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粉尘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的监测,根据《煤矿职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矿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职业场所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第一条 危害因素监测制度
(一)白芨沟煤矿职业病危害的主要因素是矿井粉尘(煤尘和岩尘),主要危害因素由矿通风科组织监测。
(二)井下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各生产接尘作业场所测尘点数的选择严格按规定进行,每个测点的测定次数不少于3次,取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粉尘分散度每六个月测定一次。粉尘中游离的SiO2含量每六个月测定一次,在工作面变革更时也必须测定一次。粉尘分散度、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由通风科按规定取样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测定,测定的数据必须准确可靠真实。
(三)测定单位每次完成对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测定后,必须进行数据的统计、计算和分析。并形成书面测定报告,对粉尘浓度大的作业场所提出降低粉尘浓度的建议或治改措施。
(四)井下作业地点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否则不准进入工作地点进行作业。
(五)矿井主要作业场所必须安装防尘设施,否则不准生产。
(一)凡进入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体防护用具,凡不佩戴个体防护用具,不准进入作业地点进行作业。
(二)井下作业地点防尘设施安设不齐全,不到位,不准予生产。
(三)在测定粉尘中(煤尘)游离SiO2含量<10%时,矿井全尘浓度不能超过10mg/m3,呼吸性粉尘浓度不能超过3.5 mg/m3,(岩尘)游离SiO2含量<10%时,矿井全尘浓度不能超过6mg/m3,呼吸性粉尘浓度不能超过3mg/m3,每次完成对产生的作业场所测定后,必须进行计算分析。并形成书面测定报告。对粉尘浓度较大的作业场所提出降低粉尘浓度的建议和治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