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督促供电科副科长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据国家安全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供电科副科长是供电科安全生产的分管责任人,负责供电科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供电科副科长切实履行好10项安全工作职责。
一、协助科长抓好安全供电管理工作。
二、熟悉和掌握所管范围内的供电系统、设备性能、维护检修质量标准,并按时定检;经常检查设备运行线路情况,对设备存在的隐患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或向领导提出意见保证安全运行。
三、组织和参与本科安全质量检查及达标工作,参加和组织本科事故的处理,分析和追查,并制定防范措施。
四、负责组织并参与本科员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安全活动。
五、负责配备本科各配电盘和班组的消防器材、绝缘用具起重、蹬高工具和其它安全防护用具及措施,并定期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六、积极组织和参加供电方面的检查、试验和调整工作。
七、负责季节性防雷和要害部位防洪工作。
八、随时掌握全矿用电情况、及时组织调整负荷率、力率,使其达到规定要求。
九、负责所管设备、线路的防护、保护装置、信号等系统的完整、齐全、可靠、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标准。
十、加强对供电系统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破坏、盗窃电力设备、设施行为的防范和处罚。
第四条 供电科副科长责任清单具体事项,见附表:《 供电科副科长安全责任清单》。
第五条 《 供电科副科长安全责任清单》考核严格执行矿《安全到岗逐级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