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辆必须禁止其入井:
(一) 工具箱内、司机室、车厢内有烟头和点火物品。
(二) 无灭火器材或灭火器不合格的车辆。
(三) 无矿领导及业务部门批准的电气焊措施,而装有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的车辆。
(四) 装有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的车辆,虽有矿领导及业务部门批准的电气焊措施,但未配备至少两个灭火器的;
(五) 外施工单位无集团公司安监局签发的入井许可证、驾驶员无驾驶证和车辆操作证的车辆;
(六) 无审批措施入井的装载机、三轮车;
(八) 装有无防爆合格证电气设备或无“检验合格证”的电气设备车辆;
(九) 人货混装的车辆,自卸车车厢内乘人的车辆;
(十) 大灯不亮,挡风玻璃及倒车镜不完好,无喇叭,车容不整洁的车辆;
(十一) 装载货物超高、超宽、超长、绑扎不牢固或货物倾斜、装载不稳的车辆(超高规定:车辆所载货物不能超过司机室护架以上20公分,如拉运设备时,超出规定高度,要经调度室等相关业务部门批准。超宽规定:车辆所载货物不能外露到车厢以外,如拉运设备、机架时,必须超出车厢,由责任单位制定措施,经相关业务部门审批后方可入井。超长规定:车辆所载货物不许超出后车厢1米,超出此长度,必须制定措施,经相关业务部门审批后方可入井)。
(十二) 各种车辆司机室,车厢所乘人数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规定双排客货司机室含司机乘6人,车厢不超过8人;加长五十铃车司机室含司机3人,车厢不超过15人)。
(十三) 马槽挂钩不齐全可靠,马槽不完整车辆,后车厢卫生差有杂物、淤泥或碎石的车辆。
(十四) 车辆装运的碎石没有低于马槽高度50mm。
第二条 井口检身人员每检查一次后,都必须认真填写入井记录,入井记录包括:入井时间、入井车辆的编号、单位、入井人数等。
第三条每一出入井车辆、及车辆上每一入井人员必须下车接受检身人员的检查,对不接受检查的,阻止其入井,并通知分管部门给予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