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放炮及火工产品管理方面的一类违章作业行为:
261001放炮员无证上岗的;
261003瓦斯超限放炮的;
261004警戒区域未断电放炮的;
261005井下放煳炮的;
261006裸露爆破的;
281007使用垫药或盖药放炮的;
261009 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未制定安全措施的;
261010不装填炮泥放炮的;
261011用煤粉、块状材料作炮眼封泥的;
261012用木材、纸屑等可燃物作炮眼封泥的;
261013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制”的;
261014自制放炮器启动把手的;
261015使用自制放炮器启动把手放炮的;
261016站岗人员擅自离开站岗位置的;
261017站岗人员站岗时睡觉的;
261011不听劝阻强行进行放炮警戒区域的;
261018尚未启爆就放人进入放炮警戒区域的;
261019未完成撤人、断电、布岗工作就放炮的;
261020放炮后没有检查瓦斯就放职工进入放炮地点的;
261021一次启爆未响,未经重新检查瓦斯就进行二次启爆的;
261022处理拒爆、残爆,用镐刨或者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的;
261023处理拒爆、残爆,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的;
261024处理拒爆、残爆,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的;
261025处理拒爆、残爆,使用打孔的方法往外掏药的;
261026处理拒爆、残爆,使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的;
261027拒爆未排除就在附近从事生产作业的;
261028在拒爆处理时,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的;
261029处理拒爆、残爆时,不是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的;
261030拒爆、残爆当班未能完成处理工作,爆破工没有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的;
261031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已装药的炮眼时,爆破工没有留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的;
261032在工作面边打眼边装药的;
261033在工作面一边装配起爆药卷一边装药的;
261034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装药的;
26103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爆破的;
261036无专门措施进行特殊爆破作业的;
261037放炮员在领、用、退炸药、雷管中弄虚作假的;
261038 放炮后不在当班处理完各种安全隐患且未向下一班交接就下班;
261039用刮板输送机等运输爆炸物品的;
261040用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物品的;
261041雷管、炸药未按规定分开运输的;
261042 在地面运输爆炸物品时,未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标准规定的;
261043不按规定装填炮泥的;
261044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没有固定的专职爆破工负责爆破;
261045 井下爆破作业,未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261046高瓦斯矿井,使用安全等级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61047突出矿井,使用安全等级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261048采掘工作面未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毫秒延期电雷管或数码电雷管;
261049 在有瓦斯或者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未采用毫秒爆破;
261050爆破时采用裸露爆破;
261051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采用爆破处理,未使用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者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61052 爆破地点附近 20m 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或者超过
1.0%时,进行装药、爆破;
261053井下爆破未使用发爆器;
261054在用发爆器无煤矿安全标志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放炮及火工产品管理方面的二类违章作业行为:
262001放炮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262002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不是由固定的专职爆破工担任的;
262003掘进工作面一次装药没有一次起爆的;
262004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
262005采煤工作面一组装药没有一次起爆的;
262006装药后仍在从事与装药、放炮无关的工作的;
262007没有检查瓦斯就装药的;
262008 检查瓦斯后因其它原因影响未启爆,间隔时间超过 30 分钟后未重新检查瓦斯就放炮的;
262009第一次起爆未响,未等够15分钟就进工作面检查的;
262010放炮地点附近的设备、管路、缆线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就放炮的;
262011使用裸露或明接头放炮母线放炮的;
262012不在规定地点放炮的;
262013值班队干、班组长、瓦斯检验工、放炮员对炸药、电管的领用数、实销数未进行清点的,或在炸药、电管领用票上代签字的;
262014炸药、雷管未分箱存放在专用的爆炸物品箱内的;
262015一个采掘头面同时使用两台放炮器放炮的;
262016不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
262017在回风流中放炮的;
262018放炮后自动撤岗的;
262019放炮后等待时间不够就进入作业地点的;
262020放炮后未检查瓦斯就进入放炮地点的;
262021放炮后尚未撤岗就放人进入放炮警戒区域的;
262002放炮后瓦斯检查员和放炮员未仔细检查有无瞎炮的;
262022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炸物品的; 262023炸药和电雷管在同一列车内运输时,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没有用空车分别隔开,且隔开长度小于3m的;
262024炸药和电雷管在同一列车内运输时,装有炸药或者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没有用空车分别隔开,且隔开长度小于 3m 的;
262025装有爆炸物品的列车同时运送其他物品的;
262026装有爆炸物品的列车的行驶速度超过2m/s的;
262027电雷管不是爆破工亲自运送的;
262028 井下领退炸药不是由爆破工或者在爆破工监护下运送的;
262029运输爆炸物品时将爆炸物品装在衣袋内的;
262030领到爆炸物品后,没有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中途逗留的;
262031非执法检查人员擅自进入炸药库的;
262032库管人员未制止非执法检查人员进入炸药库的;
262033一人单独运送雷管、炸药的;
262034人工运送雷管、炸药搭乘机动车辆的;
262035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物品时,电雷管和炸药未分开运送;
262036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炸物品;
262037将爆炸物品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者其他巷道内;
262038炸药和电雷管在同一列车内运输时,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者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未用空车分别隔开或者隔开长度小于3m;
262038炸药箱在矿车内堆放高度超过矿车上缘。
262039运送爆炸物品,跟车工、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未坐在尾车内,其他人员同车乘车;
262040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物品时,同时运送其他物品;
262041采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物品;
262042 由爆炸物品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物品时,电雷管未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未由爆破工运送或者未在爆破工监护下运送;
262043 由爆炸物品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物品时,爆炸物品没有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
262044 由爆炸物品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物品时,电雷管和炸药混装;
262045 由爆炸物品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物品时,爆炸物品装在衣袋内;
262046 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携带爆炸物品人员沿井筒上下;
262047井下爆破由非专职爆破工担任,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262048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62049未执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262050爆破作业未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
262051 在掘进工作面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未采取安全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放炮及火工产品管理方面的三类违章作业行为:
263001坐在爆炸物品箱上装配起爆药卷的;
263002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作为起爆药卷的;
263003 将电雷管捆在药卷上作为起爆药卷的;
263004电雷管不是由药卷的顶部装入的;
263005电雷管未全部插入药卷内的;
263006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的;
263007 不在规定地点做引药的(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
263008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九条的;
263009装药前,没有首先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者岩粉的;
263010装药不是用木质或者竹质炮棍将药卷推入炮眼内的;
263011使用非铜芯缆线作放炮母线的;
263012巷道掘进时,特殊情况下使用固定爆破母线,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
263013爆破母线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的;
263015爆破母线与电缆挂在巷道同一侧,爆破母线没有挂在电缆的下方,距离保持0.3m以上的;
263016安全隐患未处理就装药、放炮的;
263017 在爆破地点 20m 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者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仍在装药、放炮的;
263018爆破工不是最后离开爆破地点的;
263019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者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不是由爆破工随身携带的。
263020放炮后尚未检查安全就进入放炮地点的;
263021放炮员、瓦斯检查员发现瞎炮不按规定做出醒目标记的;
263022使用不防盗的炸药、雷管箱的;
263023炸药、雷管箱不按规定上锁的;
263024乱丢、乱放炸药、雷管的;
263025爆炸物品箱没有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有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的。
263026 爆破时没有把储存有爆炸物品箱放置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的;
263027值班队干不认真履行炸药、雷管领用量验收、清点、核实责任的;
263028每班剩余雷管、炸药不按规定及时退库的;
263029使用过期或者变质的爆炸物品的;
263030不能使用的爆炸物品没有交回爆炸物品库的;
263031一次爆破不是使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的;
263032 执法检查人员进入炸药库检查后不履行登记义务或库管员未对出库人员进行检身的;
263033炸药库内的炸药、雷管的“帐、物、卡”不相符的;
263034爆破后没有立即将把手或者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的;
263035爆破前,爆破母线没有扭结成短路的;
263036装配起爆药卷时未将雷管脚线纽结短路的;
263037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后,没有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的;
263038炸药箱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超过矿车上缘运输的;
263039运输炸药、电雷管的矿车或者车厢没有专门的警示标识的;
263040井下爆炸物品库的最大贮存量超过规定的;
263041堵塞爆炸物品发放硐室进回风口的;
263042爆破确认调度没有记录;
263043放炮及火工产品方面其它违章作业行为;
263044雷管编码未登记进行发放;
263045井上、下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未穿棉布或者抗静电服;
263046钻眼、爆破人员未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263047不能使用的爆炸物品未交回爆炸物品库;
263048 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用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
263049装配起爆药卷的数量,超过当时爆破作业需要的数量;
263050 装配起爆药卷时电雷管未由药卷的顶部装入,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263051电雷管未全部插入药卷内;
263052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者捆在药卷上;
263053 电雷管插入药卷后,未用脚线将药卷缠住,未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263054有水的炮眼,未使用抗水型炸药;
263055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采用爆破处理,每
次爆破使用超过1个以上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超过450g;
263056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时,进行装药、爆破;
263057爆破作业前,采用发爆器打火放电的方法检测电爆网路;
263058 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已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未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263059 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未取下把手或者钥匙,便沿线路检查拒爆的原因;
263060 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未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便沿线路检查拒爆的原因;
263061处理拒爆时,用镐刨或者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者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
263062处理拒爆时,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
263063处理拒爆时,使用打孔的方法往外掏药;
263064处理拒爆时,使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263065 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未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未收集好未爆的电雷管;
263066拒爆处理完毕以前,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263067在爆炸物品库和爆炸物品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进行爆破;
263068在用发爆器无煤矿安全标志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