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督促煤质科井下副科长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据国家安全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煤质科井下副科长是协助科长组织科室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设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等工作。
第三条 煤质科井下副科长切实履行好10项安全工作职责。
1、协助科长搞好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及集团公司和我矿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
2、协助科长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及风险预控管理工作,确保全科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协助科长组织科室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设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工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4、及时报告本科室发生的事故,必要时保护现场。
5、配合科长监督本单位各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
6、经常深入现场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发现、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典型经验。
7、负责编制全矿煤质计划,并付诸实施。
8、负责毛煤、原煤、商品煤质量检测的管理工作。
9、负责制定和落实矿年度和月度毛煤、商品煤质量计划。
第四条 煤质科井下副科长责任清单具体事项,见附表:《煤质科井下副科长安全责任清单》。
第五条 《煤质科井下副科长安全责任清单》考核严格执行矿《安全到岗逐级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