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有关安全指示,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广大职工依法享有的对安全工作的知情权、批评权、检举投诉权落到实处,充分调动广大职工人人关心安全、人人参与安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矿井安全工作的长治久安,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举报内容
1、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的行为。
2、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置之不理不予处理、对工人的违章操作熟视无睹的行为。
3、违章指挥职工违章冒险作业、强令职工进入危险地带作业的行为、安全监察人员自身违章行为。
4、其他对职工打击报复、侵犯职工安全生产合法权益的行为。
5、煤矿存在有国务院446号令中认定的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之一的情况时,可以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二、举报方式
对存在上述几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下面几种方式进行投诉:
1、安监处长接待日直接反映。
2、拨打投诉电话: 安监处 2536267 安监处长2536211
3、矿建立安全举报箱,可用写匿名信的方式投诉。
三、有关规定
1、投诉人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的真实情况,不得借机打击报复、泄私愤。
2、如投诉情况经落实属实,将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同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