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会议周期:每旬召开1次。
第二条 会议主持:矿长(矿长不矿在时,由代理主持全面工作的矿领导主持)。
第三条 参加人员:矿领导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业务科室负责人。
第四条 每次会议之前,要做好充分准备,抓住重点,讲究实效。会议内容要有专人记录清楚,必要时要下发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应纳入档案管理。
第五条 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 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定、指示。
(二) 听取矿各有关部门执行“三大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人员。
(三) 对矿井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分类、分级,并逐条进行分解落实,督促跟踪解决。
(四) 对基层各单位发生的各类事故和严重不安全行为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原因,讨论处理事故责任者和严重违章人员,制定防范措施。
(五) 审定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 研究本年度安全总结,表彰奖励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