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矿长是本矿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矿防治水负全面责任。
第二条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落实上级颁发的防治水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专门防治水机构,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经常听取矿总工程师和地测部门对防治水工作规划、计划和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并保证人力、物力和相关资金的落实。
第四条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负责组织制定每年的防治水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夏季的矿井水灾演习。
第五条对煤矿水害隐患要及时组织处理,发生伤亡事故时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市委、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立即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禁迟报、谎报、瞒报各类伤亡事故。