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顶板管理方面的一类违章指挥行为:
131001高档普采工作面有效支柱数量(包括备用量)低于作业规程规定数量的90%,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的;
131002 高档普采工作面内使用失效支柱数量累计超过 10 根,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的;
131003高档普采工作面基本支柱、贴帮点柱、密集支柱、堆柱、丛柱、戗棚、戗柱等连续缺6根(组)及以上,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的;
131004 高档普采工作面基本支柱连续 10 根及以上迎山角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的;
131005 高档普采工作面基本支柱累计 20 根及以上迎山角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的;
131006 高档普采工作面基本支柱连续 10 根及以上初撑力或工作阻力低于作业规程规定,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的;
131007 高档普采工作面基本支柱累计 20 根及以上初撑力或工作阻力低于作业规程规定,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的;
131008 高档普采工作面基本支柱连续 10 根及以上间、排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的;
131009 高档普采工作面基本支柱累计 20 根及以上间、排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的;
131010综采工作面支架连续5架及以上顶梁接顶不严密(面积超三分之一),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的;
131011 综采工作面支架累计 10 架及以上顶梁接顶不严密(面积超三分之一),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的;
131012 综采工作面支架连续 5 架及以上端面距﹥340mm,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的;
131013综采工作面支架累计10架及以上端面距﹥340mm,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的;
131014综采工作面支架连续5架及以上倾角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的;
131015 综采工作面支架累计 10 架及以上倾角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的;
131016综采工作面支架连续3架及以上梁端漏顶,未采取加固支护措施,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的;
131017综采工作面支架累计5架及以上梁端漏顶,未采取加固支护措施,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的;
131018采掘工作面遇顶板破碎、淋水,过断层、旧巷、高应力区等情况时,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的;
131019指挥职工在空顶下从事顶板支护(含炮后敲帮问顶后转碛头)以外作业的;
131020采、掘、修作业地点出现顶板来压征兆,有发生大面积冒顶事故可能,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的;
131021安排职工在空顶超过3个规定支护排、柱(间)距的面积下作业的;
131022 安排职工先回后支(撤后排基本支柱支设前排基本支
柱);
131023安排职工擅自进入采空区的;
131024安排职工在有严重冒顶危险的区域内作业的(处理该隐患的除外);
131025安排职工在采煤工作面的回柱放顶区10m范围内从事其它作业的;
131026安排职工从里往外维修巷道的;
131027安排职工在锚喷、锚网喷巷道支护时,未按规定施工锚杆或挂网就喷浆的;
131028安排职工在巷道隐蔽工程支护时弄虚作假的;
131029安排职工使用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或措施要求的锚杆、锚索、锚固剂进行支护作业;
131030 规定穿鞋的软底工作面,基本支柱未穿鞋累计超过 30 根或连续超过15根,仍安排职工作业的;
131031采煤工作面基本支柱、贴帮点柱、密集支柱、堆柱、丛柱、戗棚、戗柱等特殊支护累计缺10根(组)或连续缺6根(组)及以上,仍安排职工作业;
131032采煤工作面基本支柱迎山角大于5度或打成退山,全工作面累计超过30根或连续超过15根仍安排职工作业的;
131033采掘工作面连续出现5根或累计出现15根及以上断梁折柱不及时更换、处理,仍安排职工作业的;
131034 采煤工作面使用漏液、失效支柱累计超过 10 根或连续超过7根,仍安排职工作业的;
131035安排职工违反过断层措施规定进行断层带支护作业的;
131036安排职工违反岔口支护措施规定进行岔口支护作业的;
131037安排职工在采煤工作面1人回柱、无人看安全的; 131039安排职工在巷道挂口时,不对周围支护进行加固并采取保护措施就放炮的;
131040 违规安排职工截短锚杆、锚索长度用于巷道支护的;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顶板管理方面的二类违章指挥行为:
132001高档普采工作面有效支柱数量(包括备用量)低于作业规程规定数量的95%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的;
132002 高档普采工作面失效支柱数量超过15根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的;,
高档普采工作面基本支柱、贴帮点柱、密集支柱、堆柱、丛柱、戗棚、戗柱等连续缺4根(组)及以上,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的;
132003高档普采工作面基本支柱连续5根及以上迎山角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的;
132004 高档普采工作面基本支柱累计 10 根及以上迎山角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的;
132005高档普采工作面基本支柱连续5根及以上初撑力或工作阻力低于作业规程规定,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的;
132006 高档普采工作面基本支柱累计 10 根及以上初撑力或工作阻力低于作业规程规定,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的;
132007高档普采工作面基本支柱连续5根及以上间、排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的;
132008 高档普采工作面基本支柱累计 10 根及以上间、排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的;
132009综采工作面支架连续3架及以上顶梁接顶不严密(面积超三分之一),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的;
132010综采工作面支架累计5架及以上顶梁接顶不严密(面积超三分之一),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的;
132011 综采工作面支架连续 2 架及以上端面距﹥340mm,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的;
132012 综采工作面支架累计 5 架及以上端面距﹥340mm,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的;
132013综采工作面支架累计5架及以上倾角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的;
132014综采工作面支架累计2架及以上梁端漏顶,未采取加固支护措施,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的;
132015安排职工在空顶超过2个规定支护排、柱(间)距的面积下作业的;
132016伞檐未处理或未采取措施,就安排职工进行作业的;
132017安排职工先回后支的(撤后排密集支柱支设前排基本支柱);
132018锚喷、锚网喷巷道,锚杆或挂网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就安排职工喷浆的;
132019 规定穿鞋的软底工作面,基本支柱未穿鞋累计超过 10 根或连续超过5根,仍安排职工作业的;
132020 采煤工作面基本支柱、贴帮点柱、密集支柱、堆柱、丛柱、戗棚、戗柱等特殊支护累计缺15根(组)或连续缺3根(组)及以上,仍安排职工作业;
132021采煤工作面基本支柱迎山角大于5度或打成退山,全工作面累计超过10根或连续超过5根仍安排职工作业的;
132022采掘工作面连续出现3根或累计出现5根及以上断梁折柱不及时更换、处理,仍安排职工作业的;
132023 采煤工作面使用漏液、失效支柱累计超过 15 根或连续超过3根,仍安排职工作业的;
132024综采工作面支架连续4架或累计8架及以上出现咬架现象,仍安排职工作业的;
132025掘进巷道累计超过7架(根)或连续超过4架(根)支架或锚杆、锚索间、排距超过设计及允许误差值,仍安排职工作业的;
132026掘进或维修支护时,锚杆、锚索角度不合格累计超过7 根或连续超过4根,仍安排职工作业的;
132027 安排职工利用巷道支护锚、梁、网作支撑,起吊设备、材料的;
132028采高大于2m、倾角大于15º的综采工作面支架未使用防倒防滑装置,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的;
132029综采工作面支架未按规定安设压力显示仪表,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的;
132030不按规程措施要求的施工顺序安排扩帮、刷顶作业的;
132031指挥使用规格、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措施)规定的支护材料进行支护的;
132032指挥职工不按规程措施规定少装锚固剂的;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顶板管理方面的三类违章指挥行为:
133001高档普采工作面有效支柱数量(包括备用量)低于作业规程规定数量的98%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的;
133002 高档普采工作面失效支柱数量累计超过 20 根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的;
133003高档普采工作面基本支柱连续3根及以上迎山角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的;
133004高档普采工作面基本支柱累计5根及以上迎山角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的;
133005高档普采工作面基本支柱连续3根及以上间、排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的;
133006高档普采工作面基本支柱累计5根及以上间、排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的;
133007安排职工在空顶超过1个规定支护排、柱(间)距的面积下从事非支护作业的;
133008掘进碛头固棚器或临时前探梁安装不合格,就安排职工就进行作业的;
133009安排职工将耙斗机导向轮挂在支架或支护锚杆上的。
133010采、掘、修作业工作面安全员在工作面作业前、放炮后、支护作业前不按规定进行敲帮问顶检查的;
133011顶板破碎或离层没有及时安排采取加固支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