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宁集团白芨沟煤矿废旧机电设备、材料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矿属各单位在籍使用的机电设备、材料的报废均须报机电动力科,由机电动力科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审批。
第四十三条 机电设备报废申请书格式及填报内容见附表。
第四十四条 机电设备的报废条件:
(一)机电设备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
(二)提完折旧后无使用价值机电设备。
(三)机电设备遭受意外灾害无法使用。
(四)一次修复费用超过设备重新购置价格的80%。
(五)国家安全局及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报废的设备。
(六)符合其他报废条件。
第四十五条 机电设备的报废程序:
(一)首先由机电设备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及报废设备清单报机电动力科设备组,同时将设备集中存放妥善保管。
(二)由机电动力科按规定组织专人对所需报废的设备进行初步鉴定。
(三)初步鉴定后由机电动力科按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规定组织正式鉴定。
(四)正式鉴定通过后,机电设备报废申请书由相关部门或领导签字(盖章)后方可有效。申请书原件由机电动力科存档,复印件由申请单位存档。
(五)正式鉴定通过后由申请报废设备的单位将报废设备在规定期限内将报废设备送交机电动力科设备库统一存放。
第四十六条 对于待报废或已报废的机电设备各单位若私自进行违规、违纪处理,矿将给予该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于待报废和需处置的报废机电设备处置办法执行宁煤办发[2005]153号文件关于印发《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