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内部消防管理,保护矿和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保卫科是消防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全矿井内部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同时接受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三、保卫科护卫队员兼任消防队员,执行火灾预防和扑救任务。
四、建立消防队员档案,负责每季一次消防队员的培训和演练,保持足够的警力确保随时出警。
五、由保卫科每旬组织一次消防大检查。
六、对查出的问题由保卫科汇总整理,落实责任人按期、按标准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由责任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保卫科进行复查落实。到期不整改的每条罚款50元(工区检查出的问题自行解决,解决不了的报保卫科解决)。
七、由工程技术部门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通盘考虑防火设计,必要时报地方消防部门审核。保卫科会同工程技术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对竣工工程的消防设计进行验收签字。对防火性能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进行整改。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挪用和破坏消防设施。
九、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埋压圈占消防水源、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十、保卫科负责对易燃易爆和重点防火部门工作人员消防常识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防火技能。
十一、保卫科负责监督行易燃、易爆品及其它化学危险物品的储藏、运输、使用和销毁。
十二、保卫科负责对重点部位和公共场所配备消防设备和防火标志。并安排责任人妥善保管,按期检查。
十三、凡需用明火作业的地点,作业单位必须制定书面防火措施,并报保卫科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十四、保卫科负责对矿物资(设备)库、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库50米内的火源控制。
十五、杜绝在公共场所、宿舍内乱拉乱扯电线现象。
十六、保卫科按照规定负责组织消防事故的抢险和避灾工作。
十七、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总结消防工作情况。研究部署防火工作措施,监督考察《防火安全责任书》的落实。
十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10000元的罚款。
1、在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听劝阻的。
2、在禁止使用明火作业的场所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明火作业或爆破不听劝阻的。
3、故意阻拦报警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4、拒不服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5、过失引起火灾尚未引起严重后果的。
6、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破坏、盗窃消防器材的。
十九、未成年人纵火或过失引起火灾,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二十、发生火险、火灾后,工作人员逃离现场,无特殊原因既不报警又不采取扑救措施的;接灭火通知后无特殊原因拒绝履行灭火义务的;擅自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隐瞒事故原因妨碍火灾事故调查的;视情节给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一、对接警或立即报警,并能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扑救、防止事故发生或降低火灾损失的有功人员给予200~500元的奖励。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500~3000元的奖励。
二十二、对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和保卫科消防队按季度进行考核,实行奖罚。经考核,责任制度落实好,消防设施配备齐全,杜绝火灾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奖励领导小组成员每人400元,消防队员每人200元;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每旬对矿区工广设施全面检查,一次不参加或检查不认真罚款50元,责任制度落实不好,消防设施配备不齐全,对消防领导小组每人罚款50元;季度内被上级消防部门检查罚款的,取消本季度的考核资格;出现火灾隐患,视情节罚领导小组成员和队员每人50~100元,发生火灾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罚领导小组成员和队员每人100~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