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单位对火药库的管理人员、放炮员要进行全面审查, 并进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放炮员必须每年复训一次,时间不得少于6天,其余有关人员复训不得少于3天。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审核合格后,放炮员发给《爆破作业证》,库管员发给《爆材管理工》。
三、库管人员收发环节必须严格执行交接手续,核实质量、数量后双方签字或盖章;火工品应由放炮员亲自持爆破作业证,到火药库办理领取退库手续,严禁他人代领、代退、代签字;无专用工具,库管人员不得发放。
四、各生产单位,应根据所负责生产范围内各工作地点的变化情况以及各工作面现场实测的科学依据确定火工品使用量,安排专人填写火工品领料单,并建立各工作地点火工品消耗台帐。放炮员领取火药时,留存领料单一联,并记入火工品发放台帐。
五、放炮员在各工作地点,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数量使用火工品,放炮结束后,由当班的班组长签字核实消耗数量,每班结束后放炮员必须亲自到炸药库办理退库手续,严禁私自存放火工品。
六、雷管发放前,必须逐个检查编号,并作全电阻检查(导通),将脚线扭结短路,不合格的不放发、对交回的剩余雷管也要重新作全电阻检查。
七、库管人员必须认真记好收发帐目,交接班时必须结帐,清点实物,办理签字交换手续。
八、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