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督促环保科科长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对煤矿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据国家安全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环保科科长是环保科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环保科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环保科科长切实履行好12项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矿日常环保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并向矿长和分管领导汇报;
二、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环境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年度计划和环境应急预案;
三、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和落实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计划;
四、组织企业内部环境监管,掌握原始记录,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做好环保资料归档和统计工作;
五、制定和完善本矿有关环境管理制度,并督导各相关部门贯彻执行;
六、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掌握了解全矿的环保现状及有关单位环保设施的使用情况,提出环境治理意见,督促检查环保规划、环保资金、环境治理及“三同时”的实施情况;
七、加强政治学习,组织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考核,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八、推动本矿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配合处理有关污染造成的公害纠纷事项,维护矿良好的企业文明生产形象;
九、负责内、外部运行的协调与联络;积极争取环保治理资金,加强我矿污染物的治理。
十、负责本矿排污申报工作;
十一、督查本矿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如遇到结构调整、技术革新、引进新项目或突发性异常排污等事件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
十二、负责完成集团公司要求的其他安全“未知”危险因素辨识预控管理工作。
第四条环保科科长责任清单具体事项,见附表:《环保科科长安全责任清单》。
第五条《环保科科长安全责任清单》考核严格执行矿《安全到岗逐级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