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督促通风区监测队副队长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对通风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据国家安全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通风区监测队副队长是监测监控工作的执行人,具体协助监测队队长负责监测队人员管理及井下监测风险管控工作的具体执行。
第三条 通风区监测队副队长切实履行好10项安全工作职责。
1、配合主管监测区(科)长及队长管理全队的日常工作;
2、负责组织监测人员及时安装和拆除相应的安全监控设备;
3、负责组织监测人员及时处理系统出现的故障;
4、负责组织监测人员对监测设备定时巡检、维护和管理;
6、负责全面掌握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对监控系统的隐患、故障和事故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7、负责组织调校人员按时调校监测传感器,保证监控系统监测数据准确和状态正确,监测监控灵敏、可靠、稳定。
第四条 通风区监测队副队长责任清单具体事项,见附表:《通风区监测队副队长安全责任清单》。
第五条 《通风区监测队副队长安全责任清单》考核严格执行矿《安全到岗逐级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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