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矿下达的指标及节能制度,制定本单位详细的、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并由本单位专(兼)职节能管理人员每月24日将本单位月度能源利用情况进行总结,26日前报矿节能环保办公室进行核实。
1、地面生活供水系统:每月进行供水平衡对标,杜绝地下管路漏水(损耗率不高于10%)。地面供水、供暖系统由机电工区、总务科按照原来分工各自管好自己所管辖范围的水泵、管路、阀门及水表等供水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维修。
2、井下供水系统:运搬工区负责井下大巷主供水管路(包括至分管的第一个阀门)的检查、维护工作,其他管路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进行分工负责,还找不准负责人的,按照矿制定的卫生区范围分工负责。
3、各用水单位必须明确供水管理负责人,井上、井下每趟管路、每个阀门都要有专人负责,并挂责任牌,检查发现一处无责任牌,对所属单位罚款100元。
4、禁止长流水及跑、冒、滴、漏等浪费水现象。检查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责任人50元。
5、压风机冷却循环水采用内部循环系统,在水温不超的情况下,严禁长期注入新水。其他电机、变速箱等采用一次性水冷系统的,要控制好水量,出水端温度不超过额定温度为宜,严禁开超水量。检查发现一次违犯规定罚责任人50元。
6、总务科浴室管理人员要对淋浴电磁阀和其他跑冒滴漏现象要维修,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
7、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在供暖设施上放水或安装放水阀门,检查发现一次罚相关单位500元,单位负责人200元,责任人50元。
二、奖惩考核
按照计划考核水量消耗情况,月度考核,按照材料费考核办法超用部分照价付款,节约部分50%用于奖励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