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机电动力科负责井下消防管路的安装设计和安装组织,确保井下管路(包括主管、支管)的管径选择,满足生产和消防用水的需要,消防管路系统覆盖井下所有未封闭的巷道, 所有管路正常供水。
第二条机电动力科组织生产技术科、通风科、调度室、运转队以及维护管理单位对井下所安装的消防管路设施进行验收,并按责任分工进行移交。
第三条机电动力科、武装保卫科每季度组织调度室、通风科、运转队、综采队、掘进队、生活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
第四条 综采队负责工作面、回风顺槽、回风石门、运输顺槽、运输石门至移变列车段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保持采高,及时清理作业区域的煤尘和浮煤。
第五条 各掘进工作面消防设施由各掘进队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运转队负责井下责任范围内(主运输系统、辅助运输巷道、南翼采区)消防管路的管理和维修。
第七条 管理维护单位根据生产布局的变化及时回收消防附属设施(消防胶管、管盘、消防标识),按照规定设置责任区内的消防器材。
第八条管理维护单位发现管路及附属设施存在问题后,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九条 消防管路上的三通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除皮带巷每隔50m设置一个三通外,其他巷道每隔100m设置一个三通),每一个三通上必须设置阀门和支管,并接有相应规格的胶管或消防水带。
第十条 运输队负责对矿井消防材料库进行日常管理,要按配备齐全消防器材。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科、调度室、机电动力科、通风科每周对井下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十二条调度室、机电动力科协调安排采掘设备的日常检修,确保综采工作面正常推进。
第十三条 通风科根据矿井生产布局,制定并落实矿井防治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
第十四条 通风科负责矿井火灾预测预报工作,每周对采空区防火墙、废弃巷道、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综采工作面上隅角、其它可能发热地点的气体成分、气温、水温以及漏风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通风科要控制好矿井通风负压。在采掘过程中,落实灌浆、注氮等防火措施;在综采工作面回采完毕后,立即安排施工防火密闭,并安排专人对防火密闭的施工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六条 通风科每周安排专人对综采上下顺槽的石门及联络巷密闭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
第十七条 通风科固定专人每半月对采空区地表塌陷区进行检查,对出现的地面裂缝及时协调落实填堵措施。
第十八条生产技术科在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时,要充分考虑矿井自然发火的诱发因素,督促通风科制定完善的防灭火设计方案。
第十九条 安全管理科、通风科对入井人员携带自救器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安全管理科、调度室、机电动力科、通风科、救护队对井下电气焊作业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电气焊作业单位进行制止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安全管理科、调度室、机电动力科、通风科对各单位防灭火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及时向员工贯彻防灭火措施,所有员工都要熟知避灾路线、井下作业区域内消防器材的设置地点和器材的使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