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宁集团白芨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条 对罚款的有关规定:
(一)对各单位及个人的罚款,应从本单位及个人安全奖中扣除,安全奖不足的从安全风险抵押金或工资中扣除。
(二)个人罚款从个人收入中扣除,不得用公款或集体的奖金缴纳个人罚款。
(三)对各单位及个人的罚款,由安全管理科开据罚款单,由被罚单位统一上缴矿财务科,作为矿安全奖励基金。
第二条 对发生事故不及时报告、调查单位的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井上下不论发生任何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及时准确地向矿调度室汇报,超过30分钟,按照隐瞒事故论处。对隐瞒事故单位罚款5000元,单位党、政正职各罚款2000元。
(二)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安全管理科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由安全管理科牵头,在最短的时间内组织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到达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情况。相关业务部门一次不按时参加者,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0元。
第三条 对发生伤亡事故单位的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每发生1人次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罚款8万元,取消全矿所有单位月度安全奖、月度安全风险抵押兑现奖、月度安全结构工资;取消事故单位所有人员季度安全奖、季度安全风险抵押兑现奖、季度安全结构工资。
(二)每发生1人次重伤事故,对事故单位罚款4万元,取消事故单位所有人员月度安全奖、月度安全风险抵押兑现奖、月度安全结构工资。
(三)每发生1人次轻伤事故,对事故单位罚款2.4万元,取消事故单位领导班子及事故班组所有人员月度安全奖、月度安全风险抵押兑现奖、月度安全结构工资。
第四条 对发生伤亡事故责任者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发生1人次死亡事故,事故主要责任者按公司不安全行为管理规则执行,并罚款5000元;事故单位党政正职免职,班子成员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罚款4000—6000元;业务保安科室的科长(含副总)、分管副科长分别罚款2500—3000元;矿党政正职罚款10000元,副职罚款8000元,取消矿班子成员当月安全风险抵押兑现奖,并扣除本金重新进行抵押。
(二)发生1人次重伤事故,事故主要责任者按公司不安全行为管理规则执行,并罚款3000元;事故单位党政正职降职使用,班子成员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罚款3000—4000元;业务保安科室的科长(含副总)、分管副科长分别罚款1500—2500元;矿党政正职及分管副职罚款3000元,其他副职罚款2000元。
(三)发生1人次轻伤事故,事故主要责任者按公司不安全行为管理规则执行,并罚款2000元;事故单位班子成员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罚款1000—2000元;业务保安科室的科长(含副总)、分管副科长分别罚款500—1500元。
第五条 对发生非伤亡事故的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发生1次特大非伤亡事故,事故直接责任者按公司不安全行为管理规则执行,并罚款3000元;事故单位班子成员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罚款3000—4000元;业务责任科室的科长(含副总)、分管的副科长分别罚款1500—2500元;矿党政正职及分管副职罚款5000元,其他副职罚款3000元。
(二)发生1次重大非伤亡事故,事故直接责任者按公司不安全行为管理规则执行,并罚款2000元;事故单位班子成员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罚款2000—3000元;业务责任科室的科长(含副总)、分管的副科长分别罚款1000—2000元;矿党政正职及分管副职罚款3000元,其他副职罚款2000元。
(三)发生1次一般非伤亡事故,事故直接责任者按公司不安全行为管理规则执行,并罚款1000元;事故单位班子成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罚款500—1000元;业务责任科室的科长(含副总)、分管的副科长分别罚款300—500元。
第六条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根据《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级别》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