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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单位工程的开工、停工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9-27 08:37 来源:煤矿安全网 采掘 单位 单位工程 工程 开工 停工

  第一条采掘单位工程的开工

  (一)采掘单位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提前3天将单位工程开工申请书一式10份(生产矿长、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科、安全管理科、通风科、调度室、机电动力科、施工队各1份)报生产技术科。开工申请书必须由施工队技术、生产领导签字。

  (二)采掘单位工程开工前,采掘施工单位提前5天将单位工程开工准备通知单,经队技术副队长签字送至各生产辅助单位,以便为单位工程开工做准备工作。施工单位及其它辅助生产单位在接到开工准备通知单后,要积极为单位工程开工准备施工条件,不得影响单位工程如期开工。

  (三)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1天,向生产技术科汇报开工准备情况,并约定开工检查时间。

  (四)在采掘单位开工条件准备完毕的前提下,由生产技术科组织安全管理科、调度室、通风科、机电动力科、采掘队等单位进行开工检查。检查完毕后,由生产技术科现场组织检查情况通报会,经检查合格同意开工后,各单位现场检查人员方可签字。

  (五)经开工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工程,各参检单位必须提出明确整改意见,由施工队及辅助生产单位进行整改,参检单位进行复查。为明确单位工程开工的严肃性,督促各单位积极准备开工条件,凡开工检查不合格需要开工复查的单位工程,在开工检查的当天不予复查,影响生产由责任单位负责。

  (六)对开工检查中提出的问题不积极整改,经开工复查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单位工程,对施工单位及辅助单位按严重违章追究单位及领导的责任。

  (七)对参加单位工程开工检查和复查的人员要求

  1.采掘队必须由党政技至少1人参加。

  2.其它参检单位检查人员必须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行政职务。

  3.因故不能参加开工检查的人员必须向生产技术科请假并委托职级相当的人员参加。

  4.凡无故不参加开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一次罚款200元,并由责任单位、人员对开工情况进行补充检查验收。因此而影响生产从重追究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5.若施工单位联系开工,相关部门检查后不具备开工条件,对施工单位集体罚款1000~2000元,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理。

  (八)只有在《作业规程》考试完毕,开工检查合格,各参检单位在开工申请书上签字后,生产技术科方可签字。最后由分管副总工程师签字,总工程师签发,生产技术科加盖公章,施工单位送达至各有关单位和领导后,方可开工生产。

  第二条单位工程的停工、竣工

  (一)采掘单位工程的停工或竣工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前3天向生产技术科提出单位工程停工、竣工申请书。

  (二)采掘单位工程停工或竣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积极处理遗留问题,应先组织1次自检,以达到停工或竣工要求,然后方可申请停工或竣工。凡采掘单位工程停工或竣工后,不办理停工申请书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1000元。

  (三)单位工程停工或竣工申请书的签字要求、检查组织程序、复查程序、参检人员要求及处罚规定,参照单位工程开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为规范单位工程开、停工检查的质量标准,生产、安全管理、调度、通风、机电等部门分别制定出单位工程开工、停工质量标准报生产技术科,由生产技术科汇总、总工程师签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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