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督促电气科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据国家安全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电气科综采维修电工负责综采电气设备维修工作。
第三条 电气科综采维修电工切实履行好15项安全工作职责。
1、对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完好、维护、保养和检修负有直接责任。
2、高中及其以上学历,初级工及其以上技能等级证书,经过特殊工种培训并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
3、熟悉所管辖范围内供电系统,掌握电气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完好标准。
4、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停送电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联系,并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志牌,上好闭锁螺栓并设专人看管,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能有权取下牌子送电。
5、对井下电气设备要做到“三无、四有”。
6、严禁带电检修和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及电线。
7、电气设备断电后必须经过验电,放电后方可工作(放电时周围环境瓦斯浓度必须在0.8%以下)。故障排除完毕后,必须进行全面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送电。
8、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带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127伏电器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件,应有良好的绝缘性能。
9、对使用中的防爆设备的防爆性能,每月进行一次检查,防爆面不得有漆或锈蚀,并经常保持防爆面上有适量的防锈油脂。
10、对配电系统的断电器保护应随负荷的变动及时调整整定值,确保过载、短路、漏电动作可靠,不得随意更改保护系统的整定值。
11、应保持所有供电系统中的设备保护装置灵活可靠,任何一种失灵的保护装置,都不得投入运行。
12、每台电气设备均应挂好设备标志牌,牌上注明该设备的名称、型号、电压等级、电流、用途以及包机人等。
13、移动变电站、高压接线盒、开关列车必须装配有接地线,设备移动后应及时装配好,接地线不得随意甩掉。
14、电缆必须吊挂整齐,电缆上方不得有淋水,电缆吊挂点之间的距离不大于3米,严禁用铁丝吊挂。
15、各电气设备均有检修、防爆检查和运行记录。
第四条 电气科综采维修电工责任清单具体事项,见附表:《电气科综采维修电工安全责任清单》。
第五条 《电气科综采维修电工安全责任清单》考核严格执行矿《安全到岗逐级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