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井编制的各项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如矿井设计、水平接替、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安全技术的会议纪要等)都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逐级进行审批。没有得到审批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不得进行传达和贯彻实施。
3、从事煤炭生产与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编报《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一工程一规程(措施),井上、井下涉及安全技术的任何工程都必须编报安全技术措施。
4、《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编报,能指导施工全过程,并做到内容齐全、图表清晰、文字准确、装订整齐、符合档案管理要求,否则,不予审批,规程、措施份数为一式6份。
5、《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工作面回采前10日内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其它《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开工前3日内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6、各《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完成,工区必须进行审查,编制人及工区区长签字后方可上报,不签字者不予审批。
7、《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由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机电、通风、安全、地测等科(处)室、工区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查,参加审查单位不全,不得批准作业规程,由此而影响矿井生产施工的,将追究有关科(处)室负责人的责任。
8、下属单位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的审批意见认真进行整改落实。
9、审查后的《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由工区区长负责组织,技术员负责传达学习考试,并认真贯彻执行,工区将参加施工所有人员的签字及考试成绩附在措施中,不参加学习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施工。
10、《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后,凡参加会审签字的单位,每单位一份,工区如一份不够时,需增加的份数,由工区自己掌握。各单位所有措施要妥善保管,以便监督执行。
11、《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各施工单位技术员应根据现场变化情况,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每月由总工组织一次补充、完善和修订。
12、总工程师不在矿时,由分管副总行使总工程师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