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对于专项机电设备的到货验收、发放,机电动力科应设专人进行管理,并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专项机电设备到货后机电动力科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进行验收的相关部门或人员有机电(机械化)副总工程师、机电动力科、档案室、供应站、使用单位和生产厂家等。
第三十七条到货的机电设备应具备防爆合格证、煤矿安全标志证书、产品合格证、煤矿安全标志、产品使用说明书、相关图纸资料及发货清单等,其中井下使用的机电设备的防爆合格证、煤矿安全标志证书、产品合格证、煤矿安全标志“三证一标志”不全的不予验收且严禁井下使用,其他资料相关人员可及时补充。
第三十八条 到货的机电设备验收工作结束后,相关人员应在专项机电设备到货验收记录上签字并将相关问题予以记录。该记录的填写内容及格式见附表。
第三十九条 对到货的机电设备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领用时,该单位应派专人持专用单据领用,领用前单据经机电动力科长及分管副总签字同意,由机电动力科设备组登记入帐核实签字后,供应站方可对该机电设备进行发放,领货单位或供应站若违反本条规定,对到货机电设备进行违规领用或发放的,将给予相关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给予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的处罚。
第四十条 机电动力科的专职机电设备验收人员将到货设备的相关资料收集后应在3日内将所需复印资料交打字室进行复印,其中档案室2份(含原件)、安装和使用单位各1份、机电动力科资料室1份、机电动力科设备组1份,复印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十一条 专项机电工程安装验收结束后,机电动力科专职机电设备验收人员应将相关资料整理并编制目录统一移交机电动力科资料室,以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