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机修厂小型电器组负责全矿小型电器的编号、修复、发放和管理工作,并按使用单位、设备类别登记入帐,实行牌板管理。
二、小型电器使用单位,必须指派1名兼职管理员随时掌握本单位的小型电器使用情况,绘制接线布置图标,并于每月15日前将小型电器使用情况报机电科、小型电器组及材料小组,不按时报者,罚款100元/次。
三、小型电器发放执行交旧换新制度,特殊情况下可先领新后交旧,但交旧时间不得超过24h,否则罚款100元;增设小型电器应提前3天申报计划,经材料小组核实后,按需量发放,计划外使用不予发放。
四、小型电器改变使用单位,必须由材料小组组织双方在现场进行交接,到专业组办理正式手续,否则,仍按原单位使用对待。
五、闲置和长期停用的小型电器,一经查出,限3天内交回,否则每件扣罚责任者和单位领导各100元。
六、严禁在井下存放和乱拆小型电器,发现一件(或一个零件)按丢失论处。丢失一整件按原值的100%扣罚责任单位;丢失一个零件,每件罚责任单位100元。
七、使用小型电器不当(过电压、超负荷或无号),每件罚款100元;导致失爆者,按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处理。
八、未指定兼职管理员的单位,每月罚工区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各100元。
九、管理员对本单位小型电器的型号、规格、数量、安设地点等情况不明,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十、私自编号或把有编号的小型电器顶替倒换,每一件罚款50元。
十一、专管组和使用单位的帐、牌、物应相符,每发现一处差错罚组长和分管人员50元,依次类推。
十二、为了提高小型电器的使用率、修复率,矿对小型电器的使用实行奖励政策。小型电器组,每修复一台可按原值的1%提成,由材料小组考核办理。
十三、小型电器由使用单位自行维护管理,由小型电器组定期检查、考核;小型电器组由机修厂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