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机电动力科负责井下防尘管路的安装设计和安装组织,确保井下管路(包括主管、支管)的管径选择,满足生产和防尘用水的需要,所有管路正常供水。
第二条 各生产单位和生产辅助单位对责任区域内防尘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 采掘作业单位对采掘机械的防尘装备、责任区域范围内的防尘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采掘设备的内外喷雾装置必须完好,综采面液压支架自动喷雾、综掘队综掘机除尘系统必须正常使用,采掘作业区域内所有转载点都要采取转载点喷雾措施。
第四条 运输队、煤炭管理科负责对责任区域内的防尘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所有固定运煤转载点都必须按照规定采取转载点喷雾措施,每旬对皮带巷的积尘进行一次冲洗和清理。
第五条通风队对辅助运输系统和回风系统防尘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运转队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防尘管路的维修与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所有防尘设施都必须保持完好,每周对责任区内的防尘设施进行一次自检和维修。
第八条 工作面防尘设施在投产时必须完善并经过验收。
第九条 通风科每半月必须对井下产尘地点进行粉尘浓度测定,根据测尘结果制定矿井综合防尘计划的制定,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每周检查一次井下防尘设施的完好情况,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条安全管理科、机电动力科、调度室、通风科对防尘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地监督,确保防尘设备、防尘设施均有良好的降尘效果。
第十一条 根据总工程师确定的巷道冲洗周期,各单位及时安排人员对责任区进行全面冲洗,冲下的煤泥及时清理干净;否则按责任区划分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皮带巷的防尘管路每隔5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的防尘管路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
第十三条 净化水幕要封闭巷道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保证使用正常。
第十四条 井下巷道杜绝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用手捏成团经振动不飞扬,不在此限)。
第十五条 合理控制井下风速,增加风量或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相应调节风速,防止煤尘飞扬。井下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和《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回采工作面的风速超过2.5m/s时,必须加强喷雾等降尘措施,其它巷道当接近最高风速时亦应加强防尘措施。
第十六条 所有接触粉尘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第十七条 任何人或单位不得破坏、拆除防尘管路和防尘设施。
第十八条 当班机关带班人员、安检员、瓦检员要对防尘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对破坏防尘设施、不按规定使用防尘设施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