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督促煤质科安全副科长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据国家安全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本责任制。
第三条 煤质科安全副科长切实履行好6项安全工作职责。
1、在科长的领导下,紧紧围绕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条列以及本矿、科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2、组织全科各组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条列以及本矿制定各种安全制度进行学习。
3、随时掌握安全情况,坚持每周定期地对全科辖区内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具体布置安排各种安全隐患的排查与处理。
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在迅速汇报的同时,要亲临现场,组织领导事故抢修、调查、分析、处置工作。
5、参加集团公司以及矿组织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及安全会议。
6、抓好储装运系统的质量标准化以及全科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 煤质科安全副科长责任清单具体事项,见附表:《煤质科安全副科长安全责任清单》。
第五条 《煤质科安全副科长安全责任清单》考核严格执行矿《安全到岗逐级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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