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2021修编)
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三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的专门培训,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才能上岗。
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我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实行外培制度。
三、安全培训中心负责本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工作,负责本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培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安全工作资格证》的保管工作。
四、安全培训中心根据上级下达给我矿的外培计划,结合我矿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月度安全培训分解计划。
五、各科室、工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我矿制定的培训计划,按期参加培训,并在外出参加培训前,到安全培训中心注册备案。
六、各科室、工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取得的《安全工作资格证》,应及时上缴安培中心统一保管。
七、外培人员参加培训期间,必须遵守培训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凡旷课、违规者,按旷班处理,每人每天罚款100元。
八、每期培训结束,学员都必须经过统一考试,考试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的,不得上岗,其学费、路费、住宿费自负;参加补考的,补考费等费用自负。
九、外培人员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将参培情况和有关学员档案资料等证明材料报送安全培训中心备案;凡不按上述规定的,罚责任人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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