员按时交接班,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五、监控值班人员班中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洗衣服、看小说等,违反此条罚款,按一般违章处理。出现脱岗、睡岗、串岗等现象,按严重“三违”处罚。
六、监测监控中心内任何人不准抽烟、喝酒,乱扔果皮纸削,违反此规定对责任人和值班人员进行处罚。
七、值班人员每班要对电脑、打印机、监视器等设备进行卫生清理,时刻保持好室内清洁卫生。
八、值班人员必须定期对电脑检查维护,将检查结果填入值班记录。
九、监控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对于出现监测设备变动,要及时对电脑设备情况进行重新设置,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十、值班人员必须爱护好电脑,按规定使用电脑,随时保持设备清洁卫生。
第十三节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班人员必须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当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当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值班领导报告,进行处理。
2.安全监控设备中断运行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在处理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其间采用人工检测,并有记录。
3.在故障发生后,应积极组织抢修,尽快恢复正常,并将故障时间、现象、原因、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
4.当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要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故障时间超过1小时应向区级主管部门报告,超过4小时应向市(地)主管部门报告,超过8小时应向省局主管部门报告。
5.坚持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故障上报制度,否则视为无故障停止运行,要按规定对值班人员进行处罚。
6.为保证煤矿瓦斯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处理系统故障,特制定本办法:
(一)如遇网络故障,不能上传数据,应立即通知网络维护人员进行修理。
(二)如遇电信线路故障,应立即通知监测监控中心进行处理。
(三)如遇电脑主机故障,或数据接口故障应在10分钟内启动备用主机和接口,保证数据正常上传,同时通知网络维护人员进行修理。
(四)当电脑软件出现故障,应立即通知维护人员进行维护,十分钟内不能修复的故障,应启动备用主机。
(五)如发现井下某传感器数据传输中断,立即通知井下当班电工及监测工进行维修,同时通知当班瓦斯检查员加强对故障地点的瓦斯检查,并如实填写故障记录。
(六)所有维修操作都要留有记录,详细说明故障类型、现象以及处理方式,并制定故障期间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节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监测监控异常上报制度
为保证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准确的运行,当系统出现异常情况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上报:
一、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异常种类有:
1.瓦斯浓度报警值设置不当;
2.瓦斯传感器报警定义不当;
3.瓦斯传感器位置设置不正确;
4.主扇停风未报警、未断电报警;
5.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无记录;
6.采掘跟踪图纸未按要求及时填绘;
7.基础数据未及时更新;
8.其他异常情况;
当出现以上异常情况时,值班人员应按异常情况上报程序进行上报。
值班人员发现超限报警,必须立即通知调度室,由煤矿值班领导负责组织隐患排查,并立即采取措施,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同时要在处理过程中每半小时和报警消除后的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矿领导。
值班人员发现系统无上传数据,瓦斯曲线不正常及主扇停风、馈电断电报警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室,由矿值班领导和安检员、监测工、技术人员组织排查。
值班人员接到指令和处理决定书要及时通知矿值班领导,并就处理情况每半小时上报一次,若情况消除则只报送结果,以备核查。
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示的各测点变化情况,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瓦斯日报及其它参数的日报。
值班员接到报警(或断电)信号后,应立即通知调度室和矿值班领导,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值班员接到事故报警后,要立即报告矿值班领导和通风矿长、总工程师等领导并协助进行事故处理。
调度员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写出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的书面报告(日报),送主管领导或送矿长和通风矿长、总工程师等领导审阅,然后将报告主要内容及处理意见分别下达有关部门。
井下瓦检员发现各类传感器报警或不安全隐患时,在尽可能查明情况后,应立向调度室或监测监控中心汇报,并协助进行处理。
矿长、总工程师、通风矿长、通风副总应经常通过终端了解井下安全情况,利用计算机贮存的资料更好地指挥安全生产。
技术、通风、安全矿长等领导应负责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经常分析、研究监测系统的数据,结合井下采掘动态,掌握煤矿瓦斯等变化规律,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十五节 监测监控管理工作制度
一、监测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煤矿通风安全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校正工作。
二、监测工、监控值机员应将在籍的装置逐台建帐,并认真填写设备及仪表台帐、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故障登记表记录。
三、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四、交接班内容包括
1.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结果;
2.井下传感器工作状况、断电地点和次数;
3.瓦斯变化异常区的详细记录;
4.计算机的数据库资料。
五、接班后,监测监控中心值机员要听从矿领导有关指令。
六、对井下瓦斯变化较大的地区,要详细跟踪监视,并向监测监控中心汇报。
七、应每隔30分钟检查1次各种仪表的指示、机房室温、机身温度和电源、电压波动情况。
八、应将本班的瓦斯变化情况于当天打印成报表送通风矿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签字。
九、与井下监测工协调配合进行传感器的校正。
十、停电的顺序是:主机→显示器、打印机等外围设备→不间断稳压电源→配电柜电源。
十一、送电顺序是:配电柜电源→不间断稳压电源→打印机、显示器等外围设备→主机。送电前应将所有设备的电源开关置于停止位置,严禁带负荷送电。
十二、进入机房要穿洁净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将有磁性和带静电的材料、绒线和有灰尘的物品带进机房。要经常用干燥的布擦拭设备外壳,每班要吸尘器清扫室内。
十三、应备有必须的工具、仪器、仪表,并备有设备说明书和图纸。
十四、按规定准备好检修时所需要的各种电源、连接线,将仪表通电预热,并调整好测量类型和量程。
十五、隔爆检查的步骤
1.按国标检查设备的防爆情况;
2.检查防爆壳内外有无锈皮脱落、油漆脱落及锈蚀严重现象,要求应无此类现象;
3.清除设备内的粉尘和杂物;
4.检查接线盒和内部电器元件及连接线,要求应完好齐全,各连接插件接触良好,各紧固件应齐全、完整、可靠,统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规格应一致;
5.检查设备绝缘程度。兆欧表表线一端接机壳金属裸露处,另一端接机内接线柱,匀速摇动表柄,若读数为无限大,标明绝缘合格;
6.接通电源,对照电路原理图测量电路中的各点的点位,判断故障点,排除故障。
十六、通电测试各项性能指标的内容包括
1.新开箱或检修完毕的设备要通电拷机,经48小时通电后分三个阶段进行调试;
(一)粗调:对设备的主要性能做大致的调整和观察;
(二)精调:对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调试、观察和测试;
(三)检验:严格按照设备出厂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验,通电要从问题处理完后重新开始计算。
2.拷机完毕,拆除电源等外线连接,盖上机盖,做好记录,入库备用。
十七、根据要求确定安装位置和电缆长度。
十八、设备各部件应齐全、完整,电缆应无破口,相间绝缘及电缆导通应良好,并备足安装用的材料。
十九、瓦斯标准气样的配置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装置和方法制备甲烷与空气的混合气体,不确定度应小于5%。制备所用的原料气应选用浓度不低于99.9%的高纯甲烷气体。《煤矿安全规程》第497条
二十、设备搬运或安装时要轻拿轻放,防止剧烈震动和冲击。
二十一、敷设的电缆要与动力电缆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固定电缆用吊钩悬挂,非固定电缆用皮带或其他柔性材料悬挂,悬挂点的间距为3米。
二十二、敷设电缆时要有适当的高度,要求能在外来压挂时没有坠落。电缆悬挂高度应大于矿车和运输机的高度,并位于人行道一侧。
二十三、电缆之间、电缆与其他设备连接处,必须使用于电气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不得与水管或其他导体接触。
二十四、电缆进线嘴连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直径和厚度要合适,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他物品。电缆护套应伸入器壁内5-15毫米。线嘴压线板对电缆的压缩量不超过电缆外径的10%。接线应整齐、无毛刺,芯线裸露处距长爪或平垫圈不大于5毫米,腔内连线松紧适当。
二十五、传感器或井下分站的安设位置要符合有关规定。安装完毕,再详细检查所用接线、确认合格无误后,方可送电。井下分站预热15分钟后进行调整,一切功能正常后,接入报警和断电控制检验其可靠性,然后与井上联机并检验调整跟踪精度。
二十六、每十五天对采用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进行一次调试校正;采用激光原理的甲烷传感器每6月至少调校1次,并及时填写调校记录,一氧化碳、风速、温度传感器等其他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二十七、在给采用载体催化原理的传感器送气前,应先观察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设备的基本工作条件,应反复校正报警点和断电点。
二十八、送气前要进行跟踪校正,应在与井上取得联系后,用偏调法在测量量程内从小到大、从大到小反复偏调几次,尽量减少跟踪误差。
二十九、首先用空气气样对设备校零,再通入标准气样校正精度,锁好各电位器。给传感器送气时,要用气体流量计控制气流速度,保证送气平稳。
三十、定期更换传感器里的防尘装置,清扫气室内的污物。当载体催化元件活性下降时,如调正精度电位器,其测量指示值仍低于实际的甲烷浓度值,传感器要升井检修。
三十一、设备在井下运行半年后,要升井进行全面检修。
三十二、排除故障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首先检查设备电源是否有电;
2.可用替换电路板的方法,逐步查找故障;
3.应一人工作,一人监护。严禁带电作业。并认真填写故障处理记录表。
三十三、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对仪器进行充电。
第十六节 监控系统防雷保护制度
一、监控机房所有电脑机设备必须可靠接地,与机房主接地极并联。
二、机房主接地极必须符合煤矿局部接地要求,接地电阻小于2Ω。
三、入户监控线路必须串接避雷器,并完好无损。
四、供电电源必须串接避雷器,以及漏电综合保护装置。
五、遇有雷雨天气,提前切断交流供电,使用直流后备电源。
六、为确保防雷设施安全有效,雨季前管理单位要组织人员定期对监测监控线路及防雷的设施检查维护,并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如发现防雷设施损坏的,应及时进行处理,尽快排除防雷安全隐患。积极配合做好防雷设施定期检测工作。
第十七节 甲烷传感器中断追究制度
一、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二、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三、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
四、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检测,报警显示、储存和报表打印功能。
五、甲烷传感器由监控人员、跟踪电工,跟班瓦检员,值班矿长共同负责,出现断电故障,要从监测监控中心和当班井下现场逐一进行追究,对负责人根据情节进行处理。
六、甲烷传感器的安装、使用、调试应通过监测监控中心,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节 瓦斯监测日报表审批制度
为了提高煤矿防灾能力,及时准确地将井下有毒有害气体及环境参数反馈至矿领导,特制定本制度:
1.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随时浏览煤矿监控界面,认真做好各种记录、台帐,保证系统有记录可查。
2.监控值机员必须熟悉整个系统的操作和程序,及时打印当日监测日报表。
3.每天矿早调度会前必须对前一天监测日报表进行打印,矿早调度会前报矿领导审阅签字完毕。
4.报表打印后先由监控人审核签字,报矿长、总工程师或通风矿长审核签字,并备案存档。
5.瓦斯监测日报表要清楚,不得有涂改、模糊现象;监测监控中心瓦斯监测日报表打印前,必须仔细核对瓦斯监控数据。
6.瓦斯监测日报表必须利用微机自动生成,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对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处理。
7.矿长、总工程师或通风矿长审阅报表后下达的有关瓦斯管理的指示,通风段、监测队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要及时反馈上报。否则,影响生产或安全,甚至造成后果的,按矿有关规定处理。
8.经审签的瓦斯监测日报表必须完整存档,一年内不得销毁,由监测监控中心值机员负责每月进行汇总,不得有缺页,并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第十九节 监测监控人员值班制度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岗,把上一班遗留问题、注意事项、汇报处理情况等交接清楚,并保证室内清洁整齐,卫生干净。接班人员未到岗位,交班人员不得下班。
值班制度:
1.认真学习专业技术知识,熟悉设备、仪器功能,能够按规定正常进行操作。掌握井下工作面编号、施工队组、施工地点、分站编号及其服务范围,做到地面显示与井下实际对口。
2.监测系统要24小时不间断监测,值班员要认真观察,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发现瓦斯超限、局扇停止运转,首先向调度室值班调度员汇报,然后向值班领导汇报。发现不通讯、偏负或-1%等异常情况时,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详细做好各种记录和台帐,记录清发生时间、地点、问题、汇报人、接收人等。
3.认真接听井下电话,清楚、准确回答各种问题。
4.按时打印瓦斯日报表和瓦斯曲线图表。 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班中严禁干私活,严禁睡岗、脱岗、串岗、大声喧哗,要服从领导安排按规定出勤,不得私自休息。 第二十节 甲烷传感器标校制度
为了保证甲烷传感器灵敏可靠,监测数据准确无误,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监测工必须每15天对采用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进行一次标校,标校前应提前与监测监控中心取得联系,并告知准备对那个地点的传感器开始进行标校;采用激光原理的甲烷传感器每6月至少调校1次,并及时填写调校记录,一氧化碳、风速、温度传感器等其他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2.配置甲烷标准气体的装置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制备所有气样应选用浓度不低于99.9%的高纯度甲烷气体。《煤矿安全规程》第497条
3.甲烷传感器的校验必须专人负责。
4.甲烷传感器的校验必须及时记录,随时监测传感器的使用情况。
5.认真填写标校记录,保证标校有记录可查。
第二十一节 瓦斯监控系统设备调试、校正制度
一、瓦斯监控系统设备每月必须进行一次调试、校正。《煤矿安全规程》第492条
二、采用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每15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调校一次;采用激光原理的甲烷传感器每6月至少调校1次,并及时填写调校记录,一氧化碳、风速、温度传感器等其他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三、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仪器显示值为零,在通入浓度为1%~2%CH4的甲烷校准气体,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三、每15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四、必须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仪器检查→故障排除→修理→标定→登记
五、专人负责,非工作人员不得乱动仪器设备。
六、瓦斯监控系统设备的调试,校正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节 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制度
一、甲烷超限断电功能与甲烷传感器风电闭锁功能,必须每15天测试一次。《煤矿安全规程》第492条
二、进行甲烷超限断电试验前需准备好1.5%(或2.0%)的甲烷标准气备用。
三、将甲烷标准气样瓶口对接拧至甲烷传感器接口,然后拧开气样瓶使甲烷气样被甲烷传感器吸入,观察甲烷传感器显示窗口的数字开至1.5%(或2.0%),观察工作面被控制设备是否断电。
四、断电试验后,仔细观察传感器数字归零情况,如有误差及时调校正常后,恢复系统正常监测监控。
五、每次断电试验均应认真填写甲烷超限断电测试记录。
六、及时打印或填写报警断电月报,并报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签字。
第二十三节 系统故障信息传输制度
一、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
二、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煤矿安全规程》第490条
三、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四、任何人发现系统故障要立即汇报监测监控中心调度。
五、监控要详细记录好故障地点、原因、时间。
六、监测监控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根据具体情况派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七、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当主机或者系统线缆发生故障时,必须保证实现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系统必须具有断电、馈电状态监测和报警功能。《煤矿安全规程》第490条
第二十四节 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维护制度
一、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校、测试,每月至少1次。
二、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在仪器维修室调校,每15天至少1次;采用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每15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调校一次;采用激光原理的甲烷传感器每6月至少调校1次,并及时填写调校记录,一氧化碳、风速、温度传感器等其他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每15天至少测试1次;可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电的,每半年测试1次。
三、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煤矿安全规程》第492条
四、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
五、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实际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制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六、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通风矿长或总工程师等领导审阅签字。
第二十五节 系统故障信息反馈制度
一、监测监控中心排除故障后,要及时填写《系统故障处理登记表》。
二、监测监控中心要如实报告系统故障排除情况。
三、监测队长要总结经验教训,逐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四、值机员要及时掌握系统故障排除情况。
五、在系统故障信息反馈时要切合实际,如实反馈信息数据,做到真实有效。
六、安全监控设备中断运行或者出现异常情况,要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其间采用人工检测并及时填写记录。
七、发生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时,要及时汇报相关矿领导并采取措施立即处理。
第二十六节 甲烷传感器报警追究制度
一、在传感器的运行过程中,监控值班人员发现传感器报警,要及时通知值班领导和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通风矿长等领导。
二、矿领导和值班领导接到通知后,要立即通知报警地点的工作人员撤至新联风流中,瓦检员从入风口处逐步对瓦斯进行检查,若瓦斯未超限,监测监控中心要查明报警原因。
三、因传感器的校验不及时,误差偏大而引起报警,对有关监控人员追究责任,进行处罚。
四、对井下人员故意破坏传感器引起的报警,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因报警浓度值设置太低而引起的报警,对有关监控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节 瓦斯超限信息反馈制度
为了保证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为煤矿安全生产保驾护航,特制定本制度:
1.监测监控中心值机员只要发现系统有瓦斯超限报警,包括瓦斯超限,零点偏移等情况,要及时向矿负责人或值班领导汇报。
2.监测监控中心值机员接到瓦斯超限报警信息后,一方面积极组织维护人员处理;一方面向矿通风矿长、总工程师、矿长等领导进行汇报。
3.监测监控中心值机员要对瓦斯超限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上报上级监控中心备案。
4.超限原因查清后,认真填写记录,及时通知区、市局监控中心,保证系统数据正常上传。
5.监测监控中心值机员在维护和处理超限情况时,不得弄虚作假,以免留下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节 瓦斯信息传输制度
一、维修人员必须保证井下各测点、各个传感器正常工作,能正确传输真实、可靠的实时数据。
二、井下实时数据上传监测监控中心后,煤矿瓦斯网络系统逐级上传到区、市局监控中心。
三、对实时数据上传过程中的报警,系统故障,上传中断等情况,监控要及时进行处理,保证系统的正常上传。
四、监测监控中心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如发现数据无故不能及时上传,追究其事故责任人。
五、对各种不正常情况一定及时认真记录,保证系统有记录可查。
第二十九节 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维护制度
一、井下分站、电源箱、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及监控电缆等根据所管辖区域由使用段队的段队长或班组长负责使用和管理,监测队负责建立监控设备管理台账。
二、井下监控设备的完好率必须达到100%,并有监控设备管理台账,传感器、分站备用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待修率不超过20%。
三、使用部门每班应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擦拭除尘,保持清洁。
四、主要运输大巷、轨道上山运输大巷所敷设的电缆由监测队悬挂电缆走向标识牌,标识牌的距离应符合机电管理有关要求;监测监控分站引出的电缆应在出线口处悬挂电缆走向标识牌,由各使用部门负责。
五、瓦检员或监测工发现重大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汇报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并及时进行处理做好记录。
六、非维修、保养人员禁止随意拆卸维修监控设备,如发现有非专业维修人员随意拆卸维修监控设备的,对其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七、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上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或矿调度,不得私自动手处理:
1.设备异常发热;
2.设备发出异味;
3.设备有异常噪声;
4.监控设备发生异常;
5.其他无法处理的异常情况。
八、监测工要按规定做到,每天对自己所管辖区域内的监控设备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立即向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或矿调度进行汇报。
第三十节 甲烷传感器使用制度
一、甲烷传感器的位置
1.掘进工作面:吊挂在风筒的对侧,距离工作面迎头不超过5m。耙斗机作业时将甲烷传感器移至耙斗机导向轮上方。
2.采煤工作面:距离工作面回风侧煤壁不超过10m,距顶板(或顶梁)不得大于300 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 mm,且应垂直悬挂。
3.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距老塘、切顶柱及巷道上帮不大于800mm,不小于200mm,距顶板不大于300mm。
4.采掘工作面回风侧吊挂位置:距回风口10~15m处(有车场的距车场交叉口10~15m处)、有新鲜风流汇入处必须在风流交叉口前10~15m处增加瓦斯传感器。
5.回风流中机电设备处甲烷传感器安装位置:
单台设备:甲烷传感器安装在机电设备风流上风侧10~15m处。
多台设备处:设备集中放置长度不超过20m的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安装在迎风侧第一台设备上风侧5~10m处;集中放置长度超过20m的,增设一台甲烷传感器,安装位置为20m后第一台设备上风侧10~15m处。
6.甲烷传感器的吊挂距离顶板不超过300mm,距离巷帮不小于200mm,拱形巷道吊挂在巷道拱基线上方不少于1m的位置,距离吊挂处不超过300mm,距离巷帮不小于200mm,并且垂直悬挂(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甲烷传感器的使用
1.甲烷传感器的安装必须与生产同步进行,甲烷传感器没有按要求安设,一律不得生产。
2.冲洗巷道积尘时严禁水流直对监控电缆接线盒、传感器、分站等监控设备进行冲洗。
3.工作面顶板有淋水时,应制作伞型装置进行遮挡,严禁用塑料袋、编织袋等物品包裹。
4.甲烷传感器的显示屏应迎着巷道风流吊挂,严禁对着巷帮侧,应便于现场人员观察。
5.甲烷传感器上必须吊挂管理牌,字迹要清晰,不得私自涂改。
6.甲烷传感器的航空插头必须按照标准使用扎带固定,固定时不得使航空插头接口部分明显受力。
三、甲烷传感器的移动
1.巷道喷浆作业时应将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移至不喷浆的地点(至少远离喷浆作业10~15m)。在喷浆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将瓦斯传感器吊挂恢复到正确位置。
2.爆破作业时应移到安全防护地点(距离爆破地点不少于50m,并加以保护,若甲烷传感器外壳有明显的凹陷等痕迹,视为没有移动到安全地点),爆破后及时恢复到正确位置。
3.移动瓦斯传感器时,必须提前向监测监控中心汇报,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罚则
对于以上问题,如果不符合要求,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节 安全监控设备的故障处理制度
一、监测监控人员接到断电、故障等系统运行不正常信号,或发现监测监控系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同时要向调度室、监控中心负责人进行汇报。
二、井下现场安全监控系统维护人员,发现各类传感器、系统线路等存在问题或不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进行处理。
三、监测监控系统出现的各类故障,必须及时(原则上8h内)处理,在处理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因瓦斯传感器延线、回撤造成的信号中断不得超过15min,否则,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瓦斯传感器在使用中频繁出现断线或数值无规律瞬时增大或减小时(确认现场非瓦斯异常涌出)的故障处理:
首先要判定分站和传感器是否完好,检查方法:查看在相同分站其它传感器运行记录是否正常,在同一时间内是否有断线,是否存在相同故障;如果故障相同,就要检查分站18V、12V电源、系统通信、内部接口电路、主板供电、航空插头是否接触不良等情况,也可以用端口代换法直接判断故障点。
当故障出现在某一条线路或某一采掘面,如传感器完好,要首先检查通讯线路外观有无损伤、挤压、断开。其次要重点检查接线盒,查看其是否松动、周围是否有淋水。每个接头接线时工艺要规范,线头的氧化层要用砂纸处理干净,压接要牢固,严禁接线过程中线头短接。接线盒处应留适当余线。
五、因井下非瓦斯超限引起的瓦斯断电闭锁装置动作切断被控开关电源导致生产中断的处理方法:
检查分站供电电源本安输出模块是否正常;
若供电正常,将分站所接传感器全部去掉,观察分站是否反复重启,若反复重启,更换分站板;若分站正常,将所接传感器一一重新接入分站,每接入一个传感器,观察分站是否有反复重启现象,若有,检查分站至传感器之间的线路、传感器是否完好。
恢复正常后,由使用部门到变电所联系送电事宜。
第四章 爆破部分
第一节 爆炸材料领退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爆破材料管理,规范爆破材料的领、退和安全运送,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领取程序
1.领用爆破材料必须由经过公安部门和煤炭培训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的放炮员领取,生产段队段队长及主管领导开票,安全矿长签字后,方可领取。
2.由库房保管员当面清点发放数量,并登记入帐。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
4.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5.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查仪逐个测试电阻值,并将脚线扭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电雷管。
6.放炮员领取爆破材料后,必须雷管、火药分装分运。
7.雷管必须由专职放炮员运输。雷管入箱上锁,在保护人员陪同下,运送到井口,从入风井步行入井,直至施工地点。(严禁兼职其它任何工作)
8.雷管、火药到达施工地点后,入箱加锁,办理交接手续,双方签字认可。
9.严禁在交接班时间内,运输爆破材料。
二、退库程序
1.爆破材料必须由当班放炮员把本班剩余爆破材料退还地面火药库。
2.放炮员在需要退库时,在井下提前联系地面火药库值班室和保卫部门值班室以便及时退还地面火药库。
3.地面火药库及保卫部门接到井下放炮员退火工品电话时,应立即安排2名保卫人员在升井井口门押、运火工品入地面火药库。
4.调度值班长接到放炮员退库情况时,在调度室领取钥匙后到火药库通知保管员入库。
5.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
6.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7.入库时,库工保管员必须清点数量,检查无误后登记入帐,存入库房。
三、有关规定
1.放炮员不准进入爆破材料库内。
2.在地面运输火药时,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3.运输火药的车辆,出车前必须检查车辆规定的完好情况,才能运输火药。
4.严禁用拖拉机、自翻车、自行车、摩托车运输火药材料。
5.用车辆运输火药时,装车高度必须低于车箱上缘200mm,施稳、放牢固,整齐可靠。
6.装火药时必须轻拿轻放,不许乱扔、乱堆。
7.装用火药的车辆中途不能进行任何与运送火药无关的工作。
8.交接班时间,严禁运送爆破材料。
9.各施工地点爆破材料管理及放炮员操作,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二节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一、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主管部门发给的放炮合格证。
二、每个放炮员使用的雷管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交回库房。
三、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炮药箱内,并加锁。
四、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铜芯导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线头,放炮器钥匙要有放炮员随身携带。
五、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必须办理三联单手续。火药雷管的领取由爆破工持爆破证、操作资格证和信息卡,凭采掘单位开出的火药雷管领用单领取,领取的火药雷管数量要当面点清,做到帐物相符,装箱上锁。变质硬化炸药不得出库,也不得使用。
六、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严禁斜插管、半药管和雷管绑在引药外面,爆炸物品现场存放、引药制作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七、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掏净煤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用炮泥封实炮眼。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严禁无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放炮。
八、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放炮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放炮和放糊炮。
九、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并安排专人设警戒;特殊情况下爆破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总工程师及其他矿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十、《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写爆破作业说明书,明确炮眼布置个数、雷管及火药量等数据和警戒设置位置,班组长、打眼工、爆破工等人员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规定进行作业,严禁平行作业。
第三节 “三人连锁、一炮三检”放炮制度
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1.放炮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三人连锁放炮制”是放炮前, 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
2.放炮员应配备放炮器、母线、哨子、火药箱、雷管箱、竹签、绳、警戒牌、笔、便携仪等。
3.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使用瞬发电雷管或毫秒延期电雷管;在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严禁在一个工作面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
二、“一炮三检”制度
1.瓦斯检查工必须按照瓦斯检查制度、爆破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瓦斯巡回检查及“一炮三检”(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检查瓦斯,)职责,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工有权立即停止该地点的工作,生产段队必须无条件服从。
2.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封泥长度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3.无封泥、封泥不足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放糊炮,严禁使用盖药、垫药。井下每次爆破作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由爆破工、瓦检员和带班班长三人连锁。
4.只有当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1%时,才准装药爆破。
5.井下每次爆破作业,由爆破工、瓦检员和带班班长三人连锁爆破作业,缺少一人不得作业。
6.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检员和带班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有无瞎炮、残炮等情况,一切符合规定时,方可恢复生产。
三、“三保险”爆破制度
装放炮严格执行“三保险”制度。即拉绳、挂牌、站岗。装药前将工作面与装放炮无关的人员全部撤离到安全位置,在能通往装放炮地点的巷道口设好警戒,安排专人站好岗,严禁人员进入。拉绳的高度在1.1~1.3m,挂上警戒牌,警戒牌规格不低于250×200×10mm,白底红字上写“放炮”二字,字迹要标准醒目。
四、三联系制
1.爆破区域负责人和警戒人员、起爆人员之间在起爆作业时的三次联系制度。
2.第一次信号:爆破区域负责人向警戒人员发出第一次信号,确认警戒人员到达警戒地点,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撤出警戒区,设备撤至安全距离以外,然后警戒人员向爆破区域负责人发回安全信号,爆破区域负责人命令起爆人员作起爆预备。
第二次信号:起爆预备完成后,爆破区域负责人向警戒人员发出第二次信号,得到警戒人员发回的安全信号后,再向起爆人员发出起爆命令,进行起爆。
第三次信号:起爆后5min,确认无危险时,爆破区域负责人和起爆人员进入爆破区域进行检查,无问题后,向各警戒人员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第四节 放炮管理制度 放炮员管理: 1.放炮员由各施工段队负责管理,业务上由安检室指导、监督、考核,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
2.放炮员基本任职条件是两年以上采掘工龄,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强,经培训取得认可的放炮资格证书方可担任。
3.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
4.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
5.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三)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四)爆破工必须以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6.发现放炮违反放炮管理制度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井下火工品存放规定及要求: 1.井下火药箱、雷管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地点附近。
2.火药箱必须离底板30公分、巷帮10公分,要保持不潮湿。
3.火药箱和雷管箱要分开放置,距离不得低于20米。 放炮工具 1.放炮员上岗必须将放炮工具携带齐全,如:发爆器及其钥匙,放炮母线,装引药用的竹木棍,放炮手册,放炮员资格证书,雷管箱,放炮联锁牌,圆珠笔并进行检查校对。一个工作面只准配备一个放炮员,一台发爆器。
2.放炮母线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电阻小、同一材质的双线,具有一定强度和柔软性的专用线,不得用其它材料代替.
(二)接头破口必须用绝缘胶皮包好。
3.井下放炮必须使用防爆型发爆器,严禁用其它电源放炮。发爆器钥匙,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发爆器有故障要交回仪修室检查处理。严禁在井下私自打开。
4.放炮员领取放炮用具要认真检查,有问题及时更换。 引药装配: 1.引药装配由放炮员进行操作。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工作地点附近进行,装配数量以当时需要和数量为限。严禁坐在雷管箱,火药箱上装配引药。
2.从成束的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
3.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振动或冲击以及折断电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4.电雷管只许由药卷顶部装入,先用专用木棍扎一圆孔,而后将电雷管放入药卷中,不得用雷管代替木棍扎眼,雷管必须全部推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每个药卷只准插一个电雷管,插入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且两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
5.装药过程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放炮母线悬挂及连接线的规定: 1.脚线与脚线,放炮母线与雷管脚线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悬空,不得同任何导电体相接触。
2.放炮母线不得与其它电缆挂在巷道的同一侧,如必须在同一侧时,放炮母线必须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距离。
3.井下放炮员严禁用其它导电体作为回路。放炮前,放炮母线必须扭结短路。多头巷道掘进放炮时,放炮母线必须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放炮母线,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
4.放炮母线由放炮员负责管理,放炮母线与脚线的连接,线路的检查和母线与发爆器的连接及通电工作必须由放炮员一个人进行操作,脚线与脚线的连接可由经过专门培训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进行,但放炮员必须对联线质量进行检查。 放炮操作规定: 1.放炮必须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一炮三检”由放炮员进行,具体规定是:每次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装药、爆破。爆破后,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立即处理,否则不准继续爆破和打眼等工作。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放炮手册内,由当班安检员、瓦检员监督执行,并签字认可。
2.“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由放炮员、瓦检员、带班班长具体执行。其要求是: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护情况,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令牌交给瓦检员,瓦检员监督放炮员带班长对瓦斯、煤尘、警戒等工作全面检查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信号,通电放炮。放炮后,根据所用雷管不同等待一定时间(毫秒管15分钟,瞬发管5分钟)后,班组长、瓦检员、放炮员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确认无任何隐患(包括处理瞎炮、残炮)方可解除警戒,三牌各归原主,恢复正常工作。
3.放炮警戒工作由带班长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在所有能进入放炮危险区的地点设置警戒人员,并由联络员汇报证实警戒人员到位,班组长清点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放炮命令,对警戒人员的安排要明确人员、地点、责任、联络方式,具体细化安排,警戒线以外的人员要在有掩护的地点等待放炮。
4.警戒距离规定:放炮员、警戒员的掩护地点到放炮地点的距离,放炮距离不得小于100米并设警戒。
5.放炮警号规定:在放炮母线连接脚线前,放炮员要发出撤人警号一长声,撤人时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工作面放炮地点。当母线接入放炮器接线柱后,必须发出放炮警号两短声,且至少再等5秒钟后,方可通电放炮。
6.放炮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操作,放炮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或拴在发爆器上,每次通电放炮后,必须立即拨出钥匙,摘掉母线,并加以扭结。
7.通电后装药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瞬发管至少等5分钟,毫秒延期至少等15分钟)方可沿路检查,找出不响原因。
8.通电放炮后,使用瞬发管至少等5分钟,使用毫秒延期管至少等15分钟后由班组长、安检员、放炮员共同对工作面进行检查,确认无隐患问题后,方可由带班长派联络员撤除警戒人员,严禁放炮后就撤除警戒盲目恢复正常工作。
9.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完,特殊情况当班放不完时,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待清楚。
10.每次放炮前放炮员要对放炮现场火工品进行清理,剩余的必须入箱存放,放炮后必须认真检查工作地点,拣回遗留下的炸药、雷管,收回放炮母线及用具,同时将本班火工品消耗情况填入放炮手册,并经班组长签字认可,下班时要将剩余的雷管全部入箱退库,并与火药库值班室联系退库情况,方可下班。 瞎炮处理规定: 1.每次放炮结束,放炮员和班组长、安检员要检查爆破效果,发现瞎炮、残爆要组织进行处理,处理不完,不准恢复正常工作。
2.处理瞎炮(包括残爆)要在班组长亲自进行。
3.处理瞎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接不当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连线放炮。
(二)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处,另打与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三)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式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四)处理瞎炮前,必须将瞎炮电雷管脚线作好标记。放炮后要详细检查爆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炸药、电雷管。在瞎炮未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装药放炮的安全规定: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装药放炮:
(一)采掘工作面的空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留有伞檐时。
(二)装药前和放炮前放炮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三)在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达1/3以上时。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变,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
(五)风机停运或工作面风量达不到要求时。
(六)未装水炮泥,或封泥长度不符合规定时。
(七)电缆、设备等未作可靠保护时。
(八)有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有通路上未设警戒时。
(九)放炮前没有进行洒水灭尘,巷道干燥时。
(十)没有批准的施工措施,规程时。 掘进工作面中一次装药必须全部一次起爆,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一个工作面每班只准使用一台发爆器,一条放炮母线,放炮后回收母线。 严禁放糊炮、明炮,放炮前后附近20米范围必须洒水灭尘。 巷道贯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距贯通地点相距20米时,只准一个工作向前掘进,贯通对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只有在两个工作面放回风流中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在掘进工作面方可装药放炮,每次放炮前,在两个工作面必须设专人警戒,其距离必须符合规定。 煤巷贯通时,应先探后掘,严格掌握打眼深度,确保最小抵抗线不小于0.5米,放炮前两工作面必须进行洒水灭尘,否则不准放炮。 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掘进放炮时当其中1个巷道放炮时两个工作面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处理卡在溜煤眼煤矸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工作面放炮未完时,不得进行与放炮无关的工作。 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其最后一段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不同厂家或不同用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混杂使用。 十八、井下只准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第五节 火工品管理规定
一、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放炮员在需要退库时,在井下提前联系地面火药库值班室以便尽快退还地面火药库,否则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地面火药库接到井下放炮员退火工品电话时,应立即安排2名保卫人员在升井井口门押、运火工品入地面火药库,否则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火工品必须由放炮员领取,否则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放炮员不得进入雷管、火药库内,否则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六、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分别装运,否则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七、交接班时间严禁运送火工品,否则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八、运送电雷管必须使用雷管箱,电雷管装在衣服内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九、放炮员必须将本班剩余的火工品退地面火药库,否则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十、火药箱必须离底板30公分,要保持不潮湿,否则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十一、放炮员必须有专用雷管箱并且上锁,否则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十二、放炮母线接头破口必须用绝缘胶布包好,否则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十三、不同厂家生产或同一厂家生产的不同批号电雷管,不准掺混使用,否则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十四、火工品领退库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规定、数目不清等,对库工及放炮员进行处罚。
十五、放炮母线悬挂达不到规定长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十六、每丢失一条炸药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交由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七、每丢失一发雷管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交由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八、当班放炮员必须汇报本班火工品的领、退、耗,若不执行则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十九、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处理瞎煤,对班组长、放炮员进行处罚。
二十、装配引药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定》的规定,否则对放炮员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十一、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放炮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拨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否则对放炮员进行处罚。
二十二、用放炮法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煤矸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十三、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否则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十四、放明炮及糊煤,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十五、运送火工品必须有放炮员领取,否则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十六、火工品使用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看管,否则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十七、火药箱、雷管箱必须上锁,否则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十八、火药箱必须保持完好无损,否则对段队、小班班长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十九、放炮不装炮泥水炮泥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十、放炮前后不洒水,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第一章 管理人员部分
第一节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描述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上级指令、决定矿行政和职代会的决议。做好全矿的安全、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工作,对全矿工作负领导责任。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
二、职责
1.对重大事故和严重违章违纪事件的追查,组织制定防范措施;签署重大事故报告和处理意见。
2.参与编制煤矿远景规划和年度、季度、月度生产经营计划,定期组织检查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项经营指标的完成。
3.掌握全矿开拓布局,抓好重大生产准备工作,确保煤矿采、掘关系正常。
4.参与煤矿下属部门领导班子建设、行政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
5.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6.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煤矿机械化水平和劳动效率,实现安全高效煤矿。
7.参与审查、批准全矿各项费用的支付计划,严格控制非生产开支,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依法维护企业的权益,定期召开经营分析会。
8.矿长是全矿瓦斯防治岗位第一责任人,对全矿瓦斯防治岗位负全面责任,对各副矿长和分管的安全工作进行布置、督促和检查,参与“一通三防”、瓦斯治理综合分析例会、瓦斯防治专业例会。
9.参与安全办公会议和生产计划会议,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研究重大事故和灾害预防措施,组织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总结分析瓦斯防治岗位经验教训,推进瓦斯防治岗位质量标准管理工作。
10.协调和处理好企业与地方关系,处理对外的重大行政事项。
11.检查指导各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经常深入井下、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12.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精细化管理,大力开展节能减排活动,促进矿区和谐发展。
13.保证矿井井下防灭火工作所必须资金的投入,促进矿井井上下防灭火治理工作装备现代化。
14.落实本矿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工作,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督促落实对从业人员岗前、岗中、岗后健康检查。
15.主持召开的井下防灭火、瓦斯防治会议,及时处理井下防灭火、瓦斯防治方面工作中出现的安全隐患。
16.负责组织领导井下火灾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及时组织追查分析事故的原因和制定今后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17.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煤矿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参与事故抢险救援。
第二节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描述
在矿长领导下,负责全矿的生产、建设的技术管理工作。
二、职责
1.组织编制煤矿固定资产投资建议计划、安全费用建议计划、煤矿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生产经营计划。
2.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及煤矿科技进步和节能减排工作。
3.组织煤矿开拓延深设计、采区设计、煤矿改扩建设计等重大技术方案的审定工作。
4.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井下防灭火、瓦斯防治工作的政策、标准、指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直接对井下防灭火、瓦斯防治工作行使技术管理责任,并向矿长负责。
5.负责召开“一通三防”系统专业会议,分析通风系统状况,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6.负责召开有关技术专业会议,负责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并对技术干部的使用提出建议。
7.组织科技交流、技术攻关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的项目调研论证和推广应用。
8.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组织编制和审定“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9.负责组织领导井下防灭火、瓦斯防治等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审工作;负责重大生产事故的抢救、抢修措施的审查,并协助矿长组织指挥抢救、抢修和恢复生产工作。
10.负责抓好污水处理工作,确保处理水的综合利用率。
11.落实本矿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工作,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督促落实对从业人员岗前、岗中、岗后健康检查。
12.负责抓好标准化管理体系的整合和运行工作。
13.负责科技队伍建设,抓好管理人员和工人技术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素质,对技术人员的使用、调动、晋级、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14.负责煤矿通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一通三防”专项大检查工作。
15.参与审批煤矿通风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行使质量安全的否决权。
16.深入井下监督检查通风系统及规程措施的现场兑现,发现安全隐患,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协助解决。
17.负责检查评比,不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堵塞管理漏洞,提高“一通三防”管理水平。
18.充分发挥安全监督检查的领导职能,及时发现井下防灭火、瓦斯防治方面中存在的问题,并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严肃处理井下防灭火中出现的“三违”现象。
19.负责每月组织一次井下防灭火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安排处理。
20.负责监督检查井下防灭火资金的落实情况、负责主持和领导井下防灭火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
21.完成矿长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22.按时参加由矿长组织召开的井下防灭火工作会议,及时处理井下防灭火工作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23.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煤矿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参与事故抢险救援。
第三节 兼通风副总安全生产责任制
1.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等。
2.协助总工程师及通风矿长具体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一通三防”工作。
3.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4.负责通风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班组建设、“六大系统”、灾害治理(瓦斯、火、煤尘、一探“三防”工作)。
5.积极参加上级召开的各类安全生产会议,保证会议精神落到实处。
6.协助总工程师搞好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加强对分管业务的技术指导,协调落实好相关工作。
7.参加分管专业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及落实;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煤矿“一通三防”、防灭火等管理制度。
8.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对煤矿的生产部署、开拓方案及接替计划审查把关,确保煤矿采、掘平衡。
9.落实本矿通风部门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工作,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督促落实对从业人员岗前、岗中、岗后健康检查。
10.协助总工程师、通风矿长进行“一通三防”、防灭火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一通三防”、防灭火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11.负责组织“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的竣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12.根据采、掘工作地点的变动情况,组织通风科有关人员编制“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
13.对“一通三防”、防灭火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一通三防”、防灭火管理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
14.协助总工程师制定和完善“一通三防”设计、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15.负责组织全矿年、季、月“一通三防”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年度瓦斯综合治理技术方案,并及时修改实施。
16.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通风系统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本系统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存在问题。
17.组织开展矿井月份、季度通风系统安全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18.每月组织召开本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会议,制定达标方案,保证人员、资金和措施的落实,提高通风质量标准化水平。
19.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一通三防”培训工作。
20.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督促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落实下井带班制度。
21.每月组织一次“一通三防”隐患大排查,做到全覆盖,隐患问题闭合整改。
22.定期组织夜间上岗检查,重点检查瓦检员上岗质量,薄弱班次的违章作业情况,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23.每月组织一次通风质量标准化工作推进检查,重点落实月初规划的兑现情况。
24.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加煤矿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参与事故抢险救援。
第四节 安全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矿长负责全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一、组织或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分管部门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2.认真贯初执行上级有关井下防灭火、瓦斯防治工作的政策、标准、指令,竖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直接对井下防灭火、瓦斯防治的安全工作负责,并向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制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1.组织制定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全员培训工作,负责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参与制定安全文化建设、宣传教育计划。
2.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等。
三、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1.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月度安全生产计划。
2.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和安全现状评价工作。
3.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通报安全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情况,督促相关部门或单位按照“五落实”原则消除事故隐患。
4.负责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负责上报重大事故隐患并及时提交安全办公会议,提出整改意见。
四、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组织开展煤矿应急救援演练;参与“一通三防”和水害防治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排查事故隐患
1.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负责组织安全动态检查、专项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督促及时上传监管监察部门要求上报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等有关生产安全信息。
2.负责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落实本矿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工作,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督促落实对从业人员岗前、岗中、岗后健康检查。
3.监督检查煤矿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煤矿岗位人员按章操作情况。
4.监督检查煤矿瓦斯、水害、火灾、粉尘、顶板、机电、运输等重大灾害预防和治理。
5.总结分析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并监督落实。
六、履行职责,制止违章
1.贯彻执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瓦斯综合治理规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考核评比办法和地测防治水管理办法等。
2.负责实施安全目标考核;监督落实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
3.监督检查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及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工作,并向煤矿岗位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4.参与瓦斯浓度超限在3%及以上隐患(事故)责任追查;组织瓦斯浓度超限在3%以下隐患(事故)责任追查,并监督落实防范措施。
七、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1.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督促事故责任人及事故责任单位落实处理和防范措施。
2.组织对煤矿涉险事故、非人身事故调查处理。
3.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并及时反馈。
4.受理、查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
八、其他
1.负责监督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处理好井下防灭火、瓦斯治理与安全生产的关系。
2.按时参加由矿长主持召开的井下防灭火会议,及时处理井下防灭火、瓦斯治理工作中出现的安全隐患。
3.充分发挥安全监督检查的领导职能,及时发现井下防灭火、瓦斯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并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严肃处理井下防灭火、瓦斯防治中出现的“三违”现象。
4.负责每月组织一次井下防灭火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安排处理。
5.负责监督检查井下防灭火资金的落实情况、负责主持和领导井下防灭火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
6.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煤矿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参与事故抢险救援。
7.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章 通风部门
第一节 通风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科是煤矿企业“一通三防”工作管理部门,负责煤矿通风专业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和技术管理工作,在总工程师、通风矿长(或通风副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如下:
第一条 职责范围
(一)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煤矿“一通三防”、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等技术组织、管理工作。
(二)积极配合矿长、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矿的“一通三防”工作。
(三)组织制定本科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四)每月组织召开“一通三防”专题会议,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建立“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及时编制“一通三防”重大灾害防治和隐患治理技术方案,并强化落实整改。组织科室人员进行学习,开展通风部门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
(五)组织制定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主要通风机性能、通风阻力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六)参与编制煤矿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一通三防”灾害治理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制定“一通三防”人员培训计划;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本专业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灾害处理计划;负责本专业职业健康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七)组织“一通三防”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矿井瓦斯(煤尘)爆炸、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
(八)组织开展瓦斯浓度超限事故追查。无条件配合上级相关部门“一通三防”事故调查工作,按职责权限督促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九)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续审查中要严格把关,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
(十)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十一)在参与审查的煤矿有关具体安全措施过程中要严格把关。
(十二)积极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组织开展“一通三防”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十三)每日对报送矿长签字的各类通风报表进行审阅、把关,每月检查矿井“一通三防”图纸、报表和台账,严格审核、制止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作业。
(十四)监督通风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十五)负责开展“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提升工作;组织开展火工品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安排并及时进行通风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
(十六)负责组织及时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
(十七)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要求。
(十八)组织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十九)组织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二十)组织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保证煤矿测尘、测风、测瓦斯的准确、及时。
(二十一)组织及时检查煤矿所用的通风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
(二十二)负责本专业各工种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标准岗位流程操作、业务素质提升管理及监督工作。
(二十三)组织通风专业范围内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负责煤矿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二十四)负责便携的管理、检查,保证仪器灵敏、数量充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二十五)负责对本专业责任范围内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措施的制定与监督落实,参加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配合分管负责人开展好责任范围内各类专项辨识及对责任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
(二十六)负责对本专业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的制定与监督落实,执行好“五落实”要求,参加矿长每月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及治理会议,配合分管负责人每半月对责任范围内各施工地点进行事故隐患排查。
(二十七)对本专业辨识的风险和排查的事故隐患要及时形成台账,并按要求上报安检室。
第二条 考核标准
(一)对煤矿生产“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二)在“一通三防”方面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津、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负主要责任。
(三)在煤矿有关“一通三防”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负直接责任。
(四)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及通风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负直接责任。
(五)未按期组织召开“一通三防”专题会议及时发现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的,造成重大“一通三防”事故的,负主要责任。
(六)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通风设施施工和维护,不能够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负直接责任。
(七)未及时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负直接责任。
(八)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负直接责任。
(九)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负直接责任。
(十)预防瓦斯积聚措施不力,或未进行有效监督的,负直接责任。
(十一)不及时、按计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负直接责任。
(十二)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十三)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
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负直接责任。
(十四)煤矿所用的通风仪器仪表、监控系统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未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的,负直接责任。
(十五)未对便携进行有效检查,致使其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的,负直接责任。
(十六)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风科人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
(十七)本专业范围内风险辨识工作不到位,导致风险失控,负主要责任。
(十八)本专业范围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导致出现事故的,负主要责任。
(十九)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严厉追究责任。
第二节 通风段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段负责全矿通风、防火、防尘、安全监控、安全避险等系统维护管理和井下瓦斯管理工作,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编制、修订(编)本部门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参与或组织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2.参与编制矿井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参与编制瓦斯治理、防火等各项管理制度。
3.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参与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月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4.制定并实施本部门安全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全员培训、新工人脱产培训、岗位培训。
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和工艺
5.推广应用“一通三防“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组织通风段开展通风课题攻关,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落实矿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制定并落实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7.参与矿“一通三防”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负责实施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反风演习工作,定期对全矿井进行通风能力核定;负责所辖范围内防火、防盗等工作。
9.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措施。
六、参与编制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参与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参与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矿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及善后工作。
11.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与考核
12.贯彻执行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13.配合上级事故调查工作,落实调查处理意见及风范措施。
14.履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部门班组
第一节 通风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段通风班组负责全矿通风、防火、防尘等系统维护管理工作,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对本部门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合理意见及建议,并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严格执行巷道冲尘、通风设施、瓦斯检查等各项计划及管理制度。
3.按相关规定,定期对通风、防尘、隔爆等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证通风系统、通风设施可靠。
4.严格实施本部门安全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全员培训、新工人脱产培训、岗位培训。
5.推广应用“一通三防“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组织班组开展通风课题攻关,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
6.落实矿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落实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7.参与矿“一通三防”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负责实施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反风演习工作,定期对全矿井进行通风能力核定;负责所辖范围内防火、防盗等工作。
9.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措施。
10.参与矿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及善后工作。
11.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2.贯彻执行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13.配合上级事故调查工作,落实调查处理意见及风范措施。
14.履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 瓦检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段瓦检班组负责全矿“一通三防”安全、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工作,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熟知并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执行落实本班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负责管辖区域内通风设施、防尘设施、隔爆设施、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安全状况检查等工作,以及完成本班安全生产任务。
4.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措施等,落实矿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参加岗位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6.参加安全学习例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从业人员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7.落实本班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落实。
8.排查设备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9.落实本班组工作地点的“一通三防”、局部通风、瓦斯检查等安全管理制度。
10.开好本班组班前会、安排工作任务及安全重点、学习技术安全措施,熟知避灾路线等。
11.落实本班组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管理,本班组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督促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12.开好班前会,贯彻落实矿有关会议精神,解决生产安全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3.搞好本班组生产范围内防火、防盗等工作。
14.做好本班组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5.参与矿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现场发生事故时,带领从业人员按避灾路线撤离,并参与事故抢险救援。
第三节 巷修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段巷修班组负责全矿主要巷道(主要大巷、主要回风巷)的普查维修工作,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熟知并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 执行落实本班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完成本班安全生产任务。
4.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措施等,落实矿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参加岗位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6.参加安全学习例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从业人员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7.落实本班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落实。
8.排查设备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9.落实本班组修护地点的“一通三防”、顶板管理、斜巷运输管理、机电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
10.开好本班组班前会、安排生产任务及安全重点、学习技术安全措施,熟知避灾路线等。
11.落实本班组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管理,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督促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12.开好班前会,贯彻落实矿有关会议精神,解决生产安全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3.搞好本班组生产范围内防火、防盗等工作。
14.做好本班组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5.参与矿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现场发生事故时按避灾路线撤离,并参与事故抢险救援。
第四节 局部通风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段局部通风班组负责全矿局部通风管理、局部通风机及风筒的安装、回撤、风筒的维修等其他工作,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熟知并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执行落实本班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完成本班安全生产任务。
4.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措施等,落实矿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参加岗位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6.参加安全学习例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从业人员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7.落实本班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落实。
8.排查设备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9.落实本班组工作地点的“一通三防”、局部通风等安全管理制度。
10.开好本班组班前会、安排工作任务及安全重点、学习技术安全措施,熟知避灾路线等。
11.落实本班组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管理,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督促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12.开好班前会,贯彻落实矿有关会议精神,解决生产安全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3.搞好本班组生产范围内防火、防盗等工作。
14.做好本班组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5.参与矿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现场发生事故时,按避灾路线撤离,并参与事故抢险救援。
第五节 监测队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测队班组负责全矿监控、人员定位、通信等系统维护管理和井下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管理工作,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对本部门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合理意见及建议。
2.严格执行矿井监控、人员定位、通信等各项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本单位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按要求对相关设备进行调校、维护、检查检修。
4.严格实施本部门安全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全员培训、新工人脱产培训、岗位培训。
5.推广应用“一通三防“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组织监测队开展通风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课题攻关,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
6.落实矿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落实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7.参与煤矿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措施。
9.参与矿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及善后工作。
10.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1.贯彻执行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12.配合上级事故调查工作,落实调查处理意见及风范措施。
13.履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篇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汇编
第一章 通风科部分
第一节 部门管理职责
1.在总工程师及分管矿长领导下,严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矿井的规章管理制度,对矿井通风、通风设施、瓦斯防治、煤尘爆炸防治、安全监测监控、防灭火、粉尘防治、有害气体防治、井下爆破(以下简称“一通三防”)等“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2.参与建立矿井“一通三防”组织保障体系和相应管理机构,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参与编制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技措工程计划和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3.负责制定和完善“一通三防”规章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确保干部职工明确其“一通三防”职责,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4.负责编制与审核矿井“一通三防”方面的设计、规划、计划、方案、报告、规程、措施,并保证“一通三防”工作的顺利实施。对业务范围内的设计、规划、计划、方案、报告、规程、措施出现的问题负责。
5.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一通三防”安技措工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具体落实“一通三防”投入资金的使用,确保“一通三防”投入到位。
6.负责矿井“一通三防”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按矿井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实施“一通三防”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一通三防”管理、技术以及作业人员掌握相应的岗位技能、操作规范,确保作业前进行安全确认,杜绝“三违”行为。
7.负责通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参加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验收。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组织“一通三防”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制定措施并组织实施。加强通风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强化矿井安全基础,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8.负责主通风机性能测定、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和矿井通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和落实矿井通风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矿井风量分配计划和测风制度,根据矿井的通风情况,合理调配风量,确保各用风地点的风量符合要求,杜绝出现不合理通风现象,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作业。
9.负责“一通三防”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和落实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制度。对构筑、安装的“一通三防”设施质量负责,确保密闭、风门、风桥等通风设施设施严密不漏风,采空区、废巷等及时密闭,加强对“一通三防”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确保“一通三防”设施的完好可靠和安全运行。
10.负责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矿井防治瓦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和落实矿井瓦斯管理制度,负责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涌出量、瓦斯压力等参数的检测工作。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有害气体、粉尘、温度检测,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11.负责落实本矿通风部门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管理,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督促落实对从业人员岗前、岗中、岗后健康检查。
12.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和安全监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和落实矿井安全监控规章管理制度。按AQ-6201-2019《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1029-2019《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保障安全监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加强对安全监控系统和检测仪器仪表的维护、调校、检定工作,确保系统运行稳定可靠。
13.负责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鉴定和矿井防灭火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和落实矿井防灭火规章管理制度。按AQ-1044-2007《矿井防灭火技术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建立完善的防灭火系统,保障防灭火计划、措施的有效实施,加强对防灭火系统和消防器材的检查、维护工作,确保防灭火系统运行正常、消防器材齐全可靠。
14.负责煤尘爆炸性鉴定和矿井粉尘防治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和落实矿井粉尘防治规章管理制度。按AQ-1020-2006《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建立完善的粉尘供水系统和隔爆设施,保障粉尘防治计划、措施的有效实施,加强对防尘供水系统和防尘设备设施、隔爆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确保系统运行正常,确保综合防尘设备设施、隔爆设施齐全,使用正常。
15.负责矿井井下爆破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和落实矿井井下爆破规章管理制度。按《煤矿安全规程》做好井下爆破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严格按井下爆破作业说明书井下爆破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正确处理拒爆、残爆,加强井下爆破作业日常检查、监督工作,确保井下爆破作业安全。
16.负责组织实施“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科研攻关和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和先进经验的推广工作。
17.落实本矿通风部门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管理,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督促落实对从业人员岗前、岗中、岗后健康检查。
18.负责组织召开“一通三防”业务范围内的通风工作例会、瓦斯防治、瓦斯治理综合分析专题会议、技术例会,分析“一通三防”工作重点和安全隐患,解决通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完善和补充相关方案、措施并安排部署下一步的工作。
第二节 主任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描述
根据煤矿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国家有关煤炭生产的政策、法规,负责煤矿通风技术、理顺生产关系,搞好通风、防尘、防治瓦斯、防灭火、爆破管理,提高通风管理水平。
二、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技术规范和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搞好安全生产工作,遵守劳动纪律,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2.认真宣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灭火、放炮、监测等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指令。
3.负责建立健全通风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是通风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4.组织制定通风管理制度,组织瓦斯治理、防灭火等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并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5.负责组织矿井通风系统调整、风量分配等工作。
6.负责组织通风专业队伍搞好“一通三防”现场调整,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及时消除“一通三防”各类隐患。
7.每月主持召开科务会议在布置安排工作的同时,重点布置“一通三防”安全工作。
8.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规章制度,组织对全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各岗位人员的业务素质。
9.对通风系统建设、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风险预控工作负责,督促隐患整改落实,实现闭合管理。
10.积极做好通风系统专业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准备培训课件,帮助职工解决疑难问题,不断提高培训质量,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塑造本质安全型员工。
11.积极做好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工作。
12.重点做好技术资料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图纸和报表上报等技术工作,做好质量标准化日常管理和资料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13.重点做好爆破管理、煤层注水、压风自救系统管理、供水施救系统、材料和设备管理等、隐患闭合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14.落实本矿通风部门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工作,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督促落实对从业人员岗前、岗中、岗后健康检查。
15.经常深入井下现场,督促、检查、落实规程和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时掌握通风工程工作进度、通风系统情况和解决通风系统技术问题。
16.参加全矿井下防灭火、“一通三防”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并及时处理,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17.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加煤矿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参与事故抢险救援。
第三节 通风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描述
在通风科主任的领导下,负责煤矿通风技术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各项通风安全技术措施,做到“一工程一措施”,组织收集、填报各种通风技术资料,并定期进行分析提出优化方案,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施工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安全生产。
二、职责
1.在通风科主任领导下,负责通风技术管理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管理制度,增强煤矿的抗灾能力。
3.负责编制各项通风安全技术措施,做到一工程一措施。
4.负责各种仪器、仪表的统计及有关工种的技术业务培训。
5.负责收集、填报各种通风技术资料、数据、图纸、报表等工作,并定期召集专业人员进行分析,提出“一通三防”管理的优化方案。
6.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及时提出专题报告,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
7.负责编制反风演习和通风工程等计划,参与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
8.负责编制通风设施、隔爆设施、局部通风等各项设计。
9.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和“一通三防”有关技术管理规定、标准、规范,并负责组织“一通三防”工程质量的验收。
10.落实本矿通风部门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管理,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督促落实对从业人员岗前、岗中、岗后健康检查。
11.积极参加煤矿组织通风方面的“一通三防”等专项检查,并针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制定整改安全技术措施。
12.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加煤矿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参与事故抢险救援。
第四节 监测监控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描述
在通风科主任的领导下,负责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组织收集、填报各种监控资料,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监测监控系统负责并监督检查监测系统的安装和维护,确保安全生产。
二、职责
1.在通风科主任领导下,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3.负责编制本部门相关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并监督员工执行情况。
4.搞好各种技术记录和资料整理。负责报表、台帐、图纸及其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
5.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为煤矿安全监测工作提供可靠技术数据。
6.负责设备配置、软件、数据的管理工作。
7.落实本矿通风部门监测队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管理,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督促落实对从业人员岗前、岗中、岗后健康检查。
8.负责编制安全监控、人员定位为等相关设计以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情况。
9.负责督促监测队及时统计、填写上报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各项管理台帐及报表。
10.负责设备紧急故障的处理,对日常维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11.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处理和解决系统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12.协助监测监控中心搞好安全监控系统生产标准化。
13.负责对监测各工种的技术指导,协助领导搞好职工的业务培训工作。
14.组织进行各种仪器、仪表的检修、校验工作。
15.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加煤矿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参与事故抢险救援。
第二章 监测监控部分
第一节 部门管理职责
1.负责领导部门员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2.负责矿井安全监控、通讯、人员定位管理工作,包括矿井监控、通讯、人员定位设备安设、拆除、巡检、维护、维修及传感器安设调校等各项工作。
3.负责对全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措施的落实。
4.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必须立即赶赴到现场组织抢救,事故后,认真组织查找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
5.负责监督和检查安全监控系统有关人员基础知识的学习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6.负责监督安全监控设备、仪器的检修校验、维修工作,定期对设备、仪器进行检查,到期或损坏的设备、仪器应立即更换,并做好记录。
7.负责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纪律和管理工作,值班人员负责安全监控室日常管理和每班值守工作,值班人员每班至少1人,实行24h不间断值班,填写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和故障记录,并上报主管人员签字。
8.负责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讯系统员工管辖区域划分,确保划分区域公平合理。
9.负责按照通风科出具的设计,上齐相关设备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0.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92条及AQ-1029-2019要求,负责安排专人对瓦斯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试和校正。采用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每15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15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采用激光原理的甲烷传感器每6月至少调校1次,并及时填写调校记录,一氧化碳、风速、温度传感器等其他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11.负责矿井井下人员定位读卡器、定位卡的维修与维护工作,定期检查读卡器与定位卡,发现损坏或无电必须立即维修或更换。
12.负责核实监测监控中心安全监控系统中各项数值设置及数据是否准确。
13.负责针对矿井井下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讯系统设备增减,及时督促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进行更改或重置。
14.矿井监测监控系统是矿井瓦斯灾害预防的重要设施之一,系统涉及通风、监测监控、煤矿电气等多个专业领域,监测队是安全监控系统的主要施工管理部门,通风科、安检室、机电部门等单位对监测监控系统负有共同管理的责任。
(1)监测队应根据年度采掘作业计划编制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计划,并列入年度安全费用计划;负责全矿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负责传感器的送检、检修、调校、测试工作;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硬件、软件升级改造工作;负责监测监控中心站的管理工作。
(2)通风科应对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的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的设置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媒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进行审核。
(3)安检室应对使用各类监控设备的单位、现场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机电部门应对矿井开拓巷道及采区上山巷道等主要巷道的监测监控和通信电缆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安排施工、统一管理,并为分站电源箱提供供电电源及断电控制器的接点位置。
(5)监测工必须经上级资质单位或部门安全培训中心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6)监测监控中心必须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15.合理调配劳动力,优化劳动组合,确保员工出勤率,不断提高用工效率。
16.负责本段员工业务操作技能培训和思想政治工作,努力搞好队伍稳定。
17.负责本段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标准化等管理工作,并教育员工爱护、用好生活、生产及安全设施。
18.负责对职工进行“一通三防”、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讯系统的日常班前培训工作。
19.认真完成通风科及矿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二节 监测监控中心主任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描述
负责设计、规划和管理全矿监测监控系统,绘制有关图纸, 制定有关计划及安全技术措施。
二、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2.负责编制监测监控系统的周、月工作计划,每周、月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3.负责监测监控中心各种报表的审查和汇总上报工作。
4.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中心各种牌板、台帐、图纸。
5.负责值机员、维护工的排班,并且检查其上班情况。
6.参加与本业务有关的事故追查、分析、处理工作。
7.组织本部门人员的培训学习,提高监测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8.落实监测监控中心工作人员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管理,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督促落实对从业人员岗前、岗中、岗后健康检查。
9.负责本部门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三节 监测队队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监测队在分管矿领导和通风科及通风段的领导下,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等工作,监测队队长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监测队队长负责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监督现场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2.落实部门考勤制度,排查井上下监测监控安全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3.监督当班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4.负责监测队监测工片区的划分工作。
5.熟悉煤矿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工作原理、主要性能指标、安装要求。
6.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煤矿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有关规定。
7.熟悉《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煤矿气体指标的规定和超标时的处理办法。
8.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熟悉瓦斯检测仪的性能、参数及使用方法。
9.负责安排煤矿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校正、维护等工作。
10.负责监督检查各项台帐,设备及仪表台帐、故障登记表、检修校正记录。
11.配合“一通三防”检查,落实隐患整改方案及措施。
12.负责落实本段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管理,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督促落实对从业人员岗前、岗中、岗后健康检查。
13.不定期对井下监测线路进行巡视,保证线路按标准悬挂,安排督促监测工对井下监控线路及时回收、回撤。
14.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加矿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参与事故抢险救援。
第四节 监测队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描述
在监测队长的领导下,根据任务安排,领导本班职工积极完成安全监控、通讯等工作,负责组织对现场兑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安全生产。
二、职责
1.在监测队长的领导下,负责监测班组本班的日常管理工作,领导本班职工完成安全监控、通讯等各项管理工作。
2.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煤矿技术装备水平,确保煤矿“一通三防”安全。
3.负责监测队监测班组本班的劳动组织管理工作,是监测队监测班组本班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4.深入工作现场了解情况,抓好班组内劳动组织与纪律管理,为职工提供必备的劳动工具,坚持按劳分配,提高分配透明度。增强职工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
5.督促本班人员坚守工作岗位、认真操作杜绝“三违”。
6.搞好监测监控、通讯等系统检修工作,保证设备完好、坚持用好各类保护装置。
7.督促本班人员班中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处理事故隐患、保证监测监控系统安全运转、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
8.负责审核本班填报的各种报表。
9.认真贯彻落实“三大规程”,负责本班员工学习相关业务。
10.负责组织落实通风安全技术措施和“一通三防”有关技术管理规定、标准、规范,并对现场兑规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考核。
11.负责监测队监测班组本班的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
12.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规程措施,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落实本班组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管理,督促落实从业人员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及健康检查;落实煤矿冬季、夏季“三防”工作。
13.组织召开班前会、隐患排查会议、安全学习会,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精神,研究解决生产安全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4.贯彻执行矿、段、队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15.配合上级事故调查工作,落实调查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16.对于员工汇报的安全监控、通讯等方面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要第一时间汇报给队长或矿领导进行解决。
17.履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18.积极参与煤矿应急救援预案的学习和演练工作以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落实。参加本职范围内的抢险救灾工作,
19.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五节监控值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描述
监控值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上岗要认真操作,严禁擅离职守,严禁打盹瞌睡。
二、职责
1.严格执行监控系统的有关管理规定,不得随意开、关机。
2.认真填写当班运行情况记录,对出现的故障迅速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和进行详细记录。
3.填写的各种报表,数据要准确无误,逐班报表要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并有存档。
4.爱护监控设备,保持清洁卫生,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5.正规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接班前对监测监控中心各种设备设施进行安全确认。
6.系统改变各种数据和图案,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进行操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7.负责监测报表的打印、签字、送审等工作。
第六节 监控维护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描述
监控维护工必须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要熟悉整个煤矿设备的安装位置,种类及控制区域。
二、职责
1.负责对井下监测系统的安装、拆迁、维护、延伸、更换、调试等。
2.监控维护工每天必须对监测系统设备检查一次,同时用随身携带数字报警仪与瓦斯传感器对照,比较并做好记录(时间、地点、测量误差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当班记录,交班时必须签字。
3.每15天必须对井下采用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进行检校;采用激光原理的甲烷传感器每6月至少调校1次,并及时填写调校记录,一氧化碳、风速、温度传感器等其他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4.正规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对作业前各项安全生产准备工作进行安全确认。
5.遵守劳动纪律,爱护监测设施和维修工具。对工作认真负责,保证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七节 监测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一、监测工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二、安全监测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煤矿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煤矿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有关规定。
4.熟悉煤矿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安装要求。
5.了解煤矿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主要性能指标。
6.熟悉《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煤矿气体指标的规定和超标时的处理办法。
7.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8.熟悉瓦斯检测仪的性能、参数及使用方法。
三、安全监测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校正、维护等工作。
2.应将在籍的装置逐台建帐,并认真填写设备及仪表台帐、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故障登记表、检修校正记录。
3.监测工使用甲烷检测仪器与甲烷传感器对照进行,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将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及调度,监测工处理后负责及时填写对照记录。
4.正规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对作业前各项安全生产准备工作进行安全确认。
第八节 通讯维护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描述
在调度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对调度室内的所有通讯设备和井下、地面及煤矿各系统的通讯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工作。
二、职责
1.负责对调度台、井上下的通讯设施进行检查、维修。
2.认真做好通讯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通讯设施的正常运行。
3.经常深入生产段队及作业地点,了解通讯设施使用情况,做好自保和互保的安全工作。
4.负责对维护工具的使用和保管工作。
5.及时统计填写通讯设备管理台账、通讯设备检查维修记录、通讯故障处理记录表。
6.正规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对作业前各项安全生产准备工作进行安全确认。
7.确保井下通讯畅通无阻,及时、迅速处理井下通讯故障。
第九节 通讯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在调度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对调度室内的所有通讯设备和井下、地面及煤矿各系统的通讯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工作。
1.负责对调度台的通讯设施进行检查、维修。
2.认真做好通讯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通讯设施的正常运行。
3.经常深入生产段队及作业地点,了解通讯设施使用情况,做好自保和互保的安全工作。
4.负责对维护工具的使用和保管工作。
5.确保井下通讯畅通无阻,及时、迅速处理井下通讯故障。
6.严格执行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遵守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7.正规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对作业前各项安全生产准备工作进行安全确认。
8.及时统计填写通讯设备管理台账、通讯设备检查维修记录、通讯故障处理记录表。
9.杜绝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10.正规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参加健康检查。
11.作业前对各项安全准备工作进行安全确认。
12.做到电话线路悬挂整齐,定期检查线路达到安全通讯,做到事故处理及时。
13.保证责任区通讯设施、通讯线路的安装、搬迁、拆除和日常检查、维修;不准有明接头,不准与动力线敷设在一起,杜绝井下通讯设备设施失爆。
第三章 通风部分
第一节 部门管理职责
1.负责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包括矿井通风系统调整、瓦斯检查、粉尘防治、防灭火、爆破、安全监控等各项管理工作。
2.指定专人负责根据现场实际编制“瓦检点设施计划”、“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并要求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通风段长及带班班组长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由通风段测风员按通风科出具的系统调整方案进行通风系统调整,所有通风系统调整后必须将风量以图表形式上报通风科和矿领导,并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4.通风段测风员负责每月月末前制定矿井配风计划,并报主管相关领导和总工程师、矿长审批签字;每旬至少对全矿井进行一次测风,测风后必须形成测风旬报,上报相关领导审批签字。
5.负责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讯等班组、队的日常工作安排及部署,督促通风段各班组长及队长,完成每日安排及部署的工作。
6.负责矿井通风系统调整及通风设施打设、维护工作,确保风流稳定、通风可靠。
7.负责矿井局部通风管理,规范管理局部通风机、风筒等通风设备,负责局部通风机安设和使用管理及风机转换工作。
8.负责落实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并规范“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加强爆破地点火工品日常使用、存放管理工作。
9.负责矿井洒水灭尘、采后封闭等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
10.负责规范矿井机地面防灭火管理,规范消防材料设备及消防管路布置,重点对井下各密闭进行检查监测。
11.负责矿井综合防尘管理,规范防尘设施安设、使用的管理,重点对喷浆粉尘控制。
12.负责监测、检查各作业地点煤尘含量,检查防尘设施的使用情况,负责督促有关人员按规定搞好巷道冲尘工作。
13.负责井下消防材料库和有关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各要害场所和机电硐室消防器材的配备和使用、维护、保养情况,组织搞好灭火器更换工作。
14.汇总、审查、上报各类通风、瓦斯报表,提出通风工程计划及“一通三防”技术装备购置计划,提出相关安全技术措施;负责通风安全仪器、仪表、设备以及这些工具材料的检测、维修、校正使用、维护等管理工作。
15.负责瓦斯检查员、防尘工、设施工等人员的统一管理。
16.负责按照矿井质量标准化规定,逐条对照落实,确保矿井达标。
17.定期向分管矿领导报告工作,并以书面的形式向通风科和分管矿领导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排除结果。
18.负责对职工进行“一通三防”日常班前培训工作。
19.落实本段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管理,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督促落实对从业人员岗前、岗中、岗后健康检查。
20.负责落实通风质量标准化工作,积极开展质量达标活动。
21.负责完成通风科及矿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二节 通风段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描述
在通风矿长和总工程师、通风副总的领导下,根据煤矿生产任务安排,领导全段职工积极完成“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一通三防”有关管理规定、标准规范并对现场兑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安全生产。
二、职责
1.在通风矿长和总工程师、通风副总的领导下,负责通风段个班组及监测队日常管理工作,领导全段职工完成“一通三防”的各项管理工作。
2.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煤矿技术装备水平,确保煤矿“一通三防”安全。
3.负责通风段的劳动组织管理工作,是通风段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4.深入工作现场了解情况,抓好段内劳动组织与纪律管理,为职工提供必备的劳动工具,坚持按劳分配,提高分配透明度。增强职工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
5.负责审核通风段填报的各种报表。
6.认真贯彻落实“三大规程”,定期向矿长和总工程师、通风矿长、通风副总汇报工作。
7.负责组织落实通风安全技术措施和“一通三防”有关技术管理规定、标准、规范,并对现场兑规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考核。
8.负责通风段的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以及消防材料库检查与防灭火工作。
9.参与制定并实施通风部门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从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
10.落实“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规程措施,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落实本段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管理,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督促落实对从业人员岗前、岗中、岗后健康检查;落实煤矿冬季、夏季“三防”工作。
11.组织召开班前会、隐患排查会议、安全学习会,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精神,研究解决生产安全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2.贯彻执行矿、段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13.配合上级事故调查工作,落实调查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14.对于员工汇报的瓦斯防治、防灭火等方面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要第一时间汇报给矿领导进行解决。
15.履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16.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节 瓦检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描述
在通风段长的领导下,根据任务安排,领导本班职工积极完成“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组织对现场兑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安全生产。
二、职责
1.在通风段长的领导下,负责通风段瓦检班组本班的日常管理工作,领导本班职工完成“一通三防”的各项管理工作。
2.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煤矿技术装备水平,确保煤矿“一通三防”安全。
3.负责通风段瓦检班组本班的劳动组织管理工作,是通风段瓦检班组本班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4.深入工作现场了解情况,抓好班组内劳动组织与纪律管理,为职工提供必备的劳动工具,坚持按劳分配,提高分配透明度。增强职工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
5.负责审核本班填报的各种报表。
6.认真贯彻落实“三大规程”,负责本班员工学习相关业务。
7.负责组织落实通风安全技术措施和“一通三防”有关技术管理规定、标准、规范,并对现场兑规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考核。
8.负责通风段瓦检班组本班的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以及消防材料库与防灭火检查工作。
9.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规程措施,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落实本班组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管理,督促落实从业人员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及健康检查;落实煤矿冬季、夏季“三防”工作。
10.组织召开班前会、隐患排查会议、安全学习会,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精神,研究解决生产安全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1.贯彻执行矿、段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12.配合上级事故调查工作,落实调查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13.对于员工汇报的瓦斯防治、防灭火等方面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要第一时间汇报给段长或矿领导进行解决。
14.履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15.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四节 测风测尘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描述
在通风段长的领导下,测定煤矿用风地点的风量和进行通风系统调整工作,确保煤矿通风系统稳定可靠,按照粉尘测点计划进行煤矿粉尘的测定。
二、职责
1.熟悉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通风、瓦斯、煤尘的规定,持证上岗。
2.熟悉煤矿通风系统和设施设置情况,按规定选择、布置测尘点,完成粉尘的测定工作。
3.每月根据煤矿采掘生产计划变化情况,提出通风系统配风方案及通风系统调整建议。
4.每旬对煤矿总进、总回及其他用风地点风量、大气参数进行测定,通风系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处理和汇报。
5.认真检查通风设施完好情况和风流、风速、风量变化情况,监督和反映防尘设施的使用情况,发现“一通三防”隐患时,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上报调度和段队。
6.认真填写测风测尘记录,做好测风测尘各类报表、台帐,并按规定上报。
7.参加煤矿通风阻力测定、煤矿反风演习、瓦斯鉴定以及正常自检工作。
8.按规定定期校验测风测尘仪器、仪表,并做好记录;定期标填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
9.正规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对作业前各项安全准备工作进行安全确认。
10.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节 瓦斯检查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描述
在通风段长的领导下,测定煤矿采掘作业地点、盲巷及变电硐室等瓦斯气体情况,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
二、职责
1.负责井下指定区域的瓦斯检查工作,及时掌握该区域的瓦斯变化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段长、跟班班组长和向监测监控中心汇报。瓦检员必须持证上岗。
2.熟悉并严格执行通风、瓦斯、防尘、防火的有关规定。
3.瓦斯检查员要严格按照“一分三定”、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进行检查瓦斯,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详细交待本班通风、瓦斯等检查情况,并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
4.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认真填写记录手册、牌板和记录,做到“三对口”,严禁空班漏检、弄虚作假,每班必须向监测监控中心汇报瓦斯检查情况。
5.施工地点出现停电停风时,应立即通知施工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6.对管辖区域内出现的盲巷、冒顶区进行瓦斯检查,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7.严格执行《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8.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施工地点及硐室沙箱、灭火器配备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
9.消防材料库钥匙由井下消防库就近片区的瓦检员负责管理,在得到矿领导或调度通知后,要能第一时间赶赴消防库及时打开消防材料库库门,以应对突发事件。
10.井下消防材料库钥匙不得随意由他人代为保管,消防材料库钥匙必须在交接班时交给下一班的瓦检员,若发现消防材料库钥匙不是由通风段规定的消防材料库就近片区的瓦检员保管,查明原因对其责任人进行严重处罚。
11.遵守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三、参加安全生产学习培训
1.参加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2.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
四、落实现场安全确认,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杜绝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正规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参加健康检查。
3.作业前对各项安全准备工作进行安全确认。
4.熟悉煤矿通风系统,检查当班管辖区域通风设施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对重大问题要现场督促相关部门整改。
5.按照瓦斯检查工操作规程和瓦斯检查点计划、瓦斯巡回路线检查瓦斯,及时将结果准确的填写在瓦斯检查记录手册、牌板及有关报表上,对瓦斯检查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6.瓦斯检查时,发现工作地点或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一氧化碳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要将人员撤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及时向矿监测监控中心汇报。
五、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1.参加煤矿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参与事故抢险救援;熟悉从业人员自救、互救和现场急救知识,熟悉避灾路线。
2.有重大险情发生时或发现重大险情即将发生,具有紧急撤人权。
3.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
第六节 通风设施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描述
在通风段长的领导下,负责施工采空区密闭、盲巷密闭和井下永久通风设施、临时通风设施的构筑和拆除。
二、职责
1.熟悉井下回采和停产工作面的分布及通风构筑物计划任务安排,按规定对停采工作面完成封闭任务。
2.负责井下密闭墙、风门墙、调节墙、挡风墙等设施的砌筑和维护工作。掌握不同规格的密闭墙、风门墙、调节墙、挡风墙等设施的构筑方法,确保设施施工达到质量标准的要求。
3.负责井下通风设施所需材料的装卸、转运工作,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
4.对井下“一通三防”存在的隐患及时汇报,及时整改工作现场的安全隐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5.通风设施施工完毕后,必须清理现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确保通风构筑物一次达到生产标准化要求。
6.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参加安全生产学习培训
1.参加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2.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
四、落实现场安全确认,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杜绝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正规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参加健康检查。
3.作业前对各项安全准备工作进行安全确认。
4.熟悉煤矿通风系统,检查当班管辖区域通风设施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1.参加煤矿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参与事故抢险救援;熟悉从业人员自救、互救和现场急救知识,熟悉避灾路线。
2.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
第七节 防尘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描述
在通风段长的领导下,负责井下主运输巷、轨道巷、总回风巷等地点的防尘工作。
二、职责
1.对主运输巷、轨道巷、总回风巷定时冲洗,杜绝煤尘堆积。
2.负责主运输巷、轨道巷、总回风巷防尘设施的安装、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完好,正常使用。
3.负责主运输巷、轨道巷、总回风巷等地点的隔爆设施的安装、维护管理工作。
4.负责主运输巷、轨道巷、总回风巷等地的消防管路、三通阀门管理工作,发现跑水及时汇报和应急处理。
5.负责辖区内其它巷道冲洗,加强责任心,按段队安排进行防尘工作。
6.作业地点设置消防管理和供水阀门,严格按地点和路线进行洒水防尘,并对防尘设施进行检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洒水时不得打开阀门放水湿润巷道,严禁往电器设上洒水。
8.巷道要经常检查,发现粉尘堆积,及时除尘。
9.洒水要全断面洒水,中间不能间断,保证道的完全湿润。
10.及时洒水降尘,防治粉尘堆积,引发煤尘事故。
11.负责监督和反映其他部门防尘情况。
12.检查所管辖区域的消防设备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
13.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参加安全生产学习培训
1.参加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2.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
四、落实现场安全确认,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杜绝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正规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参加健康检查。
3.作业前对各项安全准备工作进行安全确认。
4.熟悉煤矿通风系统,检查当班管辖区域防尘设施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1.参加煤矿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参与事故抢险救援;熟悉从业人员自救、互救和现场急救知识,熟悉避灾路线。
2.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
第八节 风筒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通风段风筒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一、风筒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作业前对各项安全准备工作进行安全确认。
三、吊挂、更换风筒符合标准、规程、措施要求。
四、定期巡查风筒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熟知井下作业地点灾害的征兆及避灾路线。
六、风筒工需要以下知识:
1.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并掌握对局部通风和局部通风机开停的有关规定。
2.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选用风筒的有关规定。
3.掌握风筒安装、使用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
4.熟悉所分管区域的掘进工作面的情况。
5.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6.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7.掌握入井须知等有关安全规定。
七、风筒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所管辖区域内的风筒的运送、安装、维修和拆除。
2.不用的或已经损坏的风筒及时回收升井。
3.及时修补现场破损的风筒。
4.及时整理、接好脱节的风筒。
5.正规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对作业前各项安全准备工作进行安全确认。
八、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1.参加煤矿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参与事故抢险救援。
2.熟悉从业人员自救、互救和现场急救知识,熟悉避灾路线。
第九节 木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通风段木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树立主人翁责任感,保证木制品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采掘一线生产、通风设施所需木制品的加工任务。
2.作业前对各项安全准备工作进行安全确认。
3.风门、风窗等制作和安装质量符合标准、规程、措施要求。
4.严禁在木工车间做私活,如发现私人动用圆盘锯、刨床等设备,将对其责任人进行处罚。
5.遵守劳动纪律,坚持八小时工作制,按时参加煤矿组织的安全学习。
6.严禁违章作业,酒后上班,车间严禁生火、吸烟,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7.讲究文明生产,每天下班前打扫车间场地,木材和制作品堆放整齐,做到车间内外清洁卫生。
8.定期巡查风门、风窗等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0.参加安全生产学习培训
(1)参加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2)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
11.落实现场安全确认,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杜绝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正规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参加健康检查。
(3)作业前对各项安全准备工作进行安全确认。
(4)熟悉煤矿通风系统,检查当班管辖区域通风设施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2.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1)参加煤矿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参与事故抢险救援;熟悉从业人员自救、互救和现场急救知识,熟悉避灾路线。
(2)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
第十节 仪器仪表维修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在通风段长及监测队长的领导下,负责对煤矿仪器仪表进行维护保养工作。
1.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参加煤矿、段队组织的安全业务培训及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
2.维修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熟悉掌握各种仪器仪表的构造、技术性能、技术特点、动作原理,会使用、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爱岗敬业,按时完成修理任务,给别人提供安全可靠的设备保障。
3.设备设施和仪器仪表实行随坏随修的原则,保证安全生产的需要。设备和仪器必须定期检修和校正,保证质量,并认真做好检修和校正记录。强检仪器仪表必须定期送法定机构检定,只有经检定合格后才能使用。
4.努力学习业务,不断提高仪器仪表的维修水平。维修设备和仪器仪表要计划用料、节约用料,材料消耗和领用要帐目清楚,有记录可查。
5.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认真做好设备、仪器的编号、登记、领用、签字等记录,坚持建立材料、配件领用耗损登记薄,坚持计划用料、节约用料的原则。
6.正规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对作业前各项安全准备工作进行安全确认。
7.搞好自主保安,养成良好的安全个人行为,为自己、为家人、为企业、为社会负责。搞好互助保安,严禁非工作人员动用修理设备。
第四篇 操作规程汇编
第一章 通风部分
第一节 测风工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1.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测风员主要担负以下工作:
(一)测算井巷风量、风压、温度、湿度,按配风计划要求进行风量调节。
(二)计算煤矿通风参数,填报通风报表和各种记录。
3.熟知《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通风瓦斯管理规定,熟悉煤矿通风系统,能够独立处理通风问题,具备瓦斯检查和处理技能。
二、操作前应携带齐全当班所需仪器、仪表,穿戴好劳动用品,并符合下列要求:
风表开关、回零装置、指针灵活可靠,风表校正曲线吻合;秒表开关、指针灵敏可靠。
三、操作及注意事项
1.根据所测地点的风速,选择合适的风表。
2.测风过程中,风表移动要平稳、匀速。不允许在测量过程中为了保证在1min内走完全程而改变风表移动速度。
3.风表在移动时,测风员持表姿势应采用侧身法。测风时风表不能离测风员身体及巷道顶、帮、底部太近,一般应保持200mm以上的距离。
4.测风过程中,风表要与风流方向垂直,角度不得大于10°。
5.在同一断面处测风不得少于3次,每次的结果误差不应超过5%,否则加测1次。取3次的平均值。
6.根据风表校正曲线的公式计算所测巷道的风速。
7.风速乘以巷道断面积即为通过该断面的实际风量。
8.将所测结果填入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升井后及时填写测风报表。
9.测风员发现风速、气体浓度、温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要立即采取措施,查明原因,通知所涉及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采取撤离等措施,并立即向调度汇报。
四、收尾工作
整理数据,测算通风参数,将测算结果填入测风记录,并向通风科书面或口头汇报。
五、工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
1.主要危险、危害因素缺氧窒息、有毒有害气体中毒。
2.主要防范措施
(一)在进入通风不良巷道中测定风量时,注意自身安全并携带多功能气体检测仪,发现有毒有害气体超过规定,立即采区措施进行处理并汇报。
(二)当遇到人员缺氧窒息、有害气体中毒时,抢救人员原则上应佩带自救器进入抢救,以防造成自身中毒窒息。
第二节 防尘工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1.防尘工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防尘工必须熟悉煤矿防尘系统以及所冲尘地点的冲尘周期。
二、操作前的准备
1.冲尘前带好胶管以及喷雾头,并确保完好,穿戴好劳动用品,带齐必备的工具和仪器。
2.找净冲尘地点帮顶浮石,并处理掉,确保环境安全。
三、操作及注意事项
1.把喷雾头连接到水管上,并把胶管用标准件连接到管路上。连接胶管时严禁跨越皮带,必须在过桥上行走。
2.冲尘时要顺着风流方向进行清洗。
3.冲尘时保证把巷道内的顶板、管路、风筒、底板全断面进行清洗,不留死角。
4.用喷雾头清洗粉尘水量适中,避免巷道积水。
5.按设隔爆水棚时,要搭设架并保证牢固稳定,按设标准按作业规程规定要求进行按设。
6.冲刷隔爆水棚时要检查隔爆水袋是否有石块,有杂物必须清理,冲刷隔爆水棚和管理排版时必须保证冲刷洁净,冲刷后及时填写相关记录。
7.作业时必须设专人观察来往人员和车辆,有人员、车辆经过时必须停止作业避免冲刷巷道和设施时冲刷到人员和车辆,也避免车辆行驶伤人。
8.电缆开关以及电器设备上的粉尘要用抹布或扫帚进行清扫。
9.冲尘结束后,要先关闭阀门,卸压后方可把胶管卸下。
四、收尾工作
1.冲尘结束后,要把管路上的阀门关严,避免阀门漏水。
2.把胶管和喷雾头收回,备好,以利于下次冲尘使用。
3.升井后及时填写粉尘冲刷记录。
4.洗尘前找净洗尘地点帮顶浮石,卸胶管前先卸压,跨越皮带时在过桥上行走。
五、工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
1.主要危险、危害因素浮石伤人和粉尘接触。
2.主要防范措施
(一)在巷道中作业前,必须先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检查作业范围内的安全状况,只有确定作业地点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开始作业。
(二)入井作业时必须佩戴防尘口罩,防止粉尘吸入,造成尘肺、矽肺。
第三节 瓦斯检查员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1.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负责测定和检查管辖范围内各作业地点瓦斯、二氧化碳等气体浓度、温度与“一通三防”设施的使用和完好情况。
3.熟悉责任区域内通风系统,发现“一通三防”隐患时,能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4.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及请示报告和交接班制度。
二、操作前的准备
1.瓦斯检查员应携带光干涉甲烷测定仪、温度计、记录本、检查手册等,穿戴好劳动用品,带齐必备的工具和仪器。
2.入井前检查光干涉甲烷测定仪的药品、光谱、电路、气路、条纹是否符合要求;检查一氧化碳检测仪气密性和螺栓是否完好。
3.用前必须用新鲜空气清洗调整至零位,清洗地点与检查地点温差不应过大。
三、操作及注意事项
1.使用光干涉甲烷测定仪测定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一)在待测地点的进风流中将微读数调回零位,基线对零;
(二)在检测地点带辅助管挤压握球5-7次,观测检定器,读出瓦斯浓度数值;
(三)检查二氧化碳浓度时,先按上述方法测出瓦斯浓度;再将辅助管拔掉,用检查瓦斯的方法测出混合气体浓度;用混合气体浓度值减去瓦斯浓度值即得二氧化碳浓度值。
2.使用一氧化碳检测仪测定一氧化碳浓度
(一)在预测地点,将阀杆打到0度位置,推拉活塞3-5次抽取气样,然后迅速将阀杆打到45度关闭位置,离开取样地点到安全位置;
(二)破开检定管两端,将其进气端插入气筒胶座,将阀杆打到垂直位置,然后按检定管说明书规定时间推动活塞,使气体均匀通过检定管;
(三)根据变色环的位置读出一氧化碳的浓度。
3.注意事项:
(一)测定瓦斯浓度时,应在巷道棚梁以下0.2m处检查。巷道较高时应使用检查杖。测定二氧化碳浓度时,应在靠近巷道底板0.2m处检查。
(二)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时,要尽量避开放炮时间,防止炮烟中一氧化碳干扰测定结果。
(三)检查高顶、上隅角、采空区边缘的瓦斯时,要站在支护良好的位置,由外向里、由低向高逐渐检查;检查密闭、废巷、盲巷及通风不良巷道的瓦斯时,要站在栅栏外检查。
4.有关规定:
(一)每次检查后,要及时将检查结果填写到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牌板或检查表上,并向监测监控中心汇报,每班不少于二次,做到检查手册、牌板、调度台帐“三对口”。
(二)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检查地点和检查次数进行检查,严禁假检、漏检、脱岗、睡觉。
(三)发现作业地点瓦斯超限,必须立即责令涉及范围内的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点,并积极进行处理和及时汇报。
(四)除巡回检查、汇报、工作面爆破等时间外,采煤工作面重点检查上隅角和采煤机割机尾煤时的瓦斯,掘进工作面重点检查工作面煤壁附近的瓦斯。
收尾工作 :
整理记录,将本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向接班人交接清楚。
四、工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
1.主要危险、危害因素有粉尘、毒有害气体中毒、缺氧窒息。
2.主要防范措施。
(一)加强通风设施检查和管理,防止风流短路造成瓦斯积聚和超限。
(二)加强瓦斯检查和管理,发现瓦斯超限和积聚,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汇报。
(三)入井作业时必须佩戴防尘口罩等劳动保护用品。
(四)当遇到人员缺氧窒息、有害气体中毒时,抢救人员原则上应佩带自救器进入危险地点抢救,以防造成自身中毒窒息。
第四节 风筒工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1.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风筒工负责所管辖区域内风筒的安装、运送、维修和拆除等工作。及时将不用或损坏的风筒回收升井,并及时修补风筒。
二、井下风筒的安装、拆除和维修
1.入井必须带足必要的用具和材料,必须熟悉掘进工作面情况,如风筒直径、长度、巷道掘进速度或预贯通日期等。
2.风筒吊挂要平、直、紧、稳,避免车刮、炮崩,必须逢环必挂,每节风筒末端两侧的挂勾应用铁丝系在巷道帮壁上。
3.风筒接头严密。胶质风筒可用双反边或三环接头,插接时要顺接。
4.使用胶质风筒时,局部通风机和胶质风筒之间要有一节铁风筒过渡。局部通风机和铁风筒的接头处要加垫圈、上紧螺丝;铁风筒与胶质风筒套接处要用铁丝箍紧。
5.一列风筒的直径要一致,如果直径不一致,要有过渡节。
6.风筒末端距工作面的距离,按煤矿的规定执行,但必须保证工作面有足够的风量。
7.经常检查井下风筒,如有破口要随时修补,做到不漏风。
8.风筒在拐弯处要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分岔处要设三通。
9.斜巷掘进时,风筒接头、风筒的绑扎要特别牢固。
10.更换风筒时,不得随意停局部通风机;必须停机时应与掘进工作面的班组长(皮带司机)联系,待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后方可更换。当巷道内瓦斯涌出量大时,必须把工作面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后再更换风筒。
11.巷道掘进完工后,应在通风部门的指挥下及时把风筒全部拆除。拆除的风筒要运至井上进行冲洗、晒干和修补。
12.拆除风筒时,应由里往外依次拆除。拆除独头巷道风筒时,不准停局部通风机。
三、安装、拆除风筒时的注意事项
1.应注意防止运行中的矿车撞、挤、刮风筒。
2.跨带式输送机操作时,必须先同输送机司机联系好,必要时可暂停输送机运转,以保证操作安全。
3.大巷高顶操作时要设台架,工作时要站稳;在蓄电池机车运行的巷道中吊挂风筒时,要设安全警戒,严防被电机车刮、撞。
四、工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
1.主要危险、危害因素有粉尘、毒有害气体中毒、缺氧窒息。
2.主要防范措施。
(一)加强通风设施检查和管理,防止风流短路造成瓦斯积聚和超限。
(二)加强瓦斯检查和管理,发现瓦斯超限和积聚,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汇报。
(三)入井作业时必须佩戴防尘口罩等劳动保护用品。
(四)当遇到人员缺氧窒息、有害气体中毒时,抢救人员原则上应佩带自救器进入危险地点抢救,以防造成自身中毒窒息。
第五节 设施工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1.通风设施工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必须熟悉煤矿通风系统,熟练掌握通风设施的建筑标准。
3.上岗前带全所用工具并保证完好。
二、操作前的准备
1.工作前应把需用材料准备齐全,穿戴好劳动用品,带齐必备的工具和仪器。
2.构建、维修、拆除设施前,必须检查巷道帮顶情况,做到安全施工。在主要运输巷道中安装、维修风门时,要注意来往车辆,必要时应先与有关部门联系。
3.施工时需要搭设工作台时,必须先将工作台搭设牢固。
4.施工前要先组织学习通风设施的设计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
三、操作及注意事项
1.一组风门至少两道,通车风门的间距要保证至少一列车的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少于5m。
2.永久风门墙、密闭墙厚度不少于0.5m,墙垛平整(1m内凹凸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重缝、空缝。且永久密闭墙要喷混凝土。
3.风门或密闭墙必须掏槽0.5m以上,见硬帮硬底,与煤岩体接实,墙体周边抹不少于0.2m的裙边。
4.风门要按照设计预留各种管线孔。密闭要设观测管,采空区密闭还要设置措施管,密闭内有水的要设反水管或水池。
5.密闭前、风门前后、风桥前后5米内巷道支护良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淤泥、积水。
6.建筑密闭时,密闭外的钢轨、电缆、管路必须断开。
7.风门墙过风筒,要有防止局部通风机停风风门墙漏风的措施。
8.测风站前后10m内无风流分支、无拐弯、无杂物、断面无变化。测风站的长度不小于4m。
9.风桥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4/5,呈流线型,坡度小于30度。风桥两端接口严密,四周见实帮、实底,且必须填实。
10.建筑的通风设施处有水沟时,要设好挡风帘。
11.风门必须安设联锁绳,并保证风门联锁可靠,不能发生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通风系统短路现象。
12.施工人员随身携带的小型材料和工具要拿稳,利刃要装入护套,材料要捆扎牢固,要防止碰触伤人。
四、收尾工作
1.整理并清点所用工具。
2.清理工作现场,保持环境卫生。
五、工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
1.本工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是:帮顶浮石险块;有毒有害气体伤人。
2.防范措施:要先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处理好工作环境的浮石险块;检查处理好有毒有害气体。
第六节 木工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1.木工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必须熟悉煤矿通风系统,熟练掌握通风设施的建筑标准。
3.上岗前带全所用工具并保证完好。
二、操作前的准备
1.工作前应把需用材料准备齐全,穿戴好劳动用品,带齐必备的工具和仪器。
2.构建、维修、拆除风门或密闭前,必须检查巷道帮顶情况,做到安全施工。在主要运输巷道中安装维修风门时,要注意来往车辆,必要时应先与有关部门联系。在风门两侧设上安全标识。维修风门时禁止两道风门同时打开。
3.施工时必须先将工作台搭设牢固。
三、操作及注意事项
1.一组风门至少两道,通车风门的间距要保证至少一列车的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少于5m。
2.建筑风门时,门框倾斜角度要符合设计要求,以保证风门能自动关闭。
3.风门扇要严密不漏风并进行防腐处理。风门扇用双层木板制成,木板接缝必须采用错口接法,错口宽度不小于20毫米,双层木板门中间要加衬垫。
4.调节风窗应备有足够的调节板,并保证开关灵活。
5.风门要包边沿口、设底帘,安装联锁装置。
6.维修风门时,要检查电缆孔、管路孔是否堵严,凡不用的孔口和调节风窗要及时封堵严密。
7.携带带刃的工具(锯、斧子等)要装入工具套内,防止伤人。
8.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把不用的铁钉拔出,无法拔掉的必须打平,防止刺伤人。
四、收尾工作
1.整理并清点所用工具。
2.清理工作现场,保持环境卫生。
五、工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
1.本工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是:帮顶浮石险块;铁钉刺伤人。
2.防范措施:要先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处理好工作环境的浮石险块;随时把不用的铁钉拔出,无法拔掉的必须打平。
第七节 测尘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在通风段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煤矿测尘工作。
二、每月利用测尘仪对全煤矿采掘工作面进行一次全面测尘。
三、测尘结果向主管领导汇报,粉尘浓度超标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四、负责全煤矿洒水防尘系统和隔爆水袋的管理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监督落实。
五、每月向通风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等领导汇报测尘情况报表一次,做到真实。
六、负责配合煤矿各层煤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到有资质部门鉴定工作。
七、按国家有关规定到资质部门校对测尘仪,保证测尘仪准确性。
八、工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
1.本工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是:帮顶浮石险块伤人、粉尘接触。
2.防范措施:要先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处理好工作环境的浮石险块;入井作业前必须佩戴防尘口罩,避免造成尘肺、矽肺职业病。
第八节 光干涉甲烷测定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维修工操作规程
一、光干涉甲烷测定仪维修工负责仪器的检修校正、电池和药品更换等工作。
二、维修室要采光充足,工作台上要铺橡胶垫,常用的维修工具、调校装置要配备齐全,保持维修场所干净、整洁。
三、检修仪器的工序及标准
1.对每班入井前和升井后的光干涉甲烷测定仪,要进行全面检查,其内容包括:
(一)外观检查:各部件应螺丝齐全、松紧适度,转动部分平稳、柔和,电源开关灵活,仪器条纹清晰。
(二)气密性检查:用气球检查时,要求将气球捏瘪并将胶管折堵后,1分钟内气球不膨胀;用水柱检查时,水柱高度加压至700毫米,1分钟内水柱下降不超过1毫米水柱。
(三)仪器精度目测检查:干涉条纹应符合目测要求,光谱不弯曲。
(四)药品检查:变色吸收剂的变色部分超过二分之一或氯化钙有潮解现象时,要更换。
2.对有故障的仪器,要及时维修,保证仪器待修率不超过20%。
3.仪器维修要依次对电路、光路、气路按顺序进行。
4.检修吸收管组时,应把吸收管组一端的胶管折堵;将另一端连接水柱计,并加至700毫米水柱,查出漏气部位,进行维修或更换。
5.检修气室时,要求气室不漏气、不串气,内表面呈黑色,清洗气室,气室腔和弯管要清洗干净,安装时胶量要适当,要求即胶粘牢固,又看不出多余胶剂。装完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6.检修调微组时,要检查螺杆与连接座是否紧密柔和,要求每次检修要进行清洗,并检查固定连接座的螺丝是否松动。
7.检修开关组要清理内部煤尘,除去电接触片上的钢锈,调整弹簧,更换损坏严重的配件。
8.检修各镜片组时,镜片要擦拭干净,不得有灰尘指印。擦拭的手指只能拿住镜头毛面;不得用金属工具进行擦拭,以免划伤镜面。擦拭中可用脱脂棉沾上少许酒精或苯、乙醇等溶剂进行擦拭,然后用脱脂棉擦干。
9.各镜片安装要紧密牢固,方位、角度端正,光线能以正确角度通过。各镜片底座严禁锉磨。干涉条纹宽窄不合适时,可通过调整平面境组衬垫锡铂纸来解决。
10.维修仪器要做好维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仪器编号、故障原因、维修部位、更换主要配件、维修后检验结果等。
11.维修后的仪器必须经过校验,零值误差规定量为0-10%的仪器不超过+0.05%;量程为0-100%的仪器不超过+0.5%。基本误差用水柱计给仪器的瓦斯室加压的方法校验,根据当时的温度,调整水柱计压力,使水柱计压力与某一对应瓦斯值压力相同,读取光干涉甲烷测定仪器示值。仪器示值误差必须符合光干涉甲烷测定仪器的基本误差规定。
12.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修理及注意事项
13.按下电源按钮,检查各按钮是否灵敏,然后检查电压值、瓦斯浓度显示值、报警声光信号是否符合要求。
(一)充电后,按下电压显示按钮,如电压值显示不足,应更换电池。
(二)按下瓦斯检测按钮,瓦斯浓度显示应为0.00,否则,可利用按钮或使用小螺丝刀调整到0.00。
(三)按下报警按钮,报警装置应连续发出响亮报警声音,报警灯应不间断闪烁,若无报警声光或声音较小,要开壳检查处理。经检查,如连线断开或虚连,予以重新焊接;如元件老化或损坏,必须予以更换。
(四)拆装外壳和零部件时,要用大小合适的螺丝刀,刀尖与螺丝应垂直,并掌握好力度。
14.拆卸下的零部件应按顺序摆放好,安装时,应按拆卸的反程序进行。
15.在拆装、修复零部件时,要精力集中,以防工具损坏及划伤镜片等易损零部件。
16.检修完毕的光干涉甲烷测定仪,都必须按要求送交计量检定,否则不得发放使用。
四、收尾工作
1.清理工作现场和室内卫生,工具、材料、备用件等摆放整齐、有序。
2.填写检修记录和台帐。
五、注意事项
1.光干涉甲烷测定仪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必须每年送有资质部门进行计量检定一次;对大修后仪器应随时送检。
2.维修仪器过程中,要注意自身安全,酒精灯用后要用灯盖盖灭,严禁吹灭;电烙铁用后放在烙铁架上,以免发生火灾。
第九节 排放瓦斯工操作规程
一、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排放瓦斯工必须熟知矿井通风系统,并能够听从领导指挥;
三、凡遇主扇局扇停风造成多处瓦斯积聚需排放瓦斯时,要由总工程师、通风矿长统一调度指挥;
四、局扇安装位置和总负压供给的风量,必须确保局扇不产生循环风,但开动局扇前仍必须检查局扇周围20米内瓦斯是否超限;
五、排放方法可以采用错接风筒逐段排放,确保排出的瓦斯进入到全负压供风流中汇合后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5%;如瓦斯大量积存时,应采用逐段排放,并设置专人定点检查瓦斯,掌握排出瓦斯浓度。
六、甲烷浓度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通风矿长、通风副总等领导批准,由救护大队排放。
七、排放瓦斯要安排专门时间进行,不得一边进行生产或从事其他工作,一边进行排放瓦斯;不仅要对本工作区域巷道切断电源还有撤出人员,而且要对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区域也要切断电源,不得从事任何工作,同时要对有关通道口要设置专人把守,严防有人闯入。
八、凡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首先要学习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并了解各自明确责任分工。
九、排放前要检查好材料、工具等是否已准备齐全.每人佩带的矿灯是否防爆,自救器是否完好合格,每个人进入排放地点要检查好顶板等不安全情况,处理好后再按分工开始进行排放工作。
十、排放工作必须连续进行,一次完成,排放完毕要现场指挥人亲自由外向里检查,确认无局部积聚已全部排清,方可通知送电与恢复工作。对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区域,也要经检查瓦斯后认为无问题,再送电、恢复工作。并汇报矿调度室,以及作好厉史记录。全部排放瓦斯过程都要在现场作好记录。
十一、工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
1.本工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是:帮顶浮石险块伤人、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窒息。
2.防范措施:(一)要先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处理好工作环境的浮石险块;(二)加强瓦斯检查,发现瓦斯超过规定,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汇报;(三)当遇到人员缺氧窒息、有害气体中毒时,抢救人员原则上应佩带自救器进入危险地点抢救,以防造成自身中毒窒息。
第十节 防灭火工操作规程
一、安全规定
1.煤矿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井上、下),按有关规定备齐必备的消防材料,并经常检查,及时更换过期材料。
2.必须保持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设施的可靠、完好,水量充足。
3.熟悉井下各消防材料的存放地点、种类。
4.操作过程中,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以及灭火措施执行。
二、操作准备
1.带齐、检查所用各类器具,保持完好做好记录。
2.学习、掌握灭火任务,熟悉消防器材存放地点。
三、操作顺序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序进行:检查器具→ 按措施灭火 → 检查灭火效果→记录。
第二章 监测监控部分
第一节 监测工操作规程
一、每天上岗时备齐必要的工具、仪器、仪表。大巷行走和进入工作面作业时要注意车辆、现场设备、巷道顶底板及两帮状况;行走或作业时找到安全地点,待车辆过后再行走或作业;严禁在现场设备如机组、皮带、耙斗、猴车等运行范围内作业(耙斗机20米范围以外、其它3米范围以外),若有必须靠近的应与司机联系好,待设备停止运行后再进行作业,并且在处理过程中不得开机;行走或作业时要时刻注意巷道顶底板及两帮情况,发现有不稳定状况要避开危险区域,确认无危险后方可进行作业。在行走或作业时要注意并避开一切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做好自主保安。
二、设备搬运或安装时要轻拿轻放,防止剧烈振动和冲击。
三、敷设的电缆要与动力电缆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固定电缆用吊钩悬挂,非固定电缆用胶带或其他柔性材料悬挂,悬挂点的间距为3m。
四、在大巷敷设或检查井下传输电缆时,如果有机车行驶,敷设或检查人员要躲到躲避硐中,严禁行车时敷设或检查传输电缆。
五、在轨道上山(或下山)敷设或检查传输电缆时,首先要和下车场把钩工、上车场司机联系好,明确不准提车或放车后,方准进入轨道上山(或下山)敷设或检查传输电缆,严禁行车时工作。
六、处理所有非本安型的与电有关的作业必须停电处理,严禁带电作业,严禁带电搬迁或移动电器设备及电缆。
七、严格执行停、送电管理制度,停电必须有停电申请书,停送电必须有专门负责人联系,并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制度。所停电的高压开关馈电处,必须派专人看管,并挂上”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标示牌。
八、检修及处理故障时,若需中断监测系统,必须先向监测监控中心汇报,经同意后必须有瓦检员在现场监护,加强对工作面检查,方可作业。瓦检员不在现场不得中断监测系统。任何人严禁擅自中断监测系统。
九、检修、处理故障、校验、断电测试及其它作业,影响到其他部门的,必须与被影响部门取得联系,经协商好后方可进行作业,否则不得作业。做好协调协作工作。
十、操作分站及各类传感器作业、处理线路等工作时,要小心谨慎,认真操作,执行规定,严禁出现因误操作或不按要求操作造成误报警。因操作不当造成误报警的,将按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严禁遵守处理故障时间。处理分站故障不超过8小时,处理传感器故障不超过2小时,处理断线不超过4小时。处理报警不超过1个小时。
十二、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十三、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十四、使用监测转换开关断电或检修监测转换开关时应做到,停电后先验电,再放电、做好接地保护。确保开关、分站停好电及放好电后再进行作业,严禁带电作业。
十五、传感器在安装或拆除时,高处必须用梯子或木马,扶牢后再上人安装或拆除。若巷道中有带式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时,必须和所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联系安装时间,安装时必须和带式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司机联系好,停下运输机后,不安装完毕不准开机。严禁在输送机运转中安装或拆除传感器。
十六、使用梯子时,梯子与地面之间角度以60°为宜,在水泥地面上用梯子要有防滑措施,梯脚挖坑或拴牢,并设专人扶梯子,人字梯挂钩必须挂牢。
十七、登高3m以上要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安全带必须拴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地方。
十八、监测系统安装完毕,在详细检查所用接线、确认合格无误后,方可送电。井下分站预热l5min后进行调整,一切功能正常后,接入报警和断电控制并检验其可靠性,然后与井上联机并检验调整跟踪精度。一切正常后,交与使用部门,填写好监测系统交接单。
十九、监控分站投入正常使用后,严禁随意进行试验。若需试验必须提前申请,经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准进行试验。
二十、井下严禁进入空区、停风巷道、独头盲巷等无风区。
二十一、井下严禁蹬车、坐皮带、滑铁道。上、下山行走时严格遵守“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坐猴车(人车)要在等候室候车。
二十二、瓦斯传感器显示允许误差为±0.10%。超过允许误差及传感器负漂时必须马上进行调整及处理。传感器出现故障要及时更换。
二十三、掘进工作面瓦斯传感器安设在距工作面不大于5米,风筒对侧回风流中,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帮不小于200mm。顶帮完好,上下方无淋水地点。全岩、半煤岩报警浓度≥1.0%,断电浓度≥1.5%,复电浓度<1.0 %;全煤报警浓度≥1.0%,断电浓度≥1.0%,复电浓度<1.0 %,断电范围: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二十四、回风瓦斯传感器安设在距掘进巷道回风口10~15米风流稳定范围内。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帮不小于200mm。顶帮完好,上下方无淋水地点。报警浓度≥1.0 %,断电浓度≥1.0%,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二十五、风筒传感器距风筒出口30米至50米以内。
二十六、采煤工作面瓦斯传感器安设在回风侧距工作面硬帮10米范围内,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帮不小于200mm。顶帮完好,上下方无淋水地点。报警浓度≥1.0%,断电浓度≥1.5%,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二十七、回风瓦斯传感器安设在距回风巷回风口10~15米风流稳定范围内。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帮不小于200mm。顶帮完好,上下方无淋水地点。报警浓度≥1.0%,断电浓度≥1.0%,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二十八、上隅角瓦斯传感器安设在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风流稳定范围内。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帮不小于200mm。顶帮完好,上下方无淋水地点。报警浓度≥1.0%,断电浓度≥1.5%,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二十九、上隅角CO传感器安设在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风流稳定范围内。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帮不小于200mm。顶帮完好,上下方无淋水地点。报警浓度≥24ppm(0.0024%)。
三十、回风CO传感器安设在距回风巷回风口10~15米风流稳定范围内。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帮不小于200mm。顶帮完好,上下方无淋水地点。报警浓度≥24ppm(0.0024%)。
三十一、回风温度传感器距回风巷回风口10~15米风流稳定范围内。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帮不小于200mm。顶帮完好,上下方无淋水地点。报警温度≥26°。
第二节 监测监控中心值机员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一、监测监控中心应建立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监控运行日志、瓦斯电闭锁登记薄、煤矿安全监测重点日报表等,并且要有备机及不小于2小时的UPS电源。
1.值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必须熟悉监测监控系统。
(一)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结果。
(二)井下传感器工作状况、断电地点和次数。
(三)瓦斯变化异常区的详细记录。
(四)计算机的数据库资料。
二、送电顺序依次为UPS电源、显示器及打印机等外围设备、主机。送电前应将所有设备的电源开关置于停止位置,严禁带负荷送电。
三、停电顺序为:主机、显示器及打印机等外围设备、UPS电源。
四、对井下所有传感器及时监测。
五、应打印当天的瓦斯监测日报表,经通风矿长、总工程师、矿长签字,备案存档。
六、与井下监测工配合进行传感器的维护、校验。
七、记录井下传感器与地面监测监控中心、通讯故障情况及处理情况。
八、经常进行病毒查杀,发现病毒入侵要立即清除,防止破坏内存文件。
九、经常将重要文件、资料备份。
十、对监测数据要保存1年以上。
十一、进入机房要穿洁净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将有磁性和带静电的材料、绒线和有灰尘的物品带进机房,保持机房整洁。要经常用干燥的布擦拭设备外壳。
十二、机房重地,严禁闲散人员或非本专业业务人员随便进入。如因工作需要进入,必须进入则填写外来人员登记表。
十三、当井下出现大面积的不通讯、停机,通讯恢复后要对每个地址的通讯情况及状态进行认真落实,如有情况及时向值班干部汇报。
十四、操作前的准备
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清楚上个班及本班的各项工作。对井下瓦斯变化较大的地区,要详细跟踪监视,并向矿调度及矿领导汇报。
十五、操作及注意事项
1.认真做好监测监控中心值班记录,做到内容准确、完整。
2.及时了解隐患问题的处理情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问题。
3.认真做好上级调度通知、指令等接收,做到件件有领导批示,及时向段队班组下达。
4.认真听取汇报,详细做好记录。
十六、收尾工作
1.认真做好交接班,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项项有记录。
2.坚持监测监控中心室文明化,室内清洁卫生,通讯设备整洁完好。
第三节 通讯工操作规程
一、通讯工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入井前佩带所需工具、材料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三、矿调度台的直流备用电源必须经常检查,并做到交直流电源自动转换,当交流电源停电时,直流电源能自动投入运行。
四、当电缆及电话机发生故障后,应立即处理,尽早恢复通话。
五、井下运行中的通讯电缆严禁出现冷包头;要做到通讯电缆接线盒和电话机完好不失爆。
六、重要场所的电话号码严禁私自改号,必须更换时,要经矿调度同意,并由矿调度通知有关领导及部门。
七、电话机应避免安装在有潮气、淋水、积水的地点,并保持电话机清洁,螺钉应紧固,送受话器通话效果应良好,铃声响亮。
八、经常巡查维护保持完好通话状态,定期处理电话机和通讯接线盒内的灰尘和潮气,检查进线压紧装置的胶堵是否老化或损坏,并测试其接线端子排的绝缘状况,电缆的断头应及时封堵,以免芯线受潮。
九、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当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当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 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当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煤矿安全规程》第465条
十、在高空作业时,必须制定严密的施工措施,无安全防护措施严禁施工。
十一、井下设备系统应具备良好的接地措施,金属线入井的设备应具备良好的防雷措施。信号设备应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查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
十二、分线盒和过渡电缆及各种电话之间的接头一定要封闭在接线盒内,以免失爆。
十三、井下终端的电源、蓄电池不能置于地上,使用专用的托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供电电源必须取自电源侧。
十四、分线盒和终端电缆连接的接线盒固定在托架上,以避免行人将电缆弄乱、拽断等。
十五、通讯联络系统主机的蓄电池必须保持一定的电量,电网停电后,系统至少能够正常工作两个小时以上。
十六、电话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架)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壁不小于200mm。
十七、每季必须对数字程控调度机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并对地线进行测试。其它设备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检查和隐患排除,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
十八、检修完毕后,做好检修记录。
十九、本工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预防措施:本工种存在的危险因素是高空作业坠人;在高空作业时必须制定严密的施工措施,无安全防护措施严禁施工。
第四节 监测监控维修工操作规程
一、分站应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查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
二、分站电缆及各种传感器之间的接头一定要封闭在接线盒内,以免失爆。
三、分站和分站的电源、蓄电池不能置于地上,使用专用的托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供电电源必须取自供电电源的电源侧。
四、分站和过渡电缆连接的接线盒固定在分站的托架上,以避免行人将电缆弄乱、拽断等。
五、分站的蓄电池必须保持一定的电量,电网停电后,系统至少能够正常工作两个小时以上。
六、分站由专人负责,每天检查、维护,发现问题立刻解决。
七、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架)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壁不小于200mm,风速、压差、温度、一氧化碳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映该点测值的地点。
八、每隔15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按AQ-1029-2019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对甲烷传感器等进行一次调校,其它传感器按AQ-1029-2019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
九、使用过程中应保持传感器清洁,确保仪器正常运行,严禁非工作人员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
十、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电缆等由专人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移动。
十一、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器设备的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十二、严格按分站规定的配接表来接传感器,不得超出配接表规定的数量。
十三、各部件的可调整部分,已封胶的不允许拆动,必须做出调整时,要严格按部件说明书要求调整。
十四、检修完毕后,做好检修记录。
第五节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维修工操作规程
一、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维修工负责便携仪的检修、校正、充电、收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二、维修室要保证采光充足,通风条件良好,常用的维修工具、仪表、调校仪器使用的标准气样要配备齐全,保持维修场所干净、整洁。
三、检修仪器的工序及标准
1.对每班入井前和升井后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要进行外观检查,其内容包括:仪器显示、零点、电池电压显示、调校挡片等。任何一项不合格都必须进行维修,确保入井仪器的合格率达到100%。
2.对有故障的仪器,要及时维修,保证仪器待修率不超过20%。
3.熟练掌握仪器的工作原理和各种元件的性能。对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主要技术参数、电路构造应了如指掌。能够根据故障现象,准确判断仪器损坏部位。分析、排查故障的方法要得当,以免损坏其它元件。
4.要保证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时间,以防仪器在井下使用时欠压。每七天要清理一次隔爆罩的煤尘,使其保持良好的透气性;定期更换催化元件,以保证仪器的准确性。
5.要做好仪器维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仪器编号、故障原因、维修部位、更换主要配件、维修后标校结果。
6.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必须每年送有资质部门进行计量检定一次;对大修后仪器(如更换催化元件)应随时送检。日常调校工作应用标准气样每十五天进行一次,准确标定仪器零点、精度和报警点,并做好调校记录。
7.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调校时,接通仪器电源,预热15分钟后调整零点,通入标准气样,按要求控制好流量,如果仪器显示与气样浓度不相符,用小螺丝刀调整灵敏度电位器显示值与气样浓度相符。调校仪器时,应避开较大的空气流动,如电扇开启等。
8.设置报警点时,用稍高于设定点浓度的甲烷气通入气室,控制气体流量,使指示稳定地停在设定点位置,再调节仪器的报警电位器,使其报警;然后反复通气校验,直到报警点准确为止。
四、注意事项:
1.在维修仪器时,要注意自身安全,严禁带电操作。使用的电烙铁应随手放在烙铁架上,以免发生火灾。调校仪器时,要防止标准气样泄漏,注意室内甲烷浓度变化。
2.为便于仪器维护,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应集中管理,统一编号,以便及时回收保养。长期不使用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要定期充电(一般为每三个月充电一次),防止电池过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