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据国家安全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救护副队长是通风区救护队救护工作的责任人,负责协助队长开展救护工作。
第三条 通风区救护队副队长切实履行好以下安全工作职责。
1、在队长的领导下,协助好队长工作,当队长不在时,履行队长职责。
2、负责主管队员的学习、训练,战斗装备和日常管理工作。要以身作则,起好带头。
3、要熟悉掌握矿井通风系统和瓦斯变化情况以及采空区、火区的变化情况,积极参与或领导全队工作。
4、每天要准时到岗,对班前、班后和队长安排的工作给以补充完善,认真要落实,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5、要严格执行队组值班制度,不迟到不早退。要定期不定期对值班小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要带领队员积极参加矿井事故处理和救援工作,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标准规程》,严禁违章指挥。
7、在处理矿井突发事故时,应做到四勤、一坚持、一果断。
8、要搞好队员的月度学习、训练工作并详细总结工作,严格考核。
10、每月按照安全“未知”危险因素辨识预控管理体系评分表对队员进行打分考核;
11、负责完成集团公司要求的其他安全“未知”危险因素辨识预控管理工作。
12、负责完成集团公司要求的其他安全“未知”危险因素辨识预控管理工作。
第四条 通风区救护队副队长责任清单具体事项,见附表:《通风区救护队副队长安全责任清单》。
第五条 《通风区救护队副队长安全责任清单》考核严格执行矿《安全到岗逐级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