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协助矿长抓好全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抓好分管部门的业务保安工作和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条 对上级和矿党委、行政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及时召集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贯彻落实。
第三条 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当安全和生产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第四条 负责监督检查“三大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在现场贯彻落实情况。
第五条 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安监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认真对待,责成专人限期处理,对重大隐患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措施,并亲临现场指挥处理。
第六条 按时参加矿组织的各类安全活动,对发生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事故必须认真组织进行追查,总结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对“不安全行为”人员和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