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矿井防治水方面的一类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321001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矿井防治水方面的二类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322001不按规定组织地测防治水专项(业)检查的;
322002不按规定组织雨季三防专业检查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矿井防治水方面的三类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323001不按规定参加地测防治水专项(业)检查的;
323002不按规定组织雨季三防应急物资储备;
323003不按规定组织水害(暴雨撤人)演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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