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督促煤质科井下采样工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据国家安全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煤质科井下采样工负责井下样本的采取。
第三条 煤质科井下采样工切实履行好10项安全工作职责。
2、积极参加科室组织的各项安全教育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
3、井下采样人员要熟悉和掌握采样技术,持证上岗。
4、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操作,并认真执行集团公司煤质中心的有关规定。
6、井下采样、检查均需二人以上一组开展工作。
7、不准在运输机、铁溜上行走和运送采样工具。
8、在工作面工作,应敲帮问顶,先安全后工作。
9、火区附近、密闭多年的瓦斯超限区等地严禁采样。
10、在溜头、皮带头取样时,注意煤流缓急,互相关照。掘进巷道注意放车。
第四条 煤质科井下采样工责任清单具体事项,见附表:《煤质科井下采样工安全责任清单》。
第五条 《煤质科井下采样工安全责任清单》考核严格执行矿《安全到岗逐级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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