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督促汽车队安监员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据国家安全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汽车队安监员汽车队安监工作。
第三条汽车队安监员切实履行好8项安全工作职责。
1、提前半小时登车,配合驾驶员检查车辆状况(刹车、灯光、方向)是否良好,确定合格后方可发车。
2、阻止乘车人员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有碍乘车人员安全的物品上车。
3、提醒司机按点发车、行驶途中不超速、不超员、不违章行驶,按规定时速行驶和规定站点停车。
4、每天发车前检查车辆配备的灭火器是否有效,安全锤是否齐全。
5、发车前观察驾驶员的精神状态,若发现有疲劳或酒后状况的,坚决制止其发车,并及时通知分管队长。
6、行车中,监督驾驶员吸烟、接打手机等违章行为。
7、提醒乘车人员在车辆行驶中不得将头部和手臂伸出车外,不得与司机谈笑或干扰司机正常工作。
8、收车后,安监员负责清理车辆卫生,保证车内地板无烟头杂物,并对车辆进行消毒。
第四条汽车队安监员责任清单具体事项,见附表:《汽车队安监员安全责任清单》。
第五条 《汽车队安监员安全责任清单》考核严格执行矿《安全到岗逐级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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