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督促机电科地面修理副科长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据国家安全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机电科地面修理副科长是机电科机电设备地面修理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机电科地面修理工作的执行。
第三条 机电科修理副科长切实履行好10项安全工作职责。
一、协助分管领导及机电科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和决定。
二、应协助矿领导及机电科科长完成集团公司及矿党政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任务。
三、矿井发生重大灾害性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矿领导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及恢复生产工作。
四、负责完成矿党政要求的其他安全、生产等工作。
五、在机电科科长的带领下,明确地面各修理单位的工作分工及安全责任。
六、参与科制定的关于地面修理单位相关的规程、措施、会审并提出相关意见。
七、全面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督促地面修理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所修复设备的前期验收、修复、后期验收、发放工作的落实。
八、加强现场监督环节,现场分析设备需修复情况,并及时发放相关配件,提高设备的修复质量。
九、负责及时供应矿安全生产中所需要的设备,准确掌握修复后的机电设备运行状态,及时消除设备事故隐患,保证修复设备安全投入使用。
十、负责分析修复设备在井下出现的机电事故,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四条 机电科地面修理副科长责任清单具体事项,见附表:《机电科地面修理副科长安全责任清单》。
第五条 《机电科地面修理副科长安全责任清单》考核严格执行矿《安全到岗逐级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