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核原则: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年度考核结果列入对各单位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年度节能降耗目标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对未完成单位领导班子一律不得参加各类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
3、各项考核指标由节能环保办公室月初下发。
4、月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月度完成用电指标单位奖励单位负责人200元,连续完成每个月在上月基础上加奖200元;年度完成指标单位负责人奖励2000元,其他本办法规定的责任人按照金额的80%兑现;奖罚对等。
月度完成用水、用油、用煤单位奖励单位负责人100元,连续完成每个月在上月基础上加奖100元,年度完成指标单位奖励1000元,其他本办法规定的责任人按照金额的80%兑现、奖罚对等。
5、节能办公室人员按照上条中的金额分项进行总体考核,负责人按照单位负责人标准奖罚,其他人员按照80%奖罚。
6、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节能技术改造,积极鼓励广大职工为节能工作出谋划策,提供意见、建议,凡是矿采纳使用的合理化技术改造方案及本单位实施的节能小改小革,每年12月上旬由各单位统一进行申报,由节能领导小组研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节能量1~10%的奖励。
7、在年度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由矿研究给予适度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