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机电副矿长必须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安全管理责任,监督各单位落实集团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全矿机电、运输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三条负责对重大以上机电运输事故组织事故追查。
第四条定期组织召开机电工作会议,掌握生产安全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五条组织机电、运输安全大检查,落实重大机电、运输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组织开展机电运输系统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保障工程建设安全。
第七条保证防尘防毒等设备和设施与其他设备和设施同等对待,加强管理与维修
第八条负责分管部门、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参与分管范围以外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